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母群體
臺北市內湖區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年中人口 268,253 人。
二、樣本
研究採回溯性調查分析法,以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 學會「TIPSPA 傷害監測系統」資料庫,蒐集自 2008 年 7 月起至 2010 年 6 月止之臺北市內湖區民眾交通事故傷害個案,共 1,997 筆。
第三節 研究工具
研究工具採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事故傷害外因登錄表」第二類 道路運輸事故,問卷內容包含以下部分:
一、個人基本變項
(一)年齡:以實際年齡計算後,再分成14 歲(含以下)、15-24 歲、25-44 歲、45-64 歲、65 歲以上等年齡層。
(二)性別:分男性、女性二項。
(三)教育程度:分國中(含)以下、高中職、大專以上三項。
(四)疾病史:指受傷前疾病史,分有疾病史、無疾病史二項。
(五)藥物因素:受傷前平日服用藥物狀況,分有服藥、沒有服藥 二項。
二、交通事故背景變項
(一)發生時間:分白天、晚上二項。
(二)事故類屬:分自己造成、他人造成二項。
(三)事故歸因:分人為因素、非人為因素二項。
(四)事故發生地點:分馬路上、不在馬路上二項。
(五)事故發生時狀態:分行路中、工作中、日常起居(含休閒、
運動等)三項。
(六)事故類型:分與車輛相撞、非與車相撞二項。
三、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
依行政院衛生署1997年「改善及重症醫療計劃」,中央健保局1998 年訂定「檢傷分類概要分級表」將檢傷的級數分為四級:
(一)第一級:需立即處理2分鐘內治療,第一優先急救之病患。
(二)第二級:需在10 分鐘內治療者,第二優先急救之病患。
(三)第三級:需在30 分鐘內治療者,第三優先急救之病患。
(四)第四級:此類病患病情輕微,無生命危險,可赴門診治療或 次日就診者,第四優先急救之病患。
本研究為便於統計分析,將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依「檢傷分類 概要分級表」將檢傷的級數一、二級列為「重度傷害」;三、四級為
「輕度傷害」。
第四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之研究步驟如下:
一、文獻收集及探討
針對以研究目的為主軸的相關理論及理念依據,進行國內外 文獻的蒐集及探討。
二、資料收集
研究者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TIPSPA 傷害監測系統」資
料庫使用同意,蒐集自2008 年 7 月起至 2010 年 6 月止之臺北市 內湖區民眾交通事故傷害個案,共1,997 筆。
三、資料處理
進行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以SPSS for Windows 17.0統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處理、編碼、譯 碼、代碼轉換及相關的統計分析。依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假設和 研究架構,採用下列統計方法:
一、描述性統計
頻率與百分率:呈現研究對象各項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 背景變項與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之分佈情形。
二、推論性統計
(一)百分率同質性卡方檢定(χ2 - test for homogeneity of proportions): 探討個人基本變項、交通事故背景變項與交通事故傷害嚴重 程度的關係。若達顯著,則進一步以Bonferroni method 進行 事後比較。
(二)邏輯斯複迴歸分析(logistic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探討 交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重要之預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