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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期末報告審查意見回應表

鄭元良研究員:

1. 評估標準僅區分「住宅區及風害敏感地區」與「商業區及工業區」兩大類,

請說明依據與原因。又為何學校、醫院、療養院、幼兒遊憩設施等屬風害 敏感地區,應併予說明。

2. 國內風場環境評估標準,係參酌國外標準訂定,第 4-11 頁與 4-13 頁有關 國內外標準表內等級分類不同,請說明不同的理由。

回覆意見:因為區域的使用目的、活動有所不同,可容忍的風速亦應有所不 同,因此風場評估標準有需要加以區分。學校、醫院、療養院及 幼兒遊憩設施等地區常有老弱殘障人士出沒,強風的影響可能較 大,故設定為風害敏感地區。

國內風場環境評估標準係考量台灣地區強風發生機率訂定而 成,與國外標準有所不同,期末報告中有加以說明。

丁育群副所長:

1. 高層建築物之戶外空間如露台、退縮空間或露天餐廳等,是否納入考量?

2. 準則應予條文化,有關結論與建議第一節評估準則,第二節風場預測方 式格式應予條文化,俾作有關單位法制化之參考。

回覆意見:建築物之戶外空間的風場,如露台、退縮空間或露天餐廳等亦可 能影響到建築物使用者的舒適性與安全性,風場評估時亦需納入 考量,期末報告第 4、10 章皆有加以說明。

期末報告已將評估準則和風場預測方式予以條文化。

陳瑞華教授:

1. 第十章結論與建議第一節環境風場標準表,宜說明機率計算方式,並註

明平均風速之平均時間。第二節風洞實驗與數值模擬所涵蓋之範圍分別 為建物高度之 3 倍和 10 倍,其倍數不同之原因請予敘明。

回覆意見:環境風場標準表有加入機率計算方式之說明。

依照中央氣象局之定義:平均風速之平均時間為 10 分鐘,期末 報告中有加以說明。

風洞實驗所涵蓋之範圍為 3 倍建物高度,數值模擬所涵蓋之範圍 為 10 倍建物高度,其倍數不同是因為數值模擬之上、下游邊界 條件可能會影響到計算結果,故計算範圍的上、下游邊界應設在 距離主建築物較遠處。

中央氣象局 陳正改組長:

1. 本研究計畫除舉辦期中與期末簡報會議外,另邀請學者專家舉行諮詢會 議廣納各界意見,執行之用心及敬業,應予肯定。

2. 天氣預報主要目的在於防災及減災;至於是否進一步將氣象資訊應用在 環境影響評估,中央氣象局樂觀其成,並願意協助及提供相關資料。

3. 在國外有關社區開發、建築規範研訂涉環境影響評估者均會考慮氣象因 素及條件,所以在審議時均會邀請氣象學者及專家參與。

4. 研訂建築物風場環境評估準則,除考量土地使用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 及工業區)而有不同的標準外,是否亦應考量當地之地域效應(如都會、市 郊、濱海、離島等)?

5. 表 2.1 之 Iu (%)代表何意義?請敘明。

6. 第二章及第八章表序號及圖序號部分不符合,應予修正。

7. 第八章建築物之設計建議採用「中空式」及「騎樓式」,是否涉結構安全 之疑慮?

8. 第一章有關現行法令規定:建築物「超過七十公尺以上」(環保署)或「超 過六十公尺」(台北市),即應進行「風場環境評估」,究竟何者較為正確?

9. 正當政府全力重建中部震災地區同時,建議貴所將本研究案之理念加以 推廣及應用。

回覆意見:風速發生機率會因基地之地域效應(如都會、市郊、濱海、離島 等)而有所不同,但強風對行人的影響則不會因為地域效應而有 所改變,故舒適性與安全性標準不應隨地域而有所不同。

表 2.1 之 Iu (%)代表紊流強度,期末報告中有加入說明。

第二章及第八章表序號及圖序號部分不符合處已修正。

第八章建築物之設計建議採用「中空式」及「騎樓式」乃針對環 境風場之考量,結構安全之疑慮可以加強建築物之結構設計來解 決。

環保署之標準「超過七十公尺以上」與台北市之標準「超過六十 公尺」有所差異,但環保署之標準適用於全國,故應以環保署之 標準為依據。

蕭葆羲教授:

1. 相關文獻搜集尚稱完備,有利建立國內風場評估準則之參考。

2. 第 10-2 頁國內環境風場評估標準,各項標準訂定的依據為何?

3. 第 10-2 頁與 4-13 頁之陣風因子K分別為 3.0 與 2.0,二者矛盾,應予修正。

並請說明選擇 2.0 或 3.0 之合理性及其依據。

4. 第 10-3 頁數值模擬,其計算範圍宜考慮垂直高度。

5. 第 10-3 頁有關風洞實驗應注意事項「模型迎風面積與風洞斷面積比值不 得超過 5%」,在國外有些研究不超過 10%亦可接受,請予說明採用 5%之 理由。

回覆意見:國內風場環境評估標準係考量台灣地區強風發生機率訂定而成,

期末報告中有加以說明。

陣風因子 K 應為 3.0,第 4-13 頁之 k = 2.0 為筆誤,期末報告中已

修正,並加入說明選擇 k = 3.0 之依據。

期末報告中加入計算範圍之垂直高度。

依據國外的研究:阻塞比大於 5%會發生氣流加速現象,若阻塞 比大於 10%,應調整風洞試驗段之屋頂的高度,或對實驗結果做 適當的修正。本研究採用較為嚴謹之阻塞比 5%。

曾俊達教授:

1. 請研究單位再確認計畫名稱究為「建築物風場環境評估準則研議」或「高 層建築物風場環境評估準則研議」。

2. 第 5-21 頁之圖表請加註尺寸單位。

3. 第二章第一節影響風場環境因素請考量增加敷地材料、植栽綠化、水景或 水域處理等。

4. 第 5-16 頁量測方法除風洞實驗量測方法外,亦請考量於現地量測。

5. 有關第十章結論及建議,請增列本研究成果亦可供都市防災(火災)之參 考。

6. 對風的感受是否宜人與溫濕度亦有關係,屬微氣候範疇之一,於訂定標準 應予納入考量。

回覆意見:計畫名稱究應為「高層建築物風場環境評估準則研議」。

期末報告中有加入圖 5-9 之尺寸單位。

敷地材料、植栽對風場環境之影響在第八章中有說明。

現地量測之方法大多以風杯式風速計量測之。

溫濕度對行人舒適性的影響會因人而異,較難量化。

葉祥海組長:

因以耐震觀點而言,立面與平面之不規則,亦易致震害,宜注意提示角隅 之改善,以求較佳的形狀係數。

2. 對風力而言,結構上建議 100 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須作風洞試驗,而環保 單位規定 70 公尺以上應作風場環境評估,台北市則以 60 公尺要求微氣候 之影響檢討,故建議就建築技術規則應作風洞試驗之事項研擬條文,俾利 增訂。

3. 試驗模型範圍,本文以高度 3 倍為依據,但依本所過去研究曾建議以建物 斷面積之方根之 8 倍為範圍,請予說明。

4. 第十章結論與建議,可否增列後續研究發展課題,以利本所風洞實驗室建 立後,相關研發之推動,並進一步整合為「風科技整合計畫」。

回覆意見:第八章建築物之設計建議採用「中空式」及「騎樓式」乃針對環 境風場之考量,結構安全之考慮可以加強建築物之結構設計來解 決。

本研究建議試驗模型範圍以建物高度 3 倍為半徑,是依據風洞實 驗結果而訂定。建築研究所之研究報告(1992)「高層建築之風洞 試驗及準則」建議以建物斷面積之方根之 8 倍為範圍。舉例而言,

一棟高 100 m,寬度 50 m 的建築物,迎風面積之方根之 8 倍為 560 m,若縮尺比為 1/200,則模型半徑為 2.8 m,亦即風洞寬度 至少需要 5.6 m 以上,較不合理。但若以建物高度 3 倍為半徑,

若縮尺比為 1/200,則模型半徑為 1.5 m,風洞寬度僅需要 3.0 m,

較接近一般建築物試驗用風洞之尺寸。

林碧亮研究員:

1. 請執行單位以條文化方式研訂準則,並納入專有名詞之解釋,以利參採。

回覆意見:期末報告共有十章,皆以條列方式呈現,並將專有名詞之解釋納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