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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證券化與信評機構 一、證券化之概念與特性

證券化係由資產池所組成,透過「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Entity),依據資產池所生現金流量為基礎,以「分券」

(Tranches)方式出售給投資人。過去數年來,證券化商品發行量 急速增加,原因除投資人對其他較不具吸引力之收益找尋新的替代 商 品 外 , 亦 受 到 銀 行 可 將 貸 款 從 資 產 負 債 表 移 除 (off balance sheet)之驅動81

證券化有兩項特性,即:群組資產(pooling of asset)與分券 流程(tranching processes)。分券流程創設不同證券間之優先劣後 順位,優先順位證券設計在一定程度下,因有「權益部位」與「中 級分券」(equity and mezzanine tranches)承擔風險,而免於受到 資產違約所生損失。此種分層設計,可吸引不同風險屬性之投資 人。

然而上述證券化特性具高度複雜性,因分券流程涉及將資產池 所生現金流量,透過法律架構設計後,再分配給不同分券投資人。

為 了 適 當 評 量 此 種 商 品 , 投 資 人 不 但 需 深 究 基 礎 擔 保 資 產

(underlying collateral asset)之信用風險,且需有足夠能力瞭解證 券化創設不同順位分券之法律架構與交易條件82

81 CESR, supra note 9, at 8.

82 Id.

二、信評機構於證券化之角色

信評機構評等作業流程

信評機構評等流程各有不同,大型信評機構多設有「評等委員 會」,由首席分析師、執行董事或監察人,以及其他分析師共同組 成,評等委員會係為核發、修改以及監視評等而成立,評等決議係 由委員會以普通多數決議方式為之。信評機構於展開評等作業時,

會指派一位首席分析師,而分析師群則從發行人處取得資訊(包括 非公開資訊),並蒐集其他訊息,以供分析師能更深入瞭解發行人 之財務狀況與產業經濟環境。分析師利用上述資訊以及其評等方法

(rating methodology)分析後,草擬受評證券預定評等之報告與建 議,此份報告提交委員會核准。評等發布後,信評機構會持續監視 發行人,並定期與發行人高階管理人員會面,審查現有對發行人及 其所發行證券之評等,是否繼續維持或另作調整,而評等更新之頻 率不一,視信評機構、發行人類型以及受評證券而各有差異83

信評機構對證券化商品之評等

歷史軌跡

信評機構首次對「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hereinafter “MBS”)評等,係在一九七○年代中期,隨後幾 年,開始對其他類型之「資產擔保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hereinafter “ABS”)作評等,包括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學生貸 款、設備租賃等。信評機構於一九九○年代末期以及二○○○年代 初 期 分 別 開 始 對 現 金 型CDO ( Cash CDOs ) 與 合 成 型 CDO

(Synthetic CDOs)作評等。

若干發行人對特定投資人所設計之證券化商品,因完全仰賴內

83 IOSCO, supra note 10, at 3-4.

部信用風險分析,因此無須評等,然而多數投資人在購買證券化商 品時,與公司債相同,仍要求須有信評機構之評等84。信評機構因 之持續採行模型基礎之評等方法,對證券化產品作評等,且占信評 機構收入比重,急速增加。二○○六年,對證券化產品評等,占三 大 信 評 機 構 營 收 超 過50% , 評 等 費 用 以 該 等 交 易 之 名 目 金 額

(nominal value)一定比率計收,一般認為較傳統評等高出二、三 倍以上85

預定評等

信評機構對於證券化商品之評等流程,有別於對傳統公司債 之評等,因創始機構或發行人已預先決定各個分券應取得何種評 等,而各分券再按照預定評等而作架構設計,故有認為此種評等 流程,本質上潛在著利益衝突情形86

證券化商品如RMBS及CDO等,係金融機構將其創始或購自 其他創始機構之資產包裝與出售,設計作為籌資工具。在部分市 場,並非為了分散金融機構風險之目的而設計,而係採「創始到 銷售」商業模式,此種「創始到銷售」商業模式,主要係從再包 裝資產所產生穩定之現金流量中賺取費用,而非持有資產負債表 上靜態之資產。基本上,上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先將住宅抵押貸 款、RMBS或商業貸款組合成資產池,其後並創造出「破產隔離 信託」(Bankruptcy Remote Trust)來購買資產池,發行債券以完 成融資交易,「破產隔離信託」從資產池中收取借款人之本息支 付,據以支付證券之本息,信評機構通常依約對此等債券發布評 等,並作持續評等87

84 Id. at 5.

85 CESR, supra note 9, at 8-9.

86 IOSCO, supra note 10, at 5.

87 Id.

資訊取得與信用增強架構

信評機構使用各種方式對證券化商品評等,一般而言,著重在 擔保債券之基礎資產(如:抵押貸款、RMBS、商業不動貸款、信 用卡應收帳款、企業貸款等)以及證券化架構,對證券化商品評等 需取得資產池與證券化架構相關資訊,此與評等公司債時,信評機 構多依公開訊息或其他揭露資訊,二者有所差異88

茲舉RMBS之評等流程為例。RMBS的創始機構移轉抵押貸款 予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hereinafter “SPT”),由 SPT據以發行證券,SPT從資產池收取本息,並以之償付證券本 息,SPT更按照次順位內部信用增強方式,發行不同順位、種類之 分券,例如若SPT發行十種不同順位分券,第一(或優先)順位將 獲得其他九種分券作為信用增強,第二順位則有其他八種分券作信 用增強,其後以此類推,最低(最劣後)順位,無其他分券支撐,

其後或許有權益階層(equity)之權益部位,多由超額擔保(over-collateralizes)以及超額利差(excess spread)所組成89

依內部信用增強架構,各分券係按照各自順位從資產池中之收 取本息後,償付證券之本息,因此,資產池之現金流量若有短缺,

將按照內部信用增強架構,由最低順位分券首先承受無法償付之風 險,仍有短缺者,再由次低順位承受,以此類推,至於因資產有任 何因違約而發生損失情況亦同。次順位證券與權益部位,主要作為

「信用增強」之用,信用增強亦可進一步以債券保險、資產保險以 及其他衍生性商品交易方式為之90

88 Id.

89 Id. at 6.

90 Id.

評等方法

違約損失率分析

於上述RMBS評等流程中,創始機構通常會先送交信評機構關 於資產池的資料,如:本金餘額、地理位置、借款人信用紀錄、貸 款資產比率(Loan to Value Ratio)、貸款類型(如第一順位或第 二順位抵押權)以及證券化架構,信評機構會指派首席分析師負責 分析資產池貸款、證券化架構,並草擬評等意見提交評等委員會,

分析師首先依據模型與其他因素作預測,其他因素包括在各種不同 嚴重程度之壓力下,資產池中有多少貸款可能會發生違約,而此種 分析亦包括有多少貸款本金於違約貸款進行法拍後,仍可收回91

壓力測試與信用增強

上述損失分析之目的,是為了決定對某種順位分券作要如何的 信 用 增 強 , 方 能 取 得 特 定 之 評 等 , 例 如 , 最 嚴 格 的 壓 力 測 試

(Stress Test),是為了決定是否可取得AAA評等,此項測試是針 對「最壞情況」(worst case scenarios)預測之結果,假設資產池 中40%之資產違約,而違約後每件貸款僅回收本金餘額之一半,為 取得AAA評等,用上述資產作擔保之證券,須作至少20%以上之信 用增強(40%之貸款違約率

×

50%之違約收回率),此時需考量在 任何損失分配至AAA評等之分券前,AAA以下之分券,是否能吸 收此20%之資產池本金收益損失;次一級嚴重損失測試則是決定 AA評等分券,其餘以此類推;最低等級(BB或B)則是依良好市 場狀況而作分析,其僅依賴「權益部位」作信用增強,是在沒有任 何總體經濟壓力下預期損失金額。關於上述信用增強方式,有些信 評機構分析師需提報「損失委員會」(loss committee),由該委員 會於分析師進行評等分析前,審核該信用增強之假設92

91 Id.

92 Id. at 6-7.

在決定各評等類別所要求信用增強之程度後,分析師會檢視 RMBS架構是否符合要求,例如:若優先順位分券需20%之信用增 強以取得AAA評等,但架構設計僅有18%,分析師將會通知創始機 構該優先順位證券只給取得AA評等,創始機構可能接受此結果而 依原架構由SPT發行證券,亦可能為使優先順位證券取得AAA評等 而調整架構,提供必要的信用增強措施(例如:將優先順位分券 2%本金餘額移轉至較低順位分券),但創始機構亦可能因此不再 委任該信評機構,或找其他信評機構來作評等,在此情況下,創始 機構是否需支付費用予該信評機構,端視委二者間之委任契約如何 訂定93

現金流量分析與評等結果、繼續評等

創始機構確定證券化架構後,分析師會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即 針對SPT預計從資產池所收到本息,決定其是否足以支付各個分券 到期時之本息。分析師同時也會審閱交易相關法律文件,確認文件 所示次順位架構設計是否與創始構所提架構一致,若現金流量充足 且法律文件完備,分析師將對各分券之最後評等提出建議,提交評 等委員會核准或調整,信評機構再通知創始機構最後評等結果,創 始機構則決定是否發布及公開該評等結果。信評機構對證券化商品 發布原始評等後,與對企業評等相同,會持續監視評等,在企業評 等,持續監視很重要,因為影響發行人違約機會之因素可能改變

(例如:經濟情況、產品線順利與否等);至於證券化商品,變動 因素則包括證券化結構內容本身之改變(例如:若干貸款可能因借 款人提前清償而從資產池中移出,並由其他貸款取代之)。有些信 評機構成立個別監視小組,由不同分析師與委員會成員組成,有別 於原始評等成員,主要係可提出新的觀點,避免原始委員會成員通

(例如:經濟情況、產品線順利與否等);至於證券化商品,變動 因素則包括證券化結構內容本身之改變(例如:若干貸款可能因借 款人提前清償而從資產池中移出,並由其他貸款取代之)。有些信 評機構成立個別監視小組,由不同分析師與委員會成員組成,有別 於原始評等成員,主要係可提出新的觀點,避免原始委員會成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