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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照機構火災案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內長照機構火災案例探討

國內自 101 年起發生多起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重大火災,如 101 年 10 月發生前衛生署立台南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火災,導致收容 之身患重症或插有管路老人 69 人中有 13 人死、59 人傷的嚴重災情; 105 年 7 月 6 日清晨新北市新店樂活養護中心發生火災,造成行動不便的高齡 住民(79-95 歲)6 人不幸罹難,另有 28 人遭不等程度嗆傷;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市龍潭區私立愛心長期照護中心火災,造成 4 死 13 傷; 106 年 5 月 19 日屏 東縣南門護理之家夜間發生火災,造成 4 死 55 傷; 107 年 8 月新北市新莊區衛 福部立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夜間火災,造成 15 死 24 傷; 以上各實例將於後 續進行火災風險辨識(確認)及風險對策研擬。

亞洲鄰近的日本及韓國亦有類似災情。2013 年 10 月日本福岡一家診 療所發生火災,造成 10 人死亡、5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其中死者多為行 動不便之高齡者。歷經福岡診療所的火災事件後,日本積極檢討相關法規 規範,擬將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由現行之 275 m2以上修改為皆應設 置。2014 年 5 月韓國全羅南道(South Jeolla Province)長城郡(Janseong)

一家高齡者療養院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火災雖於 30 分鐘內 控制,但因此造成 21 人死亡、7 人受傷之重大事件。顯示人文習性與我 國相近的國家,在老人福利機構、醫療護理機構等場所亦有類似情況。

依據消防機關統計結果,101 年迄今全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 場所計發生 18 起火災案件,造成 41 人死亡、177 人受傷,其中 5 件造成 人命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時間介於 3 至 7 時,火災發生原因以電氣因素火 災占 50%,其次小火源引燃及縱火。另依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分析造 成人命重大傷亡之火案案例,整體可歸納為未符合建築消防法規、人員教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報告」及監察院「107年8月13日衛福部臺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調查報告。

依據前述幾起死傷重大的長照機構案例的勘查發現,以及本所相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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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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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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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修改自參考文獻(雷明遠,2018)。

第二節 長照機構有關防火安全法規檢討

如前章所述,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 乃是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 管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 屬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 護機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如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 m2)或 H-1 類組(如樓地 板面積未達 500 m2);從消防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 及養護機構均屬於甲類第 6 目場所。

壹、現行法規

一、長照機構相關法規

一般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長期 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自政府組織調整 後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及住宿式 長照構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表 2-3~表 2-6 所示。

表 2-3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法

(109 年 5 月 27 日修 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 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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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 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 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第 22 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 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 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 限制。

………

第 24 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 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 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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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 上者:≧100/100

≧80 / 100 ≧80 /未規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營字第 1070802899 號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營字第 10708028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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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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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3.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 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 得不受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限制。

4.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以上第 1~3 點自 102 年起生效實施,第 4 點自 104 年起生效實施) 五、等待救援空間(依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函)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 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 護型)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福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後可自 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上述有關每一樓層 2 區劃及等待救援空間,補充說明如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醫院、護理之 家、老人福利機構…等之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如圖 2-1),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依 103 年 11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30813211 號令修正「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條文之總說明,略以:「……為強 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差人員聚集場所之防 火避難安全,於 96 年 5 月 3 日發布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惟因未有符合規定之具遮煙性防火設備,後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 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切需要,爰先行刪除本條有關防火設備 需具遮煙性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修正,並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現已有經認可通過之遮煙性防火設備,爰…增列 防火設備遮煙性能之規定,以提昇避難安全」。由上所述,可知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一樓層兩防火區劃的旨意,乃是一樓層設有兩個 以上區劃可以互為暫時避難據點之意,亦即一區劃內若有火災,則該區之 人員可疏散避難至鄰近另一區劃(即暫時避難據點),所以該暫時避難據點 應該具有暫時抵擋火災危害侵入、繼續提供住民必要照顧,以及萬一災情 擴大惡化時尚有二次避難的安全路徑可供人員撤離建築物的功能。

圖 2-1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資料來源: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6a)

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為一般 護理之家評鑑作業中「等待救援空間」之定義及規範說明如下,略以:…

指具有防火區劃及排煙功能,非著重空間之面積大小,並考量「限制火災 範圍」和「提高存活率」兩個目標,…應有阻擋火煙之門牆、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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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可收容之空間、與戶外聯通之窗戶,及消防人員可自戶外進入就援之 空間。

在實際評鑑過程中,上述評核方式的標準遭遇到若干的疑點,說明如 下:

1.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空間構造:如按建築法規規定,即是空間之上下 樓板及四周牆壁使用不燃或耐燃一級建材,如該空間分間牆使用耐 燃一級的石膏板或矽酸鈣板,而出入口卻規定使用防火門,則形成 分間牆不燃(耐燃等級)材料,其開口處安裝防火時效 30 分鐘以上(耐 火等級)之防火門,有違常理之處,故建議修正為「空間構造:應以 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構造,且牆面及天花板 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2.等待救援空間排煙設計:內政部消防署於 107 年 3 月 8 日「研商長 期照顧機構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會議」紀錄,議題二:長期照 顧機構等場所之等待救援空間檢討加壓防煙設計可行性有關決議,

2.等待救援空間排煙設計:內政部消防署於 107 年 3 月 8 日「研商長 期照顧機構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會議」紀錄,議題二:長期照 顧機構等場所之等待救援空間檢討加壓防煙設計可行性有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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