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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教師離職後之旋轉門條款問題

為避免公務人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職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乃實務上所 稱之「旋轉門條款」,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已確立此規定並無違憲之 虞。然問題是「旋轉門條款」是否適用於教育界?換言之,兼任行政職之國

98 Colleen Walsh, Medical School Revises Conflict of Interest Policy, HARVARD GAZETTE

(July 21, 2010), http://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10/07/medical-school-revises-conflict-of-interest-policy/ (last visited Apr. 14, 2011).

99 陳義玉,日本的產學合作政策⎯⎯以東京大學為例,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在職

專班碩士論文,頁 53-55(2008)。

立大學教師得否於離職或退休後擔任私立學校之董事,甚至其是否有權利可 將其研發成果帶至私立大學而不受限制?此等問題實有探討之必要。

蓋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係限制其不得離職或退休後至「營利事業」擔 當一定之職務,而所謂的「營利事業」依 85 年臺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可 知,係依公司法第 1 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及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二項之規 定,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不以公司為限,凡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 之事業皆屬者。但私立學校之設立,依私立學校法第 1 條第一項及第 35 條可 知,非屬公司法第 1 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及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二項所稱之 營利事業100。另外,教育部高教司何卓飛更補充表示只要政府補助款不超過 經費 20%之非營利機構,不適用旋轉門條款,政府給私立學校之經費很少,

最多亦只有 11%,因此不適用旋轉門條款101。因此,縱使兼行政職之國立大 學教師之工作有其公務上之特殊性,但其於退休或離職後擔任私立學校之董 事時,並無須受「旋轉門條款」之限制。如此政策造成目前國立大學退休之 教授,紛紛轉至私校任教領取雙薪,此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似乎只是問 題之冰山一角102。本文以為,造成國立大學教師兼職及上述旋轉門之爭議,

關鍵在於我國大學教師薪資之不合理103。因此根本解決之法應該重新檢討大 學教師之合理薪資及工作特性,不再墨守知識份子應崇尚清高、不忮不求的 過時觀念,就教學、研究、服務的貢獻調整實際的給薪標準,使學術的研究 能夠更為純淨自由,研究成果的產業應用連結能夠更透明、更有效率。

6. 結論

科技基本法自 1998 年施行以來,逐步為我國的科技法制奠定良好的基

100 銓敘部,(92)部法一字第 0922232817 號書函,2003 年 5 月 9 日。

101 周平,「雙薪教師 應速立法予以規範」,中國時報,第 A15 版,2010 年 9 月 20 日。

102 同前註。

103 中央研究院,前揭註 54。

礎。2011 年的修法,更進一步解決了長期以來阻礙我國技術移轉發展的限 制。其中研發成果與國有財產的脫鉤,及放寬專任教育人員兼課、兼職的規 定,對於鼓勵產學合作之投入及研發成果的分享運用,影響至為重大,不啻 為我國科技法制邁向進步成熟的象徵。然而,上位的基本法之修訂,如果缺 乏下位的相關辦法的配套措施,則對於政策法令規定的具體落實,仍是一大 缺憾。舉例而言,新法雖然明確規定研發成果歸屬不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 制,但是政府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仍有行使介入權的空間。由於介入權之行 使涉及甚廣,其後果對於研發成果之授權人、被授權人或第三人等多數人之 權利影響甚鉅,在我國目前對介入權之實施程序真空的情況下,如何在實質 面及程序面上符合公平正義,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整合現 行各部會規定不同調的現況,以發揮行政一體之效能。就我國科技法制之建 立繼受美國制度的事實面而言,參考美國拜杜法案施行細則第 401.6 條而訂 定介入權之細部規範,非為不可行之方法。

此外,對於進行科技研發所必然發生的採購行為,現行政府採購法防弊 的立法思維於本質上與科研的彈性扞格不入,雖然科技基本法修法之後,明 定排除於一般情形下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然而,在政府組織改造之際,相關 配套之監督管理辦法尚未出爐之前,科技基本法第 6 條具體的落實仍有一段 路要走。為有效解決政府採購法對於落實科技基本法之限制,本文認為治標 的方法可從現行法中針對執行細項問題透過行政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方式加以 檢討調整,以過渡到政府組織調整告一段落,部會業務職掌趨於明確穩定之 後,針對科技研發之特殊性訂定採購專法,使相關人員不至於必須在承擔不 同類型採購之認定所可能引發的風險下承辦業務,也可使科研支出的會計、

審計業務標準更加透明化。

就研發成果的歸屬而言,國立大學研發成果之產出乃多數人之辛苦結 晶,究竟何人可主張研發之成果,廠商應向誰申請技術移轉,實為一重要問 題。目前多數認為研發成果若歸屬於學校將有利於後續之技術移轉及研發成 果商品化,因而相關法制規範皆以歸屬於學校為原則。雖然科技基本法修法

確定排除國有財產法的相關限制,賦予國立大學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極大 彈性,但由於政府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出爐,原本僵化制度下限制研發成果移 轉的障礙被移除,可能產生新的問題如造成專利流氓更形猖獗,而造成大學 研究價值及整體經濟發展之負面效應,值得政府密切關注並加速完善整體制 度之建設腳步。

最後,關於延攬科技人才的政策,為目前政府甚為關心之議題。為避免 法制規範過於嚴苛,導致學界與產業界之人才無法流通,技術無法完全移 轉,新通過之科技基本法高度放寬國立大學教師兼職之規定。然而,相關之 問題,諸如國立大學教師的公務人員定位爭議;大學教師之兼課、兼職及得 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皆具 體牽動國立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此由來已久之種種問題看似簡單實則蕪蔓 龐雜,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之推動,對於加速建構我國完善的科技 法制,其預期之興利除弊之功將不可言喻,有待相關單位進一步努力。

在全球知識經濟時代興起的挑戰之下,如何從過去奠定的科技基礎,統 整國立大學蓄積的研發能量,進一步轉化成國家整體的競爭力,科技法制的 良窳實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健全的制度不僅可以消極規範資源的浪費及 人事的弊端,更可以在積極面上誘發學術動機,累積更大的研究動能,導引 更多人才及資源的整合投入,形成一種正向的產學合作循環,帶動高等教 育、科學創新及經濟繁榮朝向一個永續成長的目標。欲達成此願景,政府更 加積極之作為實為當前各界殷殷企盼之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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