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定義
本節針對公共設施用地定義尤其是公園綠地的定義做探討並敘述本研究所涉 及之相關名詞定義以及國內有關公園綠地之相關法令。
一、公共設施用地相關定義與解釋
(一)公共設施用地定義
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 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埠用地。
2.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二)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
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一般廣義的公共設施包 括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備。在都市計畫(包括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中所稱的公 共設施以法規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內政部的標準公共設施可分為遊憩設施、學校、市場、機關、停車場、道路、
綠地等七項,而根據省住都處所建議的標準,則公共設施可分為學校、遊憩設施、
行政設施、服務設施等四大項。
(三)開放空間
Geoghegan, J. (2002)提出在許多國家,開放空間的保存已經變成重要的政策。
已經被使用的政策方針(tool)包括有:聚集(cluster)都市分區制(zoning)、可轉移的 發展權利(transferable right)、申請(proposed)土地稅成為基金(fund)來購買剩下 (remaining)的開放空間以及購買土地之私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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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園綠地相關定義與解釋
內政部營建署在2010 年發行的公園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中提出對於公 園綠地的定義:公園綠地系統是一種兼具生產、生活和生態功能,以回復自然生態 系統服務功能的開放空間網絡。在生物地理區域的尺度上,其必須能提供完善必要 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呈現區域自然和人文地理形貌的重要特徵。在都會的尺度上,
則形塑了開放空間系統,提供與指引智慧成長模式。在基地尺度上,公園綠地整合 了日常生活場域形式和功能、讓生活地景的空間過程變得可見而且有意義。
黃淑姿(1982)認為公園是「政府為促進都市美觀、國民健康、兼及防洪、避難、
防災等功效而負責設計規劃、投資與開闢的綠化園地。
周傑(1986)對都市公園之定義為:
1. 必須位於都市行政範圍內。
2. 其服務對象主要以該都市之居民為主。
3. 需有特定的範圍及出入口。
4. 有特定的面積,而非指安全島、廣場之類。
5. 具備特定的設施,包含遊憩、遊樂、運動…等設施。
三、公園的分類:
內政部營建署在1999 年發行的「公園綠地管理及設施維護手冊」中,按面積 大小來界定公園綠地:面積在20-100 公頃之間,甚至 100 公頃以上屬於都會性大 型公園;面積在5-30 公頃之間屬於河濱帶狀型公園;面積在 2-20 公頃之間屬於地 區性小型公園;面積在2 公頃以下屬於鄰里性小型公園
成其琳(1991)提出一個完善之都市公園系統必須將遊憩設施與市民之休閒 生活作密切之配合,期內容應包括各類性質公園,以供應各種不同年齡層、不同 階層人士的遊憩機會與需求,使大眾能平等的、平均的享受此一遊憩資源,因此 一個理想的都市公園系統為:
(一) 市鎮級
市鎮公園:供應全市鎮居民星期例假、運動、遊憩觀光之用,面積及服務半 徑則以該市鎮規模之大小而定。
(二) 社區級
社區公園:供社區居民平日遊憩之場所,公園內應盡量保持自然的氣息,每 處面積不得小於4 公頃。
(三) 鄰里級
1. 鄰里公園:供鄰里居民日常遊憩之場所,且能讓使用者以徒步到達為原 則。
2. 兒童遊憩場:主要供 6~14 歲兒童使用,常設於密集之住宅區中,猶如 家庭之後院。在國外之單戶住宅中,大多由家內的空地擔負此一功能,
但在以公寓式住宅為主的地區內,此類設施相當的重要,每處面積至少 250 平方公尺。
(四) 特殊公園
包括動物園、植物園、交通公園、盲人公園、長青公園、民俗公園、運動公 園等等。
依土地權屬、使用對象與空間形式之不同可將廣義的綠地空間區分為公共綠 地、自然綠地、公開綠地、共用綠地、專用綠地五大類,分類如下圖1-2:
圖1-2 綠地分類 資料來源:台北的綠資源,p5
公園綠地從廣義上來說,不僅僅是上述所列的各種單元,而是應該以一個完 整的都市開放空間體系來涵蓋今日環境中,都市居民所應擁有的開放性、公共服 務性、景觀性、生態性等等的現代化都市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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