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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壹、資賦優異學生的定義

依據教育部 2006 年 9 月 29 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 準」,對於六類資賦優異學生訂定之鑑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智能優異

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 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1.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 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學術性向優異

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 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1. 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 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2.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 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3.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 辦單位推薦。

4.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三、藝術才能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1. 前述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 十七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 推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2.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四、創造能力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者;其經鑑定後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1.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造 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2.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五、領導才能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 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1.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2.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 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六、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 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1.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貳、一般智能優異學生的鑑定

國民中學一般智能優異學生鑑定的目的主要是銜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資 賦優異教育以及發掘一般智能優異學生,實施適性教育,培養優秀人才(臺中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2010)。

一般智能優異學生的鑑定乃依據「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與「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來實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負責相關事宜(教育部,2003;2006;2009)。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規定,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 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 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教育部,2006)。

以 99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學一般智能優異學生的鑑定為例,其參與鑑定資 格為凡就讀臺中市各公私立國中一年級學生,一般智能觀察推薦項目具備資賦優 異教育特質,且國英數 3 科國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 T 分數加總在全校一年級 學生前 15%,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會初審通過者即可參加初選。鑑定方式採初 選、複選二階段鑑定審核方式,鑑定內容與標準如下(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2010):

1. 初選:

(1)實施「團體智力測驗」及學科成就測驗(含國文及數學二科)。

(2)初選錄取標準:團體智力測驗得分達平均數正 1.5 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 93 以上,且學科成就測驗國文及數學二科之成績均達平均數 正 1 個標準差以上者。

2. 複選:

(1)實施「個別智力測驗」。

(2)複選錄取標準:個別智力測驗成績達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 97 以上者,送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兼採學 生所檢具之觀察推薦表及相關申請資格證明資料進行綜合研判。

由以上資優鑑定的標準與實際運作情形之分析可知,資優鑑定目前多以標準 化的智力測驗進行施測,但隨著多元評量的概念興起,觀察、推薦、實作表現等 也將成綜合研判中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多元智能的呈現情形亦可作為資優鑑定 過程之參考,強化多元智能測驗編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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