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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適當的特殊教育資源、支持性服 務而導致身心障礙兒童的受教育權受限

在文檔中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頁 37-41)

制,是對身心障礙兒童的歧視。

請不要忘了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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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遊戲權……等。我國《特殊教育法》第22 條也明文禁止學校以身 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 條更 進一步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經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 由拒絕其入學。缺乏適當的特殊教育資源、支持性服務而導致身心障 礙兒童的受教育權受到限制,也是公約所禁止的歧視問題39。《特殊 教育法》第17 條中也要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 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因此案例中的小芯要從早療機構轉銜到學前教 育時,園所以硬體設施的不足,或是不願意申請鑑定及特殊教育巡迴 輔導資源,而拒絕小芯入學,可能違反國內相關法律外,小芯因為身 障而教育權被剝奪,也是公約所禁止的歧視行為。

從案例故事來分析,為了使教育資源平等地適用於所有兒童,園 所可以在硬體設備上進行調整。若學校為既有建築物,應當因應身障 兒童教育需求進行合理調整4041或彈性調整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亦 可申請相關輔具或替代方式,改善學校無障礙環境及設施。若學校是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規範》,皆應

39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9 號一般性意見,第 8 段。

40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條「合理之對待」:「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 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 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41 內政部營建署「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2 點規定,

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幼兒園應設置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室外 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等無障礙設施。如幼兒園僅位於1 樓免附設昇降設備;若為樓層建築 者,仍應依規定檢討昇降設備改善。如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認定原則第11 點或第12 點規定辦理。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42。在實現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權上,進入教 育系統、使用教育資源是最低標準,如何在教學過程中提供個別化的 教學方法,搭配適當的教材、設備和輔助教具,同時提升兒少的自我 認同,其權利與尊嚴受到同等的尊重,學習自立……等,更是確保權 利有效落實的重點。

《公約》第31 條特別保障兒童享有休息和休閒、從事遊戲和娛

42《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規範》明訂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 設施,且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 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至於各項設施設計規範,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訂定之,以朝向全面無障礙化推動。

請不要忘了我的權利

參與,或是以言語、肢體霸凌她,都是不為公約所容許的歧視行為。

共融式遊戲場(inclusive playground)的設置為近期身心障礙兒童 權利的創新議題,強調遊戲場的設計,應包容不同孩子的狀況與需要,

不論其能力或身心狀況,皆應提供平等參與遊戲場的機會43,目前已 有少數縣市開始設置共融式遊戲場,藉此也實現了《公約》中的不歧 視原則。

建議

1. 教育專業人員

(1) 進行身心障礙體驗、歧視情境的角色扮演與討論,透過融合 互動與引導,改善教學環境,達到無障礙、不歧視的目標。

(2) 檢視、改善校園的無障礙環境,調整教室位置或室內環境擺 設;針對室內障礙進行調整或移除,並依據兒少身高規劃、調 整個人置物空間及教室教具擺設,幫助身心障礙兒少容易取 得及參與課程。

(3) 就現有課程、教學資料、資源或設施設備進行檢視,以不造成 過度負擔之下,依據身心障礙兒少需求進行合理調整,避免 其受教權及發展權等權利受侵害。

(4) 以個案討論方式,針對教育專業人員、同儕及其家長進行教 育訓練或宣導,使其認識身心障礙兒少的權利與需求,協助 學校、機構暸解障礙類型、特質、教學方法、設備調整、歧視 等議題。

43 台 北 市 共 融 式 遊 戲 場 網 站,https://play4u.gov.taipei/cp.aspx?n=506D0B0D0DF0C 29D(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0 月 19 日)。

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然而對於身心障礙兒少 來說,實現遊戲權並不簡單,常須跨越各種阻礙,包括:缺乏無障礙 設施的遊戲空間、制式的遊樂設施,以及他人的排斥。目前我們常見 的罐頭遊樂設施,普遍都是以正常發展的兒童能力進行設計,如有階 梯、溜滑梯寬度太窄,缺乏輪椅盪鞦韆等,導致使用輪椅、有肢體障 礙、腦性麻痺兒童無法使用這些遊樂設施,使他們在實現遊戲權當 中受歧視。遊戲是兒童學習人際互動、相互尊重、認識多元社會、融 入社會的重要管道,若將身心障礙兒童排除在外,除可能影響其受公 約保障的遊戲權、發展權外,也不利於他們未來的社會融入與參與。

因為小芯行動不方便,就限制她使用遊樂設施的時間,排斥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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