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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立法沿革

第四章 台灣育嬰津貼法制之介紹及德國聯邦 父母津貼法制之啟示

第二節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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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我國育嬰假制度的誕生

這樣的困境,我國對於平衡女性就業及子女照顧責任的衝突,也採取類似歐 洲親職假制度,以調整工作者的工時為手段,在1989 年、1990 年開始針對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教師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設有育嬰留職停薪 假之規定14,此可謂我國現行育嬰假之前身。但不同於親職假制度在歐洲發展之 初,就是以促進男女實質就業平等而將「新生兒照顧責任」視為父母親的共同責 任,所以立法上普遍採取性別中性的立法模式讓男性也可以享有請假的權利正是 其主要特色。反觀我國,當時規定的適用主體不僅只限於公立學校女性教師或女 性公務員等特定職業身分之人,更是將男性完全排除在外而將育兒行為視為專屬 女性的責任,可見當初制度設計背後,並沒有如同歐洲親職假制度的進步想法,

而是以傳統家庭模式之男女性別分工為想像。再者,當時並沒有特別考慮到對這 段期間相對應的育嬰津貼給付設計,故一併將國家責任排除在外。這些不足之 處,正是日後2002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之育嬰假及 2009 年、2010 年就業保險 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之育嬰津貼立法之所欲解決的問題。

第二節 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立法沿革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案,正式將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下文簡稱為育嬰津貼)納入該法的給付項目之一,同年 4 月 22 日總統公布 並於5 月 1 日正式施行,使得十多年來各界不斷倡議的育嬰津貼終於紮根在我國 法制之中。隨著就業保險法的修正腳步,同年6 月公教人員保險法也隨同修正並 於8 月 1 日正式施行15;2010 年 4 月軍人保險條例亦修法並在 5 月正式施行 16

14 參馬財專,回首來時路:育嬰留職津貼的初步思索,社區發展季刊,2007 年 12 月,第 119 期,第 430 頁。

15 該次修法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將該法的給付事由加入「育嬰留職停薪」,並增訂第 17 之 1 條關於給付資格及要件之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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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建立起育嬰假制度

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在2008 年修正以前稱之為兩性工作平等法,而 2001 年12 月立法三讀通過前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其前身則是由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 的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在敘述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有必要先對此做一說 明,以下為了彰顯沿革的階段性,因此法律名稱隨各時期之名稱稱之。

第一款 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催生

1987 年 8 月爆發一起國父紀念館 57 位女性員工及高雄市立文化中心 44 位 女性員工因為招考時與館方簽下女性員工年滿三十歲,或是結婚、懷孕就須自動 離職之約定,因此被要求離職的事件。透過這次女性員工集體出面申訴的契機,

開啟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推動的契機,藉由媒體的大幅報導及婦女新知等女性 團體之聲援,讓長久以來存在於就業市場中單身歧視的陋習浮出檯面,也突顯出 法制上(無論是民法、工廠法或勞基法等)對職場性別歧視保護的不足。因此婦女 新知基金會遂集結學者、律師及社會運動人士,展開長達11 年的立法推動過程。

在法律上,不僅援引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基本國策第一百 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保護」、第一 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 福利政策。」之精神,同時參考了國際經驗,依照聯合國決議將1975 年到 1985 年定為「聯合國婦女十年」要求各會員國在十年內廢除一切歧視女性的法律並積 極制定法律及政策以保障女性的權益之精神納入;同時也引述英、義、法、日等 國在這十年內配合推動與男女勞動平等議題相關之立法行為作為立法例之參 考。於1989 年 3 婦女新知基金會正式擬定「男女工作平等法」之草案,並在同 年 3 月、1990 年 3 月、舉辦第二次公聽會廣召各界意見,其後歷經三次修正,

1990 年 4 月正式由趙少康委員為主提案委員加上國民黨、民進黨共 39 位委員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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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正式將草案送進立法院。17

但立法期間,該草案不斷受到來自各界的反對,諸如行政院相關單位不願積 極提案,勞委會甚至與資方的聯手抵制;執政的國民黨透過政策會向黨籍立委下 達「緩議」指令,因有有立法委員在議事程序中不斷以行政院無相對版本等各種 理由杯葛,致使草案始終凍結在立法院。1991 年企業界更將男女工作平等法與 消費者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列為企業出走的十大惡法之一,持堅決反對的立 場,致使該法案一再被拖延。但正因如此,反而累積了更多社會的討論與關注,

故一方面在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途中先於1992 年促成了就業服務法之訂定,依 就業服務法第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 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及第62 條第 1 項:「違反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將歧視禁止明文立法,也讓勞動主管機關在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前,可以先取得 對企業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的處罰依據。另一方面也促使勞委會在1993 年開始 著手擬定官方版的兩性工作平等法,1999 年由行政院正式提出草案送進立法院 審議。在歷時11 年之久的等待,兩性工作平等法於 2001 年 12 月三讀立法通過,

2002 年 3 月 8 日婦女節正式開始施行。18

第二款 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的意義

究竟兩性工作平等法之通過對於我國有何義意呢?實可分為兩個部分

17參尤美女,從立法到執法-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落實,全國律師,2002 年 3 月,第 6 卷第 3 期,第 4 頁至第 5 頁。參陳昭如,張晉芬,性別差異與不公平的法意識-以勞動待遇為例,政大 法學評論,第 108 期,第 77 頁到 78 頁。參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大事紀,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 會出版,2002 年,第 35 頁至第 39 頁。

18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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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

一、對女性工作權實質平等的展現:

就如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 條所言,該法是為了 1、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 2、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3、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而制定。為落實前兩個目 的,該法於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要求雇主不得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 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企業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 僱等事項有性別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對待,以求男女形式平等之追求;而為了落 實第3 個目的,更納入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讓限於女性使用的生理假、產 假、陪產假、哺乳時間,或是兩性均可使用的育嬰留職假、工時減少及調整權、

家庭照顧假都得以入法受到規範,彰顯出法制上除了考慮到女性因為生理因素產 生的特殊需求外,更照顧到女性因社會傳統文化因素而產生比男性更多的就業障 礙。透過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因為家庭照顧責任而無法像男性一樣全心 投入工作的現象,終於從原本的個人問題、家庭問題浮現為傳統文化結構中性別 角色的設定對女性的束縛問題並獲得法制上承認,並進一步以立法方式排除女性 面對男性的就業競爭時,特別會面對的不利因素,以達女性工作權實質平等的促 進19

二、讓養兒育女從單純的女性家內事轉為雇主、國家及男性共同的責任

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權措施的訂定,尤其是第16 條第 1 項育嬰 假及第3 項育嬰津貼的規定,更是引起企業及政府強烈的反彈,因為這兩項的規 定,正是讓台灣面臨到育兒責任分擔從家庭轉到雇主與國家、從女性總攬轉到男 性應共同承擔的一個價值討論之重要歷程。因此婦女、企業、國家、傳統性別文

19 參劉梅君主持,各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研究,2004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 1 頁至 第 2 頁。范郁文,養小孩是你家的事?從再生產社會化角度,看(陪)產假、育嬰假、兒童照顧 假,婦女新知通訊,1999 年 5 月,第 202 期,第 4 頁。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26ea2e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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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增列「禁止性傾向歧視」以擴大保障範圍外,在育嬰假及育嬰津貼方面也有二 大變革:1.修正第 16 條第 1 項刪除「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之文 字,將請嬰育假權利的對象擴及所有受僱者;2.修正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十三 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讓育嬰假不再是單純的政策宣導而是具強制性的規定。透過該次 修法,顯示較之2002 年各界對於育嬰假制度價值的認同已有逐漸增強的趨式,

可惜育嬰津貼的發放方式、額度、期間在這次修法中因國民黨和民進黨兩黨僵持 不下而仍功敗垂成。另外其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也修正了第15 條第 3 項將陪產假從2 日增加到 3 日以達鼓勵丈夫角色之目的及第 20 條之家庭照顧假 門檻由讓受規範之事業單位由僱用30 人以上的規模降低為僱用 5 人以上即可。

第二項 就業保險法納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

繼2007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緊接著於 2009 年我國修改了就業保險 法,將育嬰津貼納入該法的給付項目,讓就業保險法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繼2007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緊接著於 2009 年我國修改了就業保險 法,將育嬰津貼納入該法的給付項目,讓就業保險法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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