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從小長得白白淨淨,喜歡安靜看書,最喜歡養小動物。雖然也做些運動,
卻不喜歡競爭激烈、打來鬥去的球類活動。我們夫妻覺得這是他的特質,不以為 意,卻有一些親戚朋友好意提醒我們應該稍微注意一下,不要讓兒子太過娘娘 腔。最近聽說南部有個較女性化的國三男孩被同學欺負致死,讓我開始有些擔心。
【答】
每個人的個性,部分來自遺傳,部分受後天的影響。男生性情文靜,不喜打 鬧,只要他各方面人際應對合情合理,便不必擔心。至於你所提到的這個校園事 件,也已經引起教育部的重視正在推動「新校園運動—反性別暴力」,希望將來 的校園,這一類的暴力事件可以絕跡。建議不妨去買一些性別觀念的新書來閱 讀,就更能清楚了解。同時,身為父母的我們要支持教育部的兩性平等及多元教 育方針的推動,以擴大自己的或其他有類似個性的男孩自由發展個性的空間。
Ⅷ.人身安全篇— 拒絕暴力.身體自主!
涂秀蕊
1948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明載,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 身安全,1991 年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亦明示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 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事實上,由於傳統父權思想作祟,使得女性及幼童普遍受有性侵害、家庭暴 力、性騷擾的威脅。性侵害,不僅違背個人意思,也是對於個人身體自主權的一 種侵害,特別是「性自主權」的侵害。
我們知道,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的逐漸發育成熟,進入青春期的少男少 女,對異性有相當程度之好奇及探索心理,及至長大成人,進入戀愛期,因戀愛 結合共組家庭,除了享受相互扶持、互相關懷之情愫外,配偶間親密身體接觸及 至性交行房,孕育下一代新生命,是人類建立文明社會以來,家庭制度之重要功 能之一。大抵而言,性交是基於成年男女自由意志,甘心樂意,共同享受性愛之 自主權,因此,任何違反個人意願之強迫性性交,為現代法律所不許,刑法第 221 條以下乃有規範各類關於妨害性自主之相關罪責。此外,考慮到幼年男女智 慮淺薄,並無性同意能力,為保護幼年男女,對於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即 使並未違反幼年男女之自由意願,仍予以刑事處罰。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之「台灣刑案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 近十年來之強制性交案件,由 70 年之 477 件,到 86 年之 1477 件,成長倍數在 二倍以上,其中又以 85 年彭婉如事件,令人震撼。此外,關於性侵害被害者的 年齡尤其值得家長注意。據統計,被害者以 12 歲至 18 歲國、高中職女生最多,
其次是未滿 12 歲幼童及 20 歲至 29 歲年輕女性,顯見性侵害問題嚴重威脅幼童 及年輕女性的人身安全。
在婦女團體的努力下,85 年 12 月 31 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通過及 88 年 4 月 21 日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改,使被害人在就醫、驗傷、報案及審判程序
上受到尊重及保護,避免二度傷害,而性侵害犯罪改採公訴罪之立法,亦有助於 提高加害人的定罪率。制度上的變革,已較過去更能有效地消除人身安全方面的 疑慮。
此外,值得家長注意的是在家庭、學校、醫院、職場都會受到性騷擾或性 暴力,1990 現代婦女基金會對 1253 名高中高職女生所做的調查,39%曾遇過男 性暴露狂,48%曾被觸摸身體,13.4%曾遭受嚴重性騷擾,1.5%曾遭遇強暴。1992 年陳若璋調查 2174 名大學生,每二名有一名受到性侵害的經驗,青春期少女係 高危險群,學齡兒童為次高危險群,大學前的性侵害有 32%發生在學校,35%發 生在公車上。1995 年人本教育基金會對 1978 名國中、高中、大學生性騷擾調查,
發現受訪者中 5.1%曾被學校教職員工侵害,51.3%發生於國小階段。
父兄對女妹,男老師對女學生,男醫生對女病人,男病人對女護士,上司對 女員工的性騷擾,處處均可見到這種男尊女卑、社會結構性的暴力問題。我國目 前並沒有直接規範性騷擾的法律,對於性騷擾的定義用語也不易十分明確,一般 而言,性騷擾是指未經對方同意,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對他人從事不受歡迎的、
具有性意涵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動。大體上可區分為言語上、情境上、身體上 三類的騷擾。
由於人與人之間的接觸原本就涉及相當主觀的個人感受與認知,因此什麼樣 的程度才算是性騷擾,可能因人、因時、因地而有不同的感受,譬如同樣摟肩拉 手的動作,在情侶間可能是親密的互動;對長輩而言,可能是父兄式的關懷表現;
在相熟的朋友,可能是熱情的問候,但也可能構成性騷擾,其意義會因人際關係 的不同而傳達不同的感情訊息。不過,每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感覺是最直接的,性 騷擾本質上也是身體自主權的侵犯,因此,任何帶有性暗示、性意味的動作、言 語或情境,使人感到不舒服,就已對當事人構成性騷擾的侵犯了。
事實上,我們的教育體系中最缺乏教導學生對「身體自主權」的認知,「身 體」的界限在那裏,朋友或師長有那些不對勁的動作時,自己應有警覺,這些都 是在兩性平權教育中很重要而長期被忽視的課題。
家庭暴力長期存在的事實,亦不容忽視,不但受虐的婦女求助無門,目睹暴 力的兒童,人格亦受極大的扭曲,成為未來施暴的加害者,可喜的是,近年來,
經過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已於 87 年 6 月 2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 治法」,並於 88 年 6 月 24 日起全面實施,除了現有民、刑事訴訟程序外,受虐 婦女及兒童尚可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的繼續施暴或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 住居所等,並增訂刑事之違反保護令罪等特別規定。
確保人身安全是現代國家責無旁貸的任務,法令的增訂及修訂,固然可以為 被害人提供更完善的救濟途徑,並有效懲罰施暴者,不過,惟有在家庭、學校、
大眾傳播媒體上徹底實施去除性別岐視的教育內容,建立兩性尊重和愛護彼此身 體的觀念,才能逐漸消除婦女及兒童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陰 影。
問題 1(Ⅷ-1)
女兒小華下課經過地下道,碰到一個暴露性器官的男子,驚嚇不已,飛奔回 家後對家人說:「再也不敢走地下道了。」家人能做些什麼嗎?
【答】
1. 可以告訴女兒下次碰到這種情形不必害怕,因為這個世界上有很多種不同人 格的人,就像有些同學很愛現,想要引起別人的注意;有些人喜歡惡作劇,
突然從背後大叫來嚇人。地下道碰到的人就是屬於這種類型。
2. 告訴孩子,不止在地下道,任何地方都有可能發生這種情形,不必驚嚇。對 應的方法,就是勇敢的表現出「不在意」、「無所謂」,通常那位男子看不到 你驚慌的快感,就會自討沒趣地走開。
3. 不過為防範意外發生,對於行人不多的地下道,可以教導女兒儘量結伴而 行,或另走路面的斑馬線。此外應向有關單位建議增強地下道之燈光設備及 安全巡邏,以維護行人之安全。也可以給予女兒一支哨子或其他防身之物,
使其在壞人接近時能有嚇阻作用。
4. 至於「暴露狂」的行為,目前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新 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小華的父母可以通知管區警察,對暴露狂加以罰鍰,
並請求加強鄰近區域的巡邏,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