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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驗法則之內容

在文檔中 論經驗法則 (頁 25-52)

在此所謂經驗法則之內容,主要係嘗試將經驗法則類型化及探 討我國實務上及德國法上所曾認為係經驗法則之見解。

一、種 類

經驗法則之種類,一般乃區分為一般生活經驗及特別專業知識

(包括科學、工藝、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或經驗等)。但若除數學 上之公式,如一加一等於二,或物理、化學上程式等科學專業定理 外,或自然界之運行法則,例如太陽自東方升起或人皆有死等,就 所謂之一般生活經驗,其在如何程度之發生頻率下,可被認為係經 驗法則,而得於訴訟程序中被運用,毋寧係爭議之所在。

25

抽象性分類

經驗法則基本上可區分為決定性(決斷性)經驗法則(Deter-ministische Erfahrungssätze ) 及 統 計 性 經 驗 法 則 ( Statistiche Er-fahrungssätze)二者55,前者係確定性之定理,乃可證明為偽者,

因其被主張之關係並無例外。但後者則不能證明為偽,因其僅係蓋 然性之描述,不具絕對性。統計性經驗法則無法用以證明為偽,例 如某經驗法則指出:若在90%會實現A要件特徵之相類案例中會出 現B要件特徵,並無法以在有A要件特徵案例中無B要件特徵之出 現,而反駁前開經驗法則之正確性。而即使在一千案例中,經調查 僅六百案例有B特徵,並不能認為前開所謂「若在90%會實現A要 件特徵之相類案例中會出現B要件特徵」係偽,因無法確定在其次 之三千案例中,會呈現如何之蓋然性變化。56

理論上,決定性經驗法則因具無例外性之特質,其對於某關聯 之推論過程,係以演繹方式進行推論,若該經驗法則之推論程式係 屬正確無誤,則應能符合對於推論結果與實際發生過程一致性之期 待。反之,在統計性經驗法則則不能擔保推論結果與實際發生事實 之一致性。舉例而言,在決定性經驗法則,其公式例如:57

Ax(Fx→Gx)

Fa

—————

Ga

55 Rommé, Der Anscheinsbeweis im Gefüge von Beweiswürdigung, Beweismaß und Beweislast, 1989, S. 13 ff.; Mummenhoff, Erfahrungssätze im Beweis der Kausalität, 1997, S. 15 ff., 82 f.

56 Rommé, aaO., S. 14 f.

57 舉例而言,所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均為完全法律人,A是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因此A是完全法律人。

26

但此一公式在統計性經驗法則並不適用,在此類經驗法則公式 乃

P(G, F)=r

若至目前為止之觀察,G, F間關係之統計結果為90%

則P(Gx, Fx)=0.9

此時並不能以決定性經驗法則方式推論,亦即 P(Gx, Fx)=0.9

Fa

—————

Ga 而係58

P(Gx, Fx)=0.9 Fa

——————————

具有蓋然性0.9之Ga

若推論之程式中,非以決斷式定律出現,則其所推論之結果,

即不會屬於絕對之結論,而係具有蓋然性之推論而已,原則上,其 仍屬一種假設,並非當然與真實相符。例如:少於2%之瑞典人 係羅馬天主教徒;彼得遜係瑞典人;則幾乎可確定彼得遜非係 羅馬天主教徒。或如少於1%之法律人係百萬富翁;弗蘭茲是 法律人;則幾乎可確定(超過99%蓋然性)弗蘭茲不是百萬富 翁。59

據此可知,並非所有經驗法則均可當然推論等同於真實發生之

58 例如超過99%鑽石礦坑擁有人係百萬富翁,F係鑽石礦坑擁有人,因此F幾近確 定係百萬富翁(有99%以上之蓋然性)。

59 Rommé, aaO. (Fn. 55), S. 1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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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在統計性經驗法則,且每藉助於「蓋然性」、「優越蓋然 性」、「非常高蓋然性」及「直至實際上確實之蓋然性」等質的描 述概念,而其與量之數字一般,均不保證完全等同客觀真實之推 論。但在人類之生活經驗所觀察之經驗法則,有頗多情形均僅係統 計性之經驗法則,而非決定性之經驗法則。但此一統計性之經驗法 則,在人類判斷事實之推理過程中,並不因其不擔保絕對真實性,

而減低其重要性。

就德國實務而言,論者有舉如下事例說明不同審級間對於經 驗 法 則 運 用 之 歧 異 性 ,60例 如 在 「 非 泳 者 案 ( Nichtschwimmer-fall)」61中,某一泳池未對於不諳水性者設置障礙阻隔,被害人 在該泳池無聲息地於二公尺深處溺斃,爭議所在乃究竟係因未設障 礙阻隔以致溺水深處而亡,抑或係因突發性身體障礙(腦中風或無 意識狀態)所致?鑑定人指出因水或游泳可能導致突發性無意識狀 態。甚者,不會游泳者亦可能因突然而至之水波,因水灌入口鼻而 發生驚嚇、咳嗽,吞入及吸入水後造成中風,其無意識狀態於少部 分案例會因體質關係而導致死亡。邦高等法院認為被害人因泳池缺 乏阻隔深處障礙物而溺斃僅具低蓋然性,其經驗法則之運用為:因 溺斃而亡者,會已發生激烈掙扎活動及喊叫為前提,被害人並未喊 叫,因此被害人非因溺斃而死亡。但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不會游 泳者在危險深處附近游泳沉水死亡,應屬溺斃。被害人在此類地點 沉水而死,因此被害人應係溺斃。而在第一梅毒案例(Lues I)

中,被害婦女在醫院自一罹患梅毒三級患者所捐血接受輸血,在五 年之後因自己欲捐血而驗出有潛水夫反應陽性,但卻無典型梅毒病 徵。其夫及子均健康。雖因接受自第三級梅毒患者血液而受感染機

60 Rommé, aaO. (Fn. 55), S. 19 ff. m.w.N.

61 BGH NJW 1954, 1119 f.

28

會不能被排除,但卻屬稀少。邦高等法院認為既未確認該婦女確實 已罹患梅毒,亦未能確認係輸血所致,因而不能認為其間具有因果 關係。其經驗法則之運用方式為:自第三級梅毒患者輸血,其會導 致梅毒感染僅具低蓋然性,該婦女自第三級梅毒患者輸血,因而該 婦女因該輸血而染上梅毒僅具低蓋然性。但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

若在一特定病情,對某一原因存在特定之根據,而其他原因則無何 根據存在,則應認為該有根據之原因係造成之因素。該婦女自梅毒 第三級患者輸血,而其他造成疾病原因則不明,因而可認為係因該 輸血而導致梅毒感染。

自德國實務上開案例可知,對於經驗法則之運用,有以蓋然性 作為經驗法則運用之方式者,而若省略此一概念使用,例如在非泳 者案中,其作為大前提之經驗法則,究竟存在如何高度之蓋然性,

是否表示已屬經驗法則之性質,在理論上會有爭議。而此適指出經 驗法則分類中,決定性經驗法則類型適用之界限問題。

具體性分類

學者對於經驗法則有依蓋然性高低而區分類型者,此在各學者 間之見解未必一致。例如 Hainmüller乃將經驗法則(定律)(fahrungssätze)依其適用強度區分為一般經驗定律(Einfache Er-fahrungssätze)、絕對經驗定律(Absolute Erfahrungssätze)及特殊 可信之經驗定律(Besondere verläßliche Erfahrungssätze)。其所謂 一般經驗定律乃屬大部分之情形,例如「飲酒會導致識覺能力降 低」(其對於證人所述,是否係在此情形下觀察所得,對其證詞可 信度之評價具重要性),係屬於經驗定律,但卻屬於低品質者,因 其對於如何血液之酒精濃度可充當此一定律之前提,並不明確,而 其將對於個人造成如何識覺之干擾,亦有不明。至於所謂絕對經驗 定律,並不多見,其須在人類所知範圍內,並無法被顛覆,例如

29

「血液中酒精含量1.5%,將無例外地致使任何駕駛人無駕車能 力 。 」 其 可 被 稱 為 自 然 法 (Naturgesetz),Hainmüller將此稱為

「經驗法」(Erfahrungsgesetz)。至於所謂特殊可靠之經驗定律,

其雖非似絕對性經驗定律之不可突破,但與一般經驗定律有所不 同,因其指涉一事件發生過程之抽象表示,其發生過程通常(in aller Regel)會同樣地發生,此類型之經驗定律即適合於表見證明 中運用。62為使表見證明之運用可具法安定性,Hainmüller且對於 此一折衷性經驗定律提示若干特徵,亦即,其一、應確保規律性過 程總一再發生;其二、對於經驗法則之現實性,亦即其可能因人類 文明發展,認識領域發展而變遷;其三、作為基礎之經驗,應明確 及能簡易明瞭地被說明;其四、運用之經驗定律於運用之際,應清 楚地被表明,內容應直接明顯;其五、是否對於表見證明適用範圍 限於一定範圍,例如係對於有證明困難者或係對於可歸責及因果關 係要件,應充分注意。Hainmüller並提出能該當表見證明要件之經 驗定律可被稱為經驗原則(Erfahrungsgrundsätze),而其既為稱之 為原則,自仍容有被突破之可能。63

Prütting 則 將 生 活 經 驗 依 適 用 效 力 強 度 加 以 區 分 : 生 活 法

( Lebensgesetze,即自然、論理及經驗法)、經驗原則(Erfah-rungsgrundsätze)、單純經驗定律(einfache Erfahrungsätze)、純 粹之成見(reine Vorurteile)。64所謂生活法或經驗法律( Erfah-rungsgesetze)乃所有經由數學科學,由邏輯而無例外地加以確認 之經驗,呈現「如……則始終……(wenn- dann immer)」之狀

62 Hainmüller, Der Anscheinsbeweis und die Fahrlässigkeitstat im heutigen deutschen Schadensersatzprozess, 1966, S. 26 ff.

63 Hainmüller, aaO., S. 28 ff.

64 MünchKomm-Prütting, ZPO, § 286 Rn. 57 ff.

30

態。其亦包括如指紋之差異性、血緣之關聯性及不在場論理(無人 可同時出現於二地)等。此一類型,乃強制使法官形成確信,無反 證之可能,因而並無表見證明適用之餘地。所謂經驗原則係一行為 過程之觀察,屬於適用時仍可能存在例外之情形,其且具有非常高 度之蓋然性(mit sehr hoher Wahrscheinlichkeit),呈現「如……則 大多數(通常)……(wenn- dann meist)」之狀態。此一原則要 求存在一充當觀察基礎之規律性過程,但並不須以科學統計作為基 礎,僅須有依生活經驗以相當證據確認其高證實程度即可。例如對 於交通事故中可歸責性總能利用若干表徵,例如違反交通號誌或駛 上人行道等,而被認定之。但此一經驗原則基於其高度確認程度,

已達可使法官形成確信之狀態,但推翻此一法官確實心證,仍屬可 能。65所謂單純經驗定律則僅有較低度之蓋然性,並不能使法官僅 據 之 而 得 逕 形 成 完 全 之 確 信 , 其 係 呈 現 「 如 … … 則 有 時 … …

(wenn-dann manchmal)」之狀態。其通常係用於間接證明中,充 當法官自由心證時為部分之作用,並不能單獨用以作為表見證明之 法則,但在德國實務上對此並未貫徹,亦存在若干以較低度蓋然性

(wenn-dann manchmal)」之狀態。其通常係用於間接證明中,充 當法官自由心證時為部分之作用,並不能單獨用以作為表見證明之 法則,但在德國實務上對此並未貫徹,亦存在若干以較低度蓋然性

在文檔中 論經驗法則 (頁 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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