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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醫療產業策略聯盟類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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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國內外醫療產業策略聯盟類型文獻

for planning or education)

契約管理 but separate management)

(一)正式聯盟(Formal affiliation)

正式聯盟為數個健康照護機構為了達成聯合的教育計劃、病患轉

的機構一般仍擁有所有權與管理權。

(二)共享服務(Shared or cooperative services)

共享服務為數個機構在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約下,共同利用一種或 多種行政上或臨床上的服務,以改善服務效率及品質。並藉此達到有 效的經濟規模,降低營運成本,此種共享服務可由多醫院系統內之一 個醫院,一群醫院或一個獨立組織來提供。

自 1970 年以來,美國醫院間共享服務的現象顯著地增加,而且 行政服務的成長率更是高過臨床服務的成長率,在一個 1971 年社區 醫院的調查中指出,約有 66%的醫院參與了某種類型的共享服務,而 常被利用的共享服務中,大概可分為四類(Howard,1979):醫療設 備 及 照 護 ( medical facilities and care )、 人 力 資 源 ( manpower resources)、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務(administrative and other services)、

繼 續 教 育 /在 職 訓 練 計 劃 ( continuing education/in-service training programs)。參與的機構一般仍擁有所有權與管理權,早期台灣地區 各醫院共同使用榮民總醫院所購買之全國唯一高震波碎石機,此作法 即為設備共享之範例。

(三)計劃與教育合作(Consortia for planning or education)

計劃與教育合作是指在距離不遠的地理區域內,一群可能包括不 同類型及大小的醫療機構基於平等之關係下參與該地區的保健或健 康教育等聯合計劃,以及從事臨床、管理之共用活動,並建立一個中 央協調組織(central coordinating body),以便統合協調各會員機構及 其醫療人員,而使計劃得以確實執行,此種系統內的每一個會員構 構,保有其所有權及獨立性,但是由於通常另外成立一個中央協調,

因此系統會影響各會員機構之重要決策,但不會影響其管理控制。例 如早期南部地區的烏腳病防治計劃即為此類之合作模式。

(四)契約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

契約管理又稱為無所有權的完全管理(full management without ownership),即是在一個特定的期間內,一個機構的全部管理責任以 簽訂契約的方式,交由一個獨立的機構負責經營,這個提供服務的機 關依合約規定獲取適當的報酬,而對被管理機構負全部經營管責任,

因此提供服務之機關在重要決策上會產生一些影響力,但是所有權及 法律責任仍由被管理機構保留。

最近契約管理成長的十分迅速,經常利用契約管理來解決經營管 理不善、財務與人力等問題。契約管理與共享服務的差別在於契約管 理可以讓委託單位的人員學到管理與專業知識。此外,在投資者所擁 有的多醫院系統中,雖然可以用蓋醫院或合併舊醫院的方式來擴充醫 院系統,但是有時契約管理也是一種使組織成長的好方法。

(五)租賃/共有權(Lease/Condominium)

租賃/共有權是指一個機構在特定的期間、特定的租金及其他條 件之契約下,將其財產及裝備的所有權及經營權出租給一個獨立的機 關負責經營及維持,因此租賃的機關雖無所有權,但有完全的管理 權,且重要決策是經由租賃機關的董事會決定,而不是出租機構。

(六)共有分治管理(Corporate ownership but separate management)

共有分治管理是一個公司擁有一個系統或幾個醫院,但是由這些 醫院自行經營、管理,或使這些醫院分別與其他個別管理公司簽約管

理,因此這個類型與契約管理的觀念相同,不同的是契約管理不具所 有權。

(七)完全所有權(Integrated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完全所有權是一個總公司擁有一群性質及規模大小不同之所屬 機構予以較嚴密的組織及控制,此種高度結合的模式即是完全所有權 之類型,在此類型中,重要的決策由總公司的董事會控制,通常總公 司可以設置總管理處或管理中心之類等單位,以便集中經營管理所屬 的機構,國內以長庚醫院為最佳代表。

Starkweathor(1971)、Devries(1978)、Reynolds and Stunden(1979)

等學者均以權益結構來分析醫院間的跨組織合作關係,將關係類型分 成涉及所有權與不涉及所有權的合作。

Devries(1978)依合作時主體隸屬、管理權限及合作系統對主要 決策影響力程度為考量,依照參與單位自主性的大小、以連續帶的觀 念將院際合作歸納為七種類型:

(一) 正式聯盟(Formal affiliation);

(二) 分攤或共同服務(Shared or cooperative services);

(三) 計畫或教育上的合作(Consortia for planning or education); (四) 合約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

(五) 租賃(Lease);

(六) 隸屬於同一主體但個別管理;

(七) 完全自主型。

Devries 與 Starkweathor 在後續的研究中又提出九類分項的標

準:依其所有權區分、管理權集中的程度、重要決策控制的狀況、參 與機構在地理上接近的程度。在此分類標準下,可區分為兩大類:多 主權系統(Multiple ownership)和單一主權系統(Single ownership)

兩部分,其中又有多種不同的類型。

(一)單一主權系統(Single Ownership)

可分為分權式與集權式兩種,分權如教會連鎖醫院或其他連鎖醫 院,即由教會或一企業所組織起來,採統一經營管理的一群醫院,所 有連鎖醫院的所有權集中,管理權統一且業務性質類似。集權式又可 以分為母子醫院關係及併購兩種,前者由母醫院依實際需要支援子醫 院,後者則為醫院的合併以擴大規模。包括 1.共同的所有權但分開經 營(Corporate Ownership but Separate Management),如醫院連鎖

(Hospital Chains)、醫院控股公司(Hospital Holding Company);2.

完全的所有權(Complete Ownership),如合併(Mergers)、衛星或分 支經營機構(Satellite or Branch Operation)。

(二)多主權系統(Multiple Ownership)

包括正式聯盟(Formal Affiliation)、分攤或共同服務(Shared or Cooperative Service)、計畫或教育上的合作(Consortia for Planning or Education)、合約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合約服務(Contract Service)、租賃(Lease)等方式。茲就上述提及前文未解釋的部分說 明如下:

1.協會

協會成立的目的在於增進集體成員的利益,因應政府政策規範的 強烈威脅,使會員知悉政府的作為,以降低立法上的不確定性。由於

協會是全體會員間溝通及共享資訊的催化劑,因此為維持和諧的關 係,協會大多會發展出會員應遵守的市場倫理規則,以降低產業間的 惡性競爭。對個別會員而言,加入協會除了擴大資訊來源管道、提升 醫院形象外,更可透過集體的力量來遊說或影響立法及行政機關,使 醫院不致受到外在環境的過大衝擊。

2.合約服務

指醫院與外在其他專業服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某種單一特定項 目的服務,常見有如一般的外包或包工制度的服務。例如洗衣房、環 境清潔工作、膳食服務、醫療設備維護、水電設備維護或保全業務外 包等。如此作法可使業務功能更趨向專業化,而醫院無需聘任專任人 員,因此能節省成本,更重要的是其能提升醫院的服務品質。

3.租賃

一個機構在特定期間內,以租金及其他條件之契約下,將其財產 及裝備的所有權及經營權出租給一個獨立的機關負責經營及維持。

Fottler 等人(1982)則依合作涉及的自主性變動提出醫療產業組 織合作策略,強調此八種類型係以合作涉及的變動程度所形成的連續 帶,如表 2-10。

Walsh 等人(1993)依合作協定之正式化程度提出醫學中心的跨 組織合作協定類型包括:內部協定(internal arrangement)、聯盟前協 定(preaffiliation)、仲裁協定(intermediate arrangement)、正式關係

(formal relationship)等四類,此四類各有其使用之策略,說明如表 2-11。

表 2-10 以合作涉及的變動程度之聯盟類型

資料來源:Fottler, Schermerhorn, Wong and Money,1982

表 2-11 依合作協定之正式化程度的跨組織合作 資料來源:Walsh, Troxell and Stafford,1993

陳馨文(1991)指出美國對院際合作系統( Multi-hospital System, MUS)所下的結論為一群兩級單位醫院隸屬在某一個一級單位內,

而成一系統,此系統具有單一行政管理、單一管理委員會、單一醫事 人員組織、急性及一般病床照顧,並且每兩單位之間的距離在一哩以 上。其研究將院際合作定義為:兩個以上的醫院在不同組織結構下共 同合作計畫、服務或管理,甚至進一步聯合提供整合性的醫療保險服 務。

張威國(1992)在其 1992 研究參考各家之說,以 1.所有權集中 程度 2.管理權集中程度 3.管理權完全移轉的程度,為分類標準,將醫 院連鎖經營分成下列幾種類型:

所有權集中 所有權分散

(Centralized ownership) (Decentralized ownership)

(依管理權集中程度來分) (管理權是否完全移轉)

分散管理 集中管理 管理權不完全移轉 管理權完全移轉 (Decentralized (Dentralized (Patrial trgnsition (Complete transition management) management) of management) of management)

合併(Merger) 合作(Consortia) 契約管理(Contract 設分院(Branch operations) 共用服務(Shared management) 投資者擁有醫院(Investor- services) 租賃(Lease) own hospitals) 正式聯盟(Formal

醫院控股公司 Hospital affiliation) holding company)

資料來源:張威國,1992

圖 2-2 醫院連鎖經營型態

(一)所有權集中(Centralized ownership)的連鎖經營

此類型當中又可分為管理權集中(Centralized managemenet)與 管理權分散(Decentralized)兩種,在管理權集中的類型裏,包含合 併(Merger)、設立分院(Branch operations)、投資者擁有的醫院

(Investor-owned-hospitals)、成立醫院控股公司(Hospital hooldiing company)。

(二)所有權分散(Decentralized ownership)的連鎖經營

又可分為管理權完全移轉(Complete transition of management)

及管理權不完全移轉(Partial transition of management)兩種。前者包 括契約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與租賃(Lease);後者包含合作

( Consortia )、共用服務( Shared services )與正式聯盟(Formal affiliation)。

以下再仔細介紹連鎖經營的各個類型:

(一)所有權集中(Centralized ownership)

參與連鎖經營的各個醫療機構,其所有權同屬於單一的經營實 體。依各參與機構管理權集中於此經營實體的程度又可分為兩類:

1.所有權集中但管理權分散(Centralized ownership but decentralized managament)

一個組織在法律上擁有一群醫療保健機構,但是對這些機構不做 過多的干預,任由其自行經營管理、或其與他組織訂定契約管理的關 係。通常這類連鎖醫院地區分佈相當零散,且通常的是屬於非營利的 宗教醫院居多。

最近,這種方式也有些許的改變。例如,部分天主教的醫院系統 會主動藉由共用服務或合約管理的方式吸引其在更多天主教醫院(尤

最近,這種方式也有些許的改變。例如,部分天主教的醫院系統 會主動藉由共用服務或合約管理的方式吸引其在更多天主教醫院(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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