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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事項 建議一

推動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教育推廣,協助輔導機構落 實防火安全改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灣 建築中心、相關專業公(協)會團體等

配合本所次年度建築防火科技計畫年度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 討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相關課 程,並邀請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參與協辦、共襄盛舉,

並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邀請相關長照機構專業團體(社團 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護理之家協會、

社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等)、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 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設計公會全國聯合會等 專業團體參予,除推廣防火及避難安全觀念,亦可協助輔導長照機構 落實防火安全改善工作。

建議二

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有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目前既設機構(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約計 1,860 餘家,各家機構因設立年份不同,所涉及建築、消防、

社福、老福、護理等法規可能有所不同,因而造成各機構的硬體設施 設備有所差異。為全面提升此類機構之建築防火、消防安全水準,行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政院 106 年 12 月頒布「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另衛 福部動支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實施補助或獎助機構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計 畫,協助機構增設 119 火災通報裝置、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完善隔 間牆至頂與樓板密接及老舊電線汰舊換新等,加上本所業於 106 年出 版住宿式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對於老舊機構之防火 避難、消防煙控性能改善措施應該已相當充分,但考量長照機構之類 型眾多,其中以以心智障礙類為主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而言,防火避 難安全問題並非全然與其他住宿式機構類似,相關課題研究亦較欠缺,

爰此建議未來應規劃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提昇有關研 究,以降低渠等機構之火災風險。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附錄一

附錄一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修正內容 第三章 防火安全改善設計對策說明

本手冊依改善設計檢核表之架構,對於火災控制、居室避難、垂直區劃、水平區 劃四大部份提出設計參考原則說明,提出之 27 項對策說明如下:

一、火源及初期火災控制對策 對策 1

避免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以降低火災時的火載量。縱火死角避免放置可燃 物,且應設有縱火防制之機制。倉庫、儲藏室等存放大量可燃物之空間,應設置出入 管制之機制、攝影監控系統或門戶警報設備。如有存放易燃物品及危險物品時,應有 適當之防護措施。

說明:

通常居住者會於居室內放置私人衣物及物品,為避免火勢快速蔓延擴大,

建議控制室內的可燃物數量,避免於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尤其在住房床 間走道及床下勿放置堆放物品,以減少延燒導致住房全面性火災。

另縱火者通常會在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之空間或角落縱火,因此應盡量避免 於可能的縱火死角放置可燃物,且應設有縱火防制之機制。並於儲藏室等大量 放置可燃物之空間,應設置出入管制之機制、攝影監控系統或門戶警報設備。

如有存放易燃物品及危險物品時,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

衛生福利部於 102 年 8 月 9 日修正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其中亦規定儲藏 空間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物品之空間,應隨時上鎖,並建置適用之火警探測器 或自動撒水頭。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避免於空間死角堆放可燃物 儲藏室等空間建議設置出入管制機制

避免於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

機構為消毒、清潔用途,須使用酒精、乾洗手液等易燃物,購買儲存量不 宜太多,儲放處應有符合易燃性危險物品標示,應放置在有門鎖管制之安全防 護櫃或空間,該空間最好是只有專人可進出之處所,以減少非必要人員接觸上 述易燃物品。

有門鎖管制之易燃物儲放鐵櫃

對策 2

室內裝修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固定式櫥櫃等家具材料宜使用耐燃三級以

附錄一

上材料。

說明: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規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 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 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同條 文規定,歸屬於 F 類(F-1、F-2 組)及 H 類(H1 組)機構之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 耐燃三級以上。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室內裝修指除壁 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天花板裝修、內 部牆面裝修、超過 1.2 公尺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等。

綜上可知,依建築法規,室內固定式櫥櫃等家具,除「高度超過 1.2 公尺 固定於地板之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外,其他固定式或可移動之櫥櫃,均不屬 於室內裝修管理範疇,然為避免室內形成過多的火載量,固定式櫥櫃等家具(如 靠牆壁櫥櫃)材料建議也採用耐燃三級以上。

室內裝修及固定式櫥櫃等家具應符合相關建築法規規定

對策 3

管制非醫療用電器的使用數量,避免使用過多的外加插座(延長線)。建議使用具 過載自動斷電之插座以及定期檢測配電箱及高耗能電器。

說明:

為防範電器火災,建議對電器的使用數量進行管制,且延長線應在容許負 載容量下使用。用電量較大之電器(冷暖氣機、電熱器等)應避免共用同一組 插座,以防高負載產生危險。建議使用具過載自動斷電之插座以及使用紅外線 熱影像儀定期檢測配電箱及高耗能電器。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延長線應在容許負載容量下使用

108 年 3 月 8 日衛生福利部公布「醫療機構電器設備儀器管理指引」及「醫 院住院病人使用自帶電器管理指引」,供醫療院所日常用電安全管理及醫院環 境設施安全評鑑基準參考;以上 2 項指引亦可列為住宿式長照機構訂定用電設 備管理辦法之參考。

對策 4

建議使用具防焰性能之寢具,以抑制燃燒擴大。

說明:

除依規定應使用防焰製品外,並建議使用具防焰性能之寢具,具防焰性能 之寢具可抑制火焰燃燒擴大。另內政部已於 93 年 1 月 20 日公布「寢具類製品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就寢具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予以規範,俾供消費 者選購具有防焰性能寢具製品之依循。

防焰物品與非防焰物品的差異性-以窗簾測試為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附錄一

對策 5-1

建立主動偵知火警發生及對外通報消防隊相關機制,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及適 當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說明:

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照護人員因恐慌導致延誤立即通報 119 之情形,建議住 宿式長照機構應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以發揮於第一時間立即通報 119 之功 能。內政部消防署於 107 年 10 月 17 日公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 正條文第 22-1 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應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安裝後應確認與轄區 119 勤務中心之連線。該裝置應設於機構內經常有人之場 所(如護理站),火警受信總機附近位置。機構病房寢室如分置在不同樓層,除 其中一處護理站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外,其他各層應設遠端啟動裝置及與該 護理站通話之裝置。

既設機構倘未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自 108-111 年度可向地方政府之衛 生局或社會局申請衛福部相關補助或獎助設備經費進行安裝。機構設置 119 火 災通報裝置後,應定期進行連線測試以確保通報功能正常。

119 火災通報裝置功能

依據實驗觀測,使用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及偵煙光電一種探測器均較另 2 種探測器提早感知警報,有利於縮短火警發覺時間,並減短必要安全避難時間 (RSET)。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對策 5-2

建立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自來水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自 主設置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

說明:

考量相關機構的人員避難較為困難,除利用空間構造的被動式火災控制機 制,建議應配合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以抑制火災初期的成 長。依據 107 年 10 月 17 日公布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長期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

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限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場所」。另第 2 項規定:第 1 項第 9 款所定場所,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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