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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在文檔中 學務章則學務章則 (頁 94-102)

91.06.28校務會議通過 100.11.2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01.08.0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01.08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01.1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學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 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項目 一、校園安全規劃

(一)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 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 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總務處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 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 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 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 車等。

2.學務處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 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

4.性攻擊:包括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強吻、

強行撫弄觸摸、猥褻、性虐待等。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 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第二項人員定義之規 定辦理,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收件單位:學務處教官室 電話:049287054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一)本校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 下簡稱申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 或檢舉。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 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 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 機構處理。

(三)本處理程序之(一)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 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 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

(四)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 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 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時之 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七)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 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

(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九)本校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 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刪 除,並以代號為之。

七、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懲處救濟及申復程序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 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 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 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 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上述所稱 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成績評審委員 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教 育部中部辦公室。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 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

(三)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 為限。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 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 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 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 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 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 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 關以外之人。

十一、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 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之主席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 任務。

肆、本校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伍、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請校長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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