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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40 條:「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 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 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 金或分配紅利。」
第三節 台灣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之變革
在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之前,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商業盈餘之分 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亦即我國員工分紅在會計上的認 列方式採取「盈餘分配」而非「薪資費用」的會計處理,受到國內投資法人詬 病,甚至是三大法人當中的外資提出強烈的撻伐與譴責,其均認為不把員工分紅 列在公司費用項下之作法,有別於國際會計準則處理方式;除商業會計法的規範 之外,經濟部商 36586 號函規定:「員工股票分紅應以面額發行,按面額轉入股 本,並列在股東權益變動表」,即企業於稅後淨利分配員工股票分紅時,每股以 面額 10 元計價。綜上所述,在費用化前發放員工分紅對企業利多於弊,台灣企 業高層為了激勵員工,進而採取發放員工分紅當作員工薪酬之手段,導致產生稅 後淨利虛增、每股盈餘被高估、股東權益被稀釋等問題,致使財務報表無法充分 揭露台灣企業的實際營運績效,故國內投資法人與外資支持台灣將員工分紅費用 化。
對於投資人的質疑,台灣企業高層也提出強烈反彈聲浪,尤其是電子產業。
分紅費用化前,台灣的電子產業採以高額的股票分紅作為主要吸引人才與留才的 策略,其認為若採行國際間分紅費用化之制度,勢必會造成人才流失問題。
紛擾多年且飽受投資人與企業間爭論不斷的員工分紅是否應該費用化,在 2006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後,終於告一段落,經濟部於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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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24 日以經商字第 09600500940 號令,明文規定員工分紅之會計處 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之,應列為費用,並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 施,適用範圍包括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發放。依據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即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 用或損失之規範,僅限於對業主分配之盈餘,而員工分紅的部分則依照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處理,應把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從「盈餘分配」項下,改列為
「薪資費用」。除了商業會計法修正之外,同時刪除了經濟部商 36586 號函規 定,改發金管證審字第 0960013218 號函,函釋摘要:「上市上櫃公司計算員工 股票紅利股數之基礎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係企業配發員工分紅採用股票分紅之部分,乃是先決定金額,再按股票市價決定 能發放給員工的股數,即以股票市價為基準來認列薪資費用,有別於費用化前之 面額計價。
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實施後,除了使企業會計入帳方式有所改變之外,對於 員工薪酬也頗具衝擊,首先企業減少股票分紅的發放,而後員工繳納所得稅之計 算方式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之啟動而有所調整。員工分紅尚未費用化前,
員工僅需以所得股票之面額當作課徵所得稅之依據,法律來源於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 19 條之 1 之規定「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課徵所得稅」;費用化實施後即刪 除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改為遵循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之命令,依照「取得 股票之時價計入個人薪資所得」,時價定義為交付日當天股價之收盤價,等同以 市值來課稅,加上公司減少發放股票分紅,員工所獲配之股數已經減少,加上又 採取公允價值為課稅基準,著實降低了員工實質所得,尤其對台灣電子產業員工 衝擊更為劇烈,過去股票分紅不僅是電子產業激勵員工的薪酬發放方式之一,同 時股票分紅亦是員工重要的收入來源,隨著所得稅繳納的規範改變,讓電子產業 的員工在領取股票分紅的同時,所需負擔的稅賦提高。綜合本節所述,以表 2-3-1 呈顯本研究整理之分紅費用化前後之法律制度統整及企業與員工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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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研究方法
第參章針對本研究之資料選取與蒐集做一說明,並且闡述差異中之差異及二 階段迴歸模型設計,最後解釋模型中各變數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