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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2012 年各部門用電補貼

第5章 模擬結果與分析

5.1 台灣用電補貼

5.1.2 台灣 2012 年各部門用電補貼

2006 2,884,484,186 2007 31,248,570,452 2008 101,358,486,893 2009 1,485,246,658 2010 18,729,076,966 2011 43,358,109,540 2012 62,081,260,91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5 電子零組件 11,335,543,452 0 11,335,543,452 26 電腦、電子及光學產品 2,617,689,037 0 2,617,689,037 27 電力設備 3,148,587,726 0 3,148,587,726

28 機械設備 851,606,277 0 851,606,277

(續下頁)

48 公共行政服務 1,085,257,522 5,093,824,137 6,179,081,659

49 教育服務 1,299,070,986 0 1,299,070,986 50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 1,230,354,893 0 1,230,354,893 51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 296,570,905 0 296,570,905 52 其他服務 1,202,182,698 -13,867,545,036 -12,665,362,338

住宅用 1,148,040,812 12,794,177,995 13,942,218,807 合計 58,060,803,814 4,020,457,095 62,081,260,9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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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高於平均成本,意即台電販售表燈營業用電給其他服務部門是有盈餘的,其電 燈補貼為負值。因此,加總其他服務部門之電燈補貼與電力補貼後,補貼總額為 負值。雖然其他服務部門用電量很高,但此部門的高用電量不但沒有擴大台電之 營運虧損,反而讓台電自此部門賺取盈餘,稍稍彌補台電之虧損。

另一方面,公共行政服務部門所用的電燈類型屬包燈,而每度包燈補貼高達 1.7949 元,因此,雖然公共行政服務部門之總用電量僅排名第九,然因其包燈用 電受補貼幅度很大,使得公共行政服務部門之受補貼總額高居所有部門中的第二 位。

除了上述兩個部門之用電量與受補貼總額排序不一致之外,其餘部門若用電 量較高,則受補貼金額就較大。用電大戶享有較高額的補貼,不僅使產業喪失提 升用電效率的誘因、造成用電浪費的情形,用電補貼由全民買單更是變相鼓勵產 業多用電,不符公平正義的原則。

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2010 年 12 月 27 日)公布之 2012 年各部門產值資料,以 及本研究整理之 2012 年各部門用電資料,我們可計算出 2012 年各部門每度用電 可創造出的產值,如表 5-4 所示。由各部門用電量(表 4-3)、各部門用電補貼(表 5-3)與各部門每度用電可創造的產值(表 5-4),本研究可整理出五大耗電工業,其 出口占比、用電量、用電補貼與用電可創造出之產值三者間的關係,如表 5-5 所 示。由表 5-5 中,出口占產值之比重可知,電子零組件、鋼鐵、電力設備、化學 材料與金屬製品等製造業部門皆為出口導向之產業,用電量高,且所受之補貼總 額大,但產品卻多外銷至國外,用電補貼政策形同以台灣納稅人所繳稅額補貼國 外消費者,對台灣消費者而言顯然有失公允。此外,此五大耗電部門之用電量與 用電補貼在所有部門中排序為第 1、3、4、5、6 位,然而此五大耗電部門之每度 用電可創造出的產值,在所有部門中僅排序在第 31、47、46、29、36 位,單位用 電之產值創造效果不高,卻享有較高額的用電補貼,此乃產業之生產技術無法進 步,政府僅能依靠壓低工業電價以扶植國內產業之故,然而此一政策對台灣經濟

動率(原始投入變動值除以總產值)為 0.08773,再將之代入前述提及之公式,即可 得各部門產品價格上漲幅度,如表 5-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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