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待遇、入學程序耗時、少年在校的缺 失被特別放大檢視以及標籤化等狀況。
2. 社政及其他專業人員
(1) 針對身心障礙兒少權利受到侵害、遭遇不合理、不友善對待,
社政專業人員可協助家長以正式管道先提出申訴,再由主管 機關介入處理。
(2) 如正式管道申訴未有改善,建議彙整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
檢視法定的服務內容與執行上之落差,透過合宜管道,如: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會議或 其他正式會議,進行服務及權利倡議,請主管機關或相關單 位介入,評估調整服務或進行設施、設備改善。
(3) 推動共融式遊戲場或設計兒少活動時,遊戲設計及規劃人員 應考量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及期待,邀請不同障別、不同年 齡的兒少參與討論,並積極傾聽其意見,以維護兒少人權。
延伸思考
融合教育包括了在體育活動的設計上,都盡可能地考慮到身心障 礙兒少的需求。但值得深思的是,目前在教育現場,無論是在硬體設 備或是活動設計上,身障兒少參與體育活動的需求是否獲得滿足?若 被排除在體育活動外,對身障兒少的身心發展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校 園內是否還有其他的活動或工作,讓身障兒少直接被排除在外的呢?
儘管現今許多展覽、表演活動中都設有無障礙座席,但仔細觀察 即可發現,雖然無障礙座席數量可能符合法規要求,但是無障礙座席 被劃分在視線受遮蔽、觀賞困難的位置仍時有所聞,表面上是保障身 障者的權利,但在實際服務品質上仍存有差別待遇的可能。
案例故事
阿杰從小與身體不好的奶奶兩人相依為命,國小成績不好的他,
自從升上國中之後就有一搭沒一搭的上學,「既然對讀書沒有興趣,
那就去賺錢吧!」至少有點錢,他跟奶奶的生活就勉強能夠維持下去。
小小年紀又沒有任何一技之長的他,只能靠著幫派裡的朋友們介紹工 作,有時幫忙圍事,有時跑腿當詐騙車手,甚至也參與了幫派中幾起 暴力事件,因此阿杰早早就是少年法庭保護管束的對象。
直到有一天再次觸法,阿杰又被送進少年法院。法官考量阿杰本 性不壞,但家庭沒有照顧功能,交友環境又複雜,導致反覆觸法,於 是將阿杰安排進安置機構照顧,希望阿杰在機構中能夠與一般青少年 一樣,擁有正常的生活作息、就學及成長經驗。
當機構的社工協助安排阿杰到社區國中就學時,阿杰過往的經歷 在入學前引起學校老師、主任,甚至校長、社區家長極大的不安。
「他會不會帶壞、欺負我們這裡的孩子?」
「你們這個孩子,一定要念我們學校嗎?」
「你們機構能夠跟我保證,這個孩子來這裡一定不會出問題嗎?
如果孩子出了什麼問題,你能馬上把他帶走嗎?」
「社工老師,我知道要保障司法少年的就學權益,但是我班上其 他學生的權益誰來顧?」
「社工老師,家長會說如果你們的孩子要轉進我們學校,家長就 打算到機構去抗議,或是集體轉學,這樣你們還要把孩子轉進來嗎?
我們學校夾在中間也很難做……」
而在好不容易入學之後,真正的考驗才開始。
在開學典禮當天,家長會長致詞時對著所有學生意有所指的說
「同學自己要小心,在學校不要交到壞朋友」;在班上,有些科任老 師也會酸言酸語的跟阿杰說「我們大家都給你這麼多機會了,如果你 還不好好把握的話,以後也是回去當車手的命」,這些互動經驗也讓 阿杰更難放開心胸融入團體,在人際溝通、互動上漸漸顯得防衛,慢 慢地對於就學也失去興趣與動力。
「老師,我一開始真的是很想去上學的,但我現在真的很不想 去!」
觸法之後,我就跟別人不一樣了嗎?
觸法之後,我就跟別人不一樣了嗎?
資料來源: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
gov.tw/GNNWS/NNWSS002.asp?id=466989(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10 月 21 日)。
45 2019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規定七類事 由中的四類,僅餘三類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分別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 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 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資料來源: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66989( 最 後 瀏 覽 日 2020 年 10 月 21 日)。
觸法之後,我就跟別人不一樣了嗎?
當中,主要透過社會安全網盡可能的連結社會資源、同步處理少年個 人與家庭的議題、增加家庭支持、提供個人更多的認知與行為的協助。
而在社區支持網絡中,教育、社政、警政則是三者不可缺一的合作關 係。
1. 教育專業人員
(1)「看見眼前那個被問題困擾的孩子,而非只看見孩子的問題」,
教育專業人員應思考與探究司法少年的就學困難、就學中斷 或是離開學校的原因,是來自於在校的適應問題、人際互動 問題、特殊學習或其他需求?
求學展開新人生,但現實生活中面臨的歧視,又不經意地將他們推回 到他們想擺脫的過去。「教育」是最能夠帶給司法少年改變機會的處 遇方式,但學校也是司法少年容易遭受歧視的場域。「司法處遇」幾 乎等於「犯罪」的標籤,易使許多老師、家長在第一時間產生防衛,
因此即便法規保障了司法少年的基本權益,但後續的配套措施卻不足 以實質「積極保障」司法少年在就學過程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在 預防少年犯罪上,提供機會,特別是受教育的機會,以滿足青少年的 不同需要,對於青少年,特別是處於危險或面臨社會風險而需要特別 照顧和保護的青少年來說,是保障其個人發展的一種支持性措施47。
「有教無類」是我們對於教育體系最基本也是最重視的期待,尤 其協助司法少年融入社會的過程勢必需要教育體系的支持。我們需要 在教育的過程中,提供司法少年發展的機會,建立關懷與支持的連結,
告知教育的目的與未來發展的關聯,以及支持、協助他們處理個別困 擾議題。在社區中,也須建構支持、友善、信任、具歸屬感的環境與 發展自我的機會,才能夠重建司法少年與家庭、學校及社會的正向連 結,協助孩子在不受歧視的環境之下長成更好的大人。
建議
對於少年犯罪問題的處理,無法僅在司法體系內解決,少年的觸 法行為肇因於家庭、學校到社區系統一層層的漏接,讓少年重建與家 庭、學校與社會的連結,才能有效避免他們重回司法處遇的循環。而 重建連結該怎麼進行與分工?在台灣,現行對於觸法少年的處遇資源
47《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