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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域的規劃使用

行人於室外所進行的活動,諸如步行、站立或坐定等,亦會影響到 人體受風吹襲時的感受,譬如行人在步行時可忍受較強的風速,但坐定時 則不希望有強風出現。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學(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的風洞實驗室建議將活動分類為(1)長時間停留;(2)短時間停留

;(3)慢步行走;(4)快步行走。在評估時要視各區域的使用性質不同,選 擇適當的標準。譬如規劃露天餐廳時,風場條件需要滿足〝長時間停留〞

標準,若是公園、開放廣場只需要滿足〝短時間停留〞的風場環境即可。

其所建議之各區域的風速標準及最大發生頻率可參見表4.1。

表 4.1 西安大略大學風洞實驗室的行人風準則 相對舒適性 活動 適用之區域 可容忍

不舒適 危險 長時間停留 室外餐廳 5.0 m/s 7.0 m/s 20 m/s 短時間停留 公園、廣場 7.0 m/s 9.5 m/s 20 m/s 慢步行走 公園 9.5 m/s 12.5 m/s 20 m/s 快步行走 人行道 12.5 m/s 16.0 m/s 20 m/s

發 生 頻 率 小於 1 次/週 小於 1 次/月 小於 1 次/年

圖 4.8 可供長時間停留的露天咖啡座

圖 4.9 快步行走時所感受到的風場

若考量到區域的使用性質,美國學者Simiu & Scanlan (1996)建議在不 同區域,最大風速發生之頻率應有不同的標準。

表 4.2 美國學者 Simiu & Scanlan 的行人風評估標準

分類 區域 風速限度 發生頻率

1 公園、廣場 6 m/sec 1000 小時/年 2 人行步道、出入口 12 m/sec 50 小時/年 3 全部區域 20 m/sec 5 小時/年 4 全部區域 25 m/sec 小於 1 小時/年

加拿大RWDI公司建議評估標準,舒適性等級分成坐定(長時間停 留)、站立(短時間停留)、行走及不舒適四個等級:

(1)坐定:若陣風風速小於4.7 m/s的發生機率大於80%,則坐定時可感受 舒適的風場環境,該區域可長時間停留,可做為露天餐廳或室 外休憩處。

(2)站立:指陣風風速介於 4.7 ~ 6.9 m/s的狀況,這種風速可使地面揚塵,

紙片飛舞。這類風速若發生於大樓入口處、公車站或短暫停留 的區域並不會造成行人太大的困擾。

(3)行走:指陣風風速介於 6.9 ~ 8.9 m/s的範圍,這類風速可吹動頭髮或寬 鬆的衣服,因為正在活動的行人一般較能接受稍微高一些的風 速,故這一風速範圍可發生在行人道、廣場或公園等行人活動 區。

(4)不舒適:指陣風風速大於 8.9 m/s (約為五級風) 的發生機率大於20%,

這種狀況下可使逆風行走的行人感受到阻力,舉傘覺得有困 難。一般認為這一範圍的風速對行人的活動是有妨礙的或不舒 適的。

表4.3 加拿大RWDI公司的行人風評估標準

等 級 瞬間最大陣風 發生機率底限 坐 定 ≦ 4.7 m/s 80%

站 立 ≦ 6.9 m/s 80%

行 走 ≦ 8.9 m/s 80%

不 舒 適 > 8.9 m/s 20%

有 影 響 > 24.4 m/s > 3 次/年 安 全 性

無 影 響 < 24.4 m/s ≦ 3 次/年

若陣風風速>24.4 m/s (十級風) 的發生機率大於3次/年,則更可能會 影響到行人的安全。一般而言,若某一風速範圍的發生機率大於80%,則 對相應的行人活動(坐定、站立、行走)其風環境是可以接受的;反之,

若其風速範圍的發生機率低於80%,則所得舒適性等級與相應區域的實際 用途不符,有可能需要考慮修改建築物之設計、改善風環境或更改使用目 的。

此外,國外許多國家及大都市皆有其環境風場的評估標準,如英國 學者 Lawson & Penwarden (1975),加拿大學者 Isyumov & Davenport

(1975),英國學者 Hunt et al. (1976),澳洲學者 Melbourne (1978),美國波 士 頓 都 市 發 展 局 Bosto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 (1981) , 日 本 學 者 Murakami et al. (1986)及美國舊金山市政府(1989)所採用的標準皆列於表 4.4,其評估基準多半依據蒲福之風力等級為基礎加以修正而定出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