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樣原則
本計畫以臺灣地區年滿十八歲及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為研究母體,並以臺灣地區戶 籍資料檔為抽樣名冊(sampling frame)。抽樣方法使用分層比例機率三階段抽樣法
(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PPS)進行抽樣。分層指標包含「人口密度」、「教育程 度」、「65 歲以上人口百分比」、「15─64 歲人口百分比」、「工業就業人口百分比」、「商業 就業人口百分比」等,將臺灣之鄉鎮市區分為六層。在抽樣時,先計算各分層所有鄉鎮 之人口數,依其人口數比例來分配各分層欲抽出之人數,並在各分層中依人口數多寡,
抽取一定數目的鄉鎮市區;其後,在每一鄉鎮市區中,再依人口數之多寡依照等距抽樣 法(systematic sampling)有系統地抽取一定數目的村里;最後,在前述中選村里中再同 樣依等距抽樣法抽取一定數目的受訪個案。其詳細抽樣步驟如下:
1. 「根據內政部臺灣地區人口統計資料,計算出臺灣各鄉鎮市區在調查當年十八歲以 上的人口數(樣本年齡不設上限)」。
2. 「將臺灣全省各鄉鎮市依其發展特性歸類成核心都市、一般都市、新興市鎮、傳統 產業市鎮、一般鄉鎮、高齡化鄉鎮、偏遠鄉鎮等七個集群,再將高齡化鄉鎮與偏遠 鄉鎮合併為一類,合計六個等級」。
3. 「匯集各鄉鎮市區人口資料以統計出各等級地區十八歲以上的人口數」。
4. 「計算各等級地區十八歲以上(含十八)的人口數比例」。
5. 「依照各等級地區十八歲以上(含十八)的人口數比例,算出各等級地區所應抽出 之樣本數」。
6. 「針對各等級地區進行獨立抽樣,以鄉鎮市區為第一抽出單位(primary selectio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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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U),以村里為第二抽出單位,最後則以個人為抽出單位。其中,為使台北市與高 雄市這兩個調查區域平均分布,因此不以『區』為第一抽出單位,而直接以『里』
為第一抽出單位」。
7. 「各階段中各單位的抽樣,是利用抽取率與單位大小成比率(PPS)的方式決定」。
8. 「依據以上的抽樣原則,抽出台北市、高雄市、省轄市及其他鄉鎮的若干村里做調 查」。
二、樣本數額與樣本名單抽樣程序
抽樣工作分為預試調查與正試調查兩次進行。抽樣程序如下:
(一) 鄉鎮市(區)的抽樣:
1. 根據 101 年 11 月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公布最新資料,查閱所有鄉鎮(區)別及各鄉鎮 市(區)的人口數。
2. 再依據「人口密度」、「教育程度」、「65 歲以上人口百分比」、「15-64 歲人口百分比」、
「工業就業人口百分比」、「商業就業人口百分比」等指標,將臺灣之鄉鎮市區分為 七層。將同分層之鄉鎮市(區)按人口數由小到大排列,並做人口數的累加。
3. 以該層的總人口數 T 除以所需的鄉鎮市(區)數 n,T/n=K(K 四捨五入,留下 整數部分)。
4. 在 1~K 中取一個亂數 R,則 R 在累加人口數該欄的落點所在,即是抽取的第一個 鄉鎮市(區)。
5. 然後以 R 為基礎,再往下找第 R+K 的落點,以此類推,直到抽滿所需的鄉鎮市
(區)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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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村里的抽樣
1. 依照其排列各村里的原次序做人口數的累加。
2. 以該鄉鎮市區的總人口數 T 除以所需的村里數 n,T/n=K(K 四捨五入,留下整 數部分)。
3. 在 1~K 中取一個亂數 R,則 R 的落點所在即是抽出的第一個村里。
4. 然後以 R 為基礎,再往下找到第 R+K 的落點,以此類推,直到抽滿所需的村里數。
(三) 選取合格者
1. 樣本合格者條件:18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程序:
(1)查該村里十八歲以上人數 H。
(2)以該村里十八歲以上人數除以所需樣本數 n
H/n=B
B 可能是一個帶有小數點的數字如 42.31 或 53.82…
B 去掉小數點後的數字,留下整數部分(42 或 53)B*。
(3)從 1~B*中抽出一個亂數 R,若第 R 人為合格者,則為抽中之第一人。注意:若 R 為不合格者,請找 R 人的前一人(即 R-1 人)為合格者。若仍為不合格者,則 找後一人(即為 R+1),以此法類推,R-2,R+2……到 R+3 人仍找不到則放 棄,然後以 R 為基礎再往下找到 R+B*人。若找到合格者之後,亦以 R+B*人 為基礎往後找。
(4)在所有受訪個案抽出後,則利用內政部所提供之 101 年度 12 月份的人口資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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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代表性檢定(goodness of fit),以查核抽出樣本的個人人口特徵分佈是否與母 體資料一致,檢定項目包括:A.性別、B.年齡、C.年齡*性別三分組,而檢定結果 呈現樣本與母體是一致的。茲將檢定結果列述如下表:
人口數 期望 樣本數
期望樣本數
(四捨五入) 抽出樣本數 p-value 合計 18,275,686 2000 2,000 2,000
性別
男 9,067,482 992. 3 992 983
0.687 女 9,208,204 1007.7 1,008 1,017
年齡
18-19 歲 646,999 70.8 71 80
0.073 20-29 歲 3,404,014 372.5 373 404
30-39 歲 3,813,376 417.3 417 416 40-49 歲 3,722,159 407.3 407 409 50-59 歲 3,464,599 379.1 379 377 60 歲以上 3,224,539 352.9 353 314
年齡
男 18-19 歲 335,703 36.7 37 43
0.128 男 20-29 歲 1,697,980 185.8 186 204
男 30-39 歲 1,944,282 212.8 213 198 男 40-49 歲 1,848,198 202.3 202 190 男 50-59 歲 1,715,471 187.7 188 181 男 60 歲以上 1,525,848 167.0 167 167 女 18-19 歲 311,296 34.1 34 46 女 20-29 歲 1,606,034 175.8 176 204 女 30-39 歲 1,969,094 215.5 215 212 女 40-49 歲 1,863,961 204.0 204 209 女 50-59 歲 1,759,128 192.5 192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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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60 歲以上 1,698,691 185.9 186 168
三、樣本名單之處理
抽取的樣本名單及相關戶籍資料經過校正後,修正了樣本序列編號、樣本住址輸入 等錯誤。再經由電腦程式以亂數排列樣本順序,最後製成樣本名單的表格,以供訪問調 查之需。
四、樣本名單之使用
樣本名單上每一位受訪者皆為必訪對象,除非第一次訪問即可確定無法訪問到受訪 者(如死亡、遷移等),否則每位受訪者必須經過至少三次的拜訪失敗,才可改使用替代 樣本。
五、替代樣本名單之使用
每位訪員擁有一套正式樣本與三套替代樣本。正式樣本名單經過至少三次的拜訪失 敗,則改使用相同年齡性別之替代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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