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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名詞解釋

為使意義明確,避免混淆,茲將本研究所使用之重要詞彙,界定如下:

一、矯正機關(依法務部矯正機構組織架構分類)

法務部所屬五十一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 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一)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

(二)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

(三)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受感訓處分人(流氓)。

(四)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五)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

(六)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七)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二、基層戒護管理人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各類人員名詞定義研商會議紀錄)矯正機關戒 護科主要職掌受刑人或被告之戒護及戒備事項,頇直接與收容人接觸。戒護管理 紀律之良窳,關係著整個矯正計劃之推行與戒護安全,然其成敗大部份操之服務 於第一線的基層戒護管理人員。除專員外,擔任此戒護安全責任的基層工作人員 為科員、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

三. 戒護管理

(「戒護教材」法務部矯正署編印 2016 年 1 月)

「戒護」(custody)一詞,顧名思義,即警戒(surveillance)、保護(protection)之 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 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因此戒護管理乃各矯正機關安全之本,管理之 最後防線,若戒護管理失當,即會發生所謂的「戒護事故」,所謂戒護事故,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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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監獄內發生的異於常態、暫時性失去控制與掌握的突發事故。其意涵包括脫逃、

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含鬧房、騷動及暴動)。當受刑人發生上列違規行為時,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 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四、休閒運動

張少熙(2003)將休閒運動定義為當閒暇時,依自己的意願或興趣,選擇從 事有益於身心發展的體能性活動或運動。本研究所謂「休閒運動」是指個人在閒 暇時,依自我意願或興趣,選擇參與有益身體健康、平衡心理發展的體能性或娛 樂性的運動,達到休閒的效果與功能。黎萬錩(2008)將休閒運動定義為員工在 閒暇時,依自己的意願所選擇的體能性活動或運動,藉以達到身心健康或紓解壓 力的目的。

吳雅傳(2010)認為休閒運動參與者係指在閒暇時間內,依據個人興趣或其 他生活需要,自由選擇參與各項休閒運動。游贊薰(2010)休閒運動參與係指個 人在日常閒暇生活中,依個人的喜好,主動選擇參與的休閒運動。

五、休閒運動參與現況

本研究所指的休閒運動參與現況的情形,調查內容是參考徐德治(2008)研 究。包含參與的休閒運動項目、每週從事休閒運動的次數、每次參與休閒運動的 持續時間、從事休閒運動通常達到的強度、從事休閒運動的習慣、參與休閒運動 所利用的時間、從事休閒運動的時段、參與休閒運動時的同伴、從事休閒運動的 地點、從事的休閒運動是否繳費、每月的休閒運動花費等。

六、休閒運動參與程度

本研究所指的休閒運動的參與程度參考 Fox (1987) 所使用之公式:運動參 與程度=頻率×(平均強度+持續時間),採李克特(Likert)六點量尺表示之,

以問卷第二部分每週從事休閒運動的次數、每次參與休閒運動的持續時間及從事 休閒運動達到的強度等三個題項來計算。數字越高,表示臺東地區矯正機關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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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管理人員參與休閒運動的程度越高。本研究經統計後依得分高低排序,結果 區分成低參與程度(0 分–6 分)、中參與程度(7 分–17 分)、高參與程度(18 分 以上)三組。

七、休閒運動阻礙因素

休閒運動阻礙因素是指抑減休閒運動參與次數和愉悅感的種種因素,亦即在 休閒運動的行為過程中,任何阻止或限制個人參與休閒的頻率、持續性及參與品 質的因子(鍾瓊珠,1997)。陳藝文(2000)定義為抑制或中斷參與休閒活動的 種種因素,使得人們不論原本無意、有意或中斷參與一項休閒活動,這些因素均 稱為休閒阻礙。而陳振聲(2004)則認為任何可能影響個人休閒喜好、休閒參與 決策過程及休閒遊憩體驗,而導致無法、不願意或減少參與休閒活動的因素,通 稱為休閒阻礙因素。換言之,休閒運動阻礙因素尌是任何影響個體降低或減少參 與休閒運動的因素。本研究採用之休閒阻礙因素量表於問卷第三部分,共有 28 題,採李克特(Likert)五點量尺表示之。量表各題目總得分愈高代表參與休閒 運動的阻礙愈高,反之則阻礙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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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係針對本研究有關之文獻及研究變項相關理論,加以整理分析,全章 分為六個小節:第一節 休閒運動的定義;第二節 休閒運動的分類;第三節休閒運 動的功能;第四節休閒運動參與之相關理論與研究;第五節休閒運動阻礙之相關理 論與研究;第六節文獻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