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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bey 指出休閒將不斷地演變成為人類生活的中心(Godbey, 2000)。倘若我們從休閒在人類社會中的歷史演變來看,將可發現對 於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多數人而言,從事休閒活動已不再是遙不可 及的事情。

儘管,從事休閒活動為人類以及社會所能帶來的種種助益與重 要性,已被廣泛的討論(王天威,2005;吳承典,2003;林麗珊,

2001;洪煌佳,2002;陳艷麗,2004;詹凱婷,2006;謝政諭,1995;

鐘瓊珠,1998;Bammel & Burrus-Bammel, 1996;Godbey, 2000;

Henderson et al., 2000;Kelly, 2001)。並且,任何人在享受休閒的過 程中,難免都會因為某些原因的限制,而無法去做他原本所想要做 的事(Godbey, 2000)。然而,吊詭的是,對於某些女性來說,應與 日常生活脫離不了關係的休閒,卻可能成為她們內心所暗自祈求的 自由天地。

周錦宏、程士航與張正霖(2005)指出在人類歷史中,女性作 為一個群體,經常被迫處於不利的地位,她們的價值也被貶低。並 且,沒有一個國家的女性,有與男性完全平等的權利(Seager & Olson, 1986)。此外,在傳統社會文化、角色期待、父權制、婚姻與家庭、

多重角色、經濟,以及暴力犯罪等因素的影響下,皆使為數不少的 女性,在其生活的大多數領域,包括休閒領域,都受到壓抑,或至 少是處於不利的地位(主計處,2005a,2005b,2007;李力昌,2005;

李奕萱,2004;林麗珊,2001;張倫琪,2005;曾煥玫,2000;詹 凱婷,2006;Godbey, 2000;Harrington, 1996;Henderson et al., 2000;

Kay, 2000;Kelly, 2001;Parry & Shinew, 2004;Shaw, 1992;Trussell

& Shaw, 2007;Tsai, 2006)。這些對於多數女性有形或無形、明顯或 隱晦的壓迫,除使得她們在從事休閒活動的時間與空間少於一般男 性外,亦迫使其在休閒活動的選擇、條件與機會等方面,受到比他 們更多的限制。

Godbey(2000)指出在大部分的現代國家中,幾乎每 4 個家庭 中便有 1 個是單親家庭。並且,婚姻型態的改變,從 1980 年至 2004 年間,台灣地區的離婚率由 1.1%增加為 6.4%,顯現出有逐年增加的 趨勢,而到了 2007 年更有高達 11.7 萬人離婚(主計處,2007)。雖 然,離婚在現代社會中已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且現代人對於 婚姻的觀念已較為開放。但是,離婚女性卻是社會中屬於少數且又 較為弱勢的族群。文獻中指出,對於多數的女性而言,因「離婚」

違反了傳統文化中所重視的美德,而使其通常被視為生活中的失敗 者(張倫琪,2005;Seager & Olson, 1986)。並且,她們離婚後不僅 要面對婚姻關係的消逝、重要關係的轉變,以及生活的重整,同時,

也必須面對社會文化與人際、親子關係、經濟或人身的不安全感,

以及個人的負面情緒心理等適應問題(吳秀美、鍾文政、林慶豐、

莊智,2006;李奕萱,2004;林麗珊,2001;張倫琪,2005;張東 寧、王欣,2007;陳月英,2005;彭淑華,2006;聶瓊芳,2006)。

因此,這些諸多的紛擾,不僅使其身心飽受煎熬與折磨,亦使其走 出婚變陰霾的路更加地崎嶇坎坷。

雖然,在女性的整個生命歷程中,隨著生活中重大事件的發生 以及其角色的變換,她們在休閒中的自由與受限制的程度也會隨著 發生變化(Henderson et al., 2000)。但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通常會 使她們處於其慣常的休閒圈外、減少其經濟資源,並增加其對於孩 子的責任(Kelly, 2001)。並且,在單親家庭本身許多不利因素的影

響下,更使其忽略本身的休閒問題(郭榮文,2003)。因此,對於 離婚的女性來說,在工作、經濟以及家庭等壓力下,她們極可能在 工作之餘,將生活中的所有重心全部放在家庭方面,而導致其將個 人的休閒放在最後。

不論動機為何,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需要休閒活動來調劑身心 或是尋找自我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人人都有享受從事休閒活動 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從中獲得某種程度的經驗與助益,並且,每個 人在從事休閒活動時,或多或少都會受到某方面的限制。但是,沒 有人可以被無助的排除在成長、發展、表現自我和創造的機會之外

(Kelly, 2001)。因此,對於歷經婚變的女性而言,自然也不例外。

「人生」是由不同階段的交互作用影響下,所編織而成的過程。

一個人的休閒型態,可能會隨著生命的進展而有所改變(Kelly, 2001)。雖然,婚姻對於女性的影響極為深遠(李奕萱,2004)。並 且,休閒對於女性的性格發展非常地重要(Henderson et al., 2000)。

然而,在休閒領域中,對於離婚女性的相關議題,卻著墨甚少。但 是,從其他領域有關於離婚女性的相關研究中,卻發現休閒活動是 幫助其度過離婚低潮、重新找回自我與自我實現的重要管道之一(吳 秀美等,2006;李奕萱,2004;張倫琪,2005;陳月英,2005)。因 此,對於離婚的女性而言,從親密兩人的組織家庭、發生婚變到走 出風暴,在這樣的歷程中,其休閒活動的類型是否有所轉變?休閒 活動的角色與重要程度為何?其所遭遇到的休閒阻礙與因應的方式 為何?休閒體驗又有何轉變?即為研究所想要深入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