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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在文檔中 學務章則學務章則 (頁 73-76)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社聯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 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

(二) 建立校園法治民主精神。

(三) 促進學校與社團間之和諧溝通。

(四) 推動社團發展及各社團之相互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採團體會員制,凡是本校登記核定之社團其社長與副社長為當 然會員。

第三章 權力與義務

第四條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二) 服務並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 維護本會之名譽。

(四) 出席大會,並向社員報告大會決議。

(五) 參加本會所邀請的活動。

(六) 參與社團活動評鑑。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及罷免本會主席。

(二) 議決任免本會之副主席及其他幹部。

(三) 在大會中擁有提案、發言、表決及質詢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六條 組織

(一)社團代表聯合會議(簡稱社聯會)由各社團代表組成。

(二)社聯會設會長(高二社團代表選出)一人、副會長一人,由社聯會成 員選舉產生。

(三)社聯會設服務、文宣、活動企劃、攝影、總務、資訊等六組,每組 設小組長一人,由社聯會成員選舉產生。

(四)社聯會各組活動可聘請校內師長輔導之。

第七條 職責

(一)會 長:綜理全校社聯會會務,召開社聯會,並與畢聯會、班聯會 共同協助配合學校活動推展;參與學年校務會議。

(二)副會長:襄助會長推展會務,若會長無法處理職務時,由其代理。

(三)服務組:執掌社聯會舉辦之社會服務、志工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文宣組:執掌社聯會相關文書(文宣)資料繕打、建檔等有關事宜,

協助校內藝文活動推展,並負責社聯會紀錄、活動宣傳等有關事宜。

(五)活動企劃組:執掌社聯會之相關活動規劃執行事宜;負責對外接洽、

對內聯繫等事宜。

(六)攝影組:社聯會相關活動攝影,相片、檔案交由資訊組製作彙整。

(七)總務組:執掌社聯會事務、主計等有關事宜。

(八)資訊組:執掌協助社聯會刊物成果製作,依時程公佈於學務處看板。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八條 本會會長經本會會員互相推選選出,由最高票者當選,若只有一位候選 人,則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贊成後當選;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由會長遴選 適當人選。

第九條 會長暨副會長候選人資格,學業評量七十五分以上,且不得有警告 以上之處分。

第十條 本會會長需經本會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撤換其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當選為會長、副會長之社團將停止社團代表之身分,以保持行政中 立,而其社團得再推選一位社團代表代替之。

第十二條 選舉以普通、平等、無記名投票為原則。

第十三條 選舉時間以每學年學期末為原則。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任以一學年為原則。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方式如下:

(一) 有確切不適任之事由。

(二) 並具二分之一以上社團代表連署,送訓育組審議。

(三) 訓育組同意後,由訓育組召集社團代表表決。

(四) 罷免案之決議,由全體代表五分之四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之 代表同意作成之。

(五)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之會長應率副會長及各組幹部辭職。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每學期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各社團代表應出席會議,各社團代表 至多二人;會員於每學期社團活動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本會期初會 議與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召開本會期末座談會。會議記錄於會後 一週內公佈。(每一社團僅有一表決權)。

第十七條 如遇重大事故,會長可召開臨時大會,或由社團社長五分之一連署 要求會長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會議法定人數達二分之一,該次會議使具有效力。

第十九條 如社長、副社長、活動長皆無法出席大會,該社團應推派一名代 表參加。

第二十條 各社團會員代表無故缺席大會,該社記缺點一次,並納入社團評 鑑。

第七章 章程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社團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五分之三 出席及出席代表五分之三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提交學生事務處、行政會議審議,

陳請 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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