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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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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

精進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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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

精進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雷明遠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至 109 年 12 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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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表次‧‧‧‧‧‧‧‧‧‧‧‧‧‧‧‧‧‧‧‧‧‧‧‧‧III 圖次‧‧‧‧‧‧‧‧‧‧‧‧‧‧‧‧‧‧‧‧‧‧‧‧‧ V 摘要‧‧‧‧‧‧‧‧‧‧‧‧‧‧‧‧‧‧‧‧‧‧‧‧‧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3 第三節 研究範圍‧‧‧‧‧‧‧‧‧‧‧‧‧‧‧‧‧‧‧4 第四節 研究流程‧‧‧‧‧‧‧‧‧‧‧‧‧‧‧‧‧‧‧5 第五節 研究進度‧‧‧‧‧‧‧‧‧‧‧‧‧‧‧‧‧‧‧6 第二章 文獻檢討‧‧‧‧‧‧‧‧‧‧‧‧‧‧‧‧‧‧‧‧7 第一節 國內長照機構火災實例探討‧‧‧‧‧‧‧‧‧‧‧7 第二節 長照機構有關防火安全法規檢討‧‧‧‧‧‧‧‧14 第三節 長照服務機構相關環境安全評鑑指標‧‧‧‧‧‧43 第四節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53 第五節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自主檢核表‧‧‧‧‧‧‧61 第三章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性能探討‧‧‧‧‧‧‧‧‧75 第一節 長照機構住民避難安全探討‧‧‧‧‧‧‧‧‧‧75 第二節 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應用探討‧‧‧‧‧‧‧‧84 第三節 長照機構居室火災特性之探討‧‧‧‧‧‧‧‧‧93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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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火災控制對策‧‧‧‧‧‧‧‧‧‧‧‧‧‧‧‧97 第二節 人員避難安全對策‧‧‧‧‧‧‧‧‧‧‧‧‧‧103 第三節 火煙垂直擴散防止對策‧‧‧‧‧‧‧‧‧‧‧‧107 第四節 火煙水平擴散防止對策‧‧‧‧‧‧‧‧‧‧‧‧11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15 第一節 研究結論‧‧‧‧‧‧‧‧‧‧‧‧‧‧‧‧‧‧115 第二節 建議事項‧‧‧‧‧‧‧‧‧‧‧‧‧‧‧‧‧‧116 附錄 1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修正內 容‧‧‧‧‧‧‧‧‧‧‧‧‧‧‧‧‧‧‧‧‧‧‧‧‧‧119 附錄 2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解說 (草案)‧‧‧‧‧‧‧‧‧‧‧‧‧‧‧‧‧‧‧‧‧‧‧‧157 附錄 3 本所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209 參考書目‧‧‧‧‧‧‧‧‧‧‧‧‧‧‧‧‧‧‧‧‧‧‧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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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次

表 1-1 近年護理之家、老人福利等長照機構重大火災事件2 表 2-1 國內重大傷亡之長照服務機構火災案例8 表 2-2 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火災風險問題及防範措施9 表 2-3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14 表 2-4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16 表 2-5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表16 表 2-6 長期照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18 表 2-7 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建築法規20 表 2-8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22 表 2-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31 表 2-10 有關避難弱者容留場所之用途分類之消防規定33 表 2-11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自動撒水滅火系統設置規定及演變36 表 2-12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自動警報系統設置規定之演變38 表 2-13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避難器具設置規定之演變40 表 2-14 109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44 表 2-15 109 年度精神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47 表 2-16 109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49 表 2-17 109 年度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指標之公共安全指標及標準53 表 2-18「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策略之前提條件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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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之防火避難風險評估研究 表 2-19 改善參考手冊之設計對策檢核表61 表 2-20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65 表 3-1 住民不同避難方式實驗76 表 3-2 避難安全區之功能比較78 表 3-3 各種避難安全區之定義及說明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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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5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6 圖 2-1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27 圖 2-2「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之概念54 圖 2-3「火災區離室避難;非火災區初期就地避難」示意圖54 圖 2-4 各火災情境應採取之水平避難策略56 圖 3-1 移動速度與煙濃度之關係75 圖 3-2 通過出口時間與煙濃度之關係76 圖 3-3 可行安全避難時間(ASET)與必要安全避難時間(RSET)比對圖80 圖 3-4 某護理之家(單側核心型)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85 圖 3-5 某老人長照中心(中央核心型)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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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火災風險 一、 研究緣起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源於 105 年度自辦案「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之 研究成果,關於該表之推廣應用,前案研究結論之一述及「對於將自 主檢核表納入參考手冊中的看法,所有機構皆表示贊成或樂觀其成, 咸認為先進行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評估本身之火災 風險及脆弱度,有助於掌握機構本身的優缺點及仍可改善之處,再輔 以改善參考手冊所提供之硬體建議措施等,對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 將有所助益」。爰此,遂於 106 年度重新檢視調整內容,進行多次相 當幅度之修正,並配合本所專案小組審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 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之際,將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增列為該手 冊附錄,提供機構經營者及管理人員可以運用自主檢核表及改善對策 相互對照參考使用。 衛福部 107 年 8 月函請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機構於 107 年 12 月底 前完成自主檢核表之查填,以建立機構自主管理機制,強化機構業者 自律,並請地方政府於 108 年 1 月底前彙整機構建議及回饋意見陳 報。衛福部另於 9 月 7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積極輔導各機構參考應用, 同年 10 月 11 日函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將相關檢核發現(風險註 記)結果納為機構內部提昇公共安全作為之參考。各地方政府部分縣市 已回饋自主檢核表之查填及回饋意見,衛福部社家署希望待全體意見 彙整後再予檢討修正,並希望本所續予協助修正自主檢核表,並進一 步能夠提供參考解說以利機構人員了解檢核項目的具體意義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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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爰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研擬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以淺白易懂用語及圖片說明相關專 業用語及規定建議 (二)彙集各地方政府回饋之自主檢核表修正建議,進行分析、研修 檢核項目、風險要項提示等。 (三)賡續先前研究成果之應用,彙集不同類型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精神護理之家等)之管理特性,適當融入檢核項目,擴大自 主檢核表之適用性。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應用及火災避難的研究報 告及書籍文獻,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之火災避難風險及相關電腦模擬 應用資料,供歸納分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除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外,另選擇其他類型 住宿室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實 地訪視,提供案例分析參考用。 (三) 專家訪談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 修正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三、 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獲致以下結論: (一) 本研究配合本所 108 年建築防火科技計畫有關「避難弱勢者火災 安全」研究之需求,並參考 105、106 年度研究成果相關「長期 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辦理編撰參考解 說研究,內容規劃區分為「機構設立之基本條件」、「火災危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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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火管理方面」、「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方面」、「避難逃生設 施及設備器具方面」及「緊急應變、救助及訓練方面」等節,個 別之檢核風險要項逐條補充說明其意義,必要時提供法規規定並 輔以圖例或照片解說。 (二) 依據先前年度調查研究發現,多數機構負責人或管理人(執行長 或主任)對於防火區劃及消防安全設備的功能要求的瞭解程度概 為一知半解或模糊籠統,對於在何種環境條件下設備的動作反應 如何,初期緊急應變如何配合使用、基本維護管理設備如何維持 正常等,往往對錯參半、講不清楚,因此本年度訪談機構負責人 或管理人時,絕大多數對於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增加 解說,有利於閱讀並近一步了解各項風險意義,均表贊同及期待。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推動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教育推廣,協助輔導機構落 實防火安全改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 灣建築中心、相關專業公(協)會團體等 配合本所次年度建築防火科技計畫年度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 討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相關課 程,並邀請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參與協辦、共襄盛舉, 並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邀請相關長照機構專業團體(社團 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護理之家協 會、社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等)、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 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設計公會全國聯合 會等專業團體參予,除推廣防火及避難安全觀念,亦可協助輔導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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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機構落實防火安全改善工作。 建議二 辦理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立即可行建 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本所 106 年 10 月正式出版「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 改善參考手冊」迄今已發行 2000 餘冊,嘉惠各級衛生、社政主管機關 及不少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等。本年度本所辦理「長照機構居室 全尺度火災特性實驗及應用研究」、「長照機構全尺度居室火災探測 及滅火設備之實驗及驗證分析」2 項實驗研究,獲致若干實驗觀察歸 納的具體發現成果,加上本案業提出修正之「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 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及新增解說,將足供前述參考手冊修正 之用。 建議三 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及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目前既設機構(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約計 1,860 餘家,各家機構因設立年份不同,所涉及建築、消防、 社福、老福、護理等法規可能有所不同,因而造成各機構的硬體設施 設備有所差異。因應 106 年長期照顧法正式上路,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隨之實施,另行政院 106 年 12 月頒布「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 動方案」,均對於原有合法(既設)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的防火安全性 能產生提昇的壓力。為了減少再次發生類似 107 年 8 月 13 日衛福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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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災情,相信日後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將會 要求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然而,不少機構,尤其是僅有 1 座直通樓梯的小型機構或斜屋頂一樓機構等,如何降低本身防火安全 風險,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須藉由性能設計理念及防火安 全替代改善措施始能達成,爰此建議日後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 及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為有需要的機構提供強化防火安全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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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Abstract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LTCI); fire safety equipment;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ire safety risk

The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ABRI)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ublished the Reference Manua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of Residential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in 2017, which included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in the appendix. In December of the same year, the reference manuals were sent to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CPA), the National Fire Agency (NFA) and the elderly welfare agencies, nursing homes and other groups, so far more than 2,000 copies were issued,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of risk inspection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for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The purposes of the research were as the followings:

1. To develop reference explanations for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illuminating relevant professional terms and regulations and suggestions in simple and easy-to-understand terms and pictures.

2. To collect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revision suggestions regarding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rom various local governments, analyze and amend its check items, risk key reminders, etc.

3. To continue the application of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bringing together the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other different types of institutions (including as far as possible the disability welfare institutions, mental nursing homes, etc.), appropriately integrating them into the check items, and expan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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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onclusions were obtained:

1. This study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Fire Safe Evacuation of Vulnerable Persons” projects in 2019-FY ABRI’s R&D Plan, and referring to the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Evacuation Safety Risk Projects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based on the previous research outcomes, was to accomplish the compilation of reference explanations, in which the content was divided into sections of “basic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institutions”, “fire hazard and fire prevention management”, “preventing fire and smoke spread”, “egress and escape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and“ "emergency Response, Rescue and training", the individual check risk items are supplemented with their meanings one by one, and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illustrations or photos were also provided when necessary.

2.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of the previous investigation research, most of the directors in charge or managers of institutions have little knowledge or vague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of fire compartment and fire safety equipment. How the equipment responds to the actions, how to cooperate with the initial emergency response, how to keep well the basic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equipment, etc., were often mixed and unclear. Therefore, when interviewing the directors in charge or managers of the organization, most of them positively agreed and expected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Evacuation Safety” to be conducive to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o immediate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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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related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TCIs and assist counseling organizations in implementing fire safety improvements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assistance from ABRI,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lth (MOHW),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ire Administration,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Centre and the other Associ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conduct the intensive research on the

reference manual for improvement of the fire safety and evacuation performance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3. For medium and long-term strategy: To conduct the studies on

alternative fire safety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evaluate their feasibility, and provide existing institutions in need with ways to strengthen fir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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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研究緣起背景 本所「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於 106 年 10 月出版,獲得各界熱烈歡迎,迄今業出版印行 2 千餘冊,並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函送(建研安字第 1060010935 號文)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營建署、 消防署、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社會局等機關及老人福利、護理之家、身心 障礙等長期照顧機構專業團體參考。自 107 年起本所配合行政院頒布「強 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中「四、政府監督管理方面」之「項 目 3.宣導推廣機構自主管理觀念與作法」,辦理多次老人福利機構、護理 之家、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推廣講習活動宣導推廣手冊內容,參與人 數已逾千人。 該手冊之附錄「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 源起於 105 年度自辦案「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 究」之研究成果,於 106 年配合「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 善參考手冊」專案小組審查,增列成為該手冊附錄,提供機構經營者及管 理人員可相互運用自主檢核表及改善對策對照參考應用,增進參考手冊的 實用性。另也配合前述推廣講習活動宣導推廣風險自主檢核表之應用,協 助機構人員了解如何辨識火災風險、排除風險或管控風險。此外,衛生福 利部於 107 年 9 月 7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積極輔導各機構參考應用防火及避 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另於同年 10 月 11 日函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將相關檢核發現(風險註記)結果納為機構內部提昇公共安全作為之 參考。 國內有關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等屬於住宿式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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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服務機構發生火警事件層出不窮,雖然大部分被人為或自動滅火所控制, 惟自 101 年台南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火災起,迄今業造成 40 餘人死亡,170 餘人受傷(如表 1-1)。國內近年在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團體 共同努力下,業修正相關護理、社政、建築、消防等法規,並調整相關機 構評鑑、督考作法,導入情境式火災緊急應變演練評核,同時衛生福利部 自 108 年度起辦理「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獎 勵私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申請作業, 提供既設機構(尤其火災風險較高者)有關「電路設施汰換」、「寢室隔間與 樓板密接整修」、「119 火災通報裝置」、「自動撒水設備」等 4 項改善補助 費用,以提高既有機構火災時自主滅火及即時通報性能,防止火煙蔓延, 達到機構於火災初期自主控制火勢發展之能力。 表 1-1 近年護理之家、老人福利等長照機構重大火災事件 時間 火災案件 死傷 起火原因 101/10/23 約 清晨 3 時 29 分 台南署立新營醫院北門 分院護理之家 13 死 59 傷 儲 物 室 ( 原 產 房)縱火 105/7/6 約上午 7 時 新北市新店樂活長照中 心 6 死 28 傷 寢室電扇起火 106/3/10 約清晨 5 時 桃園市龍潭愛心長照中 心 4 死 13 傷 停電後寢室點 蠟燭引火 106/5/19 約 清晨 4 時 55 分 屏東縣南門護理之家 4 死 55 傷 寢室病床縱火 107/8/13 約 清晨 4 時 29 分 新北市新莊部立台北醫 院附設護理之家 14 死 24 傷 寢室病床電磁 床墊起火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本所「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自 106 年 發行已有 3 年,期間於 107 年 8 月 13 日衛福部立新莊台北醫院附設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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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之家不幸發生火災,造成 15 死 24 傷,為目前災情最嚴重之長照機構類火 災事件。有鑑於此,本所建築防火科技計畫項下近年持續辦理有關機構寢 室模擬火災、探測及撒水實驗研究,對於機構寢室火災成長機制、隔間至 頂、初期災害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應用等有若干具體發現;另外,辦理有 關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研究,完成撰擬以淺白易 懂用語及圖片說明相關專業用語、法規及改善風險建議之參考解說,以上 研究成果均期望可進一步綜整納入上述參考手冊之中,成為可供機構參考 的資料。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如次: 一、彙整本所 107-108 年度長照機構防火避難、消防設備有關研究成果, 研提增修具體可供增修參考手冊有關改善對策(含說明),以淺白易懂 用語及圖片加強相關建築或消防規定及建議技術有關專業用語說 明。 二、彙集不同類型住宿式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長期照顧 機構…等)之管理特性,適當融入改善對策,擴大參考手冊之適用性。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探討 蒐集國內外長照機構、護理之家有關火災避難、消防安全的研究報告 及書籍文獻及本所 107-108 年度長照機構防火避難、消防設備有關研究成 果,彙整可供本研究應用資料。 二、 調查分析: 除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外,另選擇其他類型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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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室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進行實地訪視及人員訪 談,提供案例分析參考用。 三、 專家訪談法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修正 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除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實施,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 構為主要研究對象,對於不適用於新法的機構,如原有合法設立之老人福 利(長期照護、養護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等,亦為本研究 適用對象。但對於榮民之家、安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失智照顧型 機構、居家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則暫未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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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次圖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開始 文獻蒐集 國內外文獻資料歸納整理 期中報告撰寫、審查及簡報 案例蒐集及檢核表檢討、分 析 訪視調查及案例檢討分析、專家 訪談 期末報告撰寫、審查及簡報 研究成果報告撰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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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第五節 研究進度 本研究自 109 年 2 月起至 12 月底止,辦理期程計 11 個月。以下為本 研究完成工作進度: 月次 工作項目 第一 月 第二 月 第三 月 第四 月 第五 月 第六 月 第七 月 第八 月 第九 月 第十 月 第十 一月 1. 國 內 外 參 考 文 獻蒐集 ** ** ** ** ** ** 2.資料比較、分 析、整理 ** ** ** ** ** ** ** 3.機構訪視調 查、案例蒐集 ** ** ** ** ** 4.撰擬期中報告 及期中簡報 **  5.專家訪談 ** 6.訪視調查、案 例檢討分析 ** ** 7. 撰 擬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及 期 末 審 查簡報 **  8. 修正期末報告 並完成成果報告 **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 8 16 28 40 52 68 80 88 96 100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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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內長照機構火災案例探討 國內自 101 年起發生多起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重大火災,如 101 年 10 月發生前衛生署立台南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火災,導致收容 之身患重症或插有管路老人 69 人中有 13 人死、59 人傷的嚴重災情; 105 年 7 月 6 日清晨新北市新店樂活養護中心發生火災,造成行動不便的高齡 住民(79-95 歲)6 人不幸罹難,另有 28 人遭不等程度嗆傷;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市龍潭區私立愛心長期照護中心火災,造成 4 死 13 傷; 106 年 5 月 19 日屏 東縣南門護理之家夜間發生火災,造成 4 死 55 傷; 107 年 8 月新北市新莊區衛 福部立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夜間火災,造成 15 死 24 傷; 以上各實例將於後 續進行火災風險辨識(確認)及風險對策研擬。 亞洲鄰近的日本及韓國亦有類似災情。2013 年 10 月日本福岡一家診 療所發生火災,造成 10 人死亡、5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其中死者多為行 動不便之高齡者。歷經福岡診療所的火災事件後,日本積極檢討相關法規 規範,擬將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由現行之 275 m2以上修改為皆應設

置。2014 年 5 月韓國全羅南道(South Jeolla Province)長城郡(Janseong) 一家高齡者療養院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火災雖於 30 分鐘內 控制,但因此造成 21 人死亡、7 人受傷之重大事件。顯示人文習性與我 國相近的國家,在老人福利機構、醫療護理機構等場所亦有類似情況。 依據消防機關統計結果,101 年迄今全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 場所計發生 18 起火災案件,造成 41 人死亡、177 人受傷,其中 5 件造成 人命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時間介於 3 至 7 時,火災發生原因以電氣因素火 災占 50%,其次小火源引燃及縱火。另依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分析造 成人命重大傷亡之火案案例,整體可歸納為未符合建築消防法規、人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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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育訓練未落實防災演練及夜間、清晨人力不足等三大因素,如表 2-1 所 示。 表 2-1 國內重大傷亡之長照服務機構火災案例 案例 傷亡情形 造成人命重大傷亡主因 未符合建築消防 法規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未 落 實 防 災 演 練 夜 間、清 晨 人 力 不 足 101 年 10 月 23 日台南市衛生 署新營醫院北 門分院附設護 理之家 13 死 59 傷  產 房 移 作 倉 庫,未設置撒水 頭,遭人為縱火  場所未有 2 防 火區劃  煙 霧 透 過 空 調 管 路 蔓 延 至 其 他病房,造成人 員傷亡  僅 使 用 滅 火 器 (滅 火 失 敗 ),未 能利用室內消防 栓進行滅火  人力配置及自衛 消防編組未能充 分因應,致初期 應變及避難逃生 失效 收容 69 人,夜 間照護人員 4 人,照護人力 不足 105 年 7 月 6 日新北市私立 樂活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 6 死 28 傷 火警警鈴關閉, 影響初期應變 發 現 火 災 火 勢 已 擴大燃燒,無法進 行滅火 護理人員發生 火 災 當 時 不 在,外籍看護 人員僅 3 人 106 年 3 月 10 日桃園市私立 愛心長期照護 中心 4 死 13 傷  2 樓 擴 大 違 規 使 用 及 規 避 檢 查  未 設 火 警 自 動 警報設備  場所未有 2 防 火區劃  業者安全意識不 足以蠟燭照明  起火時居室之防 火(煙)區劃失敗  未實施緊急應變 2 樓僅 1 名照 護員 106 年 5 月 19 日屏東縣南門 護理之家* 4 死 55 傷 火警自動警報之 主音響、地區音 響及移報緊急廣 播設備之開關未 定位  滅火器無使用跡 象  室內消防栓水帶 雖有拉出,但未 連接瞄子,推斷 該場所內部人員 僅 8 名 照 護 員,另有經營 者夫婦 2 人, 照護人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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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初期應變不熟悉  因發現延遲,致 初期滅火未完成 107 年 8 月 13 日新北市衛福 部台北醫院附 設護理之家 15 死 24 傷  寢 室 隔 間 未 至 頂,該樓層未有 2 防火區劃  住 房 撒 水 頭 作 動 時 間 疑 似 延 遲  使 用 滅 火 器 滅 火 失 敗  通報醫院總機不 成功,延遲通報 119 僅 1 名護理人 員及 3 位照服 員值班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消防署)106年6月13日「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公共安全對策 報告」及監察院「107年8月13日衛福部臺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調查報告。 依據前述幾起死傷重大的長照機構案例的勘查發現,以及本所相關研 究成果,將從不同風險面向探討不同災例所凸顯之各種風險問題(亦即風 險辨識或風險確認或風險註記),進而研提適當之防範措施(亦即排除風險、 降低風險的措施),如表 2-2 所示(雷明遠,2018),期望提供長照中心參考 應用,協助提升防火避難功能,經由改善逐步降低該類機構火災事件發生 以及人員傷亡。 表 2-2 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火災風險問題及防範措施 風險面向 風險項目 案例凸顯之風險問題 排除、降低風險措施 火 災 危 害 及 防 火 管 理方面 2-1 機 構 是 否有定期之 電氣管理及 用電設備檢 驗 維 護 機 制?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起火 原因,疑因住房牆上電扇連 續使用造成過載發熱而起火 燃燒,又燃燒殘體疑因掉落 在地板上接觸易燃物品,進 而引燃造成更大燃燒。 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住民 自備電動氣墊床因長時間使 用摩擦造成電線起火,進而 引燃床墊造成火災。  用 電 設 備 ( 電 熱 水 器、冷熱飲水機、高 壓高溫滅菌鍋、冷藏 櫃、電鍋、烤箱、冷 暖氣機、電扇、天花 風 扇 等 電 器 設 備 ) 如 長時間連續使用,應 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或 有定期巡檢之管理規 定。 2-4 對 於 小 引 火 源 ( 如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起火原因,係一病患久  機構應有禁止使用明 火 之 規 定 ( 廚 房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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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打 火 機 等 ) 是否有管理 機制? 病厭世,以打火機引燃儲藏 室(原為產房)衣物等雜物而 引發火災。  愛心長期照護中心工作人員 之安全意識不足,停電時以 蠟燭照明,不慎引發火災。  南門護理之家起火住房之住 民隱藏打火機及易燃油品, 因情緒不穩縱火引燃床鋪。 外),並管制住民擁有 打火機、蠟燭等引火 源。  機構應有限制家屬、 親朋攜帶打火機、蠟 燭等引火源至機構之 規定。  機構應對情緒不穩的 住民加強心理輔導及 情緒紓導,並注意個 人 物 品 有 無 危 險 物 品。 2-7 易 燃 物 品儲放是否 有 管 理 機 制?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起火居室原為產房,後改 為床單、被褥、醫用物品儲藏 室用,案發當日未上鎖,遭病 患進入縱火。  易燃物品儲放空間應 隨時保持關門上鎖, 杜絕可能蓄意或臨時 起意之縱火。 防 止 火 勢 及 煙 氣 蔓 延 擴 散 方 面 3-1 是 否 設 置適當之火 警 警 報 設 備?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南門 護理之家雖設置火警警報設備 系統,但卻遭人擅自關閉火警 警鈴、緊急廣播設備,致火災 初期應變錯失早期滅火時機。  愛心長期照護中心因未設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致火災初期應 變錯失早期滅火時機。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外籍看 護人員雖有通報 119 專線,但 語意表達不清,形成無效的報 案。  機 構 應 設 火 警 自 動 警報設備,且須確保 火 警 探 測 器 及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常 時 保 持 功能正常。  機 構 應 有 專 人 隨 時 檢 視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各 開 關 保 持 正 常 位 置,或採用警報音響 裝 置 關 閉 時 另 有 鳴 動功能者。  機 構 應 加 強 教 導 員 工( 含 外 籍 員 工 ) 有 關通報 119 專線正 確 說 法 或 採 用 具 有 自動 119 火災通報 裝置。 3-2 是 否 設 置適當自動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及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 機構應設置(依法設置 或 自 設 ) 自 動 滅 火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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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及手動滅火 設備? 家照服人員初期滅火使 用 滅 火 器 , 惟 滅 火 失 敗 , 未進 一步使用附近之室內消防栓 進行滅火。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全棟各層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但煙氣竄入天花板上方 擴散,致初期滅火失效。住房 內煙氣自天花板滲出,引起撒 水頭做動,長臥住民疑有噎水 現象。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愛心 長期照護中心、南門護理之家 火災發現時,工作人員未使用 手提式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 滅火,研判火勢漸大,現場人 員不敢接近火源,錯失滅火時 機。 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該層 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住房內撒 水頭疑因制水閥未開啟以致 無法撒水壓制火災。 備;依消防法規可設 置自動撒水設備,如 自設水系統設備,建 議使用水道連結式滅 火系統、簡易細水霧 滅火系統…等)。 3-3 是 否 有 分隔 2 個以 上防火區劃 或設置足夠 數量的等待 救援空間?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愛心長期照護中心、台 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每樓層 未有 2 防火區劃設置,造成火 煙擴大波及整層。  為 減 低 火 災 延 燒 及 人員危害範圍,機構 應設置至少 2 防火 區劃,彼此可互為等 待救援空間。 3-4 居室空 間是否使用 耐燃材料裝 修或隔間?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起火居室為儲藏室(原為 產房),其內裝牆面使用非耐 燃建材(木質纖維板)、房門板 為化粧木夾板,造成火災初期 火載量大而助長延燒。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 住 房 天 花 板 裝 修 應 使 用 不 燃 ( 耐 燃 一 級)材料。  隔 間 牆 應 為 防 火 時 效 1 小時以上之防火 牆,或牆面使用不燃 (耐燃一級)材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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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之家之居室分間牆皆未達上 方樓板(僅達天花板),致防 火、阻煙功能失效。  南門護理之家各住房臨接走 廊側牆壁開設玻璃視窗(非防 火玻璃),起火住房在火災初 期時玻璃窗破裂,濃煙經過流 出。 度應達上方樓板。  隔 間 牆 上 設 有 固 定 玻璃視窗,應使用具 防火時效 30 分鐘以 上防火玻璃(如鐵絲 網入玻璃…等)。 3-6 寢 室 門 是否具有合 格 防 火 性 能?或遮煙 性能?  愛心長期照護中心居室分間 牆雖達上方樓板,惟住房房門 使用塑膠拉門,遇火燒毀,全 無防護能力。  南門護理之家、台北醫院附設 護 理 之 家 住 房 雖 使 用 防 火 門,惟火災發生時未關閉,致 大量濃煙從房間竄至走廊,造 成危害。  倘 住 房 隔 間 設 計 為 防火時效 1 小時以 上 之 防 火 區 劃 隔 間,則出入門應為同 等性能之防火門;若 僅 為 不 燃 ( 耐 燃 一 級)材料隔間構造, 其 房 門 宜 使 用 不 燃 ( 耐 燃 一 級 ) 材 料 構 成或具有 30 分鐘以 上防火時效。  加 強 員 工 消 防 應 變 訓練,養成起火居室 一定關門的習慣。 3-8 電梯、管 道間是否具 有適當之防 火、防煙性 能?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之電梯機道或機間未有 防火區劃,管道間因各式管 路、管線穿越,貫穿部位未見 防火填塞。  電 梯 直 接 連 通 走 廊 時,電梯出入口應設 有適當之防火、遮煙 設備,避免煙氣藉煙 囪效應到處竄流。  管 道 間 應 具 完 整 防 火時效,管線管路水 平 貫 穿 部 應 有 防 火 填塞,且檢修門應具 有防火、遮煙性能。 四 、 避 難 逃 生 設 施 及 設 備 器 4-2 避 難 逃 生路徑是否 有 妥 善 維 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 之家、愛心長期照護中心每樓 層未有 2 防火區劃設置,亦無  機 構 應 規 劃 等 待 救 援空間一處以上,該 空間之構造、排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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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具方面 護,並確保 隨時可供使 用? 等待救援空間,住民之避難疏 散過程曝露於煙氣之機會增 加。 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從寢 室移出病床集中於緊急出口 前,但該出口兩側設有排煙 口,造成病患暫時集結區位於 煙流集中區域內,增加曝露於 煙氣時間。 計 、 消 防 救 助 可 及 性、空間面積等均符 合 機 構 需 求 及 法 規 要求。  機構之所有護理、照 服 工 作 人 員 皆 接 受 過適當教育訓練,充 分 了 解 等 待 救 援 空 間之位置,及如何將 住民疏散至該區。 五 、 緊 急 應 變 、 救 助 及 訓 練 方面 5-2 機 構 工 作人員是否 有足夠的防 火避難教育 及消防編組 有關之教育 訓練?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火災 發現時,外籍看護人員未執行 滅火,離開時未將房門關上, 導 致 起 火 住 房 濃 煙 不 斷 竄 出。另通報 119 時,未清楚說 明火災資訊。 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愛心 長期照護中心火災發現時,工 作人員未使用手提式滅火器 及室內消防栓滅火。  南 門 護 理 之 家 發 現 火 災 當 時,雖工作人員有拿手提式滅 火器前往起火住房,因忌於火 煙,並未實施滅火動作。 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發現 火災時,照服人員雖持滅火器 前往滅火,但不成功;雖然成 功搶救出房內 4 人,但房間門 未關閉,造成火勢持續擴大、 煙氣竄出擴散。 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護理 人員持電話通報醫院總機沒 成功,一直等待中,致延遲通 報 119 時機數分鐘。  包括機構負責人、管 理人在內,全體工作 人 員 皆 應 接 受 過 消 防 自 衛 編 組 或 R.A.C.E.有關講習及 操作訓練,並且應有 考 核 機 制 確 定 所 有 人 員 熟 悉 有 關 步 驟 動作。  應 加 強 情 境 實 際 演 練,以模擬災例之夜 間 班 人 力 進 行 演 練 及實測。  應 加 強 使 用 滅 火 器 正 確 觀 念 及 使 用 時 應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器 具(如濾罐式防煙面 罩)。 備註:風險面向及風險項目係參考本文第二章第三節之防火避難安全自主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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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資料來源:參考修改自參考文獻(雷明遠,2018)。 第二節 長照機構有關防火安全法規檢討 如前章所述,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 乃是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 管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 屬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 護機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如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 m2 )或 H-1 類組(如樓地 板面積未達 500 m2 );從消防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 及養護機構均屬於甲類第 6 目場所。 壹、現行法規 一、長照機構相關法規 一般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長期 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自政府組織調整 後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及住宿式 長照構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表 2-3~表 2-6 所示。 表 2-3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法 (109 年 5 月 27 日修 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 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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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辦財團法 人登記: 一、不對外募捐。 二、不接受補助。 三、不享受租稅減免。 …… 第二項但書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 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利 機構設立 標準(101 年 12 月 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 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 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 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 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 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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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 2-4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人員 法(109 年 1 月 19 日修 正)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 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 標準(102 年 8 月 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 8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表」。 (資料來源: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 2-5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服 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本法 業自 106 年 6 月 3 日起施 行,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 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 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 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 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 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 立之機構。 ………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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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 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 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第 22 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 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 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 限制。 ……… 第 24 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 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 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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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表 2-6 長期照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長期照顧機構 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公立及財團法人) 服務類型 法規限制 住宿式長期照顧機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 顧司)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 健康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法源依據  長期照顧服務法 2. 長 期 照顧 服 務 機 構設立標準 護理人員法 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 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機構樓地板面積 (平均) ≧16 m²/床 ≧16 m²/床 日間照護者≧10 ≧16.5 m²/人 ≧16.5 m²/人 寢室樓地板面積 (單位: m²/人) ≧7 收住呼吸器4 床以上 者:≧6 m²/床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 者:≧7.5 m²/床 ≧7 ≧7 住房寢室床位限 制(單位: 床) ≦6 ≦6 ≦6 ≦6 床 邊 與 鄰 床 / 床 尾 與 牆 邊 (床 尾 ) 距離(單位: cm) ≧80 / 100 收住呼吸器者: ≧100/100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 上者:≧100/100 ≧80 / 100 ≧80 /未規定 日常活動場所 (單位: m²/人或 床) ≧4 ≧4 ≧4 ≧4 照護區走道淨寬 (單位: cm) ≧140 (兩側有居室≧160) ≧140 ≧140 (兩側有居室≧160) 門寬限制(單位: cm) ≧80 ≧80 ≧80 ≧80 空調設備 設有中央空氣調節 系統者,應具有以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等方式連動切斷電 源開關功能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之 電 源 開 關 應 具 有 連 動 火 警 探 測 設 備 自動切斷之功能 需設置空調設備 --- 人力配置限制(單位:人) 護理人員/照顧 人數 1/20 隨時保持 1 人 1/15 24 小時應有值班 1/15 1/20 社工人員/照顧 人數 1/80 ≦100 床:指定專人 100~200 床:1 人 >200 床:2 人 1/100 專任或特約人員/49 人以下 照顧服務員/照 顧人數 1/8 ;收容失智症者 1/3 隨時保持本國籍 1 人 1/5 夜間:1/15 日間:1/5 夜間:1/25 日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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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註:依老人福利機構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替代改善設施認定原則(101 年 10 月 19 日訂)第四點:老人福利機構寢室隔間未與天花板密接者,未密接部分 得以玻璃或可開關之窗戶間隔,密接之材質超過 120 公分以上部分應為耐燃 材料。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 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貳、建築法規 建築法規有關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之規 定,詳如表 2-7 所示。 護理站/工作站 每樓層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其他 1.寢室間之隔間高 度應與樓板密接。 2. 2 人或多人床位 之寢室,應備具隔 離視線之屏障物。 3.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 寢室之走廊。 4.應設有逃生滑墊 或軟式擔架之固定 擺放設施或空間。 5.應設有被褥、床單 存 放 櫃 及 用 品 雜 物、輪椅等固定擺 放設施或空間,應 隨時上鎖,並設有 適用之火警探測器 或自動撒水頭。 6.工作站具有 緊急 應變應勤裝備。 1.應符合建築法、消 防 法 及 其 有 關 法 規 規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 平台應設有扶手、欄 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4. 住 房 浴 廁 應 設 有 扶手,並設有緊急呼 叫系統。 5. 各 樓 層 安 全 區 劃 之防火門,應可兩端 開啟且不得上鎖。 6. 所 有 隔 間 牆 、 走 道、牆壁、地板、天 花板,均採用防火構 造或耐燃建材。 7. 護 理 站 具 有 緊 急 應變應勤裝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 造與設備,應符合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 火管理、防焰物品等 消 防 安 全 事 項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4.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 應 與 天 花 板 密 接 *。 5. 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 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及適當照明設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 造與設備,應符合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 火管理、防焰物品等 消 防 安 全 事 項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4.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 應 與 天 花 板 密 接 *。 5. 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 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及適當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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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表 2-7 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建築法規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依據規定 F-1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 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 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 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 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內政部 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政部 107.1.3 台內營 字第 1060820440 號令 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 內政部 107.2.26 台內 營字第 1070802899 號 令 F-2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 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內政部 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 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 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 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 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 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 構。 5.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 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內政部 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依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 內政部 107.1.3 台內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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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依據規定 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 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字第 1060820440 號令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 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政部 107.2.26 台內 營字第 1070802899 號 令 H-2 ………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 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 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 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 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 場所。 ……… 4.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 所。 內政部 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 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 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 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內政部 107.1.3 台內營 字第 1060820440 號令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解釋函彙編;本研究整理) 有關長照機構之建築設計規定如表 2-8 所示。 表 2-8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F-1 類 F-2 類 H-1 類 第 79 條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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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第 86 條 分間牆構造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 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 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 耐燃 1 級材料為限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 88 條 內部裝修材料 F-1、G-3、H-1 類組之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之 居室,應使用耐燃 3 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使用耐燃 2 級以上 第 92 條 走廊寬度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 以上 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 上 1.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上 2.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 : 120 cm 以上 第 93 條 直通樓梯步行距 不得超過 50 公尺。 建築物第 15 層以上之樓層不得超過 40 公尺。 第 95 條 設置二座以上之 直通樓梯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 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其樓地 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超過 400 平方公尺,其他 任一層超過 240 平方公 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房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240 平方公尺者。 第 96 條 樓梯構造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 1 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 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 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第 99-1 條 二個以上區劃 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 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第 106 條 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 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 1 座。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本研究整理) 綜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比較住宿式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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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機構空間有關防火及避難設計規定,臚列如下。 一、寢室通道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 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 護型) 1. 床 邊 與 鄰 床 之 距離至少 80 公 分;收住呼吸器 依 賴 服 務 使 用 者,床邊與鄰床 或 牆 壁 距 離 至 少 1 公尺 2. 床 尾 與 牆 壁 間 (床尾)之距離至 少 1 公尺 3. 至 少 設 一 扇 門,其淨寬度應 在 80 公分以上 1.床尾與牆壁(床 尾 ) 間 之 距 離 至 少 1 公尺 2. 床 邊 與 鄰 床 之 距離至少 0.8 公 尺 3. 床 邊 與 牆 壁 距 離至少 0.8 公尺 4.住房、寢室,至 少 應 各 有 一 扇 門,且寬度至少 為 0.8 公尺 1. 床 邊 與 鄰 床 之 距離至少 80 公 分 2. 床 尾 與 牆 壁 間 之 距 離 至 少 1 公尺 3. 至 少 設 一 扇 門,其淨寬度應 在 80 公分以上 1. 床 邊 與 鄰 床 之 距離至少 80 公 分 2. 床 尾 與 牆 壁 間 之距離至少 1 公 尺 3. 至 少 設 一 扇 門,其淨寬度應 在 80 公分以上 二、內部裝修材料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 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 護型) 1.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度應與樓板 密接 2.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1)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8 條:居室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 燃 3 級 以 1.所有隔間牆、走 道 、 牆 壁 、 地 板、天花板,均 採 用 防 火 構 造 或耐燃建材 2.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1)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8 條:居室或 1.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 應 與 天 花 板密接 2.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1)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8 條:居室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 燃 3 級 以 1.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度應與天花 板密接 2.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1)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8 條:居室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 燃 3 級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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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上 , 通 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 上 (2)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6 條:防火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造 3.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相 關 防 焰 物 品 規定:150 平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 窗 簾、布幕(含床與 床間布質隔簾)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 燃 3 級 以 上 , 通 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 上 (2)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6 條:防火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造 3.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相 關 防 焰 物 品 規定:150 平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 窗 簾、布幕(含床 與 床 間 布 質 隔 簾) 上 , 通 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 上 (2)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6 條:防火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造 3.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相 關 防 焰 物 品 規定:150 平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 窗 簾、布幕(含床 與 床 間 布 質 隔 簾) 上 , 通 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 上 (2)建築技術規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6 條:防火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造 3.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相 關 防 焰 物 品 規定:150 平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 窗 簾、布幕(含床 與 床 間 布 質 隔 簾) 三、住房或照顧區走道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 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 護型) 1. 照 顧 區 走 廊 寬 度至少 140 公 分,走廊二側有 居室者,其寬度 應 依 建 築 技 術 規則辦理 2. 主 要 走 道 臺 階 處,應有推床或 1. 住 房 走 道 淨 寬 至少 1.4 公尺 2. 主 要 走 道 台 階 處,應有推床 或輪椅之專用 斜坡道。 3.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相關法令規 1. 照 護 區 走 道 淨 寬至少 140 公 分。走道二側有 居室者,淨寬至 少 160 公分 2. 主 要 走 道 臺 階 處,應有推床或 輪 椅 之 專 用 斜 1.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建築技術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 兩側有居室者 160 公 分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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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輪 椅 之 專 用 斜 坡道 3.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相關法令規 定(建築技術規 則設計施工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 兩側有居室者 160 公 分 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2)H-1 類組:同 一樓層內之居 室樓地板面積 在 2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走 廊兩側有居室 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 未 達 200 平方公尺者, 120 公分以上 定(建築技術規 則設計施工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 兩側有居室者 160 公 分 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2)H-1 類組:同 一樓層內之居 室樓地板面積 在 2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走 廊兩側有居室 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 未 達 200 平方公尺者, 120 公分以上 坡道 3.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及相關法令規 定(建築技術規 則設計施工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 兩側有居室者 160 公 分 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2)H-1 類組:同 一樓層內之居室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者,走廊兩側 有居室者 160 公 分以上,其他走 廊為 120 公分以 上;未達 200 平 方公尺者,120 公 分以上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 (2)H-1 類組:同 一樓層內之居 室樓地板面積 在 2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走 廊兩側有居室 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 為 120 公分以 上;未達 200 平方公尺者, 120 公分以上 四、水平防火區劃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護型)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 1.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 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 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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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 2.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3.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 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 得不受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限制。 4.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以上第 1~3 點自 102 年起生效實施,第 4 點自 104 年起生效實施) 五、等待救援空間(依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函) 住宿式長照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 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養 護型)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福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後可自 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上述有關每一樓層 2 區劃及等待救援空間,補充說明如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醫院、護理之 家、老人福利機構…等之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如圖 2-1),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依 103 年 11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30813211 號令修正「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條文之總說明,略以:「……為強 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差人員聚集場所之防 火避難安全,於 96 年 5 月 3 日發布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惟因未有符合規定之具遮煙性防火設備,後顧及收容多數行動不 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切需要,爰先行刪除本條有關防火設備 需具遮煙性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修正,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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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現已有經認可通過之遮煙性防火設備,爰…增列 防火設備遮煙性能之規定,以提昇避難安全」。由上所述,可知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一樓層兩防火區劃的旨意,乃是一樓層設有兩個 以上區劃可以互為暫時避難據點之意,亦即一區劃內若有火災,則該區之 人員可疏散避難至鄰近另一區劃(即暫時避難據點),所以該暫時避難據點 應該具有暫時抵擋火災危害侵入、繼續提供住民必要照顧,以及萬一災情 擴大惡化時尚有二次避難的安全路徑可供人員撤離建築物的功能。 圖 2-1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資料來源: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6a)

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為一般 護理之家評鑑作業中「等待救援空間」之定義及規範說明如下,略以:… 指具有防火區劃及排煙功能,非著重空間之面積大小,並考量「限制火災 範圍」和「提高存活率」兩個目標,…應有阻擋火煙之門牆、排煙設備、

數據

圖 3-3 可行安全避難時間(ASET)與必要安全避難時間(RSET)比對圖
圖 3-4 某護理之家(單側核心型)排煙設計建議示意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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