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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樣態

第三章 圖資整理與樣態建立

第二節 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樣態

為了解涉及國保一之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樣態,本研究透過比對國保一設範圍中 11 種原區域計畫法規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 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 及得為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普查形式逐一檢討各圖資涉及法令規範,及可 建築用地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下,其容許使用項目是否與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相 有違背,最後列出相互衝突之樣態。

圖 3-3 樣態建立步驟示意圖

表 3-2 為本研究初步模擬國保一劃設範圍涉及原區域計畫法下,既有合法可建築用 地情形。依據模擬結果,全臺灣共計 6,402.11 公頃可建地涉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 範圍,以一級海岸保護區為大宗,面積為 3160.12 公頃。其次為國家級重要溼地,涉及 可建地面積為 2,000.07 公頃,第三為其他公有森林區,面積為 1,499.99 公頃,由於國保 一為資源保護保育性質,因此在土地利用上應盡量避免資源利用與破壞。

表 3-2 全臺可建築用地涉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綜整表(單位:公頃)

甲建 乙建 丙建 丁建 窯業 鹽業 礦業 交通 遊憩 殯葬 特目 合計

一級海岸保護區 46.8932 10.2223 2.4208 20.6335 0.0198 1,797.4021 6.5315 400.9565 14.2811 108.5633 752.1988 3,160.1229

水庫蓄水範圍 1.3805 1.0788 13.1114 0.0321 20.2992 35.9020

保安林 2.9345 0.0179 31.6526 1.4019 0.896 5.218 335.8044 86.6734 178.4529 307.9156 950.9672

自然保留區 0.0033 9.9344 0.0321 9.9698

自然保護區 0.0428 0.1106 0.2113 1.675 2.0397

國有林事業區內 自然保護區與國 土保安區

0.2416 18.7868 0.1749 443.1118 9.9662 4.2847 61.5261 538.0921

其他公有森林區 0.2521 93.8206 0.0408 26.5622 728.5404 34.419 306.4637 309.9000 1,499.9988

河川區域線 4.6224 2.214 31.2982 34.4283 21.8997 385.6170 20.3858 10.4724 115.9664 626.9042 國家級重要濕地 7.3775 0.1815 1.0833 6.8131 1597.3228 0.0915 48.2860 3.8177 1.2305 333.8679 2,000.0718

國際級重要濕地 0.0005 0.0005

野生動物保護區 3.6388 0.3207 1.3697 18.6267 3.3038 70.6175 40.5100 138.3872

野生動物重要棲

息環境 0.0943 0.6821 1.2936 0.0896 129.5544 0.0057 13.4014 145.1211

飲用水水源水質

保護區 11.4873 0.0329 179.0215 16.1626 42.0192 508.9740 148.2267 52.6287 109.7105 1,068.2634 飲用水取水口一

定距離 6.1316 2.2262 10.7876 1.0064 3.6411 0.0363 2.1619 6.9337 32.9248

甲建 乙建 丙建 丁建 窯業 鹽業 礦業 交通 遊憩 殯葬 特目 合計

合計 83.6733 12.6686 362.7394 92.9311 0.0198 3,417.5206 81.6933 3,014.2366 334.2214 735.1247 2,073.9367

(未扣除) 10,208.7664 (扣除重疊) 6,402.1109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表 3-3 全臺可建築用地涉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綜整表(簡表)

甲建 乙建 丙建 丁建 窯業 鹽業 礦業 交通 遊憩 殯葬 特 目 一級海岸保護區

◎ ◎ ◎ ◎ ◎ ◎ ◎ ◎ ◎ ◎ ◎

水庫蓄水範圍

◎ ◎ ◎ ◎ ◎

保安林

◎ ◎ ◎ ◎ ◎ ◎ ◎ ◎ ◎ ◎

自然保留區

◎ ◎ ◎

自然保護區

◎ ◎ ◎ ◎

自然保護區與國

土保安區

◎ ◎ ◎ ◎ ◎ ◎ ◎

其他公有森林區

◎ ◎ ◎ ◎ ◎ ◎ ◎ ◎

河川區域線

◎ ◎ ◎ ◎ ◎ ◎ ◎ ◎ ◎

國家級重要濕地

◎ ◎ ◎ ◎ ◎ ◎ ◎ ◎ ◎ ◎

國際級重要溼地

野生動物保護區

◎ ◎ ◎ ◎ ◎ ◎ ◎

野生動物重要棲

息環境

◎ ◎ ◎ ◎ ◎ ◎ ◎

飲用水水源水質

保護區

◎ ◎ ◎ ◎ ◎ ◎ ◎ ◎

飲用水取水口一

定距離內之地區

◎ ◎ ◎ ◎ ◎ ◎ ◎

表 3-4 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涉及指標模擬成果綜理表

950.9672 14.8540%

指標 法令規範 涉及面積

538.0921 8.4049%

其他公

1,499.9988 23.4298%

河川區

626.9042 9.7921%

指標 法令規範 涉及面積

2,000.0718 31.2408%

國際級

指標 法令規範 涉及面積

特訂目的事業用地係屬低污染之土地使用,鹽業因屬於生產用地,且位於臺灣沿海地帶,

考量到維護既有生產設施之權益,故加以排除,唯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

窯業用地及礦業用地因居住或生產使用,若無完善的污染防治計畫或處理設施而排放具 污染性廢棄物,恐破壞一級海岸保護區既有生態環境,可能衝突之可建築用地面積為 86.7211 公頃。

圖 3-4 涉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貳、水庫蓄水範圍

一、說明:

水庫蓄水範圍是為保障水資源供應及維護水庫功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範 圍。在涉及原區域計畫既有可建築用地上,總涉及面積為 35.9020 公頃,以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及遊憩用地為多,面積分別為 20.2992 公頃及 13.1114 公頃。

二、涉及變更樣態之研析:

特定目的事業機關系以公共設施使用-政府機關、自來水公用設備及水利使用-水庫堰 霸、河川、水庫、河堤等使用為主,遊憩用地現況則為水利使用、森林使用及遊憩使用,

在土地使用管制上屬低污染之使用,由於丙種建築用地為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 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在開發上恐破壞既有水土保持,另坡地農業與畜 牧業生產過程中,恐有農藥污染、肥料污染及畜牧廢水排放等問題,恐污染水庫水源,

圖 3-5 涉及水庫蓄水範圍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參、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其他 公有森林區

一、說明:

為維護國有林、公有林地區具有生態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或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 景、林型,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並保存生物多樣性所劃設國有 林、公有林地區;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538.0921 公頃,以交通用地涉及最多,涉及 443.1118 公頃,其他公有森林區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1,499.9997 公頃,以交通用地涉及最多,共涉及 728.5404 公頃。

二、涉及變更樣態之研析:

為維護森林區完整性,並避免水土流失,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 應避免坡地開發及建築使用,並保育森林環境,因礦業用地在開採上易破壞林地及植被,

造成水土流失,故使用上需加以管制;其他公有森林區依據森林法,林地陡峭或土層淺 薄、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水地帶者應避免砍伐,為維護水土保持並避免影響水質,甲種 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需加以管制。

公有森林區

一、說明:

為維護國有林、公有林地區具有生態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或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 景、林型,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並保存生物多樣性所劃設國有 林、公有林地區;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538.0921 公頃,以交通用地涉及最多,涉及 443.1118 公頃,其他公有森林區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1,499.9997 公頃,以交通用地涉及最多,共涉及 728.5404 公頃。

二、涉及變更樣態之研析:

為維護森林區完整性,並避免水土流失,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 應避免坡地開發及建築使用,並保育森林環境,因礦業用地在開採上易破壞林地及植被,

造成水土流失,故使用上需加以管制;其他公有森林區依據森林法,林地陡峭或土層淺 薄、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水地帶者應避免砍伐,為維護水土保持並避免影響水質,甲種 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需加以管制。

圖 3-7 涉及其他公有森林區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圖 3-8 自然保留區涉及丙種建築用地區位示意圖

伍、野生動物保護區

一、説明:

為避免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發生騷擾、虐待、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行為,避免採集、

砍伐植物或破壞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應盡量避免建築行為,涉及原區域計畫既有可 建築用地上,總涉及面積為 138.3872 公頃,以殯葬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居多,面積 分別為 70.6175 公頃和 40.5100 公頃。

二、涉及變更樣態之研析:

在非都市土地使用許可上,殯葬用地供殯葬使用、林業使用、林業設施使用和基地 發送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則供具特地目的事業計畫之相關設施使用,公用設施使用則 限定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不能超過 660 平方公尺。遊憩用地則供遊憩設施、古蹟保存、

宗教設施等低污染使用為主,唯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與丁種建築用地在使用上,

若無完善的水土保持計畫或污染防治計畫,恐破壞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生態。

圖 3-9 涉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陸、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說明:

為避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並避免棲息環境受到人為干擾或破壞,棲息環境內 應減少建築行為或礦物開採,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涉及可建築用地總面積 145.1211 公 頃,其中,以交通用地涉及最多,總面積為 129.5544 公頃。

二、涉及可建築用地之研析:

交通用地係供交通設施使用、公用事業使用、再生能源、戶外遊憩設施、農村再生 使用,特訂目的事業用地係供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與殯葬用地一樣對環境潛在影響 較低,唯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及礦業用地在人為開發利用上恐 污染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其中礦業用地經清查,僅涉及 1 處,位於『臺東海岸山脈野生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且同時涉及水源水質保護區劃設條件,在使用上應盡量避免開採,

綜上所述,與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範圍衝突總面積為 23.9559 公頃。

圖 3-10 涉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圖 3-11 礦業用地涉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示意圖

柒、國際級重要濕地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一、說明:

海岸河口具生態多樣性及重要保育物種,具有水資源涵養功能之濕地,依據模擬結 果,交通用地涉及國際級重要濕地面積僅一處,為 0.0005 公頃,其樣態是否與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衝突,留待下面討論;國家級重要濕地總涉及原區域計畫下計有可建築用地 面積為 2,000.0718 公頃,以鹽業使用最多,共有 1597.3228 公頃,其次為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共有 333.8679 公頃。

二、涉及可建築用地之研析:

在國際級重要濕地,僅涉及交通用地 0.0005 公頃,因周遭多為未編定土地,且現況 為草生地,經清查後排除圖資偏移的可能性,且涉及部分對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影響較 小,故將其加以排除;在國家級重要濕地部分,因交通用地、殯葬用地、特訂目的事業 用地及遊憩用地使用上對環境影響較小,故加以排除,鹽業用地部分,因鹽田的生產運 作與海水息息相關,且為保障既有鹽田產權人權益,應避免變更。

在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上,無論住 宅使用、農產品生產相關設施或畜牧利用產生的廢水廢棄物,皆會影響濕地生態,而礦業 用地在礦物開採上更會造成水土保持流失與環境污染或破壞,綜上所述,五種可能與國土 保育地區第一類衝突之土地利用總面積為 15.5469 公頃。

圖 3-12 涉及國際級與國家及重要濕地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捌、河川區域線

一、說明:

符合國土保育性質,或屬於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或經公告之水道,

在此條件下,涉及原區域計畫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面積為 626.9042 公頃,以交通用地涉 及最多,共有 385.6170 公頃,其次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面積為 115.9664 公頃。

二、涉及可建築用地之研析:

與原區域計畫法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衝突上,依水利法 78 條規定,應禁止填塞河川 水路、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興建工廠或其他會污染水源之使用項目,且為保護民眾 自身與財產安全,避免洪峰期河川暴漲造成危害,區內應禁止一切建築行為、農業生產 行為,因此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為涉及變更的 樣態,另交通用地除交通道路使用公用設施使用外,其餘有破壞河岸生態疑慮之使用應 避免。

圖 3-14 涉及河川區域之可建築用地分布

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內之地區

一、說明: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不受污染,避免砍伐林木、礦石採取及相關污染水源水質之 行為,所劃定之區域,在土地使用管制上應避免建築使用行為、農業使用,在此條件下,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涉及原區域計畫既有可建築用地面積 1,068.2634 公頃,以丙種建 築用地所佔面積最廣,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32.9248 公頃。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涉及原區域計畫既有可建築用地面積 1,068.2634 公頃,以丙種建 築用地所佔面積最廣,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涉及可建築用地面積 32.9248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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