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五節 台北市分年齡層住房可負擔性
對於許多剛脫離教育體系並投入職場的年輕族群而言,首要面對的問題即是 住房問題。若住房成本對於年輕人加諸過多負擔,不僅減少消費傾向較高的年輕人 可用於消費的剩餘所得、影響年輕人成家育兒的意願,也使年輕無房階級無法累積 儲蓄和實現階級流動,造成嚴重社會分歧和長期負面影響。因此,本文除了區分行 政區外,本節旨在計算、彙整並分析以不同年齡層個人作為經濟戶長之家戶其住房 可負擔性,驗證青年住房可負擔性是否確實較差的命題。其中,由於台北市家戶收 支調查僅公布各所得五分位內家戶戶長年齡組成比重及各五分位內以不同年齡層 個人為經濟戶長的家戶平均收入以及家戶人口數,並未直接提供以各年齡層個人 為經濟戶長之家戶收入五分位及人口數,因此以下分析採用的數字是基於家戶收 支調查報告並內插及外推求得。值得注意的是,經計算後以 30 歲以下個人為經濟
戶長的家戶最高所得五分位其平均收入高於以 30 歲-34 歲個人為經濟戶長之家戶,
與常理不符。推測可能因經濟戶長認定乃挑選家戶中具有能力且實際負擔家計之 個人,與一般家戶狀況不同。且此年齡區間之個人其雙親可能仍未退休,因此賺取 所得人口較多所導致。雖然如此,因幅度不大且僅最高所得分位出現此現象,本文 推測對於整體結論沒有顯著影響。
圖 4-17 至圖 4-23 以圖形呈現台北市 2015 年以各年齡層個人為經濟戶長的家 戶其租屋與購屋可負擔性。無論經濟戶長的年齡層,對於所有家戶而言租屋可負擔 性在所有所得分位上皆優於購屋,與本章發現一致。此外,經濟戶長未滿 30 歲的 家戶中,最低所得的兩個五分位內的家戶因所得較低而有租屋負擔問題。
最低所得分位的家戶僅勉強能夠負擔相同租金分位的住房,而倒數第二所得五分 位的家戶甚至無法負擔租賃相應的住房。經濟戶長 35 歲-39 歲間的家戶中,最低所 得五分位的租屋可負擔性甚至低於經濟戶長 30 歲-34 歲間的家戶,有租屋可負擔 性問題。
細究其原因,這兩個年齡層最低所得五分位的租屋可負擔性之所以有如此明 顯的差異,除了較低的家戶所得有部分貢獻外,家戶人數的影響更為嚴重。經濟戶 長 30 歲-34 歲家戶中,最低所得五分位的家戶平均家戶人口數為 2.43 人。經濟戶 長 35 歲-39 歲間的家戶中,最低所得五分位的家戶平均家戶人口數為 2.94 人,高 於前一年齡層相同所得分位的家戶人口數 21%,相當於最低非住房生活費也高了 21%,而非住房消費對於所得較低的家戶而言影響更為明顯。這反映了隨著經濟戶 長年齡增長至生育子女的適齡區間,家戶人口數也上升。養兒育女的經濟負擔也使 得這個薪資仍未顯著上升的年齡層住房負擔更為沉重。
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的家戶中,最低的三個所得五分位也有租屋負擔性的問題。
然而,根據表 4-7 民國 9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結果,戶長 65 歲以上之家戶擁屋 率為各年齡層最高,高達 86.4%。由於這個年齡層的人口經過數十年工作累積財富,
因此雖然退休後所得無法負擔租屋或購屋,但對於早已擁房的他們沒有明顯的住
房可負擔問題。對於其他所有經濟戶長的年齡區間和所得分位的家戶而言,租屋皆 是一個可負擔的住房方式。
表 4-7:台北市各年齡層擁屋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2010)、本研究整理
除了經濟戶長 40-44 歲和 55 歲-64 歲間的家戶的第四所得五分位的家戶能夠負 擔購屋之外,其他所有經濟戶長年齡家戶的所有所得五分位皆有購屋可負擔問題,
與本章對於台北市整體購屋可負擔性的發現一致。此外,除了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 的家戶之外,整體而言,購屋可負擔性隨著經濟戶長年齡上升而改善,可負擔性曲 線逐漸上移,甚至超過 45 度線。
圖 4-17:2015 年台北市未滿 30 歲之家戶住房可負擔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0
20 40 60 80 100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未滿30歲購屋與租屋可負擔情形
購屋可負擔性 租屋可負擔性 45度線
圖 4-18:2015 年台北市 30 歲-34 歲之家戶住房可負擔情形
圖 4-21:2015 年台北市 45 歲-49 歲之家戶住房可負擔情形
表 4-8 與表 4-9 整理了各年齡層各所得分位以購屋和租屋方式獲取住房的住房 可負擔比例以及可負擔係數。由表 4-7 可得知,對於所有年齡區間內第一、第二及 第五所得五分位的家戶而言皆無法負擔。僅經濟戶長 55 歲-64 歲中的第三與第四 所得五分位的家戶以及經濟戶長 40 歲-44 歲中第四所得五分位的家戶能夠負擔購 買相應房價分位的住房,主要是因為這個年齡層的家戶經濟戶長尚未退休,且所得 持續成長的同時須扶養的家戶人口數已經停止成長,因此購屋可負擔性優於其他 經濟戶長年齡區間的家戶。此外,從可負擔係數的變化可以發現,隨著年齡上升,
購屋可負擔性有逐漸改善的現象,直到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的家戶因經濟戶長退休 所得較低而呈現較經濟戶長在其他年齡層的家戶購屋可負擔性更差為止。
表 4-8:2015 年各年齡層各所得分位購屋可負擔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表 4-9 則可發現,排除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的家戶因戶長退休而負擔性較差 的狀況之外,多數經濟戶長年齡層的家戶皆無租屋可負擔性問題。經濟戶長未滿 30 歲的家戶中,所得較低的第一和第二五分位的家戶分別僅勉強可負擔和不可負擔 相應租金分位的住房,而經濟戶長 35 歲-39 歲的家戶因所得上升不足以彌補家戶 人口增長,因此最低所得五分位仍有租屋可負擔性問題。經濟戶長 30 歲-34 歲的家 戶則可能因工作技能或年資增加而所得高於經濟戶長未滿 30 歲的家戶,且晚婚晚 育兒的社會趨勢造成這個年齡層的家戶人口未顯著上升,使得整體可負擔性優於 經濟戶長落在前後兩個年齡區間的家戶。從可負擔係數則可發現,除了經濟戶長 65 歲以上的家戶外,經濟戶長在其他所有年齡層的家戶皆平均而言可負擔租賃相應 品質的住房。在可負擔係數為負數的這些年齡層中,又以經濟戶長未滿 30 歲的家 戶租屋可負擔性最為緊張。
表 4-9:2015 年各年齡層各所得分位租屋可負擔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