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名詞解釋
第三節 國內外通用設計相關法令規定
壹、美國相關法令
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訂定「美國身體身心障礙者易接近、方 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
設計的規範,此規範書影響許多州政府等地方自治體制定相關法律或修訂建 築基準法。
1964 年美國住宅法案(Housing Act)通過,保障購屋及居住,不因人種、
宗教、膚色、國別、性別而有歧視,並有許多聯邦補助計畫,包括:興建適 合身心障礙者之住宅及老人無障礙住宅,以改善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之居住品 質。1970 年代美國因高速公路急速擴充,導致許多交通意外事故,肢體障礙 者數量增加,政府於是制定「復健法案 504 條」(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存、尌業的權利,並推動強制性法令,規定公共 建築及一般集合住宅必頇符合無障礙設計(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11)。
通用設計興起於美國,加上歐美重視人權的風氣由來已久,這樣的社會 背景對通用設計在美國的發展有很大的助益。1990 年,美國通過了「通用設 計教育計畫案」,補助「通用設計中心」(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用在美國 25 所大學未來建築師、工業設計師、室內設計師等設計的培育課程 中,並提供設計相關機構與學術單位在通用設計方面的協助。
1998 年,在紐約國立設計美術館(Cooper-Hewitt National Design Museum),展出最早以通用設計為主題的「『無限制設計』展覽會」(Unlimited by Design Traveling Exhibit)進行通用設計觀念的推展,並展示了廚房、
衛浴設備等居家與辦公室空間設計、遊戲器具、資訊用品等作品。美國甚至 在 1998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科技相關輔助法案」ADA 法案時,即加入了通用 設計的觀念及網路資源,足見美國在這方面的重視(余虹儀,2008)!梅斯與 其他學者首先提出了通用設計的概念,認為設計時的考量對象不應僅侷限於 特定族群,以下為普遍常見規範之七大原則:一.公帄性二.靈活性三.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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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四.易感性五.寬容性六.省能性七.空間性(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11)。梅 斯本人另有提出 3B 原則:(一)更好的設計(二)更美觀的設計(三)更高的經濟 價值(余虹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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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1961 參考 所有建築物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建
The 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1968 強制 政府所有或
(The Uniform Federal Accessibility Standards,
簡稱UFAS )
美國模式法規
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de
1970 A117.1 Standard
工作復健法案 504 條
Rehabilitation Act
1973 強制 任何接受聯
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 強制 四戶以上之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1990 強制 私人或政府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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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國相關法令
英國在 1960 年初開始推行「無障礙環境運動」,主要由英國建築師協會
(RIBA)率先提出參考性的設計規範。直到 1979 年,才強制公共建築物頇符 合無障礙規定,並在 1999 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全面 規定所有建築物包括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皆頇符合無障礙要求,且自用住宅亦 頇達到一定水準。此外,英國環境交通部(The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簡稱 DETR)也在同年制訂住宅品質指標(HQI), 以補助方式,鼓勵公用或自用住宅新建或修建時,朝向更高標準之無障礙設 計(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11)。
美國於 1990 年首先制定「生理障礙」的相關重要法案,澳洲是 1991 年 制定,英國則是在 1995 年開始著手規劃,於 2004 年才真正落實,並希望能 將立法的範圍延伸到環境的建造和服務的供應,藉此影響英國車輛、消費性 產品、工作場所和相關設備等設計。另外,英國的視障國家研究機構(Royal National Institute of the Blind)、消費者事務國家研究機構(Research Institute for Consumer Affairs)和劍橋工程設計中心、海倫˙漢姆林研究中心(Helen Hamlyn Research Centre)亦有一起進行通用設計的計畫案,鼓勵英國主要的 企業導入通用設計的觀念,並調查民眾對通用設計的態度與評價,希望引起 消費大眾與企業對此的注意(余虹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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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英國無障礙法令發展沿革
年代 名稱 發布 性質 重點
1962 適應身心障礙者設計(Design for the Disabled)
建 築 師 協會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適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規 劃設計規範。
1963 建 築 物 身 心 殘 障 者 可 及 基 準
(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
建設部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無障礙設計之技術規範及 相關資料。
1967 英 國 施 行 標 準 規 範 ( 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建設部 參考性 考慮身心障礙者對建築物之可及性,
提出技術規範。
1970 慢 性 病 和 身 心 障 礙 者 方 案
( 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 Act)
建 築 師 Convenience of the Disabled People)
建設部 參考性 對住宅之坡道、出入口等 20 種設施、
設備加以管制。
1979 建築技術規則:身心障礙者可及 性部份(Building Regulation)
建設部 強制性 新建之辦公室、商店、工廠、學校等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主要樓層入口 及設備皆頇符合無障礙規定。
1985 住宅方案(Housing Act) 住宅部 鼓勵性 提供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補助 1987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年發布(Part
M-Technical Guide Document M. )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建設部 強制性 第三部份—物品、設施及服務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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