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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條例實體規定

在文檔中 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研究 (頁 34-42)

10.純粹出於重商主義思想

第二節 反傾銷條例實體規定

第一項 中國反傾銷條例簡介

世貿組織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中國就將世貿組織反傾 銷協議內容做為制定反傾銷條例參考根據,並且在1994年5月20日中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通過,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之 法律層次,實施日期訂定在1994年7月1日,接著在1997年3月25日國務 院所頒布「反傾銷及反補貼條例」,其是將「反傾銷」及「反補貼」兩

樣行為合併規範,目的是要達到立法經濟,以便中國隨著對外開放加深,

時常遭受到外國產品大量傾銷攻擊所提供因應法源,而前「對外貿易經 濟合作部」,就是目前國務院商務部,是根據「反傾銷案例」授權,制 定「部委規定」層次各項有關於反傾銷各階段配套和各項執行規則,例 如「關於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發生反傾銷案件之應訴規定」、「關於處 罰低價出口行為之暫行規定」,「反傾銷調查聽證會之暫行規定」等規 定,成為反傾銷條例本質相關子法,並且為實施反傾銷措施各項法令根 據,接著在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在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其法律,反傾銷措施為單獨立法,而在2002 年1月1日「反補貼條例」被頒布,在清楚確定自公布日起執行後,其兩 個條例頒布,便取代原本所頒布「反傾銷及反補貼條例」,而國務院在 2004年3月31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並在2004年4月16 日公布新的修正內容,其改善內容明確不足之相關缺失,同年在6月1日 起實施,成為採取對外國產品反傾銷措施,是目前現行法令根據,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共分別有六章,條文有五十九條。

第二項 正常價值

進口產品正常價值是定義在反傾銷條例第 4 條和反傾銷調查立案暫 行規則第 16 條22中。基本上申請人必須提供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在正常貿 易時,其最終消費者之可比較價格,若無法取得時,申請人應當提供被 調查產品結構價格或是向第三國出口價格。

第三項 出口價格

進口產品出口價格認定,則是規定在反傾銷條例第 5 條及反傾銷調 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15 條23,其有幾點方式來確定出口價格:一、進口產 品在提出申請前實際支付價格或是應當支付價格;二、進口產品價格無 出口價格或是其價格有疑慮,便以該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價格推 定,但是該產品在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是在未按進口情況轉售時,

商務部可用合理基礎方式推估其產品出口價格。

       

22 反傾銷條例第4 條及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16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23 反傾銷條例第5 條及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15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第四項 傾銷幅度

就傾銷幅度規定計算方式,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18 條24有 規定,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在執行比較,難免會因為購買人、出口國和 時間而產生不同差異,此時就必須運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17 條

25做為執行操作基準。而損害調查定義和執行操作是規範在反傾銷條例第 7 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 4 條26,而在確認傾銷對其國內產業是 否造成損害時,必須要先行執行審查,其規定在反傾銷條例第8、16 條27, 以及根據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 5 條至第 12 條28

第五項 產業損害調查聽證

產業損害調查是可舉行聽證,執行操作聽證是根據反傾銷產業損害 調查規定,其規定可適用於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產業損害調查 聽證(以下簡稱產損查證),所以其規則對於三大貿易救濟法律在產損 查證都非常重要。而產損查證應公開,僅要產損查證當事人與商務部認 為有必要,都可舉行產損查證,其舉行前20 日必須以公告,或是書面通 知方式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其利害關係人必須在產損查證公告,或是 書面通知日 15 日內向商務部登記,並且提交和產損查證有關發言概要,

以及相關證據素材,其資訊應該為書面,而且一式 10 份。

第六項 申請書內容

就商務部是可根據職權自行展開調查,同樣可根據申請人申請展開 調查,商務部對於申請人要求是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而申請書內容必須 包括: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有關情況;二、對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完 整說明;三、對申請調查進口產品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影響;四、申 請調查進口產品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影響;五、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存 在傾銷;六、對國內產業損害;七、傾銷和損害間因果關係。就申請書

       

24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18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25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17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26 反傾銷條例第7 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 4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網站。

27 反傾銷條例第8、16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28 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5 條至第 12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內容有規定在反傾銷條例第 14 條29,以及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10 條至第 14 條30,其是符合世貿組織要求,而商務部會根據申請人所提供 申請書,以及證據素材先執行審核,接著再決定是否執行立案調查,然 而從反傾銷條例是無法看出若程序不合時,是否必須要先行補正程序才 會有後續實體審查,其就必須要到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35 條31才 有類似規定,但是不全然相同。

就商務部所屬進出口公平貿易局(以下簡稱公貿局),會要求申請 人對申請書執行必要資料調整和補充,要是調整或是補充內容無法達到 商務部公貿局要求時,商務部可駁回申請人申請書,在運用反傾銷調查 立案暫行規則第 35 條時,商務部是可不必說明理由,其為何申請人申請 會遭到駁回,其有很大行政裁量權。所以從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

是可看出商務部行政裁量權很大,而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3 條32, 商務部是可在接受申請後執行反傾銷調查,但是商務部同樣能自行立案 做調查。

而在申請書應附具證據法律規定,其是在反傾銷條例第 15 條,以及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20 條至第 23 條33有詳細規定,就證據素材 主要是可分成三類: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存在傾銷;二、對國內產業 損害;三、傾銷和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而證據素材證據力審查和申請 人申請書,是由商務部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6 條34執行審查,商務部必須 在 60 日內做出決定,其關於是否立案調查或是不立案調查,而審查範圍 就定義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 5 條至第 12 條35,從這些審查範圍 定義可看出,基本上商務部在制定審查基準時,是以世貿組織規定做為 標準範本,但是在執行操作時商務部是否會實際根據其暫行規則來實施,

基本上依然存有討論空間,就商務部在執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前,商務部 必須要通知被調查出口國(地區)政府。

       

29 反傾銷條例第14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0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10 條至第 14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1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35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2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3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3 反傾銷條例第15 條及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20 條至第 23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4 反傾銷條例第16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5 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5 條至第 12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而在國內產業定義方面,申請人產量儘管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 50%以上,但是僅要支持者產量占國內支持者與反對者總產量50%以上,

便可啟動反傾銷調查,在反傾銷條例第 17 條和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 第 6 條36都有提到類似定義,但是支援申請人國內生產者總產量要是沒超 過 25%以上國內總產量,則就不可提出反傾銷調查案件申請,就反傾銷 條例第 18 條37有規定,商務部雖然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但是 僅要認定有充分證據可證明,傾銷和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時,商務部 就可主動展開調查。

第七項 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規定在反傾銷條例第 28、29、30 條38,商務部在初 裁決定成立後,並且認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可採取下列反傾 銷措施:一、徵收臨時反傾銷稅;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是其他 形式擔保。在提到各種擔保金額,是不可超過初裁決定確認傾銷幅度,

徵收反傾銷稅是由商務部向國務院提出建議,接著由國務院所屬關稅稅 則委員會(以下簡稱關則會)做出決定,最後由商務部公告,實際執行 單位是海關,而臨時反傾銷措施在決定公告執行日是不超過 4 個月,在 特殊情況是可延長至 9 個月,但是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沒有暫行措施可做 為實際執行準則,所以商務部做出初裁時,必須要回到反傾銷條例第 28、

29、30 條來做為根據。

第八項 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規定在反傾銷條例第 31 條至第 36 條39,主要實際運用準 則是規定在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其暫行規則共有三十二條,法源

       

36 反傾銷條例第17 條和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第 6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7 反傾銷條例第18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8 反傾銷條例第28、29、30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38 反傾銷條例第28、29、30 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在文檔中 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研究 (頁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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