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 三 )修 訂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1986 年「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修 法,納 入 舊 都 市 地 區 實 施 更 新 者 , 施 行 區 段 徵 收 條 款 ; 使 公 部 門 施 行 都 市 更 新 , 有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之 依 據 。
( 四 )頒 布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為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 計 畫 之 再 開 發 利 用 , 復 甦 都 市 機 能 , 1998 年 11 月 公 布「 都市 更 新 條例 」,以 改 善 居 住 環境,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 五 )頒 布 「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4 條第 2 項 規 定,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1999 年 3 月 訂 定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 以 利 提 高 拆 遷 戶 之 居 住 品 質 。
二 二 二
二 、、、、 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的 沿 革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的 沿 革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的 沿 革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的 沿 革
( 一 )1950 年 代
1950 年 代 , 適 逢 國 民 政 府 撥 遷 來 臺 , 百 廢 待 舉 。 此 時 期 的 都 市 更 新 , 傾 向 以 清 除 阻 礙 交 通 通 路 的 違 章 建 築 物 為 手 段 , 以 都 市 的 重 建 與 復 甦 為 目 標;並 以 1959 年,台 北市「 中 華 商 場 整 建 計 畫 」 拆 除 原 違 建 商 場, 開 闢 中 華 路 為 代 表。
( 二 )1960 年 代
1960 年 代 , 此 時 期 的 都 市 更 新 係 以 都 市 環 境 改 善 與 都 市 基 礎 建 設 為 手 段 , 都 市 環 境 美 化 與 都 市 經 濟 復 甦 為 目 標 。 其 中 以 1969 年 台 北 市 進 行 的 「 華 江 舊 市 區 改 造 計 畫 」 為 代 表 ; 台 北 市 華 江 地 區
,是 台 灣 第 一 個以 區 段 徵 收 辦 理 都 市更 新 的 地 區。
( 三 )1970 年 代
1970 年 代 , 除 推 動 大 規 模 窳 陋 地 區 的 拆 除 , 同 時 進 行 國 民 住 宅 的 興 建;在 1973 年 更 修訂「 都市 計 畫 法」,增 訂「 舊市 區
之 更 新 」 專 章 , 使 公 部 門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有 了 法 律 依 據 。 另 外,台 北 市 政 府 於 1977 年 於 工 務 局都 市 計 畫處 下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科 」 , 為 台 灣 第 一 個 都 市 更 新 專 責 機 構 , 也 使 公 部 門 的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逐 漸 脫 離 都 市 計 劃 與 國 民 住 宅 的 體 系 。
( 四 )1980 年 代
1980 年 代 的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 有 規 模 較 小 , 傾 向 「 點 式 」 的 地 區 更 新 方 式,如 1981 年 的 柳鄉 社 區、1982 年 八 德路 饒 河 路 口 附 近 地 區 、 1983 年 的 大 同區 大 龍 段 與 台 北 工 專北 側 等 地 區 的 都 市 更 新 。
也 有 以 「 特 定 專 用 區 」 辦 理 的 大 規 模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 如 「 大 稻 埕 特 定 專 用 區 計 畫 」 、 「 建 國 啤 酒 廠 及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整 體 規 劃 」 、 「 華 山 特 定 區 計 畫 」( 楊 靜 玟 ,2006)、 「信 義 計 畫 區 副 都 市 中 心 計 畫 」 等 。
( 五 )1990 年 代
1995 年 6 月 行 政 院 劃 設 高 雄 港 區 土 地 為 「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 優 先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總 面 積高 達 588.63 公 頃,規 劃 用 途 包 括 國 際 性 商 務 、 經 貿 、 倉 儲 轉 運 及 住 宅( 註 4-1)。
行 政 院 更 於 1997 年 加 強 推動「 都市 更 新 方 案」,正 式 宣 告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為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項 目 。
( 六 )2000 年 代
為 加 速 國 內 都 市 再 發 展 的 推 動 , 政 院 除 於 2005 年 5 月 核 定
「 2005 至 2008 年 度 都 市 更新 示 範 計 畫」,作 為 我 國 中 長程 都 市 再 發 展 的 行 動 綱 領;並 於 2006 行 年 元 月 核 定「 加 速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 作 為 短 期 的 工 作 指 引( 註 4-2)。 2008 年 總 統 馬 英 九 將 都 市 更 新 訂 為 愛 台 12 項 建設 之 一 。
註 4-1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特 定 區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計 畫 2006 註 4-2 林 中 森 台 灣 都 市 更 新 之 政 策 及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國 際 研 討 會 2007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我國辦理都市更新獎勵補助 我國辦理都市更新獎勵補助 我國辦理都市更新獎勵補助 我國辦理都市更新獎勵補助 之發展歷程
之發展歷程 之發展歷程 之發展歷程
一 、 我 國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補 助 相 關 法 令 之 沿 革
( 一 )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1993 年 修 訂 「 台 北 市 都市 更 新 實 施 辦 法 」 增訂
「 獎 勵 私 人 或 團 體 投 資 興 辦 都 市 更 新 建 設 事 業 」 專 章 。
( 二 )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1993 年 修 訂 「 都 市 計 畫法 台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
賦 予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可 提 供 獎 勵 建 築 容 積 之 法 源 。
( 三 )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1993 年 修 訂 「 台 北 市 都市 更 新 基 金 收 支 保 管及 運 用 辦 法 」 , 可 由 市 政 府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 四 )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1995 年 審定 「 建 築 容 積獎 勵 評 定 基 準 」 。
( 五 )1998 年 11 月「 都 市更 新 條 例 」公 布 實 施,內 容 計 8 章 62 條 ; 其 獎 勵 補 助 範 圍 包 括 建 築 基 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及 依 法 應 予 保 留 建 築 所 坐 落 土 地 之 容 積 移 轉、更 新 地 區 內 土 地 及 稅 捐 之 減 免、信 託 財 產 稅 捐 之 減 免 及 優 惠、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機 構 所 得 稅 之 抵 減 等 。
( 六 ) 「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 於 1999 年 3 月 發 布 施 行 ,內 容 計 9 條 , 並 於 2008 年 10 月 15 日 修 正 。
( 七 ) 「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 於 2005 年 7 月 公布 實 施 ; 台 北 市 政 府 並 另 訂 定「 台 北 市 整 建 及 維 護 實 施 辦 法 」及「 台 北 市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於 2005 年 8 月 發 布 施 行 。
( 八 ) 為 促 進 民 間 自 立 更 新,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於 2006 年 起 編 列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經 費;96 年 度 編 列 協 助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預 算 420 萬 元,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補 助 經 費 預 算 2500 萬 元 。
二 、 我 國 歷 年 來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之 執 行 瓶 頸
( 一 )早 期 以 區 段 徵 收 實 施 都 市 更 新,因 土 地 補 償 金 額,係 以 公 告 現 值 為 依 據,低 於 市 場 價 格 甚 多,造 成 地 主 無 法 接 受 而 不 願 意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
( 二 ) 老 舊 市 區 建 築 物 因 年 代 久 遠 , 使 土 地 及 建 築 改 良 物 產 權 複 雜,
造 成 更 新 工 作 推 動 之 困 擾 , 並 增 加 大 量 的 工 作 人 力 及 工 作 時 間 。
( 三 )都 市 更 新 之 推 動 主 要 仍 著 重 在 整 體 地 區 環 境 的 改 善 與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昇,但 對 於 經 濟 弱 勢 的 居 民 無 法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輔 導 就 業 等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張 松 源 ,2005)。
( 四 )違 建 戶 有 房 屋 使 用 權,但 無 土 地 所 有 權,因 此 更 新 估 價 時 無 法 計 算 土 地 價 值 , 造 成 違 建 戶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低 落 。
( 五 )非 都 市 地 區 或 東、南 部 縣 市,因 更 新 後 獎 勵 之 增 加 容 積,易 造 成 資 源 閒 置 效 果;因 此,導 致 誘 因 不 足,民 間 參 與 意 願 相 形 低 落 。
( 六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沒 有 設 置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之 專 責 機 構,以 致 公 部 門 的 統 籌 協 調 能 力 無 法 適 時 發 揮 。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國內現行都市更新獎勵補助制度
台 灣 目 前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主 要 依 循 法 源 為「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及 相 關 地 方 法 規 ; 其 中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獎 勵 補 助 類 別 , 說 明 如 下:
一 、 直 接 補 助
( 一 ) 費 用 補 助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18 條 , 直 轄市 、 縣 市 主 管 機 關為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得 設 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 二 ) 稅 捐 減 免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6 條 , 更 新地 區 內 之 土 地 及 建築 物 , 得 依 規 定 減 免 稅 捐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9 條 , 營 利 事 業 投 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得 抵 減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三 ) 財 源 籌 措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50 條 , 證 券管 理 機 關 得 視 都 市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財 源 籌 措 之 需 要,核 准 設 立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受 益 憑 證,募 集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二 、 間 接 協 助
( 一 ) 放 寬 法 令 管 制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4 條 ,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建 築 基 地,得 視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需 要,依 規 定 給 予 適 度 之 建 築 容 積 獎 勵;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共 計 9 個條 文( 註 4-3)。
( 二 ) 協 助 土 地 取 得 :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27 條 ,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範 圍 內 公 有 土 地 及 建 築 物,應 一 律 參 加 都 市 更 新,並 依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處 理 之 , 不 受 土 地 法 第 25 條 、 國 有 財產 法 第 7 條 、 28 條 、 66 條 、 預 算 法 第 25 條 、 26 條 、 86 條 及 各 級 政 府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
( 三 ) 違 章 建 築 之 協 助 處 理: 依 據 都 更 條 例 第 41 條 , 權 力 變 換 範圍 內 占 有 他 人 土 地 之 舊 違 章 建 築 戶 處 理 事 宜,由 實 施 者 提 出 處 理
方 案,納 入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內 一 併 報 核;有 異 議 時,可 依 都 更 條 例 32 條 申 請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都 市 更新 審 議 委 員 會 調 解 。
註 4-3 楊 靜 玟 以 財 政 機 制 觀 點 評 估 市 中 心 再 發 展 政 策 之 研 究 p3-35 成 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2006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都市更新獎勵補助誘因探討
對 於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的 推 動 , 私 部 門 並 不 具 貫 徹 政 策 目 標 之 義 務;
因 此,獎 勵 補 助 制 度 可 視 為 一 項 誘 因,透 過 獎 勵 補 助 可 以 誘 導 私 部 門 推 動 都 市 更 新,達 成 公 部 門 的 政 策 目 標;其 中 獎 勵 補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也 成 為 各 國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補 助 制 度 變 遷 的 關 鍵 。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獎勵補助誘因的類別與特性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的 推 動,通 常 是 由 公 部 門 提 供 誘 因,讓 私 部 門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配 合 政 策,或 由 公 部 門 主 導 更 新 政 策,經 協 商 後,私 部 門 完 成 政 策 目 標,換 取 公 部 門 所 提 供 的 獎 勵。一 般 而 言,政 府 部 門 可 以 提 供 的 誘 因 可 分 為 兩 類,一 是 直 接 的 財 務 援 助,另 一 個 是 間 接 的 財 務 援 助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直 接 的 財 務 援 助:直 接 財 務 援 助,係 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過 程 中 直 接 透 過 資 金 的 協 助,舒 解 更 新 事 業 的 龐 大 資 金 壓 力;其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資 金 補 助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編 列 預 算 給 予 資 金 補 助 , 以 促 進 更 新 事 業 的 加 速 推 動 。
( 二 ) 融 資 貸 款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金 融 機 構 給 予 優 惠 貸 款 ; 其 利 息 差 額 再 由 公 部 門 支 付 。
( 三 ) 債 務 保 證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給 予 借 貸 行 為 , 實 施 債 務 保 證 。
( 四 ) 稅 捐 減 免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的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者 , 公 部 門 給 予 稅 捐 減 徵 、 免 徵 或 緩 徵 。
二、間 接 的 財 務 援 助:間 接 財 務 援 助,係 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執 行 過 程 中 非 直 接 金 錢 的 資 助 ; 其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容 積 獎 勵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建 築 基 地 容 積 獎 勵 。
( 二 ) 協 助 土 地 取 得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更 新 基 地 土 地 取 得 之 協 助 。 ( 三 ) 容 積 移 轉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為 減 少 執 行 者 因 古 蹟 之 保 存 維 護 或 公 共 設 施 之 開 闢 , 而 給 予 建 築 容 積 移 轉 之 獎 勵 。
( 四 ) 放 寬 法 令 管 制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法 令 管 制 之 放 寬 , 如 允 許 土 地 變 更 使 用 、 建 築 物 多 目 標 使 用 、 容 積 增 設 、 高 度 放 寬 或 面 前 道 路 寬 度 限 制 放 寬 。
( 五 ) 技 術 協 助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技 術 協 助 、 行 政 指 導 或 專 業 訓 練 。 ( 六 ) 行 政 配 合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 五 ) 技 術 協 助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 給 予 技 術 協 助 、 行 政 指 導 或 專 業 訓 練 。 ( 六 ) 行 政 配 合 : 配 合 公 部 門 政 策 目 標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公 部 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