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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主題為「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可行性之研 究」,研究過程中,為使意義明確,避免混淆,茲將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名詞,界 定解釋如下:

一、台東縣議員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故台東縣議員由台東縣民依法選出,每 4 年改選 1 次,目 前台東縣議員為第十六屆議員,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 日投票選出,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就職,名額共 30 名。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之規定,台東縣議會的職權摘要 整理如下(內政部,1999):

(一)、議決台東縣規章,議決台東縣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議 決台東縣財產的處分,議決台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 自治條例,議決台東縣政府提案事項,議決台東縣議員提案事項。

(二)、審議台東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接受人民請願。

(四)、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二、選舉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行使有一定的範圍,此空間範圍即謂選舉區(薄慶玖,

199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市)議員選舉,以 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各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

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第 2 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並應於發 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 布之」。另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 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中央選舉委員會,2007)。台東縣 議員選舉區現行劃分有 14 個選舉區,其中一至五為區域選舉區,六至九為平地原 住民選舉區,十至十四為山地原住民選舉區。

三、綠島鄉

綠島鄉隸屬台東縣,為台東縣所轄 16 個鄉鎮市之一,其位於台東縣東南方的 太平洋上,西北距台東市 18 浬,南距蘭嶼島 45 浬,綠島鄉東西長約 4 公里,南北 寬約 3 公里,環島周圍長 20.3 公里,成不等邊四邊形,面積約 16 平方公里,是台 東縣轄二個離島鄉之一(綠島鄉戶政事務所,2006)。

綠島鄉原名有火燒島、雞心嶼、青仔嶼等諸多稱呼,最高峰為西南方的火燒 山,標高 281 公尺,無大河川,只有短促溪流數處,原為一遍布原始森林的島嶼,

自清代漢人入墾此地,至日治時已砍伐殆盡,現島上仍青山翠谷,沿岸怪石嶙峋,

自然景觀十分壯麗。(綠島鄉戶政事務所,2006)。

綠島鄉全鄉共分為南寮、中寮、公館三村,人口約 3000 餘人,南寮村是全島 對外交聯絡的門戶,亦具有行政機能,包括鄉公所、代表會、郵局、電信局、發 電廠等,都設於此村。中寮村是綠島最早形成以及人口數量最多的村落。公館村 的範圍包括島嶼的東半部,除了公館本村以外,還包括許多小型的聚落。

四、單獨劃分選區

凡一個選舉區只能選出一名議員者,稱為單一(單數)選舉區或小選舉區。

例如目前立法委員選舉,台東縣選出一名,即屬單一選區。每一個選舉區可以選 出二名以上者,稱為複數選舉區或大選舉區(賴錦珖,2003)。台東縣議員選舉區 第二、五、八、十至十四選舉區,應選名額皆為一人,即屬單一選區。本研究綠 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係指將綠島鄉從第一選舉區中脫離,單獨成立一個選區,選 出一名議員之義。亦即將綠島鄉從原來劃在第一選舉區(與台東市合併)選出 10 席議員,單獨劃出成立一個新的選舉區之義。

另台東縣議員選舉,因選舉人身分之不同,區分有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 原住民選舉區,雖在同一個鄉鎮市的選舉人,因身分的不同,其選舉區也有所不 同。綠島鄉在區域選區上劃在第一選舉區、平地原住民劃在第九選舉區、山地原 住民劃在第十四選舉區。惟綠島鄉居民以平地人為主(即區域),僅有少數零星之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2。本研究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係探討綠島鄉區域選區,

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區較無關聯,有關綠島鄉在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 所劃屬之選區,不另作分析。

五、應選名額

顧名思義「應選名額」係指應選出的名額,台東縣議員應選總額 30 名(區域 17 名、平地原住民 8 名、山地原住民 5 名),分別依其選舉區的劃分後之人口數計 算其應選名額。其應選名額計算標準,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舉 區劃分準則第 6 條規定:選舉區內應選名額指前項基本人口數除該選舉區人口總 數所得之商數。商數有小數者,應與其他選舉區之商數小數比較,依小數之大小 依序補足全縣應選名額(第 4 條所稱基本人口數,指以應選名額除該項選舉全縣 市人口總數所得之商數)(台灣省選舉委員會,1996)。

2 參照 97 年 2 月底台東縣戶政之人口統計資料,該鄉僅有平地原住民 85 人、山地原住民 9 人。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以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之可行性為議題,又係分別從法律面、技術 面、需求面、政治面等去探究其可行性,因此本章針對與選舉區劃分有關及涉及 探討構面的重點文獻或理論,先予說明與臚列,進而與訪談後之有關內容相互參 考結合,而做出研究結論,本章摘要如下:第一節部份,分別就有關涉及相關選 區劃分的意涵;即選舉區劃分的類型,劃分的機關、劃分的法令與程序等,參考 相關法規予以論述。第二節部分,簡述選區劃分之公平性與標準,援引相關法規 及學者的論述摘要說明。第三節摘錄整理相關國內選舉區劃分的相關文獻。第四 節概略說明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的現況及應選名額現況。第五節說明民意代表 與地方發展。以下僅就資料蒐集的結果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選舉區劃分之意涵

本文所探討的問題與選舉區劃分的若干規定與程序有著密切的關聯存在,如

「選區劃分」的類型有哪些,主管選區劃分的機關為何?現行法令對縣議員選舉 選區劃分的規定與作業程序如何,有必要先加以了解,本節就有關的選舉區劃分 之類型、劃分機關、劃分的法令與作業程序等相關意涵說明如下:

一、 選舉區劃分的類型

(一)世界各國選舉區劃分的類型

根據葉振輝(1985)所說:方今世界各國對選舉區的劃分主要有四種類型:

1、以人口為基礎-例如蘇聯各級立法機關的代表,均以一定人口產生一名 為準,故代表總額並不固定。

2、以人口為基礎,但同時比例加權-例如一九二四年蘇聯憲法規定,同樣 產生一名代表,城市地區之人口數為二萬五千人,鄉村地區則需十二萬 五千人。

3、以人口為基礎,但對於人口較少地區有最低保障名額。對人口較高地區 有最高限額-例如法國第五共和的參議員。我國選舉區的劃分,比較接 近此一類型。

4、不按人口計算,完全以各級行政單位為標準-例如澳洲、巴西、加拿大、

西德、奈及利亞,以及美國參議院。

我國地方民意代表選區劃分類型,根據前述學者葉振輝所說,我國的地方 民意代表選舉區有類似接近第三種類型。目前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對於縣(市)

議員應選名額之規定也比較接近此制的精神。

(二)大選舉區與單一選區

世界各國各型選舉種類,選舉區之劃分方式,一般大都採用的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以行政區劃分主義,即以現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另一種則是以人口分 配主義,即按人口數多寡,為劃分選舉區的標準(薄慶玖,1995)。兩者之間,

各有其優劣,前者劃分較為方便,但缺乏代表性,後者劃分比較麻煩,但較具有 代表性。

選舉區若以人口數多寡為參考產生的方式,其選區的類型大致區分有大選舉 區與單一選區二種,凡一選舉區只能選出一位議員者,稱為單一(單數)選舉區 或小選舉區,每一個選舉區可以選出議員二名以上者,稱為複數選舉區或大選舉 區(賴錦珖,2003)。採行單一選舉區的優缺點如下:1、優點:(1)有利兩黨政 治的發展,避免多黨林立。(2)各政黨在同一選區僅得提名一人,得以嚴肅黨紀,

促進政黨政治發展。(3)候選人如以偏激競選方式,不易當選。(4)選區小,選 民與候選人間得以充分進行雙向溝通。2、缺點:(1)小黨不容易當選,不利多 元政治發展。(2)政黨所得票數與所佔席次或將不成比例,政治實力與席次分配 兩歧。(3)會導致補選頻繁。(4)候選人的政見地方化、侷限化,難期有宏觀的 觀點。另採大選舉區之優缺點與前述單一選區制度正好相反。

我國地方民意代表以區域代表按人口比例調整代表名額,在選舉區劃分類型 上,係採大小選區並存制,其中以複數選舉區為多,單一選舉區所佔比例較少,

但是其形成的原因,乃是基於行政區域、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人口多寡及歷史 傳統等因素,而歷來選舉區的變更亦均循因地制宜之原則,予以變更,非固執於 學理之劃分方式而勉強劃分(賴錦珖,2003)。

(三)我國縣(市)議員名額保障之類型

選舉區除了前述有依人口為基礎等的劃分幾種類型,及有依選出名額的多寡 而區分有大、小選舉區(單一選區)之類型外,為了保障弱勢者或弱勢地區,也 有若干保障的制度,經研究者參考相關法規與資料,針對縣(市)議員名額的保

障制度,發現有以下幾種類型:

1、婦女保障

現行我國縣市議員對婦女訂有保障的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之 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現行我國縣市議員對婦女訂有保障的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之 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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