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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公益創投發展脈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公益創投發展脈絡

公益創投如今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策略,廣泛運用於公益、慈善甚至是跨領域 的社會企業,綜觀公益創投的發展可追朔 20 世紀末如下表 2-3,本節首先探討公 益創投全球的發展脈絡,接著在針對英國、美國公益創投概念的發展國,以及新 加波、日本等亞洲鄰近本研究以上海發展情況進一步探討,以作為後續探討上海 公益創投發展脈絡之研究。

表 2-3

公益創投發展階段

階段 期間 內涵

階段一 2000 年至 2004 年期間 商業企業家與來自商業創投或私募 股權基金的專家合力成立公益創投 基金

階段二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間 公益組織或基金會重視公益創投,

關注於如何透過公益創投獲取資金 發展,或調整組織營運

階段三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間 公益事業與市場文化之間界線開始 模糊,整合第二部門與第三部門,

並整合前兩階段核心任務,公益創 投家思考將捐贈發揮最大效益,並 將收益重新投入其他組織

資料來源:整理自劉育欣,2015

19 income,UBI)仍然必須繳納稅金。依該法共計納入 29 種組織類型(Internal Revenue Service,2011; 2012),可分成非營利組織、會員互助協會、基金等三大類 型,和社會企業發展較為有關,特別指非營利組織商業化部分,包含501(c)(3)、

501(c)(4)、501(c)(7)、501(c)(8)、501(c)(9)與 501(c)(10)。501(c)(3)所規範的組織範 圍包括宗教、教育、慈善、科學、文藝、公共安全測試、體育促進、兒虐與動物 保護等類型組織;501(c)(4)則包含公民聯盟、社會福利機構和地方僱員協會;至 於501(c)(7)到 501(c)(10)則是規範互益型組織。上述這類組織均享有稅賦減免的 優惠,雖然有 UBI 條款的限制,但對發展社會企業而言,捐贈所得收入仍不失 for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NCS)中設立獨立的社會創新基金,以增加公 共或私人投資方式,協助社會企業或非營利組織解決社會問題,該法案中明訂,

認與增加社會企業家,以及非營利組織承擔國家與地方挑戰(PUBLIC LAW111–

13 SEC. 1101(15)),增加公共或私人投資協助非營利組織(SEC. 1101(16)),以推升

20 多政策發展較早。早期,英國率先嘗試運用企業投資方案(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EIS)和創投基金信託(Venture Capital Trust,VCTs),企圖解決中小型企 業與社區企業資金問題,除此之外,實際作為也包含:1.成立各地區發展中心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RDAs),提供當地社會企業適當支援;2.建立 顧問培育系統,確保諮詢服務的品質;3.建立資訊平臺,使社會企業相關知識得 以被分享和創造;4.提供融資管道,政府除了提供社會企業融資資訊外,另一方 面也直接提供融資服務,提供社會企業與遭受金融排除的弱勢族群融資服務,包 含工商部門中小企業服務未來將於融資管道中納入社會企業,以及運用稅賦優惠 為誘因吸引外部投資進場,如企業投資方案(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EIS)

以及創投信託基金(Venture Capital Trusts, VCTs),提供投資中小企業者不等的所 得稅補貼或減免,若由私人投資貧窮地區的企業,另可獲得每年5%,以 5 年為 限的補貼優惠。(林怡君,2007;李志輝、黃少健,2007)。英國早期作法,係希 望藉現行政策確實提供社會企業支持。但遺憾的是,兩種方案雖沿用創投精神投 入社會企業,為社會企業發展資金注入活水,究其方案核心仍以稅賦減免為誘因,

也欠缺雙重底線目標的評估;再則,對一些非營利組織轉型社會企業而言,由於 欠缺公司法人地位,也無法從中獲取發展機會。鑒於支持系統的不足,英國提出 數項具體作為,盼藉引入民間創投公司,為社會企業開闢機會(John, 2006)。UK Treasury’s Social Investment Task Force 組織與英格蘭銀行合作,希望透過私募 基金為社會企業尋找社會投資市場,也期待藉此倡導新型態的投資管道。英國政 府更嘗試與私募基金合作,於2002 年共同設立 Bridges Community Ventures,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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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4,000 萬英鎊作為基金,投入貧困地區的社區企業,希望藉此活絡地方產業。

英國內政部提撥資金成立Adventure Capital Fund (ACF),藉此提供社區社會企業 融資和商業諮詢服務。為驅動社會部門傳遞公共服務,英國政府提供 1.25 億英 鎊 給 Futurebuilders England ,希 望建 構社 會 目的組 織參 與公共 服 務採購。

Futurebuilders Scotland 藉由投資操作,學習基金和支持方案,協助社會企業習得 市場技能。這些早期作法,可見英國希望沿襲典型公益創投方法,以績效導向為 基礎,協助希望創業的社會目的組織建構能力。爾後,英國政府於2008 年通過

「The Dormant Bank and Building Society Accounts Act」,成立「大社會資本」,將 休眠帳戶資金投入慈善與社區公益之用,目的是希望活化資金運用,並確保社會 酬取決於改善程度(Social Finance, 2012)。雖然社會影響力債券看似社會企業活 水,但其中也隱藏許多問題24,諸如過度幹預風險(intervention risk)、執行風險

(execution risk)、仲介風險(intermediary risk)、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財務 風險(financial risk)、聲譽風險(reputational risk),例如SEUK 所發表《2013 全 國社會企業調查》報告書提及,部分社會企業對於這類新型態投資仍存有疑慮。

至少,對缺乏資金的社會企業而言,社會成效債券不僅為社會企業開闢籌資管道,

降低政府財務負擔,更重要是,也提供公益創投家或相關投資人發揮的舞臺,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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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投資達成好生意與好主意的雙贏目標,乃當前新興公益趨勢。社區利益公司則 以盈餘分配限制,揉合雙重底線目標,提供社會企業明確法律地位。社區利益公 司可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受公司法、社區企業法(Companies-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及社區利益公司條例(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規範,經營要求和一般公司並無二致,但有盈餘分 配限制,若盈餘用於投資社會公益計畫,則可依「社區投資稅務減免」獲稅賦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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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辦理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聯 繫會議,為使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更瞭解社會企業之現況,亦進行社會企業 議題宣導。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結合民間資源,挹注社會企業蓬勃發展,已逐步 輔導及推廣於中央所設立 73 家公益信託基金,進行社會福利公益信託契約內容 增修,並增列公益信託基金可挹注社會企業相關條文。

5. 國發基金於 104 年 5 月 6 日召開「國發基金促進社會發展投資方案」座談 會,並參訪11 家社會企業及相關投資業者,瞭解其資金運作及需求:

(1) 6 月 22 日就本要點相關規定之租稅議題邀請財政部與經濟部進行磋商。

(2) 9 月 4 日國發基金第 46 次管理會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 投資作業要點」,以投資於社會企業創投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以帶動相關事 業投資。

(3) 11 月 17 日召開協助社會發展投資計畫座談會,邀請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 會並詳述投資計畫內容,以利後續各部會鼓勵相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組織、創投 管顧等,有意擔任該創投基金發起人者,申請國發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方案。

六、小結

基於上述,公益創投的概念最早源自於美國,其概念包含了創投組織以自 身的資金與產業經驗,引領新創事業邁向資本市場,以及透過創投的投資,達 到創造社會價值和社會投資報酬的雙重底線目標。而亞洲各國相關概念發展較 晚,各國的情況也不相同,是以,研究者將在後續章節探討上海公益創投發展 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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