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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與休閒的糾葛

本節的內容包括女性參與休閒活動的益處、女性參與休閒活動 的阻礙因素,以及已婚女性無法自由分配自由時間的因素等三個部 分,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女性參與休閒活動的益處

雖然,人人都有從事自己所喜愛的休閒活動的權利,也都可 以從中獲得某種程度上的益處。然而,在先天心理與生理條件上 的差異,以及後天社會對於兩性角色不同期望的制約下,因此,

使大多數的女性,被動地忽略了從事休閒活動所能為其帶來的益 處。

Henderson 等(2000)指出女性的生活方式是多樣化的,休 閒在女性的生活中既是一種珍貴的財富,對於女性的性格發展也 非常重要。由於,女性的休閒阻礙高於男性,甚至女性到了中年 時期,因其生理及心理上會產生很大的變化,因此,休閒調適在 生活上也就益形重要(詹凱婷,2006)。此外,時間管理、更有效 率地履行母親和妻子的角色、感覺到自己是偉大的、有精力的,

以及從中感覺到快樂與放鬆,則更是女性從事休閒活動時所能體 驗到的好處(Miller & Brown, 2005)。

再者,Henderson 等(2000)認為,對於女性而言,休閒是一 個影響女孩社會化的重要變項,它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體驗,也 是一種社會體制。透過休閒活動,女性可以學習掌握自己的生活 與身體、重新界定自己的地位、促進女性多方面的自我成長、解 放與行為變化的潛能、認識到自己作為「個人」的價值、對某些 制約自己行為的社會限制與成見進行挑戰,以及藉由休閒與生活

中社會化、生活變化與生活方式之間的交互影響,以促進女性的 成長與幸福。因此,Henderson 等提出四點女性從事休閒活動的益 處,茲分別概述如下:

(一)對健康的益處

參與休閒活動對身體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女性心 理疾病的發病率一般來說高於男性,而體育活動有助於保持身 體的強壯和敏捷,不管是積極還是消極的休閒活動,都有助於 精神和心理上的健康,所以,這點對於女性來說特別重要。

(二)對社會關係的益處

在研究中,一般是從婚姻與家庭的角度來討論休閒對社會 關係的益處。有親密關係的二人,共同進行休閒活動雖有一定 的益處,但這不意味著理想的親密關係,應該是由有親密關係 的二人一起進行所有的休閒活動。女性與男性所面對的挑戰,

在於如何從自己的生活與親密伙伴的關係之間,找到一個理想 的平衡點。社交性休閒活動的益處,特別有助於人們應對自己 生命歷程中的重大變化。

(三)對個人的益處

在我們的社會中,不論是有酬或無酬的「女性工作」,其價 值都是受到貶低的。由於,從事休閒活動能提供女性,其生活 中其他方面某些所無法得到的報償,因此,從事休閒活動,能 提供大多數女性極大的滿足與樂趣,使她們感覺到自己至少能 控制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這也意味著休閒能使個人成長、獲 得正面的發展,並對自己的生活做出有益的改變。

(四)對社會的益處

指休閒活動對於改變性別角色與改進女性在社會中地位的

作用,如從事非傳統的女性活動(打英式橄欖球),並顯示其強 壯、力量與獨立性時,即成為對傳統上關於女性氣質的挑戰(無 論其是否有意)。此外,能為自己留下一點時間,以表明自己亦 有從事休閒活動的權利,即對傳統觀念中,女性應將時間奉獻 給家庭的挑戰。女性從休閒活動中所體會到的「自決」,導致女 性個人的「賦權」,進而影響到女性挑戰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不平 等待遇。

具體而言,「自由」與「不受限制」是從事休閒活動時的關鍵 因素。對於女性而言,從事休閒活動不僅對自己的健康有所助益,

「賦權」更是其從事休閒活動時,相當重要的一個概念。然而,

在平等、自由與平衡的前提下,從事休閒活動,除了可以挑戰女 性在生活中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之外,也可透過個人所從事的 活動中,省思自我價值意義的所在,以重新找回女性「做自己」

的價值。並從中獲得某種程度的經驗、樂趣與滿足,進而對於她 們正面的自我成長與發展皆有所助益。

二、女性參與休閒活動的阻礙因素

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認為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 包括思想的自由、意願的自由以及人與人之間集會結社的自由。

因此,自由不僅包括思想上的絕對自由,還包括一個能自主地下 決定的意志,但以不傷害他人並且不剝奪他人同等的自由為條件 下,個人才能享有最高度的自由。其在名著「論自由」(On Liberty)

中指出,威脅個人的巨大力量,是無形的社會傳統。所以,唯有 行為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格因為生活的豐富多元面貌,而獲得健 全的發展。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則認為自由是有權力去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假如有

人去做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那麼其將立即喪失自由(引自林麗珊,

2001)。

藉由以上論述可知,「任何人在法律規範的允許下,都應該享 有充分自由的權利,並且也應盡到不剝奪他人自由的義務」。雖 然,從事休閒活動是人生中最自由的時刻。但是,在儒家思想與 父權制的影響下,經濟、家務、社會和文化等限制,卻處處限制 了女性的休閒(Tsai, 2006)。此外,社會文化中對於女性性別角 色的期待,不只僅存在於文化的期望裡,也存在於從小父母的教 養態度上。並且,深深地影響著女性在原生家庭中,所可能遭遇 的經歷以及其自我認同的形塑(張倫琪,2005)。因而,也使得女 性的休閒空間屬於靜態消極、狹小、以配偶為核心的生活世界(李 力昌,2005)。

再者,由於女性上班、料理家務等約束時間普遍高於男性,

致使女性平均每人每日自由時間較男性少 47 分鐘(主計處,

2005a ), 因 此 , 導 致 女 性 有 休 閒 時 間 的 問 題 ( Bammel &

Burrus-Bammel, 1996)。而女性工作及休閒的場域,經常與家庭照 護相關的工作綁在一起,則更使她們的休閒與工作比較難於區分

(李力昌,2005);加上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女性被害人數占暴力 犯罪被害人數的74.2%,與 4 年前相較下,向上提升了 8.8%,以 及男性的收入普遍地高於女性(主計處,2005b,2007),的影響 下,使得大多數女性在休閒的時間、空間、經濟以及活動種類等 的選擇上,受到更多難以喘息的限制。

Henderson 等(2000)認為許多女性可能因為生活中缺少時 間、空間、機會與條件來享受休閒生活,而感覺到生活失去平衡。

其認為造成女性參與休閒的阻礙因素包括:

(一)自身因素

包括敏感、不自然、對身體型態的憂慮、自尊心與自信心 的缺乏、缺乏從事某項休閒活動的技能、自認為沒有休閒的權 利、性別角色等因素。

(二)人際因素

當個人出自於一種義務感而參加休閒活動,並且藉此取悅 他人時,活動本身的愉快程度就會大打折扣,而調整自己的休 閒行為以取悅他人的行為,可被視為社交控制的例子。當休閒 活動是由處於一定關係中的一方來做選擇,而另一方總是適應 並且迎合這種安排時,不僅會限制後者的休閒生活,也可能會 破壞兩人之間的關係。而缺乏安全感和畏懼暴力的心理因素,

則可能對單身及沒有交通工具的年輕女性有著特別大的限制。

(三)結構性因素

缺乏時間雖然是男女雙方最常見的一種休閒限制,但女性 可能會因同時忙於工作和家務,而比大多數因工作而缺乏時間 的男性更缺乏時間。健康狀況、疲勞程度、沒有體力等壓力,

可同時被當作女性自身限制和結構性限制。缺少休閒的機會、

經濟、休閒活動的設施和計畫等皆會限制人們參加休閒活動。

具體而言,在整個社會傳統文化、性別角色的期待、暴力犯 罪案件,以及女性自由時間與收入普遍低於男性等的制約與影響 下,處處限制大多數女性從事休閒活動的自由、時間、空間、機 會與條件,儘管她們沒有觸犯法律,也沒有傷害他人並剝奪他人 同等的自由。

三、已婚女性無法自由分配自由時間的因素

Shaw(1985)認為一個人所處的情境會影響其家庭、工作以 及社交的場所,進而影響其有何種空間來承載他的休閒體驗。雖 然,「婚姻」對於女性的束縛與影響最為深遠(李奕萱,2004)。

但是,在許多的研究中卻也顯示出,婚姻與家庭也可能是帶給女 性痛苦的最大來源(蘇芊玲,1996)。此外,在以男性為主導的中 國社會裡,為配合男性身分、地位與尊嚴,為女性訂下的諸種限 制,至今依然是品評女性行為優劣與否的準繩;而傳統上「男性 養家,女性持家」、「妻母的天賦角色」以及「家庭責任」對時間 的分割,則是女性無法充分支配自己的生活與時間的最大因素(林 麗珊,2001)。因此,「母親」和「女性氣質」,已廣泛地被認為是 對女性休閒的主要影響(Kay, 2000)。

雖然,休閒活動是個人在自由時間內,所自行選擇從事的活 動,但是,女性的自由時間卻可能會因為傳統文化中「人女、人 妻、人母」美德的束縛而相對的減少。因此,在這個部分中將從 家庭、婚姻、孕育以及工作等四個影響女性無法自由分配自由時 間的面向做進一步的探討,茲分述如下:

(一)家庭

雖然,增進家庭和樂是休閒活動所具備的功能之一,但是,

對於在傳統文化制約與影響下成長的多數女性而言,「家庭」真 的是令其感到滿意的「自由體驗」的所在嗎?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個人是在家庭中開始社會化的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個人是在家庭中開始社會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