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近代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之政策
不同殖民者對原住民有不同的定位與需求,因此治理方式有所不同,過去統 治者對於原住民政策中,清代以前的「理番」祇能稱為「行政措施」,13如荷蘭、
西班牙佔台,祇是派宣教師向其根據地附近部落推動宗教與教育合一的教化措 施,至鄭成功驅逐荷人,占領台灣,在台南安平地區,(當時稱大員 Tayouan)
設天興(北路)、萬年(南路)兩縣兼辦「番務」而已,自清領時期,才有較具規模 的行政機關統整原住民事務(理番)。台灣省通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
詳述荷蘭與西班牙、明鄭、清代時期對台灣原住民之統治方式,由此可窺探過去 統治者對台灣原住民是如何以其優勢之武力,強力侵入其根本文化及合理化之侵 占其領域,原住民之傳統社會結構也因領域之消失及權力之移轉,使原本之頭目 尊榮漸漸式微。茲分述如下:
一 一 一
一、、、、 荷蘭荷蘭荷蘭荷蘭、、、、西班牙對原住民之統治西班牙對原住民之統治西班牙對原住民之統治西班牙對原住民之統治
13在行政措施方面,荷蘭設有「地方會議」,又令傳教士兼管轄內政事,駐台長官負責全島業務。
西班牙亦同,其駐台長官為最高行政首長,惟重視貿易和傳教,而忽視行政。明鄭時期將明廷的 中央政制即六官,在台灣如法泡製,並設 1 府(以赤崁為承天府)、2 縣(天興縣、萬年縣)。清代 前期,設「理番同知(分南、北路);清代後期則設立撫墾局、官營腦務局。日據時期,設撫墾署 主管「理蕃」事務,至日明治 31 年,廢撫墾署,業務移歸辦務署掌管;明治 41 年再移由蕃務 本署辦理,日大正 4 年,即遭廢止,理蕃事務歸警察本署主管。
根據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記述,14荷蘭之殖民統治於 1624 年在台灣 南部安平建立據點,開啟了侵佔、殖民台灣的歷史。當時荷人致力於山胞之教化,
而其手段既依耶穌傳教方法,期收啟導之功效,為管理原住民,遴選優秀原住民 教化,達以番制番之目的。對原住民之治理,雖在其範圍內從其習慣任其自治,
荷蘭政府僅於監督而已,然而對荷人來說,最終占據台灣目地在於徵賦與授產,
同意山胞及當時明末避亂遷台之漢人購買土地,或以典借方式開墾田園,鼓勵其 栽種甘蔗及稻禾,這項政策也開啟了侵入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先,從此以開發蠻荒 之名,將剝削視為己有。
康德培(2005)提出,東印度公司於當時控制東南海貿易之鄭芝龍達成和解 後,始有餘力注意台灣內部事務,一方面是宣教師希望透過公司對島上住民事務 之涉入,以方便對島上住民做宣道工作,一方面公司覬覦漢人掌控之鹿產出口,
再加上對其臣服之盟村及敵對之村社間之馘首戰役,1631 年荷蘭人對台南發動 之戰爭,從此台灣成為東印度公司涉及領地控制之殖民地,也無可避免的涉入對 轄內原住民之實質統治。嚴格而論,東印度公司是以貿易或宣揚宗教為主要目 的,而非領土擴張及統治當地住民,但因內部紛爭或政權之干戈影響貿易得利,
使公司不得已情況下涉入領土控制與行政統治。
(一) 以經濟利益為其主要目的統治模式
1635 年底荷蘭人發動了對台南、高屏一帶原住民部落戰役,也開始了領域 範圍設定。其中當時台灣長官普特曼與麻豆社人在 1635 年 12 月 3 日訂定的麻豆 條約與 1645 年 1 月 23 日公司與瑯嶠君王訂定瑯橋條約,確立了原住民與該公司 的政治、經濟關係。
麻豆條約內容如下(康培德,2005:93-95):
1. 繳出被殺荷蘭人的骨骸、武器及衣服等物品。
2. 聯合荷蘭州議會接掌麻豆社及附近平地主權。
3. 停止與荷蘭人及其盟友交戰,服從公司統治,並追隨長官自村中長老 (outste)選出的首長(Overhoof fden)之指揮。村社四處主要會所,每三個 月輪流張掛親王旗,並作為村中首長、長老集合之處。
14 李汝和 《台灣省通志卷三政事志行政篇》,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頁 44-50。
4. 出兵協助荷蘭人與敵對原住民村、民村社的戰爭,荷蘭人也支援該村發 動、且為長官認可的戰爭。
5. 不得騷擾替公司從事鹿產等交易、或在魍港燒製石灰的漢人,協助公司 緝捕海賊、逃犯。一旦逮捕,立即引渡給荷蘭人。
6. 接獲持親王權杖者的出席通知時,應迅速至新港或熱蘭遮城集合待命。
7. 承認先前殺害荷蘭人的罪行,今後每年應於事發之日,攜大公、母豬各 一,至長官公所謝罪,以示友好。
麻豆條約之訂定雖是以台灣西部原住民部落為主,但內容牽涉主權移轉及經 濟保障、權力重整、武力規範、罪刑確認等五個面向,其對台灣原住民統治之模 式恩威並重,以番治番,時而改變其統治模式。首先主權移轉方面直接將主權轉 入東印度公司,原住民認可之確認須依條約規範,是以最終權利掌握在該公司,
公司取代了原住民。其次是經濟保障,保障與其有經濟利益關係之漢人為主,而 協助該公司緝捕海賊,以保障其鹿產貿易之獨佔,特別注意的是,其保障從事鹿 產貿易之漢人多數侵犯了原住民之獵場或領域,這項條約進一步否定原住民部落 對其土地的擁有權。第三個面向為重整權力,將部落內原住民之政治權力,無論 是對內或對外均予以階序化,透過長官在部落內的長老遴選首長,做為對內管理 部落大小事務,對外代表部落,既似歐洲封建以該公司為上,首長向其負責之概 念,從此首長成了另一新勢力,為了獲得公司的提名,權力將愈趨向該公司的規 範。武力規範方面則將原住民納入其聯合村組織以協助其緝捕海賊、逃犯及反抗 荷蘭人之部落。而罪行確認方面,否定了原住民社會間因祭祀或報仇為目的而進 行的馘首戰爭之文化合理性,更間接否定了原住民視擁有死者遺骨為增加力量的 主觀價值(康培德,2005:94-96)。
瑯橋15條約的內容如下(康培德,2005:96-97):
1. 承認君主為龜勝律(Coranos)、豬膀束(Tolasuacq)、無朗逸(Valnigis)、施 那格(Sdaki)、蚊蟀(Vanghsor)等五社之首領對其屬民有收貢權。
2. 前項收貢權,在君主去世時,應由何人(如其子、兄弟芬其他親人)繼承,
需由(東印度)公司決定。
15恆春古稱「瑯嶠」,是排灣族語音譯,原意是指一種蘭科植物名,意指恆春是蘭花城,而最早 見 於 荷 蘭 史 料 , 其 音 譯 為 Longkiauw-Lonckjau. 引 自 恆 春 鎮 全 球 網 , 網 址 : http://www.shoppy.com.tw/myshop.php?n=hengchun。2010 年 10 月 1 日。
3. 對屬民的處份,不及於身體、生命,而應通知政務員再轉長官。
4. 其他事項,應會同駐大木連16之政務員,報告長老會議後處理。
5. 各社各選二名長老,其權限同於公司轄境內其他村社的長老。
6. 君主應善待屬民,不應使屬民不滿而規避統治。
7. 屬民若對於君主提出訴訟,若公司認定必要,將給予庇護,而不得處分 該屬氏。
8. 對先前曾為君主轄下、但轉而歸順公司的村社,不應加害,需和平相處。
9. 上列五社住民,每年需向公司納貢。君主永遠免貢,長老則在職期間免 貢。
10. 君主每年應與長老一同出席南路地方會議。
11. 若無公司許可,不得安置漢人於村社內。違法漢人,應引渡給公司。
12. 君主應力行上列條款,違者將失去其在第一款中的權利。
瑯橋條約影響原住民原有價值觀深遠,它是荷蘭人討伐台灣南部及東南部原 住民後定立之條約,排灣族在此範圍內深受影響。
兩條約雖因地域之不同,分別訂立一主權移轉及削弱君主權力之類型性條 約,然實質上均對原居住者的「王」者是一種取代關係,傀儡化的君主實際是受 東印度公司的控制,將原住民馘首與狩獵之武力,納入其軍力表現,作為東印度 公司對原住民村社的統治機制,一年一度的地方會議,亦為其現代社會慣用的展 示型統治手法。雖然公司強調會議前鳴放的槍炮、會議中自由發言無所畏懼,最 後的宴飲等是要強調地方會議如節日慶典般的歡愉面(teeckenen van vreuchde), 也是要顯示歸順公司的正面價值。但公司透過禮炮、鳴槍形塑的壯觀排場也展示 了公司權力,等於告知與會原住民代表公司武力的強大,讓其敬畏(康培德,
2005:149)。
16參自台大文史哲學報(2003:117-142),康德培著。荷治時期,屏東平原沿下淡水溪東岸的 村社,除 Vorrevongh(麻里麻崙社)、Tapoliangh(大木連社)外,還有 Dolatok、Pandandel(萬 丹社)、Akau(阿猴社)、Taccariangh(搭加里揚社),以及 Zoatalau(塔樓社)。而其中的 Tapoliangh(大木連社)既為鳳山八社中的上淡水社。
西班牙統治之於台灣原住民,從 1626 年起至 1642 年佔據台灣北部其主要 目的是在維護其與中國、日本與呂宋之間的互市交易利益,因而在台期間主要措 施乃再加強守備,防患外敵,對於原住民之政策則屬次之。在政治上有推舉年長 而能服眾者為其首,行以番治番之效,亦採遷移政策以利其佈道,經濟上為宣撫 原住民、擴大其勢力,並開闢多條道路,惟其治台期間時間短暫,重商殖民濃厚,
政策無法普遍深入,故成效不著(高德義,1984)。
(二) 對排灣族的討伐
1624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台灣時,排灣族逐漸納入國家的統治。荷蘭以 台南為根據地,主要是收購鹿皮及栽培糖業,因亟需人力,乃獎勵漢族從中國大 陸移民。然而荷蘭政府未能有效管制移民,在人口自然成長下,壓縮了原住民的 生活空間,因此生活在高屏下淡水溪的馬卡道族,西進移至中央山脈山腳地帶與 排灣族為鄰,新建許多部落(劉還月,1994:15)。由此可知,排灣族的生活領 域空間受異族擠壓,康熙年間排灣族生活空間往西遠至潮州斷層及枋寮平原一 帶,退避深山。當時荷蘭政府為保護為其經濟生產的漢人和平埔族,不受排灣族 的侵擾,曾發動數次征討,其中最慘烈的有望仔立(Vongalid)、力里(Dalegedeg)、
1624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台灣時,排灣族逐漸納入國家的統治。荷蘭以 台南為根據地,主要是收購鹿皮及栽培糖業,因亟需人力,乃獎勵漢族從中國大 陸移民。然而荷蘭政府未能有效管制移民,在人口自然成長下,壓縮了原住民的 生活空間,因此生活在高屏下淡水溪的馬卡道族,西進移至中央山脈山腳地帶與 排灣族為鄰,新建許多部落(劉還月,1994:15)。由此可知,排灣族的生活領 域空間受異族擠壓,康熙年間排灣族生活空間往西遠至潮州斷層及枋寮平原一 帶,退避深山。當時荷蘭政府為保護為其經濟生產的漢人和平埔族,不受排灣族 的侵擾,曾發動數次征討,其中最慘烈的有望仔立(Vongalid)、力里(Daleged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