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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外法規介紹

第一節 國內法規介紹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係為規格式法規(Perspective Code)其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三章為「建築物之防火」,規定建築物防火構造、防火區劃及內部裝修等。

(一) 防火構造

建築物內材料或構造體遭遇火災侵襲時,應具備一定時效之防火性能,防火構 造約可分為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分間牆等。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篇防火構造規定如下表 3-1 所示:

表 3-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防火構造規定

法條 內容規定

六十九條 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者

七十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時效

七十一條 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

七十二條 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 七十三條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 七十四條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

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

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 建築設計施工篇六十九條規定表 3-2 所列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2.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 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表 3-3 規定之防火時效:

表 3-3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防火時效

層數 主要構造部分

自頂層起算不超過 四層之各樓層

自頂層起算超過第 四層至第十四層之 各樓層

自頂層起算第十五 層以上之各樓層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屋頂 半小時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3.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一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樑、柱,應依表 3-4 規定:

表 3-4 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

樑 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

八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

分以上者 (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 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 分以上者 (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 公分以上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 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 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4.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二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表 3-5 規定:

表 3-5 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

類別 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土 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 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 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 公分以上者

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 以上者

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 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牆壁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柱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為五 公分) 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水泥 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 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 扣除

樓地 板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說明: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5.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三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表 3-6 規定:

表 3-6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

類別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 上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 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 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牆壁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得為三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柱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為三公分以上)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 上者 (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 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 部分扣除

樓地 板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6.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四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表 3-7 規定:

表 3-7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

類別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非承重外牆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 嵌鐵絲網玻璃造

鋼筋混凝土 (預鑄) 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屋頂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樓梯 鋼造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7.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五條防火設備種類 (1) 防火門窗。

(2) 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 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8.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六條為防火門窗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 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1) 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 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3) 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下列規定:

A.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B.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C.不得裝設門止。

D.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功能

12 戶外安全梯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 阻熱性(60B+30A)

第 97 條 13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

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 阻熱性(60B+30A)

第 97 條 14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

出入口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30B) 第 97 條 15 防火構造物防火間隔 1 小時或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30B)

第 110 條 16 地下建築物對外連接

部分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181 條 17 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20B) 第 182 條 18 地下建築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 第 202 條 19 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

梯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 第 241 條 20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梯

廳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昇 降機間出入口應具有遮煙性能

第 242 條 21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20B) 第 259 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 防火區劃

建築物防火安全區劃之構成要素如圖 3-1 所示: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防火區劃規定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防火區劃規定如下表 3-9 所示:

表 3-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防火區劃規定

法條 內容規定

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面積區劃及區劃構件性能 七十九條之ㄧ 防火構造建築物用途區劃及區劃構件性能 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樓層間區劃及區劃構件性能

七十九條之三 防火構造建築物樓地板規定

七十九條之四 防火構造建築物外牆防火規定

八十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面積區劃 八十一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為木造可燃材料建造之面積區劃

八十二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用途區劃

八十三條 第十一層以上部分之面積區劃

八十四條 非防火構造連棟式建築物區劃長度及構件規定

八十四條 非防火構造連棟式建築物區劃長度及構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