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權利金基礎之選擇」、「權利金費率之決定」概念,以及二者間 之必要關連後,美國學者 Yang 於前揭文章中分析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近年來 之判決,予以歸納合理權利金之計算公式如下60:
2.3.3.1 產品涵蓋驅動消費者需求之專利
產品涵蓋驅動消費者對整個產品需求之專利時,可以直接適用整體市場 價值法則,以整個產品作為「權利金基礎」。至於「權利金費率」則以可比
59 Georgia-Pacific 第 13 個參酌因素為「與非專利元件區別而可實現獲利之專利發明部 分,製程、商業風險、重要的特色或改良之區別」,參見本文附錄二。
60 Yang, supra note 54, at 674-76.
Incremental profits
Product’s cost
以 Incremental profits 作為權利金 基礎,可應用NBS。
以 Product’s revenue 作為權利金 基 礎 , 不 宜 應 用 NBS,而應以
「可比較的授權」決定費率。
較的授權、NBS 分析法決定基準起點,再以 Georgia-Pacific 參酌因素予以調 整。
2.3.3.2 產品涵蓋最小可銷售元件,該元件中涵蓋驅動消費需求之專利 這種情況是指產品包含最小可銷售元件,而該最小可銷售元件中只有一 個單一專利,且該專利驅動消費者對最小可銷售元件之需求。例如 Cornell 案,如果法院認為系爭專利驅動消費者對最小可銷售元件即「處理器」的需 求,合理權利金之計算就落在這個公式內。
在這種情況,整體市場價值法則不能適用於整個產品,而應適用在最小 可銷售元件,以最小可銷售元件作為「權利金基礎」。至於「權利金費率」
與前述第一種情況相同,可以用可比較的授權或NBS 分析法決定基準起點,
再以Georgia-Pacific 參酌因素加以調整。
● 系爭專利驅動整個產品之需求
Server Brick
CPU Processor
(SSPPU) IBR● 系爭專利驅動
Processor 之需求
2.3.3.3 產品涵蓋最小可銷售元件,該元件中涵蓋非驅動消費需求之 專利
這種情況,產品包括最小可銷售元件,而該最小可銷售元件中之專利並 非驅動消費者對最小可銷售元件之需求。例如Lucent 案中的 Day Patent 專利 是Microsoft Outlook 產品的一部分,Microsoft Outlook 為 Microsoft Office 中 的一個獨立電腦程式,但 Day Patent 專利並非驅動消費者對最小可銷售元件 即「Microsoft Outlook」需求之基礎。
此種情況,整體市場價值法則不能適用在最小可銷售元件,因為專利並 非驅動消費者對最小可銷售元件之需求,所以需要再進一步分配。如果可以 的話,這種情況應該以專利較其他技術所提供的增量利潤(incremental prof-its),例如迴避設計的成本、採用替代技術的授權成本來作為「權利金基 礎」,而非以最小可銷售元件作為「權利金基礎」。至於「權利金費率」,
則以可比較的授權或 NBS 分析法決定基準起點,並以 Georgia-Pacific 參酌因 素加以調整。
2.3.3.4 產品涵蓋多個專利,而無最小可銷售元件
在這種情況,產品被多個專利涵蓋,但沒有實施專利的最小可銷售元 件,換句話說,整個產品即是最小可銷售元件,但被侵害的專利並非整個產 品。在此種情況,雖以整個產品作為「權利金基礎」,但必須對「權利金費 率」再予以分配。「權利金費率」之分配,同樣以可比較的授權作為基準起 點,並以Georgia-Pacific 參酌因素加以調整。
Microsoft Office
Microsoft Outlook●
(SSPPU) 系爭專利非驅動
Microsoft Outlook 元件之需求
2.3.3.5 專利未驅動消費者對產品的市場需求,專利與消費者需求完全 分離
此種情況,專利並非消費者購買產品要尋求的特徵,且與前述第三種情 況相比較,專利技術是在產品核心功能之外,例如,Uniloc 案即為典型例 子,軟體註冊功能專利並非操作 Microsoft Office 或 Windows 系統的一部 分,消費者付費要購買的軟體並不包括軟體註冊功能專利,專利技術完全與 消費者需求分離,故沒有把合理權利金與產品相結合的正當理由,所以不必 決定專利對產品的貢獻。
在 Uniloc 案,合理權利金數字被建議獨立於產品貢獻之外,根據這個判 決,專利價值可以用次佳非侵權替代品或避迴設計的成本來決定,而不必 將專利與產品做連結。美國學者 Yang 則建議不必選擇「權利金基礎」,而 可以用「銷售數量」乘以「一定金額」來避免決定權利金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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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非驅動整個產品之需求
Windows
Microsoft Office 系爭專利與消
費者需求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