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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民營化潮流及相關案例探討

壹、民營化潮流

劉建宏(民 86)將全球劃分爲先進國家,開發中國家(包括拉丁美 洲,亞洲和非洲)和東歐地區,並列舉出十八個民營化國家爲例,探討這 些國家的民營化背景,推動程式和民營化成果。研究結果發現:

一、丁美洲在墨西哥外債危機爆發之後,面臨債務危機,高度通貨膨脹,

外債超過 60%是由公營事業所欠下的,因此,民營化爲解決債務危機的 重要方法之一。除債務股權轉換方式外,拉丁美洲各國所採用的民營化 方式與西方先進國家相同。

二、亞洲各國的民營化,是在 1980 年代世界經濟市場導向的潮流下被 迫提出的,其民營化不僅是為了解決政府失敗的問題,也是協助工業化 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其主要的民營化方式是公開發行、出售股份、外 包、BOT 計劃(building, operation and transfer)和公司化等。

三、非洲各國受到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的施壓,使許多國家提出結 構性調整計劃,計劃中均包括了創造民間部門成長的環境和迫使公營事 業民營化。民營化主要方式爲資産或股權的銷售,合資和經營權民營化。

四、東歐地區自共產體制崩潰以來,政治情勢不穩定和經濟情況低迷,

再加上欠缺民營化所需的股權制度、健全的金融體系和完整的法律架 構,因此民營化活動較其他開發中國家地區更加困難,快速和大量移轉 民營便成為各國重要的訴求。近年來,國營企業私有化在各國皆蔚爲一 股風潮。

潘偉華(民 87)在研究回顧和檢討英國管制經驗的成效和缺失時 指出:許多國家跟隨英國的腳步將瓦斯、電力、自來水、鐵路、廢水處 理等產業私有化。而為管制私有化後私人所有的獨佔產業,政府必須對 這些企業進行必要的管制。…希望藉著有效的政府管制,爲全社會創造

出更好的經濟效益。…此種私有化加上管制的模式的前提是:管制私人 獨佔和引進競爭可以提升效率,改善服務品質,和降低消費者所支出的 價格。

貳、民營化相關案例探討

一、日本國有鐵道公營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國鐵)

日本國鐵因受汽車與航空運輸之衝擊,營運日益衰退,自 1964 年 起營運出現虧損,情況年年惡化,三年內已將歷年之累積盈餘消耗殆 盡。由於營運上受限於公營體制,在人事、財務上無自主權,未能如民 營鐵路般從事多角化經營,提供收益,又組織龐大,員工人數近三十萬,

未能有效管理,導致士氣低落。生產力及服務水準均落於其他運輸業之 後,負債一度曾高達二十五兆一仟億日圓。但日本政府自 1969 年提出 國鐵改革方案,1982 年正式提出民營化改革主張,隔年制定「日本國 有鐵路經營事業之重建推進臨時措施方案」,並成立「國鐵重建監理委 員會」,著手解決民營化過程一些棘手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國鐵産權 的分割、債務的處理及數目龐大的員工(約 23 萬人)。在國鐵的分割時,

考慮旅客流動情形、鐵路運輸任務及大都會的運輸等因素,採取分割後 仍不分段的共同經營原則。分割後日本國鐵在客運方面,依自然地區之 差異,共分成北海道、東日本、東海、西日本、四國與九州等六家公司

(會社),另外成立一家貨運鐵道公司(七家公司合稱 JR 集團)、一家 出租鐵路公司、鐵道通信株式會社、鐵道資訊系統株式會社、財團法人 綜合技術研究所,以及日本國鐵清算事業團(為一清算法人組織,不經 營鐵路事業)。其改制工作至 1978 年 4 月 1 日,首相中曾根康弘正式宣 佈完成。(陳師孟等,民 80;楊子江,民 78;陳武正、鄧振源、周永暉,

民 79;詹中原,民 83;陳武正,民 85;袁建能,民 91)

表 2-6-1 日本國鐵民營化法案之沿革表 年 代 立 法 過 程

1983.05. 制定「日本國有鐵路經營事業之重建推進臨時措施方案」

06. 設置:日本國有鐵路重建監理委員會(簡稱委員會)

1985.07. 委員會提出:「改革國鐵有關意見—為拓展鐵路之未來」

.07.30 內閣設置:國鐵改革關係閣員會議 .07.31 運輸省設置:國鐵改革推行本部 .08.01 運輸省與國鐵間設置:聯絡調整會議 .08.07 內閣設置:國鐵剩餘人員雇用對策本部 1985.10. 通過:國鐵改革基本方針

通過:剩餘人員雇用對策基本方針 1986.01. 通過:長期債務處理方針

1986.05.30 公佈:「改制前應採取緊急措施有關法案」(簡稱六一特措法)

1986.12.04 公佈:國鐵改革關聯八法案 1987.04.01 國鐵改制

資料來源:楊子江(民 78),轉引自陳武正等(民 79,頁 7)

日本國鐵民營化的準備作業有:1.掃除過去的債務。2.過剩員工之 整頓。3.國鐵互助年金數額龐大,若直接分給各分割後之公司,其負擔 甚重。於是經由修定日本年金法,進行財政的調整。4.貨運采獨立的財 政政策。5.設立新幹線持有機構。6.設定三島客運鐵路公司基金。大致 可分為頒訂法律、分割民營、債務清償、過剩人員處理、土地處分等方 面。(黃俊英等,民 83;陳武正,民 85)。

而在民營化前,須予以重整及重新分割使其在民營化之後能順利經 營。其過程摘要如表 2-6-2:(黃俊英等,民 83)

表 2-6-2 日本國鐵民營化過程摘要表 年 代 推 展 進 度

1981.12. 臨調會確立國鐵按區域別予以分割的構想 1982.01.31 臨調會確立國鐵按區域別予以分割公佈

.05.17 臨調會追認第四不會提出國鐵分割與民營化的改革方案 1985.01. 改革經營基本方案

.06.24 國鐵仁杉總裁辭職,抽換反抗民營化的幹部 .07.26 國鐵重建監理委員會向政府提出意見書 .07. 清算團拍賣用地

.08. 中曾根首相宣稱不會讓員工迷失去路(皆能就業)

.11.28 國鐵改革法案成立,決定自 1987.01.01.分割並民營化 1987.04.01 分割並民營化

1989.01.24 決定在 1991 年將國鐵各會社股票上市

(但因股市環境不佳,原定 1991.05 上市之計劃延後)

資料來源:黃俊英等(民 83),公營事業民營化問題與對策之研究

在過剩人員處理方面,估計民營化後過剩員工約為九萬三千人,於 是日本政府在 1985 年設置了「國鐵過剩人員就業對策總部」,聲稱不會 讓任何一個員工迷失去路。為鼓勵員工離職,並有加發十個月補助金之 規定,為其離職後若一年內再任公職時,則應將所領補助金繳回。在正 式民營化時,除二十萬人轉移至 JR 外,另有一萬八千六百人轉到政府 其他部門工作,退休近五萬人,歸屬清算集團者為七千六百人。至 1990 年只,清算事業團中有二千三百人重回 JR 工作,而至政府部門及民間 就業者為三千四百五十人,最後剩餘者僅一千八百八十人,其中八百五 十人自動辭職,一千零三十人則遭解僱(大部分係拒絕至本地 JR 以外 的地方就業)。日本國鐵民營化一年後,由六家客運鐵路公司及貨運公 司營業決算可知,除了北海道會社外,其他公司之盈餘皆遠超過原先的 估計。在民營化的第二年,七家公司的盈餘高達 2118 億日圓,為原先 預測的 3.14 倍,較第一年(1515 億日圓)成長 39.8%,至 1991 年時 之盈餘較民營化前盈餘成長 213%(陳師孟等,民 80;詹中原,民 83;

陳武正,民 85;鄭溫清,民 89)。

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日本國鐵的民營化有中央跨部會協調 機制、主管機關專責單位的設立及與事業體溝通協調管道的設計以共謀 對策、研擬推動相關方案,而不僅是單一部門或事業體本身的單打獨 鬥。且給予原有人員較長的調適與考慮期。

二、臺灣汽車客運公司

根據陳生民(民 87a)所述,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管理階層、員工、

工會幹部于八十四年五月間所參與的「策略共識營」活動中,所討論之 四大主題爲:多角化、組織扁平化、多餘人力安排、路線釋放。而其中 多餘人力安排部分討論的重點有四個:1.優惠資遣退休方案。2.多餘人 力的轉介。3.第二專長訓練、輔導就業。4.公司多角化吸收部分人力。

但因公司單獨要辦理轉介、輔導就業、第二專長訓練不夠規模經濟,必 須省府相關單位協助,公司即使有心也無法承諾。而多角化成敗不一,

吸收多餘人力反而增加失敗的機率﹔倒是優退方案中的優退金額計算 比較實際,對員工才是真正的保障。原則上優惠資退辦法以經濟部對國 營事業優惠資退辦法為上限,參考工會所提出對員工較優厚的範例去爭 取,但希望這次的資遣有強制性,達成之共識爲:1.請各單位提出該離 職人員清冊(不用強制字眼)。2.適用優惠離職辦法之期間為公佈後半 年內,總名額有限制。3.適用對象請人事部門與工會再磋商。雖不用強 制字眼,但有半強制的效果。同時不像過去優退辦法有很長的適應期,

造成有的同仁認爲越晚走拿越多的心理。

而台汽在歷經多次人力精簡後,於民營化前,實際僅剩餘三千一百 四十一名員工,平均年齡四十七歲。以站車分離、員工及資合組公司承 接營運之民營化方式,而於九十年七月一日由仍願繼續留任之員工每人 共同出資三十萬元,改組設立之國光公司,部分車輛及場地先向原有之 台汽公司承租,承接原有營運規模的百分之七十,其餘路線則釋出。但

部分員工由於國內劇烈的客運競爭環境與過去營運上虧損連連情況 下,對於未來公司營運沒有信心,入股員工甚至表示有人雖是為了保有 飯碗而被迫加入,但仍想要退股。而由台汽工會發起多起抗爭請願活 動,甚至醞釀罷駛抗爭,企圖阻撓。台汽公司方面,則警告員工如無正 當理由請假,在尚未拿到年資結算金前,仍具公務員身分,參加抗爭者,

一律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交通部並研商由所屬各交通事業單位,接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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