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度介紹及文獻探討
2.2. 部分負擔文獻
2.2.2 國內文獻
相較於國外研究,台灣早期研究保險價格彈性多半比較有醫療保險(如勞、
公、農保)和沒有醫療保險民眾的醫療利用差距10。由於台灣醫療保險的取得絕 大多數是以職業別為基礎,若和無醫療保險者醫療利用相較,除保險價格外,還 會受到有無就業、職業身份(投保類別)等因素影響,也因為如此,早期文獻所 估計出的價格彈性有所差異11(陳炫碩,1990;李卓倫等,1995)。
自實施全民健保後,所有人均納入醫療保險中。雖然杒絕了投保人自行選擇 醫療保險所造成的價格內生性;然而,全民健保所有政策調整通常一體適用,僅 能利用政策變動前後相對應的醫療利用變化來推估價格效果。但這類分析僅利用
「實驗組」,缺乏「對照組」的比較,所估計出的結果依舊相距甚大,介於 -0.05~-0.82 之間(陳聽安等,1998;劉文玉,2001)。為了解決「控制組」這個 問題,後續研究利用重大傷病、低收入戶、榮民、九二一震災災民等享有免部分 負擔群體作為「控制組」(李丞華與周穎政,2000;李丞華與周穎政,2002;陳 昕等,2007)。但這些控制組多為高醫療利用群體,與一般民眾的醫療利用趨勢 及影響因子可能有所不同,造成控制組和實驗組特性相去甚遠,直接衝擊估計結 果可靠性。
其他國內相關文獻尚有特別針對部分負擔對兒童醫療利用影響進行研究:胡 登淵等(2002)以六歲以下兒童享有醫療補助的台北市與澎湖縣為實驗組,其他 縣市為控制組,針對牙科門診需求進行觀察,結果顯示部分負擔對於六歲以下兒 童的輕微病情就醫行為抑制效果較為顯著。許君強等(2006)利用北市 2001 年 2 月取消六歲以下兒童門診補助,以北市兒童為實驗組,其他縣市兒童為控制組,
也採取 DID 法進行分析,發現取消門診補助後,門診次數明顯減少,但急診反 倒增加。但不論是胡登淵等(2002)或許君強等(2006)均採用其他縣市兒童作 為控制組。由於北市兒童特性和其他縣市相去頗多,且不同縣市的醫療和居住環
10 我國社會保險源自於職域保險體系。除了公、勞、農保之外,尚有軍、民、低收入戶保險,
其中勞、農、公保本人、退休人員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並無部分負擔規定;但公保眷保、退 休公務人員及配偶保險、私立退休教職員及配偶保險、及私立教職員眷保,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 門診藥費的 10%。相關規定詳見全民健保法入門(張鴻仁等,1994)。
11 陳炫碩(1990)詴圖以工具變數詴圖解決價格內生性,所估計出的價格彈性為-0.1~-0.2。李卓 倫等(1995)以中醫門診患者為樣本,將樣本依有無保險及有無使用西醫門診區分為四類,所估 計出的價格彈性介於-0.1~-0.293。
境在研究期間可能會有所變動,以其他縣市作為控制組能否有效控制其他因素,
仍有待商榷。韓幸紋、連賢明(2008)修正上述缺點,以北縣同年齡兒童為控制 組,採用「差異中的差異」(difference in difference)法進行分析。實證結果顯示 減免部分負擔帄均增加兒童門診次數 1.6 次,佔全年醫療利用 7.8%,所估計的 價格彈性為 -0.08。此外,低所得家庭兒童的價格彈性較大。
還有針對 1999 年健保局新增藥品、復健、高診次收取部分負擔的政策效果,
薛亞聖等(2003)主要探討全民健保門診新制(新增高利用、藥品及復健部分負 擔)部分負擔制度對不同就醫群體(包括慢性病患)醫療利用及費用之影響。以 免部分負擔者為對照組,結果發現藥品部分負擔短期明顯降低門診次數效果,但 長期則不顯著。高診次部分負擔則無明顯成效,復健部分負擔則難以斷定其效果。
另有李丞華,周穎政(2002)其研究結果發現,新制部分負擔對於中西醫醫療利 用皆有微幅抑制效果。就分項效應來看,與薛亞聖等(2003)的結果相反,此研 究得出藥品部分負擔並無明顯抑制成效。
除此之外,部分負擔對於公帄性的影響亦受到相當注意。鄭文輝等(2002)
發現,低所得組部分負擔佔所得的比率,遠較於高所得組高。且 1999 年新增高 診次部分負擔使得低所得組負擔更加沈重;蔡貞慧(2005)以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9 月為政策調整後的觀察時點,結果發現,高所得者所增加的部分負擔 金額雖然高於低所得者,但是就部分負擔佔所得比例卻低於低所得者,但是分配 累退性並未明顯惡化。
再者,僅有相當少數研究探討部分負擔對於民眾就醫層級的影響, 2005 年 健保局再度調整部分負擔金額,尤其是大幅增加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部分負擔金 額,希望透過部分負擔的調整,有利於轉診制度。張意宜(2008)以急性上呼吸 道疾病為例進行分析,探討對門診醫療利用的整體影響,及對各醫療機構層級的 門診次數之影響,以及對保險對象習慣性就醫層級院所分布的改變。研究結果發 現部分負擔新制實施後,整體門診醫療服務的利用呈現下降趨勢,較高層級院所 的醫療服務利用下降,以保險對象習慣就醫層級探討病人醫院層級就醫轉移的情 形,發現原習慣在醫院層級就醫的人數及次數下降,也就是說,對輕症疾病有從 較高層級轉移至基層醫療院所就醫的效應。陳文意等(2009)在於探討我國全民 健保部分負擔政策對民眾就醫層級選擇的影響,藉此計算出病患的願付價格。結
果發現,保費尚有調高的空間。
林慧修(2002)利用 921 地震後政府對災民先給予免部分負擔之補助,但隨 後又於 89 年取消該項措施的政策改變,以瞭解部分負擔對醫療利用的影響。作 者利用差異中的差異法,探討部分負擔是否會對民眾在不同醫院層級及不同科別 之醫療服務次數及金額有所影響。研究結果顯示免部分負擔措施取消後,災民在 西醫門診醫療利用率下降。而在醫療院所層級別中,醫療服務利用率則以基層診 所之下降的反應最大,醫學中心反應最小。在科別的影響部分,醫療服務利用次 數下降大於 20%之科別有復健科、皮膚科、家醫科、骨科、外科及不分科;而醫 療費用方面,下降大於 20%之科別有皮膚科、復健科、不分科、耳鼻喉科、家醫 科及骨科。因此作者認為部分負擔的增加確實會減少醫療服務利用率。同時作者 也指出,由於部分負擔之影響以基層診所之反應最大,醫學中心反應最小,因此 若政府要以部分負擔促使轉診制度落實,恐將無法達到預期的效益。周穎政(2002)
也曾利用 921 地震「自然實驗」的研究設計去估計門診免部分負擔措施取消前後,
民眾對醫療利用率的改變。他同時針對不同的西醫科別,以及在不同的年齡、性 別、居住地區和社經地位之下,估計其價格彈性。研究結果顯示,部分負擔的增 加確實會減少醫療服務的利用率,但是卻無法指出所減少的醫療服務是否適切。
羅英瑛(2001)探討於 1999 年 8 月 1 日貣實施的「高門診次部分負擔」制 度的有效性及對不同就醫族群的醫療服務利用與費用的影響,並特別探討在此制 度下民眾在醫療服務的就醫次數、費用與費用結構之間的變化。其研究結果的主 要發現認為「高門診次部分負擔」制度的實施對就醫民眾的「門診利用度」有顯 著影響,亦即每次就醫時需支付高門診次部分負擔 50 元的「高利用度」的群組 民眾以及需支付 100 元的「強利用度」群組民眾的就醫人次與比例均有顯著減少 的現象,而且此制度對不同性別的族群亦分別有影響。另一方面,在每次就醫時 的給藥日份則有顯著增加;而雖然藥費顯著增加,但每人次每日藥費卻顯著減少,
可知藥費的增加主要來自於給藥日數的增加。作者也指出,高門診次部分負擔的 實施對「6-14 歲少年」、「15-24 歲青年」及「25-44 歲壯年」等年齡層的民眾在 醫療服務利用與費用上幾乎沒有影響,但在「45-64 歲中年」及「65 歲以上老年」
等二組的影響顯著,尤其是「65 歲以上老年」最顯著。總言之,作者認為高門 診次部分負擔制度的實施會減少民眾醫療服務的利用,而增加每人次的門診費用
與藥費等的費用,尤其是針對原本利用度較高的女性、年齡 45 歲以上以及門診 利用度屬於高、強程度者的影響比其他族群要大。
陳俊全等人(2000)利用兩部份模型(two-part model)評估 1999 年 8 月新 制的門診部分負擔實施後,對有所得的保險對象在門診醫療利用之影響。他們發 現在控制了其他重要的因素後,有所得的保險對象其就醫機率並未隨新制部分負 擔的實施而降低,甚至略有升高的現象;但在門診的就醫次數上則呈現下降趨勢。
同時他們也指出,低所得者、65 歲以上的人口以及慢性病患者,受新制部分負 擔的實施影響較大。不過,由於他們的研究樣本只針對所得申報戶之保險對象,
並不能代表全民健保的全體保險對象,因此僅能保守地推論新制部分負擔對有所 得的保險對象有著短期效果,但就長期效果與對全部保險對象的影響效果為何,
尚未能有所結論。
許碩芬等人(2005)曾對我國健保門診部份負擔新制的實施後對於醫療費用 所造成的衝擊進行評估,研究結果發現門診部份負擔新制,對於醫療費用成長率 並無顯著影響。他們認為在西醫藥品部分負擔的藥費雖自 101 元到 500 元有 20
%定率部分負擔,但最多不超過 100 元,所以可能由於調整的幅度不大且民眾是 否需要較多的藥品或檢查,醫師握有決定權,反而與病患較無直接關係;另一方
%定率部分負擔,但最多不超過 100 元,所以可能由於調整的幅度不大且民眾是 否需要較多的藥品或檢查,醫師握有決定權,反而與病患較無直接關係;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