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賞鯨業的開端
台灣賞鯨業的開端,要從國際捕鯨業的發展與台灣捕鯨業的停止談起。
捕鯨業起於10 世紀北歐地區,17 世紀前後百年間最為盛期,主要捕鯨國家 為英國、荷蘭、法國等,以沿岸島嶼為根據地,等鯨魚洄游近岸時,駕船圍堵,
使用鏢鎗鏢殺捕捉之。18 世紀,美國也積極加入,利用 30-40 噸動力漁船捕鯨。
1864 年,發明挪威式捕鯨法,以捕鯨砲及子母船捕鯨,而有了突破性發展。1924 年,挪威人再設計出船體備有斜路以搬動鯨魚的工船,以將捕得的鯨魚搬至船上 工船分解、加工,因此挪威、英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紛紛組織船隊,由母船 一艘,捕鯨船8 至 12 艘,油船及運輸船數艘,組織成船團,前往南冰洋大量捕 殺鯨魚。﹙胡興華,2003:133﹚
而捕鯨百餘年來一直是國際爭議討論的題目。英國在1908 年即訂定有關鯨 魚工業的法律,防止鯨魚被濫捕,後來國際上也紛紛採取保護措施。1931 年國 際捕鯨公約簽字,1937 年捕鯨國在倫敦簽署捕鯨協定。由於捕鯨船隻、設備、
技術不斷地進步,1937 至 1938 年之漁期,全世界捕鯨數量達 29000 頭,1944 年全世界捕鯨數量限制每年16000 頭。1946 年 15 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國際捕鯨 取締公約,1971 年制定『海洋哺乳類保護法』,同年國際捕鯨協會﹙IWC﹚提出 終止商業捕鯨的宣示,雖然被允許捕鯨的數量逐漸在減少,在反對捕鯨的聲浪及 動作卻愈來愈大。1987 年國際商業捕鯨已經全面終止,實際捕鯨行為依然假藉 調查鯨魚資源等其他名目存在,國際爭議不休,糾紛仍然持續。﹙胡興華,2003:
133﹚
於是有鑑於越來越多的鯨魚母體存量受到威脅,為了保護所有的鯨魚免於被 過度的濫補,國際間認為應該制定一套捕鯨的機制系統去限制各國捕捉的數目,
避免過度的捕捉,讓數量枯竭的物種有其回復的時間,遂於1946 年 12 月 2 日由 42 個國家魚華盛頓簽署國際捕鯨規範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ICRW﹚,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能確保適當且有效保護 鯨魚存量的機制,保護所有鯨魚物種免於被過度捕捉,並且為下一代子孫保護由 鯨魚族群所構成之大自然資源。在這個目標下,為了增加及維持鯨魚的存量,因 此締約之各國政府同意成立一國際組織,因此遂於同年成立國際捕鯨委員會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以下簡稱 IWC﹚﹙表 4﹚,隨後,於 1982 年
7 月 23 日,由全體會員國四分之三表決通過商業捕鯨禁令,禁止任何以商業目 的捕捉販售鯨魚的行為。﹙顏雪如,2007︰1﹚。
1946 年國際捕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rntion on Whaling﹚所建構的國際 捕鯨委員會﹙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係最古典的區域和種族保護委員 會,有四十一個會員國,而事實上此委員會已發展成一全球性的觀測鯨魚資源養 護及力利用之組織。
捕鯨是人類早期的漁獵活動,有其久遠的歷史源由。台灣的捕鯨活動,於 1913 年開始,終止於 1981 年,大致可區分為三個時期:
光復前日據時期﹙1913 年~~1943 年﹚:1913 年由『台灣海陸產業株式會社』
經營,基地設於大阪埒﹙墾丁南灣﹚,捕鯨法採小艇式標槍追捕捕鯨法。由於基 地無處理工廠,捕獲鯨隻處理困難,成績不佳,不到兩年即中斷。
而後在1920 年間,台灣總督府委託『東洋捕鯨株式會社』進行捕鯨試驗。
因採挪威式近海捕鯨法,使用捕鯨砲獵捕,成績良好。捕鯨事業在南台灣海域的 漁場得到穩定的經營成果,同時在大阪埒興建工廠及簡易碼頭,有利於鯨隻的加 工處理。此時所捕獲的鯨類以大翅鯨為主,捕獲量雖豐富,但經營主體數度變更,
最後於1943 年全部合併於『日本捕鯨株式會社』。經營至 1943 年因受太平洋戰 爭影響而結束。
台灣光復後初期﹙1957 年~1967 年﹚:1957 年台灣『祥德漁業公司』與日本
『極洋捕鯨株式會社』合作,使用285 噸『第一京久』捕鯨船捕鯨。此計畫獲得 漁業部增產委員會及台灣水產試驗所支持,捕鯨基地由大阪埒移至香蕉灣,恢復 了台灣的捕鯨事業。直到1960 年捕鯨成績不理想而曾經一度結束了捕鯨事業。
1961 年祥德漁業公司與『台灣漁業管理處』合作,利用漁管處指派 50 噸『護 漁一號』參與捕鯨,船員於日本解聘,也同樣因成績不好於三年後結束。
1964 年祥德漁業公司再向日本購買 50 噸及捕鯨號『祥德一號』,聘請日本 炮手自行捕鯨,終因成績不佳而於1967 年宣告結束,也終於結束了台灣第二階 段的捕鯨歷史。
台灣工船捕鯨時期﹙1975 年-1981 年﹚:1975 年間,我國銘泰水產公司從日 本引進600 噸日式大型拖網漁船『海雁號』,再次展開捕鯨事業。此種捕鯨船是 單船作業,鯨的解剖到加工處理都在船上進行,鯨肉利用超低溫冷藏,輸出外銷。
船隻機動性高,加上作業漁場不受限制,漁獲成績非常好。許多漁業公司紛紛提
出申請購買工船出海捕鯨。
但是1975 年-1981 年,正是全世界捕鯨國家爭霸掠奪漁場最激烈的時期,我 國新興工船捕鯨成績良好,當然引起各國注意。1978 年-1980 年,國際綠色和平 組織來台調查工船捕鯨,此份報告後來成為美國政府向我國施壓要求停止捕鯨的 重要依據。之後,我國涉法參加國際捕鯨組織的努力受阻,來自美國及多方的壓 力下,終於在1981 年 07 月 16 日,由政府宣佈禁止我國從事任何捕鯨漁業,結 束了台灣三個時期近70 年的捕鯨史。﹙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2002︰108-109﹚
而雖然我國並不是國際捕鯨協會的會員〈IWC〉,本不受該組織約束,但為 避免國際間的排擠與指責,我國亦於1979 年,由台灣省漁業局邀請相關單位,
訂定『捕鯨漁業管理辦法』,限制捕鯨種類,並且要求捕鯨船作業後,須回報漁 場位置、種類、頭數、體型等相關詳細資料。該要點草案中曾暫訂捕鯨船以十艘 為限,但為避免捕鯨船數過多引起國際糾紛,最後以四艘定案。﹙胡興華,2001:
136﹚
而對於國際捕鯨協會﹙IWC﹚,依照慣例,只要向美國提出申請入會,就立 即成為國際捕鯨協會會員,但因美國對承認中華民國一詞持有疑問,未盡全力協 助,使我國無法入會。而最後台灣終於在經濟部於1981 年 07 年 16 日,公告全 面禁止捕鯨,漁業局也收回註銷已核發的捕鯨執照。台灣捕鯨事業自此正式走入 終結,走入歷史。而在1981 年台灣在國際保育壓力下,台灣宣布禁止捕鯨,1990 年澎湖沙港事件後,台灣將鯨豚列為保育類動物。雖然台灣的捕鯨事業已經走入 歷史,但另外一種『賞鯨業﹙鯨漁業﹚』卻因禁止捕鯨而起飛。﹙胡興華,2001:
136-138﹚
表4:國際捕鯨委員會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IWC﹚資料表 國際捕鯨委員會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 IWC )
成立時間 1946 年設立,1956 年修正
水域 締約國的母船式捕鯨,基地捕鯨及捕鯨船作業的全部水域 魚種 鯨資源
機能
1.維持增進鯨資源的調查研究之促進;勸告、組織化、統計收集、分析以及與鯨及 捕鯨有關事項的勸告
2.應該保存的鯨種時期及取締方法相關規則之制定 3.但對於提出第 2 項內容異議的國家無效
加入資格 開放
加入國
中國、丹麥、巴西、日本、印度、多明尼加、百慕達、西班牙、貝里斯、委內瑞拉、
法國、肯亞、芬蘭、阿根廷、南非、美國、英國、哥斯大黎加、挪威、格瑞納達、
祕魯、索羅門、紐西蘭、荷蘭、智利、塞內加爾、奧地利、愛爾蘭、瑞士、瑞典、
聖文森、德國、摩納哥、墨西哥、澳洲、蘇聯 所在地 英國倫敦
網址 http://www.iwcoffice.org/
通過之漁
業文件 1. 國際捕鯨規範之公約 [English]
資料來源:漁業署網站
http://www.ofdc.org.tw/organization/01/iwc.htm,查詢時間:200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