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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考試請假補考要點

在文檔中 校 務 章 則 【教務處】 (頁 84-87)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 103.01.08 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另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 11 條,因公、因病或重大事 故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時,經本校核准給假者,方准予補考;且須於三天內 補考完畢;未經准假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定期考查之補考,如學生因公、重病(住院)、直系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 之偶發事件者不能參加定期考查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補考依本 要點四~十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登錄缺考(-1)並以 零分計算。

三、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補考,如學生因公(限參加競賽、亞奧運培訓選手)、重病(住 院)、直系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者,不能參加學校規定之補考日 程者,應於考試前提出申請,教務處檢驗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得予延期考試,

逾期未申請者取消補考資格。無故缺考者,視同放棄補考。學期補考成績登記依 教育部頒訂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處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補考,無故不得請 假。

四、補考申請:學生請假由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定期考查之補考,事假應於三天前完 成請假手續。凡因重病(住院)或重大事故、直系尊親屬喪亡,不能參加考試時,

需分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事故證明、喪假證明於考前辦妥請假手續(學 務處生輔組)後,填寫補考申請表(教務處教學組)並於銷假後三天內完成補考 程序。凡未依規定手續請假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考試當天因病、緊急狀況未能參加考試者,請家長電話與導師聯繫 後,委託導師代為填寫補考申請表(相關證明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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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考程序:學生需於銷假回校後,依據「補考申請通知回條」所述日期、時間、

地點進行補考。

六、凡學生因公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將該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前 會知教務處,並請學生填寫補考申請表,學生銷假後三天內完成補考程序。

七、如因公、因重大事故學生缺課甚多,教師欲進行補救教學後再行補考,須載明進 行補救教學科目、補救教學時間、補考日期、補考方式,由業務單位或導師,特 案簽請校長核准,成績暫以零分計算,於申請日起兩週內完成補考(教師可以參 酌實際情況決定補考方式,另卷補考或其他方式補考)。最後與註冊組聯繫成績 更正事宜。

八、凡考試請假之學生,均只有一次補考機會,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考。

九、各種補考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公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直系血親之喪假及經核准之重大傷病假者(附有 區域級醫院以上之醫師証明):依實得分數登錄。

2.其餘假別:補考成績未滿60分,以實得分數登錄。補考成績60分以上,超過60 分部份打八折(例如;補考成績80分,登錄成績為60+20*0.8=76分)。

十、經查請假不實或舞弊者,依校規處分並不予計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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