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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控制對策 壹、修正「對策 1」

一、原「對策 1」

對策 1

避免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以降低火災時的火載量。縱火死角 避免放置可燃物,且應設有縱火防制之機制。倉庫、儲藏室等存放大量 可燃物之空間,應設置出入管制之機制、攝影監控系統或門戶警報設備。

如有存放易燃物品及危險物品時,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

說明:

通常居住者會於居室內放置私人衣物及物品,為避免火勢快速 蔓延擴大,建議控制室內的可燃物數量,避免於居室內放置過多的 可燃物。

另縱火者通常會在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之空間或角落縱火,因此 應盡量避免於縱火死角放置可燃物,且應設有縱火防制之機制。並 於儲藏室等大量放置可燃物之空間,應設置出入管制之機制、攝影 監控系統或門戶警報設備。如有存放易燃物品及危險物品時,應有 適當之防護措施。

衛生福利部於 102 年 8 月 9 日修正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其 中亦規定儲藏空間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物品之空間,應隨時上鎖,

並建置適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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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於空間死角堆放可燃物 儲藏室等空間建議設置出入管制機制

避免於居室內放置過多的可燃物 二、修正內容

(一)將增修「酒精、乾洗手液、高壓氣體鋼瓶等儲放」及照片說明。

(二)將增修住房床間走道及床下勿放置堆放物品,以減少延燒導致 住房全面性火災。

貳、修正「對策 3」

一、原「對策 3」

對策 3

管制非醫療用電器的使用數量,避免使用過多的外加插座(延長線)。

建議使用具過載自動斷電之插座以及定期檢測配電箱及高耗能電器。

說明:

為防範電器火災,建議對電器的使用數量進行管制,且延長線 應在容許負載容量下使用。用電量較大之電器(冷暖氣機、電熱器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

等)應避免共用同一組插座,以防高負載產生危險。建議使用具過 載自動斷電之插座以及使用紅外線熱影像儀定期檢測配電箱及高 耗能電器。

延長線應在容許負載容量下使用 二、修正內容

將增修「衛福部公布醫療機構電器設備指引、醫院住院病人使用自 帶電器管理指引」並增加實例照片圖說。

參、修正「對策 5」

一、原「對策 5」

對策 5

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及建立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自來水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自主設置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

說明:

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照護人員因恐慌導致延誤立即通報 119 之 情形,建議相關機構應設置 119 火災通報裝置,以發揮於第一時間 立即通報 119 之功能。

考量相關機構的人員避難較為困難,除利用空間構造的被動式 火災控制機制,建議應配合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設 備以抑制火災初期的成長。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9 款之規定,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長期 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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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106 年 7 月 4 日消防署公告修正「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增 加水道連結型撒水頭得與自來水配管連結設置。倘考量既有機構有 空間條件等限制,當無法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建議可自主設置自 來水配管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以達到初期 滅火之目的。

自動撒水設備可於火災初期控制火災 二、修正內容

(一)將刪除 119 火災通報裝置有關內容(另增加一項對策),增修新 對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為「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水道 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自主設置其他經內政部審核認可具同等 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上述經認可具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有經消防署個案認可之滅火設備-低壓細水霧滅火設備。

(二)將增修住民床間隔簾(圍簾)如非必要時,應收在牆邊勿常時拉 出,避免火災時影響撒水頭放水分布,以致滅火失敗。

肆、修正「對策 6」

一、原「對策 6」

對策 6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

非居室亦建議設置適當之火警探測器與自動撒水設備。

說明:

考量縱火的情形,縱火者通常會在不易引起他人注意之空間 內縱火,因此除廚房等使用火氣的空間外,儲藏室、廁所等使用 頻率較低或較封閉之空間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與自動撒水設 備,以達到早期感知與初期控制之目的。如需考量設置成本,建 議上述空間亦可設置適當之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內政部於 100 年 05 月 10 日公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之場所」,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 照顧者)。

非居室亦建議設置適當之火警探測器與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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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內容

將修正「非居室」建築專業用語,機構工作人員概不清楚所指為 何。

伍、增修「對策 A1-適當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將增修「使用適當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策,包括 119 火災通報裝 置。說明列明常見之偵熱差動式、偵煙光電一種、偵煙光電二種探測器及 及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之感知時間比較。依據實驗觀測,使用吸氣式偵煙 探測系統及偵煙光電一種探測器均較另 2 種探測器提早感知警報,有利於 縮短火警發覺時間,並減短必要安全避難時間(RSET)。

陸、增修「對策 A2-正確使用滅火器」

將增修「正確使用滅火器」對策,使用法定滅火器(乾粉、水系、泡 沫、二氧化碳)滅火是否成功應配合機構環境之啟著火物種類、起火情境 選用適當滅火器,其次人員使用方法是否正確也有很大影響。

若於早期發現火災並立即手持滅火器進行滅火,可針對火源進行滅火,

有機會可完全撲滅火源並抑止火勢、濃煙與有害氣體產生。若起火源為住 房內之床墊、被褥或枕頭等,當其起火後,容易在內部悶燒,故建議使用 水基型滅火器或細水霧滅火器進行滅火,使其潤濕避免復燃。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

第二節 人員避難安全對策

壹、修正「對策 8」

一、原「對策 8」

對策 8

建議居室應考量排煙設計,若無法設置機械排煙時,可以自然排煙 方式進行設計。例如於平面設計階段時,以可留設大片開窗之病房配置 為優先,以盡量爭取居室能有較大的有效排煙面積,於居室的外牆面上 留設排煙窗,以自然排煙的方式進行設計。

說明: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註 1)及 190 條 (註 2)之規定時,相關機構若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 者;或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註 3),可免設排煙 設備。但因人員避難所需時間較長,若居室無考慮排煙設計,火 災時將無法確保居室內人員之安全。因此建議於居室的外牆面上 留設排煙窗,以自然排煙的方式進行排煙。於平面設計階段時,

以可留設大片排煙窗之病房配置為優先,以盡量爭取較大的有效 排煙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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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煙設計之概念

利於自然排煙之平面設計

簡易型自然排煙窗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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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行動,以爭取更多的避難時間。

依人員避難能力進行分區 二、修正內容

將增修寢室住民之自主行動能力辨識方式,例如在房間門口或床尾 標示不同床位住民的自主行動能力程度,標示方式可以是圖示或代碼,

以機構內護理或照顧服務人員可以輕易辦別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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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火煙垂直擴散防止對策

壹、修正「對策 15」

一、原「對策 15」

對策 15

管道間之檢修門使用具有防火性能之材料且具遮煙能力。

說明:

建議管道間之檢修門使用具有防火性能之材料且具遮煙能 力,以避免火災破壞檢修門,使煙層由管道間內部擴散至其他非火 災樓層。

管道間之檢修門使用具有防火性能之材料 二、修正內容

將增加實例照片及圖說。

貳、修正「對策16」

一、原「對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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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 16

電梯所在之空間應設有獨立之防火防煙區劃。

說明:

建議避免於電梯所在之空間內設置其他用途之空間,如護理站 或日常活動場所等經常會放置藥品或其他可燃物,仍有火災發生之 危險。因此建議電梯所在之空間應設置獨立之區劃,或以具 1 小時 防火時效以上之構造進行改善。

建議電梯所在之空間設置獨立之防火防煙區劃

護理站設置位置影響垂直區劃之危險案例

第四章 改善參考手冊研修草案

改善建議

二、修正內容

將修正電梯(昇降機)如位於機構使用面積範圍內,為減少樓下火災 煙氣由電梯滲入的風險,應將該層電梯出入口或併同電梯前空間(梯廳或 昇降機間) 予以區劃。另將增加實例照片及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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