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26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國家政策與排灣族
26原住民從過去歷經異族接觸、外族統治,到進入國家體制與現代社會,不 斷經由社會機制、文化底蘊、心理調適與族人智慧來面對一次又一次的變遷與衝 擊,形成現今政治領導操作、經濟產業發展、傳統文化再造、部落遷移重整的景 況。因此在探究排灣族受國家政策之影響時,須以傳統部落領域、文化特性、社 會結構、部落政治來認知了解,以釐清各殖民統治者對排灣之影響層面。
一 一 一
一、、、、 排灣族的分布地排灣族的分布地排灣族的分布地排灣族的分布地
25 依據撒布優部落史之記載,撒布優各部落遷移之開始從 1950 年的開拓者後,1951 年分批移 往,故而筆者認為撒布優是因著此要點遷移。
26蔣斌在〈排灣族的社會文化人類學研究(上),1992:27〉一文中提到,在民族學研究以及官方文 書上所認定的排灣族,應該算是荷蘭殖民者在 1650 年代所作,關於西部平原、南部山地及東部 平原各原住民聚落及戶口的統計資料中,雖未使用「排灣族」的聚落,卻有相當詳細的記載。
排灣族族群分布在台灣中央山脈南脈,北起自武洛溪上游大母山一帶,向 南直到恆春半島,東南則包括山麓與狹長的海岸地區。以行政區域而言,包括屏 東縣的三地、瑪家、泰武、來義、春日、牡丹、獅子、滿州等八鄉,以及台東縣 的卑南、金峰、太麻里、達仁、大武等五鄉。除此之外,有少數居住在花蓮縣卓 溪鄉與高雄縣的三民、桃源兩鄉境內(衛惠林、王人英 1966:8)。
以排灣族來說,移川子之藏將該族區分為兩個系統(移川子之藏,1935 年,
轉引自潘英,1998):
(一) 拉瓦爾亞族(Raval):
拉瓦爾亞族分布在中央山脈南段的西側,屏東縣三地鄉境武洛溪上游之口 社溪流域,即隘尞北溪上游右岸之山簏。拉瓦爾亞族居於整個排灣住地之最北 端,及隘寮溪以北至高雄、屏東兩縣交接處的屏東縣山地鄉北部。拉瓦爾亞族的 部落甚少遷徙,均分布在以大社為中心,西則面臨高樹鄉的山麓地區。拉瓦爾亞 族比鄰霧台鄉的魯凱族,因三面有魯凱族圍繞鄰接,雖使用排灣語,然與魯凱族 通婚,文化、風俗、習慣上受魯凱族的影響甚深,例如百合花的佩帶等。這兩族 的服飾花紋和頭飾也很相像,也都崇拜百步蛇,又兩族有部分的通婚,因此部分 人士常把兩族人民混合在一起談。拉瓦爾亞族與排灣族最大的差異為採取直系尊 親屬繼承制度,拉瓦爾亞族不舉行五年祭(Marubuk),亦無自大武山 Kavorogan 下降之文化導向神 Sarubuk 之傳說,其發祥地與周圍之布曹亞族迥異,自稱其祖 先來源為拉瓦爾地方。主要村落有屏東縣三地鄉的賽嘉、口社、安坡、沙溪、達 來、德文、大社、三地、馬兒等村。
(二) 布曹爾亞族(Vutsul):
排灣族除了北端拉瓦爾亞族之外,至於其他的排灣鄉鎮則屬於布曹爾亞 族。步曹爾亞族區分為原步曹爾群、巴武馬群、查敖保爾群、斯卡羅群、拍利達 利達敖群、巴加羅加羅群,分部於南部中央山脈之西側,即屏東三地鄉南半部瑪 家、來義、春日等鄉及獅子鄉北半部地區,佔據北自隘尞南溪右岸而迄東港溪支 流內社溪之間地域。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所編撰的《番族 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將 Puyuma(卑南族)、Calisian(魯凱族)、Paiwan
(排灣族)三族全歸類為排灣族一個大族,而此冊書籍是現今原住民研究上的重 要史料之一(中研院民族所,2002)。
布 曹 爾 亞 群 又 分 巴 武 馬 群 (Paumaumaq)( 或 稱 北 部 排 灣 ) 、 查 敖 保 爾 群 (Chaboobol) 及 拍 利 達 利 達 敖 群 (Parilario)( 或 稱 南 部 排 灣 ) 、 和 巴 卡 羅 群 (Paqaroqaro)(或稱東部排灣)。巴武馬群分布區域北自口社溪以南,南至林邊溪之
間,主要村落有屏東縣瑪家鄉的筏灣、瑪家、北葉、涼山、佳義等村;泰武鄉的 泰武、萬安、佳平、平和、武潭、佳興等村;來義鄉的義林、來義、古樓、南和、
望嘉、文樂、丹林等村;以及春日鄉的七佳和力里二村。查敖保爾群,北自率芒 溪以南,南至林邊溪之間,主要村落有屏東縣春日鄉的春日、士文、歸崇、古華 等村。獅子鄉的竹坑、楓林、丹路、草埔、獅子、和平、南世、內文、內獅等村。
拍利達利達敖群分布於台灣南端恆春一帶,以牡丹鄉牡丹村女仍社為主。主要村 落為屏東縣牡丹鄉的牡丹、東源、四林、高士、石門等村,以及滿州鄉的滿州和 里德二村。巴卡羅群分布於台東縣太麻里鄉與達仁鄉、大武鄉境內,中央山脈東 斜面,屬大武溪、大竹高溪、虷子崙溪、及太麻里溪流域。主要村落有台東縣達 仁鄉的土阪、台阪、新化、安朔、南田、森永等村;金峰鄉的賓茂、新興、介達、
比魯、歷坵、嘉蘭等村;太麻里鄉的大王、金崙、多良等村;大武鄉的大竹、大 鳥、大武、尚武等村,以及卑南鄉的大南村(李莎莉 1993:17-19)。
二二
二二、、、、 文化特性文化特性文化特性文化特性
(一) 聚落型態
排灣族聚落型態是併合的集中部落(allied concentrated tribal pattern),即以每 一單位部落(qinaljan)的土地與人口多數是分屬於幾個地主領土人系統,但聚居於 一個毗鄰的大部落,則形成一個聯合統制的複合部落(衛惠林,1965:113)。
聚落選擇的地貌時常是沿溪而設,台灣河川在雨季水位高漲,為了避免雨季水患 及山頂強風吹襲,聚落集中在溪流兩側山坡的中段,因谷底少見陽光,太陰冷也 不宜居住,而泉水自山頂流下,經過山坡中段,飲水豐富,故選擇的聚落大都是 面向河谷背靠山岩,前後都有天然屏障,兩側通道狹小難行,易於防守,住屋安 排往往是依山坡像梯田層層而上;耕地有在聚落附近,有的在一、二小時路程之 外。而聚落平均高度在 1500 公尺以下,而以 100— 1000 公尺的淺山為主要分 佈 (王英人,1960:8-20)。
(二) 傳統領域之概念
現有歷史的文獻,排灣族沒有發展出如帝國、單一民族國家或是多民 族國家的規模,而是以「一部落即一國家」為原則。部落領土範圍包含聚落 和其周邊的獵場、耕作地與河流等(黃文一,2005:35)。在部落即國家的 原則下,外人若有越界,則被視為威脅。茲將排灣族部落生活領域較有關係 的三點概述釐清如下:
1. 土地使用
對於排灣族而言,吳燕和(1964:85)的研究發現部落所擁有之土地,
從耕地、獵場、河流全為頭目(Mamazangiljan)所管理。平民要建家宅 之前,必先要得到頭目(Mamazangiljan)的允許方可興建。平民使用其 他類型的土地也必需得到頭目(Mamazangiljan)的同意,並繳納租稅(中 研院民族所,2003:220)。由於其領導者頭目(Mamazangiljan)對於土 地有著絕對的使用權以及所有權,一般平民無法擁有土地,這樣的制度對 於土地的使用有著極大的影響。排灣族的土地是由長嗣繼承者管理,管理 者 與 其 土地 使 用者 之關 係 分 明階 序 ,如 吳燕 和 ( 1964:85 )對頭目
(Mamazangiljan)土地所有權之研究。封建領主擁有的稅貢權力,擁有 的土地範圍也會隨著遷徙、贈與、賠償、甚或是買賣而改變,而當頭目所 持有的土地範圍變更,勢必會對其下平民的生活有所影響。
2. 領域的劃定
排灣族對於領域的劃定並不像漢人一樣明確。傳統上對外以山稜線、
水道為界,部落內部的小聚落、農地與獵場則以石板插地作為標示,其界 線以山川、河流以及與其他部落領土接壤之土地形成一環狀地界。若無自 然物可作為地界,也會以堆石表之(中研院民族所,2003:6)。這樣的 領域劃定方式在族人之間基本上是有共識的,但是在各自的認知下,多少 會有部分領域重疊的狀況發生,這在傳統社會組織結構下並不構成問題,
每當發生爭執,由頭目出面協調即可。
3. 社會結構與生死觀
譚昌國(2007:13)在其排灣族之研究認為,排灣一生都離不開家,家 內含的三要素:家屋、家名與家人,是安身立命的精神與價值基礎,是共同 的記號,亦是共同經歷一生的相伴,故而家是排灣社會結構之基石;而家與 分家或姻緣結成的連結關係集成家族,再因各家與各家因地緣團體群聚成一 個部落,故而可以說傳統社會結構由下而上化約為家、家族、部落的一套社 會階層體系,既部落是由數個家族所組成,家族是由數個家所形成,而家是 由數個家庭成員組成。而排灣族之頭目制、長嗣繼承制、婚姻制,形成社會 相連之關係結構。從神話時代的傳說27和室內葬28的方式可以發現,排灣族
27太古的時候,人是出生後就不會死的,直到失去了身體的自由,沒有了食的欲望,只剩下端坐 呼吸,這樣的生存下去。家人會將其安放在家中的一個角落,以這樣的老人狀態擺在屋內。因為 這樣,在某個時間,ヵパイワン的原始神サジユムジ向社眾說,他現在要去地中探查,如果沒有 適當的地方,五日內就會回來;若五日後沒有回來的話,你們這些老人就照著我說的這樣做,在
將死亡視為生命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族人相信人在死後會化為靈,靈有分 善惡,與死亡方式有關,善靈會庇祐子孫,惡靈則會害人。因此,死亡的方 式與地點對於生活領域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 部落下的頭目政治
1. 頭目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排灣族的頭目(Mamazangiljan)及依附於頭目之親屬貴族在過去有其 不可侵犯的神聖性,他享有在房舍建築、衣服和日常物品上,可以使用特定 的圖案如人形紋、百步蛇、太陽、陶壺或其他圖案。在宗教祭祀權方面,頭 目(Mamazangiljan)雖無法親身對神靈溝通,只能透過巫師傳達,但是整 個儀式的進中,頭目(Mamazangiljan) 擔任獻祭的工作(吳燕和,1993)。
義務方面,頭目(Mamazangiljan)有責任照顧所屬人民,人民使用頭目
(Mamazangiljan)的土地,必需向其繳納租稅。然而租稅並不是為頭目
(Mamazangiljan)一人所獨有,他會將這些租稅收集之後,分給孤苦無依
(Mamazangiljan)一人所獨有,他會將這些租稅收集之後,分給孤苦無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