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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棒球隊兒童之視覺反應能力及視覺空間注意力探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436 (頁 85-104)

本 研 究 利 用 G o / N o - g o 測 驗 檢 測 兩 組 兒 童 之 反 應 能 力 。 反 應 時 間 測 量 的 是 , 由 訊 息 輸 入 後 , 中 樞 系 統 在 組 合 動 作 反 應 過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 所 以 可 以 藉 由 反 應 時 間 的 測 量 來 推 測 這 些 動 作 所 需 要 的 中 樞 處 理 之 複 雜 程 度 , 進 而 推 測 動 作 控 制 的 過 程 ( 胡 名 霞 , 2 0 0 9 )。 另 外 , 本 研 究 使 用 P o s n e r 所 發 展 出 的 C O VAT 來 測 量 兩 組 兒 童 之 非 動 作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力 的 能 力 ,C O VAT 測 試 工 具 主 要 利 用 視 覺 的 刺 激 及 按 鍵 反 應 來 測 得 受 試 者 視 覺 訊 息 處 理 能 力 的 錯 誤 率 和 速 度 , 再 利 用 圓 形 目 標 刺 激 物 出 現 前 的 三 種 提 示 訊 號 ( 有 效 、 無 效 、 中 性 ) 來 使 受 試 者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 直 到 刺 激 物 出 現 後 的 注 意 力 轉 移 , 也 就 是 受 試 者 的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能 力 。 在 本 研 究 的 實 驗 設 計 中 將 C O VAT 拆 成 上 肢 單 獨 測 驗 、 下 肢 單 獨 測 驗 以 及 四 肢 混 合 測 驗 來 評 估 兩 組 兒 童 的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能 力 差 異 。

一 、 G o 反 應 時 間 之 探 討

在 視 覺 刺 激 G o 反 應 能 力 方 面 ,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1 .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在 此 項 測 試 上 的 反 應 速 度 顯 著 優 於 原 住 民 兒 童 。

2 .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的 錯 誤 率 偏 高 , 但 並 無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本 實 驗 設 計 為 G o 與 N o - g o 機 會 均 等 的 反 應 能 力 測 驗

( e v e n r a t e r e a c t i o n , 5 0 % G o )。 在 5 0 % G o 反 應 的 測 試 中 , 由 於 只 有 一 半 的 機 率 會 出 現 需 要 做 出 反 應 的 刺 激 訊 息 , 受 試

者 無 法 有 效 的 預 測 下 一 次 視 覺 刺 激 的 種 類 , 因 此 受 試 者 就 需 要 區 辨 每 次 的 視 覺 刺 激 , 也 就 更 能 藉 由 這 樣 的 實 驗 檢 測 受 試 者 的 G o 反 應 時 間 ( I i d a 等 , 2 0 1 0 ), 而 G o 反 應 時 間 通 常 被 認 為 與 個 體 認 知 功 能 處 理 訊 息 的 效 率 相 關( K i d a 等 , 2 0 0 5 )。

在 過 去 研 究 結 果 也 顯 示 棒 球 選 手 的 G o 反 應 時 間 顯 著 的 快 於 網 球 選 手 以 及 一 般 受 試 者 的 反 應 時 間 ( N a k a m o t o & M o r i , 2 0 0 8 ; K i d a 等 , 2 0 0 5 )。 但 本 研 究 針 對 均 是 優 秀 棒 球 選 手 的 不 同 種 族 運 動 員 進 行 比 較 後 卻 發 現 研 究 結 果 與 本 研 究 之 假 設 不 相 吻 合 , 原 住 民 在 反 應 時 間 上 表 現 並 不 比 非 原 住 民 快 , 因 此 雖 然 棒 球 選 手 的 反 應 時 間 優 於 其 他 種 類 運 動 員 或 非 運 動 員 組 別 , 但 同 是 接 受 棒 球 運 動 的 訓 練 下 , 仍 是 有 可 能 因 種 族 及 個 體 不 同 而 導 致 視 覺 訊 息 處 理 能 力 有 所 差 異 的 現 象 , 然 而 這 一 發 現 未 來 仍 需 要 更 多 研 究 加 以 驗 證 。

在 G o / N o - g o 測 驗 中 會 出 現 的 假 警 報 , 也 就 是 不 需 作 出 反 應 的 刺 激 訊 號 , 是 用 來 測 量 受 試 者 抑 制 訊 息 處 理 過 程 的 指 標

( I i d a 等 , 2 0 1 0 ), 假 警 報 比 率 越 高 , 代 表 個 體 的 抑 制 訊 息 處 理 過 程 能 力 就 越 差 ( B r o c k i & B o h l i n , 2 0 0 4 )。 假 警 報 率 在 本 研 究 中 解 釋 為 錯 誤 率 ,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兩 個 種 族 的 錯 誤 率 並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只 有 非 原 住 民 較 原 住 民 兒 童 錯 誤 率 稍 高 的 趨 勢 , 與 K i d a 等 ( 2 0 0 5 )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類 似 , 顯 示 非 原 住 民 棒 球 選 手 的 反 應 時 間 雖 然 比 較 快 , 但 錯 誤 率 也 沒 有 顯 著 偏 高 , 也 就 是 沒 有 出 現 因 為 速 度 快 而 犧 牲 正 確 率 的 F i t t 速 度 -正 確 率 代 償 現 象 ( s p e e d - a c c u r a c y t r a d e o f f s )( F i t t , 1 9 5 4 )。

在 G o / N o g o 測 驗 中 , 較 短 的 反 應 時 間 代 表 的 除 了 個 體 優 秀 的 執 行 反 應 速 度 之 外 , 也 代 表 個 體 具 有 強 烈 的 反 應 抑 制 功 能 ,

也 就 是 說 棒 球 選 手 在 執 行 刺 激 與 反 應 測 驗 時 , 為 了 要 加 速 執 行 G o 反 應 的 時 間 , 勢 必 需 要 更 優 秀 的 抑 制 能 力 來 處 理 N o g o 刺 激 的 反 應 , 以 維 持 速 度 - 正 確 率 的 平 衡( N a k a m o t o & M o r i , 2 0 0 8 )。

在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的 領 域 中 , J o n k m a n ( 2 0 0 6 ) 以 事 件 相 關 電 位 ( e v e n t - r e l a t e d b r a i n a c t i v i t y, E R P ) 來 觀 測 受 試 者 執 行 G o / N o - g o 作 業 時 的 腦 部 活 化 成 分 , 發 現 在 線 索 偵 測 、 線 索 評 估 、 反 應 準 備 過 程 、 衝 突 監 控 和 反 應 抑 制 的 階 段 都 有 正 向 、 負 向 腦 波 的 活 動 , 因 此 往 後 的 研 究 可 配 合 腦 波 儀 器 的 使 用 , 來 偵 測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選 手 到 底 在 G o / N o - g o 測 驗 中 的 哪 一 個 階 段 產 生 最 大 的 差 異 。

二 、 三 種 不 同 提 示 訊 號 下 四 肢 反 應 時 間 之 探 討

依 據 目 前 在 神 經 生 理 學 上 的 研 究 發 現 , 可 以 將 注 意 力 分 成 四 大 清 楚 的 程 序( s u b - p r o c e s s ), 根 據 個 體 改 變 注 意 力 程 度 的 不 同 , 可 以 區 分 為 導 向 性 注 意 力 ( o r i e n t i n g a t t e n t i o n )、 選 擇 性 注 意 力 ( s e l e c t i v e a t t e n t i o n )、 分 離 性 注 意 力 ( d i v i d e d a t t e n t i o n ) 以 及 持 續 性 注 意 力 ( s u s t a i n e d a t t e n t i o n ), 這 四 個 程 序 在 歸 類 目 前 的 文 獻 研 究 具 有 啟 發 性 的 角 色 ( M e m m e r t , 2 0 0 9 )。而 在 本 實 驗 中 所 探 討 的 正 是 導 向 性 注 意 力 中 的 內 隱 注 意 力 轉 移 能 力 ( c o v e r t v i s u a l a t t e n t i o n s h i f t s ) , P o s n e r 與 P e t e r s o n ( 1 9 9 0 ) 認 為 , 空 間 位 置 中 的 內 隱 注 意 力 轉 移 的 過 程 , 首 先 是 腦 部 頂 葉 負 責 脫 離 (d i s e n g a g e ) 注 意 力 至 目 前 的 專 注 焦 點 上 , 而 中 腦 的 位 置 則 是 負 責 將 注 意 力 的 指 示 內 容 移 動 ( m o v e ) 到 目 標 區 域 上 , 最 後 , 枕 骨 腦 區 將 注 意 力 的 指 示

內 容 讀 取( r e a d o u t )出 來 再 傳 遞 給 其 他 神 經 電 位 系 統 進 行 動 作 指 令 。 因 此 , 為 了 瞭 解 兩 種 族 在 內 隱 注 意 力 轉 移 能 力 上 的 差 別 , 本 研 究 使 用 C O V A T 測 驗 測 試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力 , 結 果 顯 示 :

1 . 在 四 肢 混 合 的 反 應 測 驗 中 , 非 原 住 民 在 無 效 提 示 的 非 慣 用 腳 反 應 速 度 快 於 原 住 民 兒 童 。

2 . 在 單 獨 上 肢 的 部 分 , 非 原 住 民 在 無 效 提 示 的 慣 用 手 上 顯 著 快 於 原 住 民 兒 童 。

3 . 單 獨 下 肢 的 測 驗 結 果 中 , 非 原 住 民 在 有 效 提 示 以 及 無 效 提 示 下 的 慣 用 腳 反 應 速 度 快 於 原 住 民 棒 球 隊 兒 童 。

由 以 上 結 果 顯 示 , 非 原 住 民 在 視 覺 空 間 注 意 力 的 表 現 上 較 佳 , 尤 其 是 在 下 肢 部 分 , 而 非 原 住 民 甚 至 在 單 獨 下 肢 的 反 應 測 驗 中 , 在 兩 個 情 境 下 都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相 較 於 原 住 民 , 非 原 住 民 兒 童 較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處 理 複 雜 的 情 境 , 此 結 果 與 本 研 究 假 設 相 反 , 以 下 根 據 不 同 的 研 究 結 果 進 行 解 釋 :

( 一 ) 整 體 按 鍵 反 應 時 間

依 受 試 者 之 整 體 按 鍵 反 應 時 間 來 看 , 不 論 在 上 下 肢 單 獨 測 驗 或 是 四 肢 混 合 測 驗 中 , 最 短 至 最 長 排 列 分 別 為 RT 有 效 < R T

無 效 < RT 中 性 , 與 P e r c h e t & G a r c i a - L a r r e a ( 2 0 0 0 )、 陳 薇 宇

( 2 0 0 9 )、 宋 岱 芬 ( 2 0 0 9 ) 等 同 樣 利 用 P o s n e r 典 範 實 驗 進 行 反 應 時 間 測 試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 在 三 個 不 同 訊 號 的 情 境 中 , 因 為 有 效 提 示 訊 號 的 情 境 所 提 供 的 線 索 訊 息 能 夠 充 分 引 導 參 與 者 轉 移 注 意 力 的 方 向 , 因 此 其 反 應 時 間 為 最 短 、 無 效 反 應

時 間 由 於 空 間 提 示 和 目 標 刺 激 的 不 一 致 而 使 反 應 時 間 稍 有 延 遲 , 而 在 中 性 反 應 時 間 則 是 因 為 缺 少 任 何 的 警 告 訊 號 , 造 成 個 體 無 法 預 先 有 準 備 動 作 時 間 , 而 導 致 反 應 時 間 為 最 長 的 情 境 ( P e r c h e t & G a r c i a - L a r r e a , 2 0 0 0 )。 所 謂 空 間 的 一 致 性 指 的 是 肢 體 位 置 和 刺 激 與 反 應 所 應 表 現 的 位 置 相 符 合 , 這 在 控 制 任 務 的 操 作 表 現 上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C h a n & C h a n , 2 0 1 1 ),

由 於 在 提 示 訊 號 及 視 覺 刺 激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之 下 , 受 試 者 的 直 覺 反 應 與 動 作 產 生 衝 突 , 認 知 系 統 需 要 一 段 的 時 間 以 解 決 衝 突( 林 宜 親 等,2 0 1 1 )。 然 而, 在 之 前 的 文 獻( 林 宜 親 等,2 0 1 1;

洪 聰 敏 等 ,2 0 0 1 ) 卻 顯 示 反 應 時 間 快 慢 的 依 序 排 列 為 : RT

< RT 中 性 < RT 無 效 , 推 測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之 前 文 獻 不 同 的 地 方 可 能 的 原 因 在 於 :

1 .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實 驗 設 計 中 , 無 提 示 訊 號 可 能 出 在 四 個 選 項 , 目 標 刺 激 可 能 出 現 在 螢 幕 的 右 上 、 右 下 、 左 上 或 左 下 等 四 個 位 置 的 任 一 方 , 相 對 於 有 提 示 訊 號 的 兩 個 選 項 ( 有 效 提 示 或 無 效 提 示 出 現 在 右 方 或 左 方 ), 同 時 , 相 較 於 過 去 的 文 獻 使 用 兩 個 方 位 來 判 別 , 無 提 示 訊 號 的 情 境 選 項 明 顯 較 多 且 較 複 雜 , 因 此 中 性 提 示 訊 號 的 情 境 會 讓 本 實 驗 的 受 試 者 反 應 時 間 增 加 。

2 .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對 象 是 棒 球 隊 兒 童 , 在 棒 球 運 動 的 運 動 特 性 中 , 選 手 必 須 利 用 一 些 視 覺 提 示 來 做 為 揮 棒 與 否 的 決 策 , 專 業 的 棒 球 運 動 選 手 在 比 賽 時 , 會 從 投 手 在 揮 臂 準 備 投 球 的 動 作 中 , 汲 取 對 揮 棒 反 應 快 速 且 正 確 的 提 示 , 相 較 於 一 般 受 試 者 只 會 觀 察 投 手 的 臉 部 或 頭 部 等 其 他 位 置 , 導 致 認 知 系 統 必 須 處 理 更 多 與 重 要 訊 息 無 關 的

資 訊 而 耗 費 了 出 棒 的 反 應 時 間 , 而 且 棒 球 選 手 會 在 投 手 丟 出 球 之 前 就 先 觀 察 投 球 的 手 肘 或 手 臂 , 因 此 專 業 的 棒 球 選 手 比 一 般 人 會 獲 得 更 多 一 點 的 提 示 訊 號 以 利 他 們 做 出 判 斷 決 策( M ü l l e r , A b e r n e t h y, & F a r r o w, 2 0 0 6;Ta k e u c h i

& I n o m a t a , 2 0 0 9 )。 所 以 提 供 有 效 或 無 效 的 線 索 提 示 都 會 比 完 全 無 提 示 訊 號 的 情 境 更 能 引 導 受 試 者 的 注 意 力 至 某 一 特 別 的 空 間 區 域 , 讓 受 試 者 可 以 預 先 有 準 備 開 始 動 作 的 時 間 , 也 因 此 在 中 性 提 示 訊 號 的 情 境 下 , 本 研 究 的 棒 球 隊 兒 童 均 顯 示 反 應 時 間 較 慢 的 趨 勢 。

( 二 ) 慣 用 側 與 非 慣 用 側 反 應 時 間

本 研 究 在 慣 用 側 與 非 慣 用 側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單 獨 上 肢 部 分 除 了 非 原 住 民 在 無 效 提 示 的 慣 用 手 顯 著 較 快 之 外 , 其 餘 數 據 不 論 是 原 住 民 或 非 原 住 民 皆 是 非 慣 用 手 較 慣 用 手 的 表 現 較 好 , 但 未 達 顯 著 標 準 , 洪 聰 敏 等 ( 2 0 0 1 ) 認 為 當 非 慣 用 手 面 臨 不 確 定 訊 息 需 做 反 應 時 , 肌 肉 因 不 熟 悉 的 反 應 動 作 而 使 的 動 作 時 間 較 長 , 但 個 體 覺 醒 水 準 與 大 腦 中 樞 的 補 償 機 制 則 出 現 互 補 作 用 來 避 免 反 應 遲 緩 , 故 整 體 的 反 應 時 間 因 前 動 作 時 間 而 顯 得 與 慣 用 手 相 當 。 而 K a b b a s h 、 M a c K e n z i e 與 B u x t o n

( 1 9 9 3 ) 也 提 到 , 在 一 些 粗 略 、 非 精 細 型 的 手 部 動 作 上 , 非 慣 用 手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難 度 上 表 現 的 和 慣 用 手 一 樣 好 , 所 以 在 非 精 細 動 作 上 無 法 觀 察 到 慣 用 手 與 非 慣 用 手 的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之 反 應 能 力 測 試 僅 要 求 受 試 者 做 出 按 鍵 動 作 , 並 不 屬 於 需 要 精 細 手 指 動 作 的 任 務 , 因 此 或 許 無 法 顯 著 分 辨 是 否 有 慣 用 邊 與 非 慣 用 邊 差 異 的 情 況 。

而 單 獨 下 肢 的 部 分 非 原 住 民 則 在 有 效 提 示 以 及 無 效 提 示 下 的 慣 用 腳 都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與 C h a n & C h a n ( 2 0 0 9 )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類 似 , 該 研 究 使 用 前 、 後 、 左 、 右 四 種 不 同 的 情 境 變 化 來 測 試 受 試 者 的 下 肢 反 應 時 間 , 比 起 只 有 測 量 單 一 反 應 結 果 的 研 究 , 該 實 驗 設 計 屬 於 需 要 較 高 階 層 的 認 知 處 理 過 程 , 結 果 顯 示 慣 用 腳 比 非 慣 用 腳 的 速 度 快 了 1 0 毫 秒 。 而 在 C h a n & C h a n( 2 0 1 1 )的 研 究 結 果 也 證 實 慣 用 腳 的 速 度 快 於 非 慣 用 腳 。

而 單 獨 下 肢 的 部 分 非 原 住 民 則 在 有 效 提 示 以 及 無 效 提 示 下 的 慣 用 腳 都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與 C h a n & C h a n ( 2 0 0 9 )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類 似 , 該 研 究 使 用 前 、 後 、 左 、 右 四 種 不 同 的 情 境 變 化 來 測 試 受 試 者 的 下 肢 反 應 時 間 , 比 起 只 有 測 量 單 一 反 應 結 果 的 研 究 , 該 實 驗 設 計 屬 於 需 要 較 高 階 層 的 認 知 處 理 過 程 , 結 果 顯 示 慣 用 腳 比 非 慣 用 腳 的 速 度 快 了 1 0 毫 秒 。 而 在 C h a n & C h a n( 2 0 1 1 )的 研 究 結 果 也 證 實 慣 用 腳 的 速 度 快 於 非 慣 用 腳 。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436 (頁 8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