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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區隔「刑事司法互助」之概念,筆者自行定義,請參本文貳、第一節「名詞定義」三之說明。

故我國警察機關在偵查犯罪前階段或為預防犯罪之發生,而對外國警察機 關提供有關「情資交換」之「犯罪調查互助」程序,與司法機關對於犯罪案件 進行偵查、審判以實踐訴訟正義及遂行保全證據程序為核心,如須對外國提供 協助者應須透過「刑事司法互助」程序之情形,其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範圍究 否不同,是否適宜將情資交換列為「刑事司法互助」之範圍,兩者司法互助之 法律性質如何,在制訂兩者之準據法上應如何調和,更係為本文分析討論之重 點。

是以,法務部現階段研訂之「國際刑事偵查及執行互助法草案」,其目的 除在解決我國協助提供外國司法互助事項之法律準據外,並對於我國警察機關 與外國共同打擊犯罪,特別在「情資交換」部分,在既有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法源準據下,應統一由該法進行規範。其規範目的係基於保護國民個人資料、

加強外部審查及報備機制,並律訂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並得另訂細部管理辦法 等,除在於法律層面進行變革外,於我國警察實務上是否會引發推展國際執法 合作及預防打擊犯罪效率之變化,造成我國警察與他國警察之互助合作及情資 分享管道產生效率質變等結果,立法者起草本法時亦應審慎思考。參諸日本「國 際偵查互助法」及韓國「國際刑事司法共助法」立法例,即是在司法互助法的 架構下,對國際刑警組織或刑事機構之協助,作為提供外國請求時協助之法源;

抑或參考歐盟針對「情資交換」單獨立法,以供各會員國執法機關執行時之準 據,均可供我立法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方法,首先以「問題研究法」,找出目前我國警察機關與外國 警察機關共同偵查跨國犯罪之合作及互助現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理論以及以 該理論涵攝我國警察機關執行調查互助實務之問題。

其次,以「文獻探討法」、「歸納法」,蒐集中外學者發表與本文主題相 關之論述,進行文獻分析並歸納現象,以釐清觀念,作為本研究之參考。

第三,以「比較研究法」,針對我國警察實務運作現狀,參考國際間針對 類似「情資交換」之立法例,擷取利弊得失,並對「國際刑事偵查及執行互助 法草案」相關內容,提供可行模式及建議。

貳、名詞定義與解釋

第一節 名詞定義

一、 「跨國犯罪」:「跨國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顧名思義即跨越國境 犯罪。前國際刑警組織秘書長安德烈伯薩(Andre Bossard)定義跨國犯罪為:

「指一種反社會行為,即犯罪行為的準備、實施或結果跨越了至少兩個以 上國家的國境線5,使得至少兩個以上的國家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處罰」6。 二、 「P2P」:為「Police to Police,P2P」之英文簡式縮寫。係指警察機關與警

察機關間各類執法合作之直接聯繫關係。

三、 「犯罪調查互助」:本文為將「刑事司法互助」事項,與我國警察機關與 外國警察機關間,基於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目的,透過直接聯繫管道所為之 犯罪情資交換與各類警察協助事項進行區隔 ,故特創設「犯罪調查互助」

一詞,以輔本文論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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