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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 的統 計,全球每年有120萬人死於道路交通事故,有超過五千萬人因道路交 通事故受到嚴重程度不等的傷害,因此,世界衛生組織特別將2004年 世界衛生日主題訂為「道路安全預防」(WHO,2004)希望世界各國共 同來推動道路交通事故防制。據估計,在西元2020年以前,道路交通 傷害將成為全球第三大疾病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2006)。

在臺灣,根據交通部公路類重要參考指標(2008)的統計,道路 交通事故及違規情形2003年為120,223件、2004年137,221件、2005年 155,814件、2006年160,897件、2007年163,971件,顯示交通事故的嚴重

性。賴建丞等人(2009)以1986-2007年衛生署公佈的「衛生統計」資

車所引發之交通事故傷害最嚴重。黃韻芝(2006)更進一步說明機車

因素方面,容易受同儕影響,因此青少年於道路交通的行為表現上,

容易採取冒險行為,以求得排除精神壓力、吸引他人注意、享受高速 的快感與獲得同儕團體的認同 (林慶忠,2003),故發生事故的比率 較年長者高,並且男性的事故風險較女性高(內政部警政署,2004;

員旭成,2007);因此有研究顯示焦慮與尋求刺激和危險駕駛行為有 顯著相關(Oltedal & Rundmo, 2006);Rockett 等(1992)也認為青少 年階段發展的極度冒險行為特性,易造成健康的危害。所以,青少年 的身心特質,導致其道路交通運輸上的風險明顯偏高。

交通事故發生的結果,不僅使許多人造成身體暫時性或永久性的 機能障礙、肢體殘障,且增加醫療、復健照顧、保險費用及財物損失

(胡益進,1998;WMA, 2006)。所以交通事故帶給個人、家庭、國 家社會的衝擊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問題。傷害與失能導致的直接經濟成 本,包括急救與復健、失能成本、失能調整後存活年(DALYs)和其 他成本等,在貧窮國家可達1% GDP,富有國家1.5-2% GDP,而成本多 由衛生部門承擔。

根據上述證據說明了交通事故傷害實為急需各界關注的議題。事 故傷害死亡者多是15至44歲的青壯年(WHO, 2004),他們往往是養家活 口的人。在社會上的生產人力;對家庭來說,更是缺了一根支柱,因

此少了一份收入,生活可能立即陷入困境;對國家而言,中堅份子的

「TIPSPA 傷害監測系統」,於區內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到醫院急診室 登錄就醫之傷者受傷相關資料,分析影響交通事故傷害發生的類型、

嚴重程度及其相關影響因素。

本研究以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TIPSPA傷害監測系 統」為分析資料,找出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於臺北市 內湖區內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到急診室(僅指目前全臺有進行急診室 傷害外因登錄作業之合作醫院急診室)就醫之傷者受傷相關資料,分 析影響交通事故傷害發生的類型、嚴重程度及其相關影響因素,為推 動事故傷害防制,提供持續研擬傷害防制計畫的有效資訊。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研究對象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背景變項與嚴重程度的分 佈情形。

二、分析研究對象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背景變項與嚴重程度之關 係。

三、探討研究對象交通事故嚴重程度之預測變項。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回答問題如下:

一、研究對象之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背景變項與嚴重程度的分佈 情形為何?

二、研究對象之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背景變項與嚴重程度之關係 為何?

三、能有效預測研究對象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的變項為何?

第四節 研究假設

依據上述研究問題,本研究提出下列三項研究假設:

一、研究對象交通事故傷害之嚴重程度會因個人基本變項之不同水準 而有顯著差異。

二、研究對象交通事故傷害之嚴重程度會因交通事故背景變項之不同 水準而有顯著差異。

三、研究對象個人基本變項與交事故傷害背景變項能有效預測其交通 事故之嚴重程度。

第五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有關之名詞操作型定義如下:

一、個人基本變項

(一)年齡:以實際年齡計算後分為:14歲(含)以下、15-24歲、25-44 歲、45-64歲、65歲(含) 以上等年齡層。

(二)性別:分男性、女性二項。

(三)教育程度:分國中(含)以下、高中職、大專以上三項。

(四)疾病史:指受傷前疾病史,分有疾病史、沒有疾病史二項。

(五)藥物因素:受傷前平日服用藥物狀況,分有服藥、沒有服藥 二項。

二、交通事故背景變項

(一)發生時間:分白天、晚上二項。

(二)事故類屬:分自己造成、他人造成二項。

(三)事故歸因:分人為因素、非人為因素二項。

(四)事故發生地點:分在馬路上、不在馬路上二項。

(五)事故發生時狀態:分行路中、工作中、日常起居三項。

(六)事故類型:分與車輛相撞、非與車輛相撞二項。

三、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

依行政院衛生署1997年「改善及重症醫療計畫」,中央健保局 1998年訂定「檢傷分類概要分級表」將檢傷的級數分為四級:

(一)第一級:需立即處理2分鐘內治療,第一優先急救之病患。

(二)第二級:需在10分鐘內治療者,第二優先急救之病患。

(三)第三級:需在30分鐘內治療者,第三優先急救之病患。

(四)第四級:此類病患病情輕微,無生命危險,可赴門診治療或 次日就診者,第四優先急救之病患。

本研究再將嚴重程度一、二級列為「重度傷害」;三、四級為「輕

度傷害」。

第六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有下列二項限制:

ㄧ、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受限於研究者的時間、人力、物力及社區資源等因素,

僅以「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臺北市內湖區資料為研究對象,故 在研究結果上無法推論到其他地區的族群。

二、研究工具方面

(一)本研究以有記錄的交通事故傷害事件為探討,由事故傷害監 測資料庫中收集資料,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仍有遺漏,很 難完全真實呈現當時發生之情形,也可能影響研究結果及解 釋力。

(二)僅以進行急診室傷害外因登錄作業之合作醫院急診室收集之 資料分析,所以研究結果無法推論至全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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