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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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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2009 年 3 月 31 日歷經長久的推動與期盼,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 的修正案,正式將育嬰津貼納入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之一,並於同年 5 月 1 日正式上路,使得十多年來各界不斷倡議的育嬰津貼終於紮根在我國法制之中。

隨著就業保險法通過之帶動,同年 6 月公教人員保險法也隨之修正而於 8 月 1 日正式施行、軍人保險條例則在2010 年 4 月修法並在 5 月正式施行,因此我國 軍、公、教、勞工四大就業族群,除了透過社會保險之制度在退休時享受到老年 經濟安全之保障外,面對下一代子女的養育負擔上每一個被保險人也可以於最長 六個月的給付期間內得到國家及其他被保險人的分擔。

惟若從子女是社會未來總資產的概念來看育嬰津貼的定位,我國以現行職業 分立的社會保險體系作為育嬰津貼發放的法源依據,並非沒有爭議的空間。而這 也是立法過程中支持者與反對者交鋒的主要議題之一。支持者認為育嬰津貼在我 國的全名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其母法則是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3 項,因此本質上受領的對象就已經必然地限縮在「工作人口」上,因而排除了「全 民」普及式的發放;再加上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是為了讓有使用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16 條第 1 項育嬰假需求的申請人,可以在請假期間受到薪資替代之 保障,讓育嬰假可以更無後顧之憂的被有效利用,並使育嬰假可以免於淪為「中 產階級條款」的情況,故育嬰津貼應保障之對象只限工作者,自然應該透過工作 者彼此之間的互助,以社會保險來處理因為育兒事由而造成的所得中斷風險,將 育嬰津貼列入就業保險法中並無不妥1。但反對者從育嬰行為之價值切入,若謂

1 參劉梅君,「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母性保護」-立法之意義、釋疑及理論淺談,律師雜 誌,2001 年 4 月,第 271 期, 第 17 頁。劉梅君,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育嬰津貼」的定位及立 法意義淺析,萬國法律,2002 年 10 月,第 125 期,第 3 頁至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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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是未來社會共同的資本,就應該承認養育者的育兒勞動價值及其對社會的貢 獻,從此角度來看,凡有育兒行為之人即均應予平等的對待,因此如果將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放在就業保險法中,關於育嬰津貼的申請主體,就會受到就業保險法 被保險人範圍的限制,如此一來不僅會使育嬰津貼的發放在工作者與非工作者間 產生有或無兩種極端的結果;而且礙於就業保險法的被保險人僅以受僱勞工為 限,因此對於非受僱者但仍有從事就業工作的農、漁民、加入職業工會的自營作 業者…等人,也都被排除在被保險人之外,造成育嬰津貼之發放也會在「工作者」

間形成受僱者與非受僱者的區別。雖然以現行之立法結果來看,我國最終還是選 擇了將育嬰津貼的定位放在補償受僱者因育嬰行為而暫停就業所造成的所得損 失,將前述爭議暫劃句點,但是對於同有育兒勞動事實卻因為身分別、職業別的 不同而受到國家社會給付的不同對待這樣的質疑並未因此落幕,仍容有討論空 間2。不過育嬰津貼制度的設計是否一定要如前所述般,僅能在「給予工作人口 育嬰假期間所得替代式的給付額度」與「一體承認所有育嬰行為者育嬰價值及貢 獻之普及式給付」間,互斥性的擇一而定呢?在同一個制度中兼容兩種目的,是 否全然不可行呢?此為本文撰寫的動機之一。

除了上述關於育嬰津貼定位之爭議外,另一個主要的討論重點則放在育嬰津 制度設計與男女間就業機會平等的實質促進上。誠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 條所 言,該法設立的目的除了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之外,尚包括促進性別地位實質 平等,故特於第四章第14 條至第 25 條規定了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因此除了基 於男女生理功能角色之差異而特別對女性工作者設立生理假(第 14 條)、產假(第 15 條第 1 項)、哺乳時間(第 18 條)之規定外,同時也考量到女性長期受制於社會 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桎梏。因此女性作為承擔起主要的家務責任及家庭成員照顧 責任之角色,在職場上便容昜加深女性因私(家庭)害公(工作)的刻板印象,更在

2 參詹皓菁,以女性人格尊嚴之維護探討育嬰假津貼制度之憲法基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 學園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1 月,第 132 頁至第 138 頁。

適逢2005 年德國聯邦家庭、老年、女性及青年事務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Familie, Senioren, Frauen und Jugend, BMFSFJ)在第七次家庭報告中指出德國將重 新定位其家庭政策,一改過去傳統的家庭主婦婚、單一男性養家模式的家庭政 策,並以瑞典模式為「典範」轉向支持雙薪家庭為主流,希望父、母親都可以同 時兼顧其職業生涯發展與子女照顧責任。在此目標下,德國於 2006 年 3 月 11

(Bundeserziehungsgeldgesetz, BErzGG),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由於德國父母津貼制度與我國法體系的比較上,相當於我國育嬰津貼法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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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所有住民作為給付對象可謂是其傳統。因此相較起來,德國父母津貼法制之 規定之於我國,更具啟發意義。

雖然我國發放育嬰津貼的法源依據,是歷經數十年的不斷努力才得到的保貴 成果,值得予以肯定。但如前所述,目前之規定尚有不足之處,下一步應該如何 調整,讓制度可以更合理、更公平、讓育嬰津貼可以承載更多元的社會目的?或 許德國父母津貼法制及其實踐後之成果,可以提供我們另一個思考的方向,這便 是本文撰寫的主要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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