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李玉芬 先生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綠島 鄉單獨劃分選區可行性之研究
研究生:蘇基山 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
(提供授權人裝訂於紙本論文書名頁之次頁用)
本授權書所授權之論文為授權人在 國立臺東大學 區域政策與發展 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 96 學年度第 二 學期取得 碩士 學位之論 文。
論文題目: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可行性之研 究
指導教授: 李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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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蘇基山
簽 名: 蘇 基 山
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謝 誌
三年前進入台東大學就讀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公共事務管理在 職專班,開啟了我生命中的智慧之門,自已能在不惑之年,重返校園,
不僅讓自己的生活更充實,也滿足了自我實現的心願,回首來時路,
滿懷感恩,感恩在求學路上,所有幫助我的人!
最感恩的是指導教授李玉芬博士,您啟發了我的智慧之門,讓我 的人生更有意義,能承蒙師恩,如沐春風,此乃學生三生有幸。此外,
在修課期間,承蒙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所有老師們的殷殷教誨,以 及我的論文口試委員孫本初老師、侯松茂老師的指導,謹此致上深深 的謝意,感謝您們指導。
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的同學們: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同 窗緣」 ,在風光明媚的校園裡,能與你們相知相惜,真好!真的要感謝 全班同學,謝謝您們對我的照顧!讓我的每一次上課都成為享受,歡 歡喜喜的渡過。在論文寫作的學習路上,雖然辛苦,同窗情誼卻收穫 豐碩!讓我不枉此生。
謝謝台東縣選舉委員會的長官、同仁們,向您們致上十二萬分的 謝意,感謝您們的支持與鼓勵,讓我得以完成理想!最後,也感謝家 人的支持與鼓勵,讓我無後顧之憂,得以在課業上能全力衝刺。
今日能夠順利完成學業,謝謝所有曾經幫助我的人, Thank you again for anytime, anywhere and anything!
蘇基山 謹誌於台東 2008.05.11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綠島 鄉單獨劃分選區可行性之研究
作 者 : 蘇 基 山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區 域 政 策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可行性的問題,選舉區劃分對 候選人、選民、選舉事務,甚至地方的發展,均會造成影響,多年來綠島鄉爭取 劃為單一選區,選出一席議員名額,卻未能如願,希望能透過本研究,了解綠島 鄉單獨劃分選區此一議題的的過程、現況與可行性問題之癥點所在。本研究採用 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針對權責機關主管人員、綠島鄉人士、現任議員、台 東縣民等十三位相關人士,進行面對面化訪談,分別就「法律面」、「技術面」、「需 求面」、「政治面」等四個構面為訪談重點,據此歸納分別以 1、「單獨劃分選區法 令規定」。2、「公平代表性與區域完整性原則」。3、「地方需求與服務區域取捨」。 4、「支持程度與排擠效應」之四項來剖析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之可行性。
研究結果顯示,本研究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一個選區,1、在「需求面」,有 其必要性且獲得普遍的認可與期待;2、在「法律面」,法律層面適用上有所牽強;
3、在「技術面」,技術層面上,並不符合公平合理性;4、在「政治面」,由於政 治現實環境生態及排擠名額的影響,並未獲得普遍的支持。
根據研究結論發現,近年來綠島鄉積極爭取劃為單獨選區,是因為綠島鄉民 需求性強烈,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重視的現象,而也由於適法性的模糊、公平性 的考量、排擠因素及政治現實生態之影響等,所以此一方案,尚無法獲得支持,
期望透過本研究的分析與發現,能提供政府機關及綠島鄉人士,將來對此一議題 的重視與參考。
關 鍵 詞 : 綠 島 鄉 、 縣 議 員 、 單 獨 劃 分 選 區 。
A Study of The Feasibility of Taitung County Councilors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A case study of Green Island
Author: Ji-Shan Su
Abstract
The aims of this study were to investigate the feasibility of Taitung county councilors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of Green island. This research from “the legal point”, “the technical point”, “the demand point”, and “the political point” four way, the face-to-face interview and depth interview were employed as research methods.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 In the demand point ,Green island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except, in the demanding aspect thought that has its necessity and obtains outside the universal approval.(2) In the legal point , It is not feasible.(3) In technical point, also demonstrated that does not feasible. (4)In political point, because the political realistic environment ecology and pushes aside the quota of people the influence, at present has not earned the universal support.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also confirms the Green island an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in mentioned, the Green island by each way to strive for, is intense because of Green island countryman demanding, but requests the phenomenon which the related institution takes seriously, but also because of the legal, fairness consideration, pushes aside influence of the factor and the political realistic ecology, therefore the present Green island divides an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is not feasible.
According to this study results, sugg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to government and Green island resident.
Keywords: Green island,Councilors, Independent electoral district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6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7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8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1
第一節 選舉區劃分之意涵……… 11
第二節 選舉區劃分的公平性與標準 ………17
第三節 國內選舉區劃分相關研究 ………19
第四節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與應選名額 ………22
第五節 民意代表與地方發展 ………2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4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34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6
第三節 信度與效度 ………44
第四章 結果分析 ………48
第一節 單獨劃分選區法令規定 ………49
第二節 公平代表性與區域完整性 ………55
第三節 地方需求與服務區域取捨 ………61
第四節 支持程度與排擠效應 ………66
第五節 單獨劃分選區之可行途徑 ………7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3
第一節 研究發現 ………73
第二節 研究建議 ………76
參考文獻 ………79
附錄一 選舉區劃分相關法規 ………83
附錄二 公平代表的標準 ………87
附錄三 正式訪談大綱簡介與訪談大綱類型 …88
附錄四 訪談逐字稿 ………93
表 目 次
表 1-1 台灣省各離島鄉地區是否選出縣議員名額參照表 …………4
表 2-1 選舉區劃分之相關法令摘要表 ………16
表 2-2 國內選舉區劃分相關文獻彙整表………19
表 2-3 台東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選舉區劃分範圍暨應選名額表…26 表 2-4 綠島鄉發展內外環境情勢 SWOT 分析表 ………32
表 3-1 受訪對象資料特性一覽表 ………39
表 3-2 訪談大綱問卷專家學者名單………41
表 4-1 質化訪談結果主要範疇表 ………48
表 4-2 第十六屆台東縣議員選舉選出一名議員基本人口數表……56
表 4-3 第十六屆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域各選區選出議員代表人口 數表………57
表 4-4 歷屆台東縣議員選舉綠島鄉所劃屬之選舉區資料表………58
表 4-5 綠島鄉單獨劃分新成立一個選舉區後台東縣區域各選
區議員應選名額變化表………69
圖 目 次
圖 1-1 台東縣歷年人口變化圖 ………2
圖 1-2 綠島鄉歷年人口變化圖 ………3
圖 2-1 台東縣第十六屆議員選舉(區域)選舉區劃分圖 ……… 23
圖 2-2 台東縣第十六屆議員選舉(平地原住民)選舉區劃分圖 .24
圖 2-3 台東縣第十六屆議員選舉(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劃分圖 .25
圖 3-1 研究架構圖 ………3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問題背景
縣(市)議員選舉,表徵我國基層地方自治發展的進步,對國家政府運作及 社會影響可說相當深遠,若能審慎思考目前縣(市)議員選舉制度的優劣或規劃 調整未來可改進的策略,必然有助提昇議員的服務表現與問政品質,同時也能夠 強化各縣市的行政效能與整體的競爭力(黃建銘,2006)。
民主政治就是具有選舉的政治,而選舉區制度攸關選舉結果至大,小選區容 易出現兩黨制,一在朝、一在野,執政者與監督者較為明顯,執政者為求能繼續 執政,較肯努力作事。大選舉區容易形成多黨制,導致政局不安,不能有效率的 推動政策。我國在地方選舉方面,民選首長選舉,其選舉區與行政區域完全一致,
自不發生當選名額與選舉區劃分等問題,惟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選舉,當選名額 不只一人,而是以人口數之多寡,選出一定數額的民意代表,為使選舉人及被選 舉人在一定空間範圍,行使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則須在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因此選舉區如何公平合理的劃分,選出能夠代表各階層、各地方的代表,可說是 整個選舉過程中相當重要及受矚目的一項重要議題。
縣(市)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乃因議會是民意機關,為使議會之民意代表 具有普遍性,避免選舉結果當選之議員,大部分被某一些人口聚集地方或生活環 境較繁榮富裕或人才集中之鄉(鎮、市、區)所囊括,而使偏遠落後地區無法產 生議員進入議會,因此,如何公平合理的劃分縣(市)議員選舉區,使其不論在 繁榮或偏遠地區,都能產生議員名額,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又議員代表各方人民 意見,大家的意見在議會中都能獲得充分的表達,這樣的議會才能成為真正的民 意機關,真正為地方及縣(市)人民爭取最大的福祉。
臺東縣轄有十六個鄉鎮市,包含蘭嶼、綠島二個離島鄉,其中綠島鄉人口3千 餘人,面積約16平方公里,民國79年綠島被納入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特定區以後,
此一海上璞玉頓時成為台灣旅遊界眼中的璀璨明珠。由於觀光業的帶動與蓬勃發 展,使綠島鄉在台東縣整體所佔的重要性更形重要,又據戶政機關的統計資料,
近年來台東縣人口持續下降,但綠島鄉係屬離島,地處偏遠,人口卻是少數於近 年來稍有增加的鄉鎮之一,圖1-1與圖1-2分別為台東縣與綠島鄉從民國75年以 來的人口變化統計,由圖表觀之更可印證此一說明趨勢。目前臺東縣議員名額有 30名,若以現行當選縣議員居住的鄉鎮市來說,現行台東縣除綠島鄉之外,皆有 縣議員產生,僅綠島鄉多年以來一直未有居住設籍該鄉的議員來替該鄉服務,為 該鄉民眾喉舌,替該鄉增取公共建設與利益。
年度 全縣人口數 75 272,477 76 267,333 77 260,073 78 257,836 79 256,803 80 255,896 81 255,362 82 255,536 83 256,419 84 254,375 85 253,831 86 253,002 87 249,937 88 247,801 89 245,312 90 244,612 91 243,965 92 242,842 93 240,373 94 238,943 95 235,957 96 233,660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台東縣政府戶政課(2007)。
圖1-1 台東縣歷年人口統計變化圖
257,836 260,073 267,333 272,477
256,803 255,896
255,362 255,536
256,419 254,375
253,002 253,831
249,937 247,801
245,312 244,612
243,965242,842 240,373
238,943 235,957
233,660
210,000 220,000 230,000 240,000 250,000 260,000 270,000 280,000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年度 人數
年度 綠島鄉人口數 75 4,367 76 4,037 77 3,076 78 3,295 79 3,337 80 3,546 81 3,144 82 3,043 83 2,802 84 2,634 85 2,513 86 2,810 87 2,743 88 2,717 89 2,799 90 3,246 91 3,289 92 3,201 93 3,132 94 3,145 95 3,026 96 3,039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台東縣綠島戶政事務所(2007)。
又在台灣省選舉委員會90年有關「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研究報告」中 所載:台灣省各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最近幾屆僅台東縣綠島鄉建議單獨劃 一選舉區較有爭議外,其餘縣(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均未發生爭議事件1(台灣
1 台灣省最近幾屆縣議員選舉區劃分,雖部分縣市選舉區或有調整與變更,但並無發生較大爭議,
綠島鄉於民國 90 年為爭取一個議員名額,曾多次行文表達與表達不滿,因此省選委會將其列為較 有爭議的議案。
圖1-2 綠島鄉歷年人口變化統計圖
4,367 4,037
3,076 3,295
3,337 3,546
3,144 3,043 2,802
2,634 2,513
2,810 2,743
2,717 2,799
3,246 3,289
3,2013,132 3,145 3,026 3,039
-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年度 人數
省選舉委員會,2001)。目前台灣省各縣(市)所轄之離島鄉中,山地鄉(台東縣 蘭嶼鄉)因「地方制度法」明定有保障議員名額,其餘之各離島鄉,澎湖縣所轄 之各離島及屏東縣所轄之離島琉球鄉亦有議員名額,但綠島鄉至今均未能有一席 的縣議員產生,亦即台灣省之離島鄉目前僅綠島鄉無議員產生,表1-1為台灣省 各離島鄉地區是否選出縣議員名額參照表,由該表中可知台灣省各離島鄉皆有議 員產生,連澎湖縣七美鄉人口與綠島鄉相近,也有一名議員名額。但台東縣綠島 鄉,多年來持續爭取劃為單一選區,選出一席議員名額,卻未能如願,其涉及的 因素及其原因為何?近年來已引起台東縣各界的重視與注意。
表 1-1 台灣省各離島鄉地區是否選出縣議員名額參照表
縣 別 澎湖縣 澎湖縣 澎湖縣 澎湖縣 澎湖縣 屏東縣 台東縣 台東縣 鄉 別 七美鄉 望安鄉 西嶼鄉 白沙鄉 湖西鄉 琉球鄉 蘭嶼鄉 綠島鄉 人口數 3161 4427 8178 9221 12915 12899 3849 3050 是否有
議員當 選名額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選舉區 劃分方 式
單 一 選 區
單 一 選 區
中 選 區
中 選 區
中 選 區
單 一 選 區
單 一 選 區
大 選 舉 區 應選議
員名額 1 1 2 2 2 1 1 10
備註
全鄉選 出 2 名
全鄉選 出 2 名
全鄉選 出 2 名
離島鄉 兼具山 地鄉性 質
與台東 市合併 選區,未 有綠島 鄉籍之 議員當 選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 1、台灣省選舉委員會(2006)。 2、人口數參考 95 年 10 月底內政部 戶政統計之人口數。
二、研究動機
身為台東縣的一份子,又是從事選舉業務的行政人員,對於台東縣最重要的 民意機關縣議會議員的組成及選舉制度等相關議題的探討,理應比其他人更為積 極、主動。台東縣議員選舉歷年來競爭皆相當激烈,地方有志之士無不努力耕耘 自己所屬選區,服務選區民眾,爭取為民服務的機會,以便在選舉時增加選民印
象,讓自己可以順利當選,進而進入議會服務選民。也由於議會係由各地方、各 階層的議員組成,代表各地方的意見,所以對縣政問題才不會有所偏頗,也比較 能顧及全縣。因此,選舉區的劃分相當重要,如劃分得宜,則選出的議員其代表 性將可涵蓋各方,否則若劃分不當,將影響部分地區的利益與發展。一直以來台 東縣議員選舉選舉區的劃分,均由選舉委員會本於權責依規定作業程序來調整及 劃定,不會有太大的變化與問題產生,台東縣議員選舉選舉區除在第十四屆議員 選舉(1998 年 1 月)時,將綠島鄉由成功地區(第三選舉區)改劃入台東市地區
(第一選舉區)外,也均未有調整與變化。惟最近幾年,台東縣各界對縣議員選 舉區的爭議,迭有發生,如原住民議員反映選舉區過於遼闊、卑南鄉強烈要求恢 復原有二席之縣議員名額、綠島鄉各界希望將其劃為單一選舉區,產生一席議員 等,又有因擔心選區人口數減少,以致鼓勵外鄉居民遷入,以維持應有的應選名 額,因而涉及幽靈人口案,而導致惹上官司之情事。以上種種問題的延伸,都與 台東縣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此為本研究選擇有關選舉區劃 分相關議題的研究動機之一。
研究者於 1999 年進入台東縣選舉委員會服務,於承辦有關台東縣議員選舉選 舉區劃分之眾多意見與討論當中,尤以綠島鄉爭取單獨劃為一個選舉區這個議題 最為多見,每每在平時或在委員會議審議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作業時,綠島鄉 各界都會透過不同的管道表達其希望單獨劃為一個選舉區,選出一名議員的強烈 需求,此更引起我在台東縣議員選舉的相關問題中,選擇以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 為議題的研究的動機。
衡諸各項因素,綠島鄉爭取一席議員名額,似乎在沒有明確法源依據可以依 循(如修改地方制度法,保障每一鄉鎮市至少有一席名額)之下,問題顯得困難 重重,或許惟有透過選舉區的調整,將其劃為單獨選舉區,才得以實現。但選舉 區劃分是個敏感且複雜的議題,綠島鄉人口數雖少,但地理位置特殊係屬離島,
近年以來觀光人數急速增加,公共投資需求更加殷切,在地方殷切的企盼及各方 關注之下,綠島鄉單獨劃分一個選舉區選出一席議員,是否漸露曙光?此項議題 有必要透過較為嚴謹的研究、探討與客觀的分析,進行可行性的評估,俾供政府 制定相關政策及劃分選舉區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一、研究目的
選舉區劃分對候選人、選民、選舉事務,甚至地方的發展,均會造成影響,
如何合理公平的劃分,必須兼顧到各種因素,是一個相當複雜而且敏感的問題。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可行性的問題,藉由對議題本身相 關面向的探討而提出分析,亦即希望能透過本研究,了解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此 一議題的的過程、現況與問題的根源所在,並試圖了解將來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 的可行性。
綜合言之,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如下:
(一)、了解歷屆台東縣議員選舉綠島鄉選舉區劃分的演變。
(二)、了解目前綠島鄉爭取劃為單一選區的過程。
(三)、從法律面,技術面,需求面,政治面四個面向,了解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 區的可行性為何?其癥點之所在以及解決之道。
二、待答問題
本研究基於前述之研究目的,其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選出一名議員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即探討是否符合 選區劃分原則的精神、劃分準則但書「特殊情形,專案提報」之規定適用?
及法律保障問題探究。
(二)、探討選舉區劃分重要的參考原則;即公平代表性與區域完整性,對綠島鄉 單獨劃分選區的可行性影響如何?
(三)、分析綠島鄉是否需要有一席議員?它對地方發展與建設的影響,綠島鄉是 否需要有一席議員?增設一名議員對該鄉發展是利或弊?
(四)、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之支持程度如何?因排擠效應造成影響情形如何?
綜上,本研究綜合以上各點,從法律面,技術面,需求面,政治面;即分別 依「單獨劃分選區法令規定」、「公平代表性與區域完整性原則」、「地方需求與服 務取捨」、「支持程度與排擠效應」去分析與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的可行性。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劃分選舉區時,除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外,尚需要考量各項因素,如人口分布、
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等。其劃分又涉及候選人的地緣背景、選民的投 票傾向、地方派系的色彩,以及政黨資源的分布與動員等等不同的變數,每一個 變數互動的結果,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行政院研考會,1989)。本研究從選舉區 劃分之法令、重要劃分原則與需求性、支持度中,去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
從中了解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的可行性,並試圖找出癥結之所在。其研究仍有 一定的範圍,其研究範圍說明如下:
(一)、以綠島鄉為研究之區域:台東縣議員選舉劃分有14個選舉區,各選舉區含 括的鄉鎮市不一,所涵蓋區域範圍各不相同,本研究以綠島鄉從目前第一 選舉區改劃單獨成立一個選舉區為目標區域,故主要以綠島鄉為研究地區 。
(二)、以綠島鄉劃分單一選區為研究核心:選舉區劃分的方式有很多種,有大選 區制、中選區制、小選區制,本研究設定綠島鄉單獨劃一選區,使其能夠 選出一名議員為研究的核心。
(三)、以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域選舉區」為佐證:台東縣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有 14個選舉區,共選出應選名額30名,區域選區部份劃有五個選舉區共選出 應選名額17名,其中第一選舉區(台東市、綠島鄉、蘭嶼鄉)選出10名,
本研究探討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僅影響區域選舉區範圍與應選名額的變 化,並未涉及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舉區,故本研究以區域選舉區資 料為佐證之參考,無涉平地、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原有的劃分及其應選名額。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時間上之限制:以研究時間而言,本研究設定自本(2007)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5 月止,進行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研究區域綠島鄉係 屬離島,交通往返不便,往返費時,深度訪談較為不易,影響訪談時 效,此為本研究的第一個限制。
(二)、研究對象的限制:本研究除文獻之整理分析外,又以質性訪談方式進 行研究,訪談的對象理應全面性的對主管選舉區之劃分機關、綠島鄉 各界民意代表、地方人士、台東縣議員、台東縣選民等作整體性的調 查或訪問或以舉辦公聽會方式廣蒐資料,但限於時間、人力、物力,
僅選擇省、縣選舉委員會主辦長官、具有代表性之綠島鄉地方人士、
區域縣議員、部分縣民做深度的訪談,未能全面擴及各方,此為本研 究的第二個限制。
(三)、研究面向的限制:可行性研究必須探討的面向必須相當廣泛與嚴謹,影 響選區劃分的因素很多,本研究限於上述時間的限制,僅分別選擇從法 律面、技術面、需求面、政治面等幾個重點層面去探討與分析其可行性 ,雖已儘可能考量到與本研究有關的因素與層面,但恐仍無法涵蓋所有 問題的癥點,此為本研究的第三個限制。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主題為「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可行性之研 究」,研究過程中,為使意義明確,避免混淆,茲將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名詞,界 定解釋如下:
一、台東縣議員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故台東縣議員由台東縣民依法選出,每 4 年改選 1 次,目 前台東縣議員為第十六屆議員,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 日投票選出,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就職,名額共 30 名。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之規定,台東縣議會的職權摘要 整理如下(內政部,1999):
(一)、議決台東縣規章,議決台東縣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議 決台東縣財產的處分,議決台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 自治條例,議決台東縣政府提案事項,議決台東縣議員提案事項。
(二)、審議台東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接受人民請願。
(四)、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二、選舉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行使有一定的範圍,此空間範圍即謂選舉區(薄慶玖,
199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市)議員選舉,以 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各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
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第 2 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並應於發 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 布之」。另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 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中央選舉委員會,2007)。台東縣 議員選舉區現行劃分有 14 個選舉區,其中一至五為區域選舉區,六至九為平地原 住民選舉區,十至十四為山地原住民選舉區。
三、綠島鄉
綠島鄉隸屬台東縣,為台東縣所轄 16 個鄉鎮市之一,其位於台東縣東南方的 太平洋上,西北距台東市 18 浬,南距蘭嶼島 45 浬,綠島鄉東西長約 4 公里,南北 寬約 3 公里,環島周圍長 20.3 公里,成不等邊四邊形,面積約 16 平方公里,是台 東縣轄二個離島鄉之一(綠島鄉戶政事務所,2006)。
綠島鄉原名有火燒島、雞心嶼、青仔嶼等諸多稱呼,最高峰為西南方的火燒 山,標高 281 公尺,無大河川,只有短促溪流數處,原為一遍布原始森林的島嶼,
自清代漢人入墾此地,至日治時已砍伐殆盡,現島上仍青山翠谷,沿岸怪石嶙峋,
自然景觀十分壯麗。(綠島鄉戶政事務所,2006)。
綠島鄉全鄉共分為南寮、中寮、公館三村,人口約 3000 餘人,南寮村是全島 對外交聯絡的門戶,亦具有行政機能,包括鄉公所、代表會、郵局、電信局、發 電廠等,都設於此村。中寮村是綠島最早形成以及人口數量最多的村落。公館村 的範圍包括島嶼的東半部,除了公館本村以外,還包括許多小型的聚落。
四、單獨劃分選區
凡一個選舉區只能選出一名議員者,稱為單一(單數)選舉區或小選舉區。
例如目前立法委員選舉,台東縣選出一名,即屬單一選區。每一個選舉區可以選 出二名以上者,稱為複數選舉區或大選舉區(賴錦珖,2003)。台東縣議員選舉區 第二、五、八、十至十四選舉區,應選名額皆為一人,即屬單一選區。本研究綠 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係指將綠島鄉從第一選舉區中脫離,單獨成立一個選區,選 出一名議員之義。亦即將綠島鄉從原來劃在第一選舉區(與台東市合併)選出 10 席議員,單獨劃出成立一個新的選舉區之義。
另台東縣議員選舉,因選舉人身分之不同,區分有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 原住民選舉區,雖在同一個鄉鎮市的選舉人,因身分的不同,其選舉區也有所不 同。綠島鄉在區域選區上劃在第一選舉區、平地原住民劃在第九選舉區、山地原 住民劃在第十四選舉區。惟綠島鄉居民以平地人為主(即區域),僅有少數零星之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2。本研究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係探討綠島鄉區域選區,
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區較無關聯,有關綠島鄉在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 所劃屬之選區,不另作分析。
五、應選名額
顧名思義「應選名額」係指應選出的名額,台東縣議員應選總額 30 名(區域 17 名、平地原住民 8 名、山地原住民 5 名),分別依其選舉區的劃分後之人口數計 算其應選名額。其應選名額計算標準,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舉 區劃分準則第 6 條規定:選舉區內應選名額指前項基本人口數除該選舉區人口總 數所得之商數。商數有小數者,應與其他選舉區之商數小數比較,依小數之大小 依序補足全縣應選名額(第 4 條所稱基本人口數,指以應選名額除該項選舉全縣 市人口總數所得之商數)(台灣省選舉委員會,1996)。
2 參照 97 年 2 月底台東縣戶政之人口統計資料,該鄉僅有平地原住民 85 人、山地原住民 9 人。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以綠島鄉單獨劃分選舉區之可行性為議題,又係分別從法律面、技術 面、需求面、政治面等去探究其可行性,因此本章針對與選舉區劃分有關及涉及 探討構面的重點文獻或理論,先予說明與臚列,進而與訪談後之有關內容相互參 考結合,而做出研究結論,本章摘要如下:第一節部份,分別就有關涉及相關選 區劃分的意涵;即選舉區劃分的類型,劃分的機關、劃分的法令與程序等,參考 相關法規予以論述。第二節部分,簡述選區劃分之公平性與標準,援引相關法規 及學者的論述摘要說明。第三節摘錄整理相關國內選舉區劃分的相關文獻。第四 節概略說明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的現況及應選名額現況。第五節說明民意代表 與地方發展。以下僅就資料蒐集的結果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選舉區劃分之意涵
本文所探討的問題與選舉區劃分的若干規定與程序有著密切的關聯存在,如
「選區劃分」的類型有哪些,主管選區劃分的機關為何?現行法令對縣議員選舉 選區劃分的規定與作業程序如何,有必要先加以了解,本節就有關的選舉區劃分 之類型、劃分機關、劃分的法令與作業程序等相關意涵說明如下:
一、 選舉區劃分的類型
(一)世界各國選舉區劃分的類型
根據葉振輝(1985)所說:方今世界各國對選舉區的劃分主要有四種類型:
1、以人口為基礎-例如蘇聯各級立法機關的代表,均以一定人口產生一名 為準,故代表總額並不固定。
2、以人口為基礎,但同時比例加權-例如一九二四年蘇聯憲法規定,同樣 產生一名代表,城市地區之人口數為二萬五千人,鄉村地區則需十二萬 五千人。
3、以人口為基礎,但對於人口較少地區有最低保障名額。對人口較高地區 有最高限額-例如法國第五共和的參議員。我國選舉區的劃分,比較接 近此一類型。
4、不按人口計算,完全以各級行政單位為標準-例如澳洲、巴西、加拿大、
西德、奈及利亞,以及美國參議院。
我國地方民意代表選區劃分類型,根據前述學者葉振輝所說,我國的地方 民意代表選舉區有類似接近第三種類型。目前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對於縣(市)
議員應選名額之規定也比較接近此制的精神。
(二)大選舉區與單一選區
世界各國各型選舉種類,選舉區之劃分方式,一般大都採用的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以行政區劃分主義,即以現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另一種則是以人口分 配主義,即按人口數多寡,為劃分選舉區的標準(薄慶玖,1995)。兩者之間,
各有其優劣,前者劃分較為方便,但缺乏代表性,後者劃分比較麻煩,但較具有 代表性。
選舉區若以人口數多寡為參考產生的方式,其選區的類型大致區分有大選舉 區與單一選區二種,凡一選舉區只能選出一位議員者,稱為單一(單數)選舉區 或小選舉區,每一個選舉區可以選出議員二名以上者,稱為複數選舉區或大選舉 區(賴錦珖,2003)。採行單一選舉區的優缺點如下:1、優點:(1)有利兩黨政 治的發展,避免多黨林立。(2)各政黨在同一選區僅得提名一人,得以嚴肅黨紀,
促進政黨政治發展。(3)候選人如以偏激競選方式,不易當選。(4)選區小,選 民與候選人間得以充分進行雙向溝通。2、缺點:(1)小黨不容易當選,不利多 元政治發展。(2)政黨所得票數與所佔席次或將不成比例,政治實力與席次分配 兩歧。(3)會導致補選頻繁。(4)候選人的政見地方化、侷限化,難期有宏觀的 觀點。另採大選舉區之優缺點與前述單一選區制度正好相反。
我國地方民意代表以區域代表按人口比例調整代表名額,在選舉區劃分類型 上,係採大小選區並存制,其中以複數選舉區為多,單一選舉區所佔比例較少,
但是其形成的原因,乃是基於行政區域、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人口多寡及歷史 傳統等因素,而歷來選舉區的變更亦均循因地制宜之原則,予以變更,非固執於 學理之劃分方式而勉強劃分(賴錦珖,2003)。
(三)我國縣(市)議員名額保障之類型
選舉區除了前述有依人口為基礎等的劃分幾種類型,及有依選出名額的多寡 而區分有大、小選舉區(單一選區)之類型外,為了保障弱勢者或弱勢地區,也 有若干保障的制度,經研究者參考相關法規與資料,針對縣(市)議員名額的保
障制度,發現有以下幾種類型:
1、婦女保障
現行我國縣市議員對婦女訂有保障的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之 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2、原住民保障
為保障弱勢之原住民參選,現行地方制度法亦訂有相關保障之條款,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 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鄉(鎮、市)有平地原住 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 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 額。
前述地方制度法對平地原住民人口達到一定數額,即需有平地原住民產生 的議員,又規定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此項之規定
,主要應係考量原住民係屬少數,為保障其參政權,所作的規範。
3、每一鄉鎮市保障
我國縣(市)議員選舉曾於民國五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台灣省各縣 市議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區域選出之議員,選舉區內每一鄉(鎮、
市、區)至少應有議員一名」,亦即採行區域保障名額規定,也有此制度之精神,
但其中有關保障每一鄉、鎮至少有一名議員的規定,當時經付諸實施後,發現有 左列三項弊端(台灣省選舉委員會,2001):
(1)大鄉(鎮)有財勢而欲競選議員者,於投票前六個月將戶籍遷徙至小 (鎮)內登記競選,結果當選議員者,並非真正屬於小鄉(鎮)內土生 土長的人。
(2)小鄉(鎮)的候選人,因法規有保障其當選之憑藉,往往會導致搓圓 仔湯情事發生。
(3)因每一鄉(鎮、市、區)至少應有議員一名關係,結果發生得票少者 當選,而得票多者反而有落選情事,有違民主政治多數決原理。
(4)上述方案實施後,經檢討由於發生上述缺失,各方反映認為:專為少 數不能選出議員之鄉(鎮)設定保障制度,實無必要。故台灣省政府
將該項「每一鄉(鎮、市、區)保障議員名額」之規定予以刪除。現 行法令規定縣議員選舉,僅山地鄉部分有每一鄉鎮保障的規定,其餘 非山地鄉,不管是大鄉或小鄉,目前均未有此法令的保障規定。
綜觀我國現行法令,目前對縣議員名額的保障,目前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
對於婦女訂有保障名額,又山地原住民鄉亦訂有保障每一鄉至少應有一席縣議員 名額,但在區域縣議員方面,並無針對每一鄉鎮市均有議員的保障規定,但筆者
認為時至今日,此制度仍有討論的空間。我國現行立法委員選舉,憲法即有規定 保障有每一縣市至少一名,使人口較少的台東縣、澎湖縣、甚至金門縣都有一席
立委,此保障的精神在中央民代都有列入,何以地方民代未有呢?又既使不全面 實施每一鄉鎮市至少保障有一名議員的制度,但偏遠的離島鄉,其地理環境特殊
,相對處於劣勢,可否考量其特殊性而予以個別列入保障呢?這個問題將在後續 結果分析中觸及和說明
二、選舉區劃分機關
(一)世界各國選舉區劃分機關
地方自治學者薄慶玖(1995)指出選舉區劃分的機關有以下三種類型:
1、 由議會劃分:如美國。美國國會眾議員選舉議員選舉區以及州議會議員 選舉區,皆由州議會負責劃分。此外,日本眾議院議員之選舉區,及各 選舉區應選出議員名額,依據日本公職選舉法,亦可視為議會劃分。
2、 由中立之劃界委員會劃分:如英國。1944年,國會法規規定在英國之四 大地區-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分別成立劃界委員會,
由各黨派各派代表組成,負責每隔十年至十五年對各地區之選舉情形,
尤其人口異動,向國會提出報告,作為重劃之根據。英國選舉法規定劃 界委員會雖向國會提出報告,但劃界純由該會負責。
3、 由選務機關劃分:如我國。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2條規定: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縣(市)
議員之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區,
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 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二)我國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機關
我國選舉區的劃分機關,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係根據選舉之種類 分別由各該選舉之主管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依據該法修正前第42條規定:縣(市)
議員之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96年11月7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總 統公布修正後,依其新修正之條文第37條規定,已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
本文所探討之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係屬縣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範圍,所以依 據前述選罷法的規定,其選舉區的調整與劃分,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三、縣議員選舉區劃分法令與作業程序
(一)選舉區劃分法令依據
有關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的主要法令依據,除「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部份條文有原則性的規定外,現行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台 灣省選舉委員會頒布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準則」為遵 循參酌的主要依據。
「地方制度法」係規範我國政府各層級的關係、地方自治的範圍、以及府會 關係與權利義務等等的一項重要法規,其中對縣市議會的組成與應選的名額有原 則的規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規定而制定,分 別對縣市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組織、名額、開會的日程等有比較詳細明確的 規範。另外,目前公職人員選舉所依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選舉區劃分 的原則與程序有比較詳盡的規定,其中第 36、37 條條文內容均與本研究所探討 的議員選舉區劃分有著相當的關聯。又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前為縣市議員選區劃分 的主管機關,為使全省各縣市對於選舉區劃分作業能有一致的標準,頒布有「台 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準則」,條文共 9 條,主要係針對縣議 員選舉區劃分的作業訂定標準與程序,統一規範,俾使各縣市選委會對於縣議員 選區劃分作業時,能有所遵循。此項劃分準則也是目前縣議員選區劃分所依循最 重要的行政命令之一。表 2-1 為有關前述選舉區劃分之相關法令摘要表,其中 各項重要條文摘錄如附錄一。
表 2-1 選舉區劃分之相關法令摘要表
項目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 修訂日期 主要規範內容
1 地方制度法 內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
1、 內容規範有關我 國地方劃分、地 方自治實施的事 項、自治組織等 事項。
2、 其中第 33 條條 列有縣市議會議 員應選總額的規 定。
2 地方法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 內政部 91 年 8 月 21 日
1、 根據地方制度法 第 54 條第 1 至 3 項規定而制訂的 行政命令,分別 就縣市議會與鄉 鎮市民代表會的 組織、名額等有 詳細的規定。
2、 其中第 6 條係對 縣市議員總額及 保障等規範之。
3 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
內政部 中央選舉委 員會
96 年 11 月 7 日
1、 主要條文為我國 各項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事務的 規定。
2、 其中與選舉區劃 分有關之條文有 第 36、37 條,內 容規定各項選舉 區劃分的主管機 關、劃分斟酌的 原則、劃分的程 序等。
4
台灣省各縣市 議會議員選舉 區劃分準則
台灣省選舉
委員會 85 年 6 月 17 日
條文共 9 條,主要 規範台灣省縣市議 會議員選舉區劃分 作業標準與程序。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 1、(內政部,2007a)。2、(內政部,2007b)3、(台灣 省選舉委員會,2007)。4、(中央選舉委員會,2007)。
(二)選舉區劃分作業程序
前面談過選舉區劃分一向都是敏感而且複雜的議題,因此選舉區劃分的作業 程序,必須相當嚴謹,前台灣省選舉委員會為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主管機關,
因台灣省所轄二十一縣(市)行政區域幅員遼闊,每一縣(市)地理環境、人文 關係、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不一,為期劃分選舉區作業周延,因此有一套作業的 規範及訂定相關的選舉區劃分作業程序,通常其程序為於每屆縣(市)議員任期 屆滿一年四個月前,即通函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對各該縣(市)議會議員選舉
區劃分擬具意見,提經各該縣市委員會議通過後函報該會參考,台灣省選舉委員 會再依各該縣(市)所提選舉區變更劃分意見,查核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研擬意見提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發布公告。
96 年 11 月 7 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後,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正式走入歷 史,因本研究係以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為研究主題,將會涉及到台東縣議員選舉 區的變更,如果將來要進行調整變更,其作業程序依現行規定,需由台東縣選舉 委員會根據相關法令依據,研擬具體意見提經委員會議初審通過後,直接函報中 央選舉委員會審定,於任期屆滿一年前公告,使得完成整個程序。簡單言之,有 關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調整變更流程約略如下:
地方民意反映 =>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 =>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 => 公告(任期屆滿一年前)。
第二節 選舉區劃分的公平性與標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規定:選舉區劃分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
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選舉區的劃分,除了必須 根據法令及斟酌前述原則劃分外,如何公平合理的劃分選舉區,更是考量的重要 因素之一,有關選舉區公平合理劃分的標準為何呢?以下就學者有關選舉區公平 性與標準的相關文獻整理與探討如下:
一、選舉區劃分的公平性與標準原則
不論是採「屬地」或「屬人」做為選區劃分之方法,均將牽涉到名額的配置 或選舉區疆界區域的劃分問題,對於名額的配置問題,其決定的方式常以人口比 例為主,所引發的爭議也較小,但是,在選區劃分問題上,則因所依據的劃分標 準不同,而有較大的爭議。選區劃分所依據的標準在本質上是一種價值主張,在 結果上則有政治影響,因此,對於如何建構一套具有共識的劃分標準,以用作劃 分選區的憑藉或評估標準,目前在學術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紀明欣,2006)。
在選舉區的劃分所依據的標準中,以Lijphart所提出的十六項標準最為詳盡,
Lijphart本人稱其為公平代表的標準3,此十六項標準經朱雲漢等針對此十六項標 準,將其內容歸納為下列四大重要的原則(潘春義,2002):
(一)公平代表性:所有公民應享「每人一票,票票等值」之選舉權。就單一選
區而言,每個選區必須儘量包含相同數目的公民;就複數選區而言,應使 所有代表與被代表的公民數之間,呈現相對稱的情況。
(二)席次比例性:每一政黨或政治團體,其所代表席次應與所得選票具相當之 比例。此在單一選區多數決時,因「剩票」與「死票」不能轉讓,最不易 達成,而政黨比例代表制幾可完全反應出來。全複數選區因屬少數代表制
,效果介於兩者之間,故又稱半比例代表制,惟此制對組織運作能力較佳 之政黨,仍可因配票效果好,而有較多當選機會。
(三)行政區域完整:劃分選區時,應儘量配合與地方行政疆界一致,倘有區隔 縮小之必要,界限須是簡潔而連續的。不可出現所謂傑利蠑螈4之偏差作 法,致引發朝野爭議或違憲之嫌。一般先進民主國家對選區劃分,或採法 律保留,或由超黨派機構為之,且皆儘量避免引發爭議。
(四)保障少數團體:對於種族、宗教或其他政治少數或弱勢群體,為保障社會 和諧發展與政府政策的有效執行,各國皆會特別保護其參政機會,免生疏 離或反動現象。
二、小結
學者所歸納的四大原則中,「席次比例性」與國會選舉及政黨名額較有關聯,
因本文所探討的問題,偏向地方民意代表部分,其涉及的關聯性較少,在此不作 贅述。選區劃分參考的因素相當多,無論哪一種選舉區制,都沒有完全無缺的方 案(葉振輝,1985)。以往視為公平的選舉區制,未必在未來的選舉中,仍被視 為公平的劃分。因此,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沒有絕對不變的劃分方式。我 國歷年來所舉辦的各項選舉中,選舉區的調整,也會因時因地的加以改變,例如:
2007年立法委員由複數選區改採行單一選舉區制,又在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中,主 管選舉區劃分的機關,每隔幾年都會考量各項因素及民意反映,將選舉區做適度 的調整與變更,俾以更合乎公平及更貼近民意。
選舉區除須依據法令之概括規定的原則劃分外;即需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 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又根據前述學者所說之各項原則與標準,如公平代
4 美國各州議會每隔一段時間會依人口變遷情形調整選區,1812 年麻塞諸塞州所劃分的不規則選 區,被ㄧ位政治漫畫家嘲諷類似一隻蠑螈形狀(salamander-like shape),而當時的州長名字叫傑 利(Elbridge Gerry),一位報紙編輯稱此「只顧黨派私利的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劃分法
(Gerrymandering)(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2004)。
表性、區域完整性等,這二項原則也是選舉區劃分所必須考量與重視的,綠島鄉 是否符合相關要件,筆者將它歸納為技術性的問題,而這個技術性的問題,是後 續本文所要深思討論的。另保障少數團體的原則,因涉及法令保障問題的探討,
我將它列入法律面,合併在本研究法律可行性項下探討。
第三節 國內選舉區劃分相關研究
國內對選舉區的研究雖然已有好長的一段時間,但對於選區劃分的相關理論 並不明顯,綜觀國內單獨對於選舉區劃分的學術論文相關文獻並不多見,其所見 文獻多以國會議員選舉,即以立法委員為探討的方向,主要是搭配單一選區兩票 制的相關文獻出現,顯少對地方民意代表的選區劃分來做研究,因此本文可參考 依據的文獻與理論不多,在資料蒐集上也較為不易。惟筆者經運用電腦網路搜尋 及至圖書館查閱後,仍有獲得部分的資料,茲將有關蒐集選舉區劃分的相關文獻 彙整如下表 2-2。
表 2-2:國內選舉區劃分相關文獻彙整表
年份 作者 論文名稱 研究問題與目的 研究發現 1990 游清鑫 選區規劃對
選舉競爭影 響之研究。
探討選舉制度的設 計及其政治效果時
,選舉區的規劃常 被單純的視為選舉 行政的一部分而忽 略其重要性。其目 的在探討選舉區規 劃的問題及其對選 舉的影響。
1、 任何形式的選舉制度 都會產生相當程度的 偏差,而且沒有完全符 合各項標準的選舉區 類型。
2、 選舉區愈大時,小黨及 少數獨立候選人其政 見傾向較極端的訴求。
3、 選舉時並非只有政黨 的競爭,也有同黨候選 人的黨內競爭。而且後 者有時常較前者激烈。
4、 選舉制度強調候選人 個人特質,使政黨的組 織與紀律受到挑戰。
5、 選舉制度的選擇必須 與現實政治社會環境 相配合才能有效實施。
6、 如欲兼顧選舉的公平 性與維護政黨紀律以 建立健全的政黨政治 ,以大選舉區為主的比 例代表制是一項可以 的選擇。
票制於台灣 之適用性探 討。
兩票制的設計運作
,配合台灣的政治 生態來分析評估制 度的適用性及相關 配套措施
都指出,沒有任何一種制 度可以達成所有制度設計 者所欲求達成的目標。在 從事制度討論時所著重的 並不是在於得出一個「最 好」的制度採用建議,而 是應針對我國的政治環境
,在考慮制度複雜性與改 革成功的可能性並存之下
,選擇一個較為適合我國 的制度。
2002 呂世昌 單一選區兩 票制政治效 果之研究。
以單一選區兩票制 為主軸,在內容方 面,結合理論面的 探討與經驗性的驗 證,分別從選舉制 度對政黨體系及憲 政運作之影響,以 分析其政治效果。
檢討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 度之政治效果及缺失並試 圖以德、日兩國經驗為借 鏡,建構我國單一選區兩 票制之方向,並評估新選 制能否解決既有之弊端,
及推測其所可能產生的效 果。最後分別對杜弗傑定 律及假設提出理論修正,
並對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 提出具體建議。
2002 潘春義 原住民的身 分與選區劃 分之研究
探討原住民身分的 區分、原住民參政 權及選舉區之劃分
、身分區分與選區 劃分之間的關聯性
。
1、 現行區分平地原住民 及山地原住民之二元 區分已不符實際。
2、 現行選區劃分,包括名 額分配存有缺失,對人 口較少的族群非常不 利,應先取消現行身分 區分,再依人口比例規 劃若干選區。
3、 身分區分確是選區劃 分的絆腳石。
4、 原住民對現行身分區 分之廢除,及選區重新 調整大致有一致的共 識。
2004 鄭顯銘 單一名額選 舉區劃分之 探討-以我 國立法委員 選舉制度為 例。
探討選舉制度與選 區劃分在政治生態 與國家政局穩定的 關係
選區劃分足以左右政黨勢 力消長,決定候選人選情
,具有高度爭議性,在實 務上也有相當的困難度。
尤其在政府推國會改革及 選制改革政策時,其變動 幅度廣大,影響深遠,所 以必須審慎為之。
2006 紀明欣 我國立法委 員單一選區 劃分之研究
-台北縣個
探討我國修憲後實 施單一選區制台北 縣立法委員選舉區 的相關問題:
1、 完整記載台北縣第七 屆立法委員單一選區 劃分的過程。
2、 研究發現影響台北縣
案分析 1、 台北縣的立法 委員選舉區是 如何劃分?劃 分的思維建立 在何種基礎?
2、 選委會在作整 體劃分時,其考 量點為何?並 針對各方案去 做比較。
3、 在劃分過程中 各方人士、利害 關係人之間的 角力,其考量點 為何?
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劃 分的主要因素為票票 等值、行政區域完整 性、新泰五林共同生活 圈、主要政黨及現任立 委。
3、 最多的共識是希望選 區劃分要對於選民影 響是最小的。
4、 研究建議未來選區劃 分調整時,要以影響選 民生活最小的方案為 考量。而未來也要以選 區劃分的結果作為行 政區域重新調整的根 據,以縮短我國行政區 的城鄉差距。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以上相關文獻雖然大多以立法委員單一選區為研究的標的,並無對地方民意 代表選區劃分有過研究,尤其更無單獨對單一縣市縣議員的選區來做研究主體,
惟經由研讀以上相關的文獻資料,對探討本文的問題,仍有相當參考的價值。
例如學者游清鑫〈1990〉的研究發現中,強調選舉制度的選擇必須與現實政 治社會環境相配合才能有效實施,近年來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的議題紛爭不斷,
並起而抗爭,可知台東縣政治社會環境已有改變,依照學者的研究中得知,台東 縣選區劃分的作為,也勢必要與台東縣的政治社會環境相配合,才得以有效實 施。又學者沈靜倫〈2001〉在其「單一選區兩票制於台灣之適用性探討」論文研 究發現中點出,所有「選舉制度選擇」的研究都指出,沒有任何一種制度可以達 成所有制度設計者所欲求達成的目標。在從事制度討論時所著重的並不是在於得 出一個「最好」的制度,而是應針對我國的政治環境,在考慮制度複雜性,選擇 一個較為適合的制度。筆者認為這與游清鑫先生發現的結論仍有相似之處,即選 舉制度(選區劃分)應針對政治環境,在考慮制度複雜性中,選擇一個較為適合 的制度。
又在潘春義〈2002〉所發表的研究論文中,也提出一項的研究發現,即「現 行選區劃分,包括名額分配存有缺失,對人口較少的族群非常不利」,雖其論文 係針對原住民所做的分析,但現行選區劃分的各項規定與辦法中,似乎仍有此項 的缺失存在,綠島鄉人口較少,沒有議員名額,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再者,研究者也從鄭顯銘〈2004〉的研究發現中了解到,選區劃分具有高度
的爭議性,影響深遠,所以必須審慎為之。引申至本文研究的主題,如要改變台 東縣議員的選區劃分,將綠島鄉單獨劃為一個選區,地方上目前似乎仍然有其爭 議性,因此必須審慎,不能貿然實施。另紀明欣〈2006〉的論文,在其研究發現 與建議中也提到,選區劃分調整時,要以影響選民生活最小的方案為考量,而未 來也要以選區劃分的結果作為行政區域重新調整的根據,以縮短我國行政區的城 鄉差距。此項建議其主要是對立法委員單一選區的研究建議,但在地方議會的選 區劃分上,此項觀點仍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亦即選區調整時,「要以影響選民生 活最小的方案為考量」。
經由研讀以上各個研究學者的論文及研究發現當中,其中若干原則理論與研 究發現,本研究仍可比照與應用,更藉由前人研究的經驗分享,讓筆者能對「綠 島鄉單獨劃分選區」重新加以審思,以幫助釐清後續探討的方向。
第四節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與應選名額
由於選區劃分牽動既有政治政治勢力的變動,任何選區的調整必然遭受甚 大的阻力,前面說過如果將來綠島鄉單獨劃分一個選舉區,必將牽動其他選舉區 應選名額的變化,因本文所探討的議題與台東縣議員選舉選舉區息息相關,目前 台東縣議員選舉區劃分現況與應選名額的情形如何,有必要做一簡單敘述,本節 就台東縣議員現行選舉區劃分及應選名額現況簡單說明如下:
一、選舉區地理區域劃分現況
目前台東縣議會為第十六屆,共劃有 14 個選舉區,第一至第五選舉區為區 域選舉區;第六至第九為平地原住民選舉區;第十至第十四為山地原住民選舉 區,每一選舉區均含括若干鄉鎮市,有關台東縣議員選舉各選舉區所涵蓋的範圍 及鄉鎮市繪製如圖 2-1(區域)、2-2(平地原住民)、2-3(山地原住民)。
二、各選區應選名額現況
台東縣縣議員總額,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依 87 年 1 月 24 日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故台東縣第十六屆議員仍維持議員總額 30 人不變,
即維持區域總額 17 名、平地原住民總額 8 名、山地原住民總額 5 名不變。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應選名額計算係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
之月終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因此,臺東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選舉,經訂於 94 年 12 月 3 日投票,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於 94 年 9 月 22 日發布選舉公告時,其中 台東縣議員選舉,各選舉區應選名額經計算均與第十五屆選舉時相同。經參照台 東縣選舉委員會資料,有關現行臺東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選舉區劃分範圍與應選 名額如下表 2-3 所示:
表 2-3:台東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範圍暨應選名額表
縣市別 選舉區劃分 應選出之議員
名額 選舉區 範 圍
人口數
(94 年 6
月) 名額 應有婦女當
選名額 備 註
第一選舉
區 臺東市、蘭嶼鄉、綠島鄉。 95297 10 2
第二選舉
區 卑南鄉、延平鄉。 13531 1
第三選舉
區 東河鄉、成功鎮、長濱鄉。 16761 2
第四選舉
區 鹿野鄉、關山鎮、海端鄉、池上鄉。 23230 3
第五選舉
區 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 11869 1
區 域 選 舉 區
第六選舉
區 居住臺東市之平地原住民。 17551 2
第七選舉 區
居住卑南鄉、太麻里鄉、金峰鄉、達 仁鄉、大武鄉、蘭嶼鄉之平地原住 民。
14216 2
第八選舉 區
居住鹿野鄉、延平鄉、關山鎮、海端 鄉、池上鄉之平地原住民。
7043 1
第九選舉 區
居住東河鄉、綠島鄉、成功鎮、長濱 鄉之平地原住民。
19685 3
平地原住 民議員共 8 人,婦 女保障名 額 2 人。
平 地 原 住 民 選 舉 區 第十選舉
區
居住延平鄉及卑南鄉、東河鄉、成功 鎮、長濱鄉之山地原住民。
3936 1
第十一選 舉區
居住海端鄉及鹿野鄉、關山鎮、池上 鄉之山地原住民。
4526 1
第十二選 舉區
居住金峰鄉及太麻里鄉之山地原住 民。
3346 1
第十三選
舉區 居住達仁鄉及大武鄉之山地原住民。 3841 1
臺
東縣
第十四選 舉區
居住蘭嶼鄉及臺東市、綠島鄉之山地 原住民。
4600 1
山地原住 民議員共 5 人,婦 女保障名 額 1 人。
山 地 原 住 民 選 舉 區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台東縣選舉委員會(2005),9 月份第一次委員會議資料。
三、各選區應選名額的變化
選舉區劃分確定後,各選區應選名額與人口數增減,是互有關係,亦即各選
區應選名額不是固定不變的。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舉區劃分 準則」第 6 條規定:「選舉區內應選名額指前項基本人口除該選舉區人口總數所 得之商數,商數有小數者,應與其他選舉區之商數比較,依小數之大小依序補足 全縣市應選名額」,依此可以看出各選舉區應選名額是會隨著人口的增減而變化 的。
如上所述,臺東縣第 16 屆議員各選舉區應選名額,在應選總額不變之下,
依據台東縣 94 年 6 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計算:全縣各選舉區應選名額仍維持與 第 14、15 屆時相同,雖然近三屆以來(14、15 屆及本屆)各選舉區應選名額均 維持不變,但部分選舉區應選名額,參照 94 年 6 月人口數計算應選名額時,差 距已經相當小,例如第二選舉區與第四選舉區,其差距經計算僅差 0.02,即一百 多人,只要第二選舉區增加超過 1 百多人,將會產生應選名額的變化,亦即第二 選區應選名額將由 1 席增為 2 席;第四選區將由 3 席減為 2 席,如此小的差距,
四年後因為人口數的增減,第四選舉區與第二選舉區應選名額是否會有變化呢?
值得注意。
又本研究以綠島鄉單獨劃分一個選舉區為議題,將來若綠島鄉新成立一個選 區,很明顯將會影響到區域某一選區的應選名額的減少,本研究探討項目之一為 綠島鄉單獨劃分選區的政治可行性;即此項議題的支持度如何?而排擠情形是否 會影響其支持的態度,此問題也將在後續研究結果分析中觸及。
第五節 民意代表與地方發展
一、地方民意代表(縣議員)扮演之角色
(一)民意代表的重要性
我國的地方自治體制跟中央體制一樣,可稱為權力分立制度的類型;即行政 機關負責制定政策與執行,而立法機關負責監督來制衡。縣(市)是實施政府與 落實政府政策的最重要地方機關,縣(市)政府負責執行縣(市)的各項政策,
為縣(市)的行政機關。而縣(市)議會代表民意,監督縣政,為縣(市)的立 法機關。縣(市)議員由選民依照選舉區選出議員組成議會監督縣政,為民喉舌。
縣議會由縣民選出的議員組成,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縣議員有其法定的 職權,又除了法定的職權以外,每一位縣議員在地方上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每每人民有所請求或遭遇問題時,常常會找縣議員協助或協調解決,又地方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