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台 灣 目 前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主 要 依 循 法 源 為「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及 相 關 地 方 法 規 ; 其 中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獎 勵 補 助 類 別 , 說 明 如 下:
一 、 直 接 補 助
( 一 ) 費 用 補 助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18 條 , 直 轄市 、 縣 市 主 管 機 關為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得 設 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 二 ) 稅 捐 減 免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6 條 , 更 新地 區 內 之 土 地 及 建築 物 , 得 依 規 定 減 免 稅 捐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9 條 , 營 利 事 業 投 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得 抵 減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三 ) 財 源 籌 措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50 條 , 證 券管 理 機 關 得 視 都 市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財 源 籌 措 之 需 要,核 准 設 立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受 益 憑 證,募 集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二 、 間 接 協 助
( 一 ) 放 寬 法 令 管 制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4 條 ,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建 築 基 地,得 視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需 要,依 規 定 給 予 適 度 之 建 築 容 積 獎 勵;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共 計 9 個條 文( 註 4-3)。
( 二 ) 協 助 土 地 取 得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27 條 ,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內 公 有 土 地 及 建 築 物,應 一 律 參 加 都 市 更 新,並 依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處 理 之 , 不 受 土 地 法 第 25 條 、 國 有 財產 法 第 7 條 、 28 條 、 66 條 、 預 算 法 第 25 條 、 26 條 、 86 條 及 各 級 政 府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
( 三 ) 違 章 建 築 之 協 助 處 理: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1 條 , 權 力 變 換 範圍 內 占 有 他 人 土 地 之 舊 違 章 建 築 戶 處 理 事 宜,由 實 施 者 提 出 處 理
方 案,納 入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內 一 併 報 核;有 異 議 時,可 依 都 更 條 例 32 條 申 請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都 市 更新 審 議 委 員 會 調 解 。
註 4-3 楊 靜 玟 以 財 政 機 制 觀 點 評 估 市 中 心 再 發 展 政 策 之 研 究 p3-35 成 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2006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對 於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的 推 動 , 私 部 門 並 不 具 貫 徹 政 策 目 標 之 義 務;
因 此,獎 勵 補 助 制 度 可 視 為 一 項 誘 因,透 過 獎 勵 補 助 可 以 誘 導 私 部 門 推 動 都 市 更 新,達 成 公 部 門 的 政 策 目 標;其 中 獎 勵 補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也 成 為 各 國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補 助 制 度 變 遷 的 關 鍵 。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的 推 動,通 常 是 由 公 部 門 提 供 誘 因,讓 私 部 門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配 合 政 策,或 由 公 部 門 主 導 更 新 政 策,經 協 商 後,私 部 門 完 成 政 策 目 標,換 取 公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獎 勵。一 般 而 言,政 府 部 門 可 以 提 供 的 誘 因 可 分 為 兩 類,一 是 直 接 的 財 務 援 助,另 一 個 是 間 接 的 財 務 援 助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直 接 的 財 務 援 助:直 接 財 務 援 助,係 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過 程 中 直 接 透 過 資 金 的 協 助,舒 解 更 新 事 業 的 龐 大 資 金 壓 力;其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資 金 補 助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編 列 預 算 給 予 資 金 補 助 , 以 促 進 更 新 事 業 的 加 速 推 動 。
( 二 ) 融 資 貸 款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金 融 機 構 給 予 優 惠 貸 款 ; 其 利 息 差 額 再 由 公 部 門 支 付 。
( 三 ) 債 務 保 證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給 予 借 貸 行 為 , 實 施 債 務 保 證 。
( 四 ) 稅 捐 減 免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給 予 稅 捐 減 徵 、 免 徵 或 緩 徵 。
二、間 接 的 財 務 援 助:間 接 財 務 援 助,係 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過 程 中 非 直 接 金 錢 的 資 助 ; 其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容 積 獎 勵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建 築 基 地 容 積 獎 勵 。
( 二 ) 協 助 土 地 取 得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更 新 基 地 土 地 取 得 之 協 助 。 ( 三 ) 容 積 移 轉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為 減 少 執 行 者 因 古 蹟 之 保 存 維 護 或 公 共 設 施 之 開 闢 , 而 給 予 建 築 容 積 移 轉 之 獎 勵 。
( 四 ) 放 寬 法 令 管 制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法 令 管 制 之 放 寬 , 如 允 許 土 地 變 更 使 用 、 建 築 物 多 目 標 使 用 、 容 積 增 設 、 高 度 放 寬 或 面 前 道 路 寬 度 限 制 放 寬 。
( 五 ) 技 術 協 助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技 術 協 助 、 行 政 指 導 或 專 業 訓 練 。 ( 六 ) 行 政 配 合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縮 短 建 築 執 照 審 核 時 間 或 簡 化 都 市 更 新 、 都 市 計 畫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過 程 。
( 七 ) 實 質 公 共 建 設 的 配 合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配 合 辦 理 更 新 基 地 臨 近 之 公 共 設 施 或 公 共 設 備 。
( 八 ) 舊 違 章 建 築 戶 之 處 理 : 配 合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適 當 容 積 獎 勵 , 以 利 協 助 舊 違 章 建 築 戶 之 處 理 。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獎勵補助誘因的優點與限制 獎勵補助誘因的優點與限制 獎勵補助誘因的優點與限制 獎勵補助誘因的優點與限制
一 、 直 接 財 務 援 助 的 優 點 與 限 制 :
( 一 ) 資 金 補 助 : 資 金 補 助 對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而 言 , 使 用 彈 性 較 大 、 效 率 較 高 , 但 公 部 門 需 要 一 次 取 得 大 筆 資 金 , 作 業 相 對 也 較 為 困 難 。
( 二 ) 融 資 貸 款 : 融 資 貸 款 , 對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而 言 , 一 樣 可 取 得 所 需 資 金 ; 公 部 門 則 可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 補 足 優 惠 利 息 差 額 ; 因 此 , 也 相 對 較 為 容 易。
( 三 ) 債 務 保 證 : 債 務 保 證 , 對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而 言 , 一 樣 可 取 得 所 需 資 金 ; 公 部 門 則 需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 補 足 不 良 債 務 損 失 。
( 四 )稅 捐 減 免:稅 捐 減 免,除 可 減 輕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資 本 負 擔 ; 公 部 門 也 不 需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 但 會 對 其 他 公 部 門 預 算 支 出 形 成 排 擠 效 應 。
二 、 間 接 財 務 援 助 的 優 點 與 限 制 :
( 一 ) 容 積 獎 勵 : 給 予 更 新 事 業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 雖 可 增 加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的 收 益 , 但 相 對 會 增 加 當 地 環 境 負 荷 。
( 二 ) 協 助 土 地 取 得 : 公 部 門 以 徵 收 、 區 段 徵 收 、 土 地 重 劃 或 以 權 利 變 換 等 方 式 協 助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取 得 土 地 ; 但 相 對 也 會 造 成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者 的 不 平 。
( 三 ) 容 積 移 轉 : 給 予 更 新 事 業 建 築 容 積 移 轉 , 雖 可 增 加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的 收 益 , 但 相 對 也 會 增 加 移 轉 地 區 之 環 境 負 荷 。 ( 四 ) 放 寬 法 令 管 制 : 允 許 土 地 變 更 使 用 、 建 築 物 多 目 標 使 用 、
容 積 增 設 、 高 度 放 寬 , 雖 可 增 加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的 收 益 , 但 相 對 也 會 增 加 當 地 之 環 境 負 荷 。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獎勵 獎勵 獎勵 獎勵補助與交易成本分析 補助與交易成本分析 補助與交易成本分析 補助與交易成本分析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推 動 過 程 中,不 斷 地 發 生 交 易 行 為 和 交 易 活 動,其
所 進 行 的 每 一 筆 交 易 行 為 , 皆 是 為 了 促 進 更 新 事 業 順 利 的 推 動 與 執 行。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辦 理 更 新 事 業,其 交 易 活 動 之 交 易 對 象,主 要 是 地 主 與 公 部 門。本 研 究 嘗 試 分 析 國 內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推 動 的 每 一 過 程 , 其 交 易 成 本 與 實 施 獎 勵 補 助 之 可 行 性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及 更 新 計 畫 擬 定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1 條 ,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得 依 規 定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申 請 該 地 區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此 時,以 資 金 補 助 較 為 妥 適 。
二 、 自 組 更 新 團 體 和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擬 定 :
因 為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擬 定 權 責 乃 屬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21 條 , 更 新 事 業 計畫 應 視 其 實 際 情 形 ,表 明 計 畫 地 區範 圍、實 施 者、現 況 分 析、計 畫 目 標、細 部 計 畫 及 其 圖 說 等;故 實 施 者 在 此 階 段 需 負 擔 交 易 成 本。此 時,資 金 補 助 及 行 政 協 助,較 為 妥 適 。
三 、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擬 定 :
以 權 利 變 換 方 式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時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29 條 , 實 施 者 應 於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後 擬 具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 此 時 , 資 金 補 助 及 技 術 協 助 較 為 妥 適 。
四 、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可 分 為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及 實 際 執 行 階 段。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以 資 金 補 助、行 政 協 助、技 術 協 助 及 放 寬 法 令 管 制,較 為 妥 當;實 際 執 行 階 段 則 以 資 金 補 助、融 資 貸 款、債 務 保 證、容 積 獎 勵 及 實 質 公 共 建 設 配 合 較 為 可 行 。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一、綜 合 近 五 十 年 來,英、美、日 與 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補 助 策 略,從 時 程 來 看 : 1950、 1960 年 代 , 英 、 美 等 國 都 市更 新 政 策 是 重建 與 復 甦,其 獎 助 策 略 係 由 公 部 門 提 供 資 金,辦 理 住 宅 社 區 居 住 環 境 的 改 善 ; 1970 年 代 英 、美 等 國 都 市 更 新 政 策是 都 市 建 築 整建 與 維 護,其 獎 助 策 略 係 由 公 部 門 融 資 貸 款 給 予 民 間 自 行 辦 理 更 新 為 主;1980 年代,各 國 都 更政 策 是 都 市 再 開 發,更 新 方 式係 以 大 規 模 土 地 的 整 體 更 新 與 管 制 為 主;其 獎 助 策 略,包 括 成 立 都 市 開 發 公 司 、 設 立 企 業 特 區 及 實 施 開 放 空 間 、 計 畫 單 元 容 積 獎 勵 等。
1990 年 代,英、美 等 國 都 更 政 策 是 都 市 再 利 用 與 都 市 再 生,其 獎 助 策 略 係 鼓 勵 私 部 門 與 公 部 門 合 夥 推 動 都 市 更 新。2000 年 代,英 國 首 倡 都 市 復 興,期 望 以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來 推 動 城 鄉 的 發 展;並 運 用 更 彈 性 的 補 助 計 畫 來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
二、日 本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補 助 機 制 大 致 可 分 為 更 新 誘 導 制 度、放 寬 法 規 管 制 與 資 金 補 助 制 度 三 部 分,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更 新 誘 導 制 度 : 所 謂 更 新 誘 導 制 度 , 係 以 「 特 定 街 區 制 度 」 、
「 綜 合 設 計 制 度 」 與 「 地 區 計 劃 制 度 」 為 代 表 手 法 。
( 二 )放 寬 法 規 管 制:在 放 寬 法 規 管 制 方 面,包 括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土 地 取 得 期 限、對 都 市 再 生 機 構 採 免 息 融 資、債 務 保 證 及 創 設 住 宅 容 積 及 高 度 放 寬 制 度 等
( 三 )資 金 補 助 制 度:至 於 資 金 補 助 方 面,包 括 給 予 地 方 政 府 與 實 施 者 兩 種。一 般 而 言,對 於 實 施 者 補 助 項 目,其 分 擔 比 率 係 採 中 央 1/3、 都 道 府縣 1/6、 市 町村 1/6, 其餘 1/3 由 實 施 者 自 行負
擔。中 央 政 府 對 實 施 者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費、土 地 整 理 費、共 同 設 施 整 備 費、防 災 性 能 強 化 費 及 附 帶 事 務 費 等 項 目。
三、依 據 現 行 更 新 條 例,國 內 都 市 更 新 事 業,可 分 下 述 幾 個 階 段 進 行 獎 勵 補 助 :
( 一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及 更 新 計 畫 擬 定 階 段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