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綜合討論
第三節 綜合討論
本節將綜合前兩節,在瞭解個案取得身分前、後之族群認同發展狀況後,進 一步探討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規的改制與個案家族成員的身分流動、個案未取得原 住民身分前的認同發展、升學優待對取得身分的影響、取得身分後原住民族認同 的發展、以及持續從母姓不改回父姓之考量因素,最後再進一步討論原住民族裔、
身分與認同之間的關係。
一、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規沿革與個案家族成員的身分流動
本研究個案家族成員身分流動之情況大致如下:家族第二代成員中,父親與 叔叔並未登記原住民身分,是因為配偶皆具有原住民身分,子女可從母姓取得身 分,也就是從外公姓;而三個姑姑都在 55 歲之前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家 族第三代成員,除個案與弟弟,姑姑的子女幾乎都從母姓取得身分,也就是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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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姓,且未改身分者也因配偶具原住民身分,第四代的子女仍可取得身分。整體 來說,個案家族成員第二代有 3 人、第三代有 9 人、第四代有 2 人,共十餘口人 都是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如今,只有父親、叔叔、1 位表哥與 1 位表姐未登 記身分,除了因為配偶是原住民,在本人不登記身分的狀況下,子女仍可取得原 住民身分,也有因為生活經濟條件較好,對原住民福利措施的需求不高,進而影 響身分權之行使意願。
由林修澈(1999)的研究可知,民國 88 年約有 2 萬戶原妻漢夫的通婚家庭,
本研究個案家庭即是其中一戶,雖然家庭成員皆有原住民血統;然而,當時國家 處於政治威權時代,對原住民族採取同化政策,刻意限縮原住民認同與人口,對 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是採父系主義為原則,因而限制外婚原住民女子之子女不取得 身分。過去相關研究較著重通婚家庭族群認同的發展,如高元杰(2009)對六個 原漢通婚家庭之研究,著重原漢夫妻間的族群文化與認同如何交流與發展,但並 未就身分認定法規來探討原漢通婚家庭與其子女之身分流動情形,亦缺乏原住民 人口結構之探討。實際上,不論內婚或外婚之通婚家庭,所生的子女皆為具有原 住民血統,是所謂的「原住民後裔」。依據民國 89 年原住民身分認定舊法規,原 妻漢夫通婚家庭所生的「原住民後裔」皆為一般國民,其中包含了具有四分之三 血統與明顯原住民相貌特徵的個案與其弟,當時他們也依法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直到國家進入多元文化時期,民國 90 年《原住民身分法》開放可「從母姓」取 得原住民身分,許多原漢通婚家庭的子女才能成為我國原住民族相關法律之適用 對象,如個案本人、弟弟、姑姑、表兄姐弟、堂兄弟等,都分別改從母親或外婆 的姓氏來取得原住民身分,而這些第三、四代的後裔,僅有 2 人仍住在部落,其 餘都居住在市區,有些原住民相貌特徵也較不明顯,和以往一般對原住民的既有 印象已有落差。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的「從姓原則」,鄭川如(2013)將「從母姓」取得 原住民身分稱為「姓氏綁身分」主義,認為會造成「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 孩」之疑義,蔣朱美姬(2015)認為身分認定之開放性是一種加深認同的開關,
而從母姓宛如一場「改名儀式」,需經過一番矛盾與掙扎。對此,研究者於訪談 前亦預想個案在取得身分時,「從母姓」應該是一大考慮因素;然而,實際訪談 後發現,「從母姓」在對於子女從姓態度開放之個案家庭影響似乎不大,因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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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更重視教育與子女未來競爭力,目標是一定要考取大學,因此幾乎沒有 考慮就決定從母姓取得身分,且取得身分後未來仍可選擇放棄身分改回父姓,而 拋棄身分亦是原住民的身分權。此外,個案家族第二、三代從母姓而取得身分的 家人有十餘人,取得身分時除了有經濟考量,還有單親家庭不需與夫家商議從姓 的情況。由此可知,「從母姓」實際上未對個案家族形成太大的制約作用,與鄭 川如、蔣朱美姬的看法差距頗大。
在整體原住民人口流動方面,王前龍(2017c)分析內政部原住民人口統計 資料發現,民國 90 年《原住民身分法》一開始實施,便可見包含個案 71 年次之 原住民增加人口有 269 人;民國 93 年時,包含個案弟弟 73 年次之原住民增加人 口有 62 人,本研究個案與其弟就是這兩年原住民人口數增加之實際案例,經由 訪談資料顯示兩人取得身分之關鍵因素為升學優待加分。由此可見,原住民身分 認定法規與教育權利保障政策產生交互影響,左右個人族群身分之流動,不論是 否具有族群認同,原住民教育優惠待遇影響個案行使身分權的意願,成為從母姓 登記原住民身分之關鍵因素。王前龍(2017c)的研究另發現,原妻漢夫家庭第 二代男性遠少於女性,反映出「從姓原則」對男性的制約作用遠大於女姓,但第 三代原住民男性似乎較容易從母姓而取得身分。本研究個案的父親與叔叔未登記 身分,但姑姑們近年皆已登記身分,而父親又將對身分的需求轉移至可回復身分 的配偶身上來達成,個案叔叔的配偶也是從母姓取得身分,再將身分傳承給下一 代;因此,個案的父親與叔叔本人不需「改從母姓」登記身分,也能讓下一代享 有原住民專有的福利措施。王前龍(2017c)更進一步指出,40~49 年次各單齡 組的原住民女性人口持續增加至 57 歲,原因為 55 歲可申領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
而個案的三位姑姑亦為真實案例。對照彭尉榕(2006、2007)對 24 位原客通婚 成人之研究,研究中雖已指出外婚原住民女子除為自身申領原住民給付,亦有為 了就學期子女教育優待而登記回復身分,但未探究第二代、三代依身分認定法規 回復與取得身分,造成家族成員身分流動之情形。
綜上所述,本研究個案雖仍具有排灣族的外貌特徵,但已是原漢通婚家庭的 第三代,除原住民教育優待為主要考量,也因個人本身與父母對子女之從姓態度 較為開放,其身分取得較不受《原住民身分法》之附帶條件「從母姓」所制約,
且其中女性較無繼承家姓之角色期望。而《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後,優勢族群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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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是多元文化主義的政策,原住民族教育權利保障與相關福利雖促使原住民族 裔願意主動登記身分,但個別原住民是否採取「統合」的涵化策略,使其族群認 同有所發展仍需特定的機緣;即使個人未有機緣促發原住民族群認同,而採取「同 化」的涵化策略,仍是個人的自由選擇。
二、個案在舊法規下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前的認同發展
本研究個案在國小至高中階段,和其他小孩一樣在市區成長、讀書、生活,
並不認為自己是閩南人或原住民,即使在部落仍有閩南人與排灣族的背景,但兩 個族群的文化要素不足以內化為自我概念,僅發展出整體社會所擁有的共同認同,
亦即 Banks(1988)所指的國民認同(national identity)。以戶籍的面向來看,民 國 81 年以前,《戶籍法》之本籍登記為:「父母本籍不同者,以其父之本籍為本 籍」,當時本籍欄位內容為祖籍,直到民國 81 年為化解省籍問題,加強本土認同 所修正之《戶籍法》公布才將個人本籍登記由「父親之本籍」改為「本人出生地」
(王甫昌,2005)。於民國 94 年第 5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才將本籍欄位刪除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2014)。這表示個案取得身分前,舊身分證上本籍 欄位可能是隨父系的「福建省詔安縣」,民國 90 年登記原住民身分時換新身分證 與健保卡後,依照 75 年的身分證版本,個案的本藉應為空白,出生地則為臺灣 東部某縣。對此,個案也表示有印象,國小、國中曾將自己的籍貫填寫為福建省 詔安縣,表示當時就知道自己的祖籍在福建,但只覺得很有趣,不認為自己是閩 南人,始終沒有閩南人認同。
個案民國 71 年出生,當時的時代背景仍處於政治威權時代,身分認定法規 刻意限縮原住民族認同與人口,政府對原住民族採取同化的涵化策略,以熔爐式 的將原妻漢夫的子女劃分為一般國民,致使當時即使擁有四分之三原住民血統與 相貌特徵,但身為原妻漢夫通婚家庭的子女,仍是依據民國 70~79 年《台灣省山 胞身分認定標準》而不取得原住民身分。此外,個案 77~83 學年度就讀國小期間 雖已政治解嚴,接受的課程內容仍是依據民國 64 年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儘 管民國 78 年為配合政治解嚴,國立編譯館改編教科書為使之「適切合理化」,但 內容仍是以「中國意識」為架構,直到民國 85、87 年版,才將「鄉土教學活動」
與國中「認識台灣科」的本土化課程納入國小課程標準。84~86 學年度個案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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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時,課程則是依據民國 67 年的《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因此個案始終未有機 會學習鄉土教育與原住民族教育之課程。也由此可知,民國 90 年第一批取得原 住民身分的通婚家庭第三代,都是在中國式的文化教育下成長的一代。不過,雖 然個案在學校未接受鄉土教育課程,個案的生活環境中是以說國語為主的臺灣主 流大眾文化,但已可見一些本土化的內容,例如個案經常與家人一起觀賞歌唱比 賽節目,如五燈獎、歌唱名人排行榜都有臺語組的比賽,也從中學到閩南語。整 體來說,個案從國小到國中的社會環境,是歷經臺灣政治民主化與本土化的過程,
整體國家所營造的國民認同是「立足台灣、胸懷大陸、放眼世界」,並以民主價
整體國家所營造的國民認同是「立足台灣、胸懷大陸、放眼世界」,並以民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