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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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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所有住民作為給付對象可謂是其傳統。因此相較起來,德國父母津貼法制之 規定之於我國,更具啟發意義。

雖然我國發放育嬰津貼的法源依據,是歷經數十年的不斷努力才得到的保貴 成果,值得予以肯定。但如前所述,目前之規定尚有不足之處,下一步應該如何 調整,讓制度可以更合理、更公平、讓育嬰津貼可以承載更多元的社會目的?或 許德國父母津貼法制及其實踐後之成果,可以提供我們另一個思考的方向,這便 是本文撰寫的主要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若以兒童為權利主體,討論國家對於兒童經濟安全的保障以及國家在經濟上 對家庭育兒責任的分擔,最常指出的方式有三:1、普及式的津貼給付(universal family allowance)。2、資產調查式的社會救助給付(mean-tested child assistance)。

3、稅收式補助(tax allowance)。3但是應予強調的是,雖然表面上本文所討論的育 嬰津貼法制,也是透過制度設計讓國家對嬰幼兒的養育者可以在一段期間內得到 一定額度的金錢給付,因而容易與上述保障兒童經濟安全的津貼給付產生混淆。

不過實質上育嬰津貼法制主要是指由親職假(Parental leave,亦即我國的育嬰假) 進一步衍生且對應的社會給付,因此雖然多少與家庭內子女養育責任的經濟補助 相關,但育嬰津貼既是由親職假所衍生,在做為落實親職假「追求勞動者取得工 作與家庭嬰幼兒照顧責任平衡」的功能面向上,育嬰津貼法制之設計一部分必然 會涉及到勞動政策中促進就業的討論(尤其是促進受到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束縳之 女性就業,以達男女就業機會實質平等的部分);再者育嬰津貼法制給付目的之

3 參王正、王舒芸、鄭清霞,保障兒童經濟安全之可行性:以「兒童津貼」為起點,兒童及 少年福利,第 18 期,2011 年 1 月,第 4 頁。

allowances),若家中有三個以上的子女,則第三個子女每月再加發 254 克朗、第四個子女每月加 發 760 克朗、第五個以上之子女每月加發 950 克朗。參 Swedish family policy,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2005. P1. 而德國則是在父母津貼之外,以子女為主體而設計發放子女津貼 (Kindergeld),原則上凡是合法住在德國之人均有權請領該津貼。而該津貼發放的額度在家中有 兩個子女以下者,每個子女每月可得 184 歐元,而第 3 個子女每月可得 190 歐元,第 4 個或第 4 個以上之子女每個子女可得 215 歐元,至於發放期間原則上至子女 25 歲止。參 Social Security at a Glance,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2010,P.5-7. 至於我國方面,目前內政部兒 童局已經針對家庭育有 2 歲以下幼童之家庭,規劃擬發每個月 3 千元到 5 千元不等的「兒童津 貼」,並設有家庭年收入在新台幣 150 萬元以下且不動產公告現值不超過 650 萬元,及存款在 15 萬元以下之排富條款。參中央廣播電台新聞,2011 年 1 月 27 日,內政部兒童津貼草案 設有 排富條款,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78495 (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29 日)。

5參詹皓菁,以女性人格尊嚴之維護探討育嬰假津貼制度之憲法基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 園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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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等相關規定是否合憲之結果,雖然該號解釋本文指出:「…鑒於國家資源有 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 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 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 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字體加粗及底線為本文所加)」,但最終仍對 立法者採取寬鬆違憲審查標準而予以合憲之解釋,可謂在社會福利資源分配上予 以立法者相當大立法形成空間。因此本文不擬從憲法討論切入,而是更具體的想 藉由福利國家發展及社會遷變的過程來引出為何國家、社會必須共同分擔起家庭 內子女照顧責任之理由。透過歐洲育嬰津貼法制發展的過程及德國父母津貼法制 的經驗作為對照,指出與我國在具有相同的社會安全制度之興起及男女性別角色 鬆動的社會背景下,面臨少子化及國家介入子女照顧需求之社會問題時,德國是 如何在育嬰津貼法制上予以回應,以直接提供我國一個立法改革方向之啟示。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擬採取者有三:

一、歷史研究法:

由於一個法律制度之產生必有其歷史、政治、文化背景的影響,並非一朝一 夕得以形成,故本文也兼採法制史之研究方法,除了對德國現行的父母津貼法制 介紹之外,亦會一併從其前身-德國聯邦養育津貼法加以討論。如此一來,就可 以更清楚了解德國在改革前、後間的轉變及意義。至於我國方面,也會從育嬰津 貼法制的倡議開始爬梳,透過立法過程的討論及發展,了解與剖析我國對於育嬰 津貼法制的想法及定位的轉折。

二、文獻分析法:

就文獻分析而言,德國法制部分除了相關文獻之收集外,德國聯邦議院(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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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e Bundestag)之公報、德國聯邦家庭、老年、女性及青年事務部以及德國 聯邦統計局(Statistisches Bundesamt)的資料也是本文重要的參考文獻。而我國現 行育嬰津貼部分,除了文獻的累積、檢視、彙整之外,相關的統計數據也是檢視 我國育嬰津貼法制實施狀況的重要參考。

三、比較研究法:

德國在家庭福利政策的發展上,向來被認定為傾向維持傳統性別角色分工,

特別強調婦女家庭照顧價值及其家庭再生產功能之貢獻,但為了因應少子化現象 而在2007 年父母津貼法制的政策觀念上作了 180 度的改革,轉向支持雙薪家庭 及男女共同育兒的家庭典範。由於此一方向與我國為了因應少子化而由行政院在 2008 年提出的家庭政策白皮書所提之目標相合,因此觀察一國法制在做出從男 性單一養家模式轉向支持男女就業平等及家庭照顧責任平等分擔的決定後,究竟 實際上改變了哪些制度上,對我國實有助益。何況以三代契約的概念來看,對同 樣以職業分立之社會保險制集體進行對上一代的奉養的德國及我國而言,兩國間 對集體分擔下一代養育責任之制度,就更有比較的空間了。因此,本文擬以德國 父母津貼法制作為我國育嬰津貼法制的比較參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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