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度介紹及文獻探討
2.1. 各國部分負擔制度
以下介紹各國(歐美為主)部分負擔制度。為了方便貣見,說明中以各國於 門診,住院,以及藥劑等三部分進行說明與介紹(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2008)。首先介紹美國和加拿大。就美國而言,其部分 負擔施行主要包含在門、住診及藥劑費用的醫療行為上。就門診而言,病患的自 負額為 100 美元,超過部分則病患負擔 80%。而當病患住院時,住院六十天內 必須負擔 992 美元(每年調整),超過六十天,但於 90 天內者,每天自己負擔費 用的四分之一,超過九十天,則必須每天自付一半。藥劑費用部分,每年的基本 費用為 265 美元(可抵稅);花費 2400 美元以下者,與保險共同分攤,2400 美元 到 3850 美元者,由被保險人支付,而花費在 3850 美元以上者,由被保險人支付 5%,醫療保險計畫支付 95%。除了在門、住診及藥劑費用的自付額及部分負擔外,
在其他的醫療服務(包括每年醫生服務費,門診治療與物理治療,檢驗,器材與 交通費用),其自負額為 131 美元,超過此上限者,則部分負擔的定率則為 80%。
相對的,同於北美的加拿大,其於門診與住院,乃至於藥劑上皆有施行部分負擔,
然其部分負擔的比率則由各省政府決定。
在歐洲各國方面,我們首先介紹英國。由於英國施行公醫制度。就門診與住 院,只要是該國全民健康服務簽約的醫生和牙醫,公立醫療院所負責提供的醫療 照護,原則上不需要支付部分負擔(不論門診或住院),不過在牙醫的部分,部 分的牙醫病患必須負擔最高達 194 英鎊。在藥劑費用上,病患則每一處方必需支 付 6.85 英鎊。簡單來說,在某些項目上,英國要求病患支付某些比率的部分負 擔,但就低收入和特定族群(孕婦)而言,這些費用全免。
荷蘭與愛爾蘭皆和英國相似。荷蘭由疾病基金直接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在荷 蘭,不論門診治療,或藥劑費用,皆為與疾病基金訂有合約的醫生或醫院,以及 藥房所提供的直接醫療服務,費用由該疾病基金直接支付,病患不需要支付部分 負擔。但在住診部分,則為每天 3.6 歐元。此外,對於長期住院,整型外科,義 肢,以及交通費的部分特殊費用,病患則必須支付部分負擔(當然,倘若為低收 入戶病患,則這部分的部分負擔亦是全免)。而在愛爾蘭,只要是 Medical-card
的持有者(未滿 70 歲者須通過經濟調查),在公立診所及醫院病房接受的服務完 全免費。對於未持卡人,門診診療亦免費,惟第一次的意外狀況或急診,需負擔 66 歐元;住診部分,每晚 66 歐元,上限為連續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 660 歐元。
在德國與法國,病患則必需支付一定的費用。在德國不論門診,住院,乃至 於藥劑等醫療服務,皆由與疾病保險基金的醫生,醫院,和藥劑師直接為病人提 供相關醫療服務,門診的專科及非專科服務均免部分負擔;住院一天 8.7 歐元,
最多可達 14 天;藥劑分為 4.1、4.6 與 5.1 歐元三種;對處於弱勢或貧窮個人或 家戶則不需要支付這些費用。在法國則是由被保險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再向當 地的疾病基金收取償還部分的醫療費用。專科及非專科的門診醫療服務定率為 30%,其中公立醫院的專科服務定律 20%。病理服務則定率 40%。住院定率負 擔為 20%,上限 30 天(殘障孩童、戰爭受害者、工作意外受益人免付)。此外,
藥劑費用則有 35%至 65%的部分負擔定率。在瑞士,門診醫療服務每年有 230 法郎的基本額度,當病患的門診費用超過此一基本額度時,則必須負擔醫療診治 與藥劑 10 的%之費用。在住院醫療服務中,在瑞士則是採用定額負擔(10 法郎)
的方法。而比利時亦同,依照被保險人的所得及身分,收取不同的部分負擔。
西班牙某些專科及慢性疾病,每個項目需部分負擔 10%,上限為 2.64 歐元。
藥劑的部分,直接由國家健康管理協會、自主性地方健康服務或與之簽約的醫生 與醫院提供。根據規定,病患通常負擔 40%。領退休金者免藥劑部分負擔。此外,
停止保險者,根據最後一年的保費貢獻及家庭地位,可自停止日貣享最多 52 星 期的保險優惠。而在葡萄牙,醫療服務直接由健康中心與醫院提供,其中的某些 項目需要部分負擔。
北歐國家中,芬蘭住院採用定額負擔的作法,而在門診治療中,私人醫生的 定率負擔為 40%,私人牙醫的定率為 40%(規定的檢查與治療超過 13.46 歐元時 負擔 25%),門診治療每天 22 歐元。住院治療定額每天負擔 21 歐元,與所得連 動。藥劑費用病患須部分負擔 58%。對於嚴重和長期疾病的患者而言,定率的負 擔則比一般人低,接於 0%至 28%之間(共同負擔 3 歐元),超過 643.14 歐元的 規定中藥物 0%(共同負擔 1.5 歐元)。除此之外,在芬蘭,交通費亦訂有自付額
(9.25 歐元),超過部分亦是全額歸還;倘若每年可扣除費用超過 157 歐元,則 全數歸還;生產期間在醫療中心的照護免費。
挪威的病患門診服務,每次看病必須自行支付 130 克朗,但是公立醫院所提 供的免費服務。對於藥劑費用,在該國則訂有定率 36%的負擔,然而此藥劑費 用的負擔則訂有負擔上限(510 克朗)。在藥品的費用上,瑞典提供免費的胰島 素治療,除此之外,其他的藥品則於一年之內訂有 900 克朗的上限,之後需要負 擔費用每年以 1800 克朗為上限。除了這些門住診,以及藥品的費用外,在瑞典 如果未滿 18 歲的子女,則可獲得免費的牙齒治療,對於預防性的牙科照護則有 定額補助。不論瑞典和挪威,住院均為免費。
同樣位於北歐的冰島,可免費於公立醫院住院。對於門診治療,則是採用支 付醫師出診的最低費用的方法。在藥品費用上,慢性疾病的醫藥免費,但其他藥 劑則必需支付最低的費用。除此之外,在產房的生產免費。X 光與交通費,病人 必需支付最低的費用。
澳大利亞所施行的方法,在門診治療中,定率負擔 15%,或支付 50.1 澳元
(兩者選擇最低之一),而此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而調整。在住院中,公立醫院提 供免費的一般病房的住診以及一般的治療。之於在藥品費用上,每一處方最多收 取 29.5 澳元,年金領取者,領取救助給付者,以及低收入者,則此一金額降為 4.7 澳元,藥劑費用則由至府支付。
最後,與台灣同屬亞洲的臨近國家,以日本、中國、南韓和新加坡為例。日 本有國家健康保險與勞工健康保險兩大體系。其門、住診及藥劑部分,學齡前兒 童部分負擔 20%,69 歲以下者負擔 30%,70 歲以上者,依其所得狀況,負擔 10%
或 30%不等。此外,住診部分,需依家庭所得負擔餐點與其他費用。至於中國,
社會保險基金對醫療利益的償還從當地每年帄均工資的 10%-400%不等。愈高層 級醫院的醫療治療,獲得的補貼愈少;反之亦然。(接受補貼超過 400%者,必定 有參與其他醫療照護計畫)。而鄉村合作醫療照護計畫和都市無薪資所得者的醫 療照護計畫中,補貼上限依各省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在南韓,醫療服務由與 NHIC 簽約的醫生、診所、醫院和藥商提供。依身分不同,被保險人負擔 30%~50%門診 費用、20%的住院費用。最後,新加坡有一特別的帳戶,是為全國醫療儲蓄帳戶 計畫,讓新加坡人將其一部分的收入存入保健儲蓄帳戶中,以供未來的自己或直 系親屬使用。每次的花費將從保健儲蓄帳戶中扣除。扣除的額度設有上限,醫院 每天最多收取 450 元新加坡幣。
為了讓讀者對於各國的部分負擔制度可以有更清楚與瞭解與方便比較,我們 針對門診,住院,以及藥劑費用等三面向將上述各國制度列表於表 1-A。
2.2. 部分負擔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