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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規沿革

在文檔中 研究生:卓勤怡 撰 (頁 32-3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規沿革

一、 原住民身分認定

所謂的「身分/認同」(identity),是指一個人對於自我意識的反思;相對地,

「身分」(status)可以解釋為被他人接受的程度,特別是國家所賦予的法律地位

(施正峰,2004)。McHugh(2004)指出,身分(Satus)是一個法律狀態,是 指國家法律體系承認原住民個人與群體存在之方式,意即國家基於個人與群體的 原住特性(aboriginality)賦予之法律地位;「認同」則是原住民現實中在法律之 外自我建構的實際狀態。「身分認定」與「身分認同」很容易混淆,「身分認定」

是官方對個人或團體所採取的檢定工作,是客觀具穩定性並涉及權利義務;而「身 分認同」則是依個人主觀自由的選擇身分,其身分可以是多元且不受任何官方約 束的(林修澈,1999)。而族群的「認定」亦不同於「認同」,族群的「認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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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以制度畫出族群邊界,為分配集體族群的資源;族群的「認同」則是由複雜 的情感與心理意識,對自我的認定與他者的排除(劉千嘉、章英華,2014)。

身分認定涵蓋文化、社會、基因、法律、認同等五個面向(原教界,2013),

國家需建立一套穩定的標準,使族群間能融洽相存。西方國家的身分認定雖然也 看血統但與國內不同,Kukutai(2011)指出,早期的政策是以血量來限制公共 資源分配的人數,並提及學者 Ian 認為紐西蘭毛利人官方人口統計中,文化上的 自我認同是界定原住民的唯一可信的方法,而非血量多寡。Newton, et al.,(2005)

則指出,美國聯邦法律是以授權給各部落政府自行認定印第安人,因而沒有統一 的認定方法。王前龍(2017a)亦指出,紐西蘭在人口普查時的身分登記,基於 血統的毛利裔有 66 萬人、基於文化認同的毛利族有 59 萬人,且可自由選擇登記 在國會議員的「毛利選舉人名冊」或「普通選舉人名冊」;而美國聯邦法律是由 各部落政府依其憲法與血量原則來認定;加拿大有全國性的印地安身分登記制度,

且不開放連續兩代通婚登記身分;此外更指出,西方人是妻從夫姓所以看血量,

臺灣的「從姓原則」是在夫妻別性的漢人習俗下形成的,專門規範原妻漢夫後裔 取得身分。鄭川如(2013)指出,原住民身分具有民族識別的功能,同時也接受 一般國民依據憲法、法律而有的權利、義務,此外還是享有原住民各項福利措施 及教育優待的特殊國民身分。因此,每一個原住民族雖然有權決定自己的認同,

但因涉及到國家的權利保障、以及社會福利,國家必須有具體操作化指標來認定 民族身分,以免可能大量出現投機的身分轉換者(施正峰,2012)。然而,基於 積極賦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原則下,上述之福利措施是為培養原住民自治人才,

即使有少數放棄身分之人才流失,或者有未能貢獻民族者,仍不能停止培育政策

(陳張培倫,2009)。身分取得及放棄為個人身分權之行使,只是不符政府培育 原住民人才之預期。且當代社會各原住民族之族群認同原本就是多重的,只是其 中包含了原住民認同,並依國家法律認定原住民身分;然而,由於世界各國原住 民族發展進程不一,在認定原住民身分時採取不同的律法規定,但最終皆應以達 到內部自決的平衡狀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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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規沿革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歷史與一般國民不同,及其於教育、經濟、社會 結構上處於弱勢之地位,政府為能縮短其與一般國民之差距,賦予其特殊權益地 位,訂定原住民身分認定制度,以作為政府推動原住民族社會建設之基礎(原住 民身分法解釋彙編,2015)。所謂「身分認定」,指的是國家對個人身分屬性所進 行的檢定,其認定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並涉及相關的權利與義務;由於原住民概 屬「非漢」南島民族,因此政府對臺灣原住民施行的「身分認定」,形式上是具 有「民族性」 的檢定工作,反映的是該認定所承載的民族政策精神(詹素娟,

2011)。日治時期日本殖民政府為能有效掌控臺灣人民,除了戶口制度的實施之 外,也不惜投注大筆人力、財力進行臨時戶口調查(邱正略,2008)。1905 年進 行了第一次臺灣臨時戶口調查,戶口調查人群包括所有居住於臺灣本島以及澎湖 列島的內地人(日本人)、本島人(日治之前即定居臺灣的漢人、熟番、生番)、 外國人等(日治時期戶口調查資料庫,2017)。

原住民政策之演變牽動身分認定法規與教育方針,民國 37 至 51 年「山地平 地化時期」,以及民國 52 至 76 年「融合整體社會時期」,一樣是實施同化政策,

但教授的語言由日語改為國語,為拉近原漢教育的差距,所有國民接受一樣的教 育,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周惠民,2008)。光復初期,中華民國政府為 鞏固政權,國家處於戒嚴的威權時代,沿用日本殖民政府戶口調查的資料,以戶 口簿上的種族欄來認定原住民身分,種族欄原住民寫「生」或「高」、平埔族填

「熟」或「平」等(臺)。民國 43 年先以臺灣省政府令(山地同胞認定),規範 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內本人或父直系尊親屬,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 名稱)者為原住民,並劃分出山地山胞的範圍,具體的列出通婚、婚生子女、收 養等之認定標準;民國 45 至 69 年《臺灣省平地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是以日治時 期居住在山地或平地行政區內,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原住民者即具有原住民身分,

但限縮原妻漢夫家庭之子女無法取得身分,父親是原住民其子女才能取得身分;

除身分認定採取緊縮的策略,鄭袁建中(2015)還指出,民國 69 年之前即使無 明文規定,但當時政府仍僅依照戶政管理規定,藉由「冠夫姓」將通婚原住民女 子之身分登記為「漢族」,除了規範原住民女子與漢人通婚之子女無法取得原住 民身分。民國 69 年《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更增列通婚之原住民女子喪失身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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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命名文化方面,孫大川(2008)指出,過去國家推動漢名漢姓的戶 籍登記,破壞了原住民各族傳統命名的邏輯和語言。楊昇展(2004)針對各族傳 統姓名研究指出,原住民於日治時期被強迫改日本名,到了國民政府又全面改漢 姓政策,使得原住民族的命名方式受到扭曲與誤解,原住民族的命名方式分為親 子連名制、氏族名制、親從長嗣更名制及家屋名制,且每個族別及部落不盡相同,

其中排灣族之命名方式為家屋制,新生兒的名字前加上代表權利和階級的「家屋」

之名;且排灣族實施長嗣繼承制度,長子或長女都可以繼承社會地位及家產。此 外,過去《民法》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 約定。」,民國 96 年後才修法為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其子女之姓氏,內政部統計資 料顯示,106 年月出生嬰兒從父姓者占 95.2%,從母姓者僅占 4.8%(歷年新高);

106 年 11 月出生即登記傳統姓名僅有 497 人(內政部統計處、戶政司,2016); 由此可知,國人從母姓及傳統姓名的比例極低。爰此,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 子通婚家庭之子女,幾乎都要「改從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因而形成本研 究個案,亦即民國 90 年依《原住民身分法》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綜合上述,身分認定之問題包含:1.通婚家庭子女從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 分,可能導致傳統漢族姓氏繼承家庭之困難,改姓氏後易產生自我認同與官方認 定的落差。2.各族群命名文化不盡相同,且與漢人命名方式不同,從姓原則不符 合多元文化的基本精神。3.血統之客觀特徵消失易造成非原住民產生質疑:不具 血統之原住民包含依身分法被收養以及繼承繼父、母之原住民身分者等,且各種 族通婚比例提高,原住民血統逐漸被稀釋,雖不影響身分認定,但失去此一客觀 特徵之原住民增加,易造成一般人對原住民特有之教育權利保障的公平性產生質 疑。且少數為各種優惠待遇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又放棄之,雖為個人身分權之行使,

卻失去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之意涵。除身分認定問題外,即便從母姓取 得原住民身分可享有各項福利,但需面對非原住民給予的異樣眼光甚至是歧視等 污名,且接受升學加分及外加名額等亦會造成心理壓力及學習適應困難等問題,

還要背負傳承民族文化、語言及回饋族人的責任,原住民身分及權利是一把兩面 刃,國家雖未明訂其應行使的義務,卻要付出一定程度的機會成本。

王前龍(2017a)指出,民國 80 年《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即開放外婚女性 回復身分,但一開始並不踴躍,而是在 83 年及 85 年方有較多登記身分回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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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推測有些是直到民國 90 年才行使回復身分權,其動機為《原住民身分法》

開放通婚家庭之子女可依「從姓原則」取得原住民身分,自身回復身分其子女才 能隨之取得身分及升學優待;且民國 90 年以來,30-45 歲原住民女性增加 1 萬人、

男性僅增加 1 千人,可推知「從姓原則」對男性約制作用甚大;另外,則是民國 90-104 年登記身分人口增加的 10 萬人中,有 5 萬多在 5-19 歲就學期登記身分,

且每年 2 月及 8 月開學期間增加最多,此為通婚家庭子女行使身分權的重要時間 點。本研究根據上述原住民人口的變化,將曾喪失又回復身分之個案母親、以及 可能受「從姓原則」約制而不登記身分之父親,將其二人的訪談做為研究脈絡的 資料來源,並將升大學之際才行使身分權之個案視為主要研究對象,因其為民國

且每年 2 月及 8 月開學期間增加最多,此為通婚家庭子女行使身分權的重要時間 點。本研究根據上述原住民人口的變化,將曾喪失又回復身分之個案母親、以及 可能受「從姓原則」約制而不登記身分之父親,將其二人的訪談做為研究脈絡的 資料來源,並將升大學之際才行使身分權之個案視為主要研究對象,因其為民國

在文檔中 研究生:卓勤怡 撰 (頁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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